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宗教事务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文明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宗教事务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2018年7月13日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宗教事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决定,从2018年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对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是河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境内殡葬行业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市容。
本文将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殡葬活动和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
涉及到墓地建设、殡葬业务、殡仪服务、安葬费用等方面均受到该条例的管理。
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火化厂、骨灰堂、公墓、福利院墓地等,均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墓地建设和管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新建、扩建墓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严格限制墓地的规模和数量。
要遵循“节地、节水、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地下水和生态环境。
对于既有的墓地,要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文明、安全。
禁止私自在非指定区域和建设条件不符的地方进行墓地建设,以免对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2.殡葬仪式管理为了控制殡葬场所的规模和数量,防止城市空间过度占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室内和室外殡仪馆的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配套的停车场等设施也要进行规定范围内建设。
同时,还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楼、商业楼等区域进行丧葬仪式。
3.殡葬业务管理殡葬业务包括遗体接运、处理、火化、抚恤等服务。
为了规范各个环节,保证服务质量,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设立了标准化的流程和作业规范。
要求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一单一号、一单一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4.安葬费用管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且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规定,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歧视、强迫消费者。
如遇到价格与服务质量不对等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三、实施效果自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政策的执行得到了明显改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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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民政厅是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政策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省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最新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最新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最新的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出台,旨在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优化公共殡仪设施建设。
加强对公共殡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同时,加大对城乡薄弱地区的殡葬设施建设力度,确保群众享有公共殡葬服务资源。
2. 规范殡仪服务行为。
加强对殡仪服务市场的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推动殡仪服务企业实行清晰的价格标准和服务规范,杜绝乱收费现象。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3. 实施殡葬风俗文化教育。
鼓励开展殡葬风俗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公众正确的殡葬观念和文化素养。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殡葬仪式的认知,推动形成文明、简约的殡葬风尚。
4. 推进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
推动殡葬服务信息的全面化、标准化和便民化。
建设殡葬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供在线查询预约、信息公开等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
5. 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
加大对殡葬管理队伍的培训和选拔,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完善殡葬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该方案的出台,对于改进现行殡葬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制度,推动殡葬行业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2
【摘要】豫政办[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
【总页数】4页(P41-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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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尊重生命、尊重民族风俗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河南省殡葬管理的工作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三)指导和监督各级殡葬机构的工作;(四)组织开展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五)加强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殡葬设施第五条市、县殡仪馆是举行启事宾馆、告别式、遗体存放和其他与殡葬有关工作场所。
第六条市、县墓地是指专门埋葬遗体的土地,包括陵园、公墓和乡村坟墓。
第七条殡葬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设施:(一)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二)有专门的殡葬设施;(三)有职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与考核;(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殡仪馆、告别式场所、火化场所、冷藏设施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殡葬程序第九条逝者殡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办理死亡证明、送医院火化或安葬、登记死亡等程序;(二)丧家根据逝者的意愿,依法依规办理告别、安葬或火化等程序。
第十条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不得举行非法殡葬仪式。
第四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强迫交易或其他制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等应当明码标价,并接受监督;(三)市场内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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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2004修正)
标签:殡葬规划民政部门墓地河南
2009-06-25 10:12阅读(1)评论(0)
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2004修正)
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
(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墓地管理,推进墓地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墓地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墓地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墓地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