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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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渭规〔2017〕017-市政府办007•【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7〕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第三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发放。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夫妻双方或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再婚前或服刑期满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全额发放。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一、发放范围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

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的说明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

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对此规定,需要说明如下:一、“有关规定”的含义。

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指的是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当地的地方性政策,如果当地没有地方性政策的,即按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即: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的规定进行报销,对于是否报销和报销的额度,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自主权都在单位。

二、单位对现有报销规定进行更改或废除需注意以下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郑政〔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23〕1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1日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总目标,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加快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在幼儿3周岁以前,每年(周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自然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各类工资、奖金照常计算、发放。

多胞胎育儿假不累计,育儿假原则上不跨年(周年)结转。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政工部
2010年10月14日
附:1、审批表;2、发放表
河北建设集团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Βιβλιοθήκη 子女姓名独生子女证 办理时间
本人 签名
1
赵国强

56
2009年7

赵培
1984年3月
2
戎平花

51
2009年8

郑燕丹
1984年8月
3
郎建军

52
2010年1

郎斌
河北建设集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 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保定市 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年 月曰
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附件3:不享受奖励范围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
子女姓名
独生子女证办 理时间
备注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1986年9月
4
刘万云

51
2009年10

任晓媛
1985年5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劳资部门:(盖章)工会:(盖章)

2017年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2017年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2017年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那么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云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

关于新增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等五项内容检查方案

关于新增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等五项内容检查方案

关于新增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等五项内容检查方案关于新增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情况等五项内容的督查方案为加快新增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加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执行两个纪律。

根据《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一)新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实施情况1、项目管理情况。

重点了解截止到5月底前已完工项目数量;在建项目数量;6月底可以完工项目数量,未完工项目数量及原因。

重点检查预计6月底前难以完工项目。

2、资金管理情况。

重点了解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总额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支出用途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报销手续是否完备,报销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3、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了解项目建设组织、责任、措施落实情况;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4、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了解项目建设面积,是否有超标准建设;图纸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建设规模与图纸设计是否一致。

5、廉政执纪情况。

重点了解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情况1、资金落实情况。

重点了解各县(市、区)是否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新标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是否安排专项经费,有无挤占原定人均事业费标准问题。

2、发放情况。

重点了解各县(市、区)是否按新标准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一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县(市、区)各有多少。

3、重点督查尚未筹集到资金、未确定发放时间的县(市、区)。

(三)奖扶资金运行情况1、资金落实情况。

重点了解各县(市、区)2008年度奖励扶助资金落实、发放和2009年度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

2、管理发放情况。

重点了解各县(市、区)奖励扶助资金是否封闭运行,在管理发放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

独生子女奖励费通知(推荐5篇)

独生子女奖励费通知(推荐5篇)第一篇:独生子女奖励费通知通知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如下:1、属西市区平安社区辖区内户口;2、夫妻双方从未参加过工作单位或属区属单位;3、必须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独生子女年龄在0-14周岁(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5、如夫妻双方离异并未再婚,由扶养孩子的单亲一方领取奖励费;6、夫妻双方服刑或夫妻双方双亡(死亡前从未参加工作),由监护人领取全额奖励费;二、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费所需有效证件如下:1、户口本(三人户口本);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结(离)婚证,离婚须持离婚判决书,丧偶须持死亡证明,服刑人员须持相关有效证明;5、夫妻双方就业证(复印就业证上有照片、姓名、就业证编号、身份编号的一页);三、登记截止时间:1、开始登记时间:2010年5月10号;2、登记截止日期:2010年5月25日;3、逾期不来社区登记办理者后果自负,社区不再重新登记申报。

平安社区2010年5月7日第二篇: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奖励费一般都是直接将这笔费用打到工资卡上;没有工作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凭劳动手册到户籍地所在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居委会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公室领取。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申请再生育子女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就不能再领奖励费了,不过已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回。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发放的5000元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如何发放?单位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昨天,晨报报道修订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后引发市民热议,不少读者纷纷在晨报官方微博上提出疑问。

为此,记者梳理大家提出的一些关键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负责人。

网友心动独生子女奖励费“还有独生子女奖励费?我怎么从来没有领到?”“去哪里领啊?需要带些什么证件?”自1981年开始实行的独生子女奖励费,30年都一直没有调整。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奖励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供给渠道支付;工资供给渠道无法解决的,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实后由本级财政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办法》的规定,黑龙江省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独生子女抚养费,以保障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广大独生子女家庭了解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文档,详细介绍黑龙江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一、对象范围。

1. 独生子女抚养费的对象为黑龙江省户籍的独生子女,包括农村和城市的独生子女家庭。

2. 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抚养费。

二、发放标准。

1. 农村独生子女抚养费标准,每月100元。

2. 城市独生子女抚养费标准,每月150元。

三、发放时间。

1. 独生子女抚养费按月发放,每月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25日至月底之间。

2. 如遇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发放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申领流程。

1. 独生子女抚养费的申领由独生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负责。

2. 申领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独生子女户口簿、身份证、父母身份证等)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申请。

五、发放方式。

1. 独生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银行代发、邮局汇款等方式发放,申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发放方式。

2. 发放方式一经确定,需在申领时向计划生育部门提出,不得随意更改。

六、监督管理。

1. 独生子女抚养费的发放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能够及时领取到相关费用。

2. 对于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纠纷,申领人可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独生子女抚养费的发放标准和政策可能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申领人需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

2. 申领人在申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

总之,黑龙江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更好地抚养孩子,提高生活质量。

希望广大独生子女家庭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依法申领独生子女抚养费,让孩子健康成长,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肇府办[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历年(即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下同)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未享受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且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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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
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
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
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人口
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
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
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
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
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
议;及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办理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的预算决算;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资金划转
到个人账户,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
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对象名单建
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
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
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
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
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在计算省
对县(市、区)转移支付时,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
准的政策作为计算县级财政支出需求的一项因素予以考虑,
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第九条 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
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发放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
第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级补助和
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二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
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
时反馈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采取
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拨付和
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
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
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
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
自改变奖励金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
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
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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