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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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梳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梳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梳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梳理本主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进行详细梳理,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选举与解聘程序、责任与追责等方面的内容。

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1.1 年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年满30周岁;1.2 从业经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如法律、财务或者企业管理等;1.3行业或者专业背景: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或者专业背景;1.4诚信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无不良商业记录或者违法违规行为;1.5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二、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2.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有权出席公司董事会全体会议,并对重大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2.2审查公司经营状况:独立董事有义务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并提出监督性建议;2.3参预公司战略决策:独立董事有权参预公司的战略决策,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2.4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2.5披露利益冲突:独立董事应如实披露与公司利益产生潜在冲突的情况;2.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有权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独立董事的选举与解聘程序3.1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提出,提交给股东大会表决;3.2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需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结果按照股权比例确定;3.3选举结果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3.4独立董事的解聘:独立董事的解聘应当经过股东大会表决,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四、独立董事的责任与追责4.1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独立董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2 法定追究责任:独立董事在履职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4.3 合规审计责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业务情况进行审计,应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合规性。

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既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具有监督、咨询和建议职能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1. 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对公司重大决策具有表决权。

2. 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1)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2)对董事会决策提出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3)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提出任免建议;(5)对关联交易、关联方关系和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审查;(6)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选任1. 任职资格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无关联关系;(2)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者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和公正性;(5)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2. 选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1. 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参加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4)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报告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报告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报告概述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中拥有独立立场、能够独立行使裁量权力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核心之一。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职责、权力和限制等方面。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权利的滥用和混乱,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它可以保证公司内部的独立监督和内部监管。

另外,独立董事还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进行独立评审,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1.聆听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为他们维权;2.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经营风险等进行独立评估;3.对公司重要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4.独立出具内部报告,为股东和公司提供独立意见和建议;5.参与公司投资活动和重大业务变更的决策。

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在公司内享有独立的权力,包括:1.对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2.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3.获得公司的各类财务资料,以便开展独立评估;4.向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报告独立意见和建议;5.在公司法律行动中拥有代表权和行使权利。

独立董事的限制独立董事虽然在公司治理中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但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限制:1.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意识,不能代表大股东或管理层利益进行投票;2.独立董事需保持专业程度,进行独立评估和分析;3.独立董事不能代表公司与其他公司或合作伙伴建立利益关系;4.独立董事不能仅凭自身经验或专业知识来决策,需要与其他董事进行讨论和共同决策。

结语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在行使职责时,需要保持独立地位和专业性,同时也需要与其他董事进行协同合作,实现公司的实际治理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书旨在明确乙方作为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确保乙方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职责得到履行。

1.2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乙方在公司决策和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2.1 职业道德2.1.1 乙方应秉持诚信、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任何内部或外部不正当影响。

2.1.2 乙方应保持独立性,确保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2 职责履行2.2.1 乙方需定期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审议和监督。

2.2.2 乙方应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等。

2.3 信息披露2.3.1 乙方需确保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特别是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

2.3.2 乙方应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其内容真实、完整。

2.4 决策参与2.4.1 乙方在参与公司决策时应对公司的各项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独立意见。

2.4.2 乙方应在董事会决策中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

责任和义务3.1 合规责任3.1.1 乙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3.1.2 乙方应确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涉及任何非法或不正当行为。

3.2 监督义务3.2.1 乙方应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法律要求。

3.2.2 乙方需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信息保密3.3.1 乙方应对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3.3.2 保密义务在乙方终止独立董事职务后仍然有效。

权利和利益4.1 权利保障4.1.1 乙方有权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个人观点,并要求获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全部必要信息。

浅议独立董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浅议独立董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职 责 。 最 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推 出 的 《 市 公 司 治 理 上 指 引 》 也 只 是 粗 略 地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责 任 。
约束 独立 董 事并 代 替独 立 董事 承担 责任 的 载体 ,有
利 于 独 立 董 事 真 正 发 挥 独 立 判 断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能 , 真 正 实 现 独 立 董 事 职 业 化 。 一 方 面 , 独 立 董 事
并确 保 有 足够 的 时 间和 精 力有 效 地履 行独 立 董 事 的
立 董 事 只拥有 权 利 ,而 负有 极 少 的 义务 和 责任 ,这
是 目前 我 国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中 一 个 反 常 的 但 却 不 奇 怪 的 现 象 。 比 如 S 猴 王 等 公 司 也 出 了 大 事 , 又 有 谁 T 为此 负责 ? 能 叫该公 司的 独立 董 事 承担 责任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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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rt atM k 独 立 董 事 的义 务 与法 律 责 任
王 新成 马新 堂


独 立 董 事 的法 律地 位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正 是 因 为 没 有 相 关 的 要 求 独 立
件 ,制定 出规 范的 工作 程 序 和奖 惩标 准 。
1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协 会 。 建 立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独 立 董事 制 度 ,除 了通 过 法律 作 出 基本 的 制度 安 排
外 ,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协 会 等 自律 组 织 以 加 强 独 立 董 事
群体 的 培训 与 自律 教育 也 是 至关 重 要 的 。建立 会 员 制 的 独立 董 事协 会 ,一 方 面要 建 立协 会 成 员必 须 共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初探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初探

的 见 解 为 中 国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做 出贡 献 。 然 而 该 制 度 在 本 土 化 的 过 程 中仍 存 在 种 种 障 碍 ,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 独 立 需 对 董 事 的 资 格 认 证 、 聘 机 制 、 励 机 制 、 束 机 制 的 信 息 支持 应 受 到 重 视 。 选 激 约 关 键 词 : 立 身 份 ; 业 精 神 ; 聘 机 制 ;英 美 国 家 “ 元 制 ” 或 称 独 制 一 (
会 、 事 会 、 事 会 和在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董 监 制) 。而 独 立 董 事 进 入 董 事 会 既 对 董 事 会 又 对 经 理 层 进 行 独 立 的 、 观 的 和 专 业 的评 价 与 监 管 。投 资 客 者 对 独立 董 事 加 盟 看 作 是 提 高 公 司治 理 质 量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 关 公 司 的发 展 和 声 誉 , 而对 独 立 董 事 事 因 的 资 格 问 题 要 认 真 考 虑 。 像 我 国证 券 市 场从 业 人 员 的市 场 准 入 一 样 , 要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如 果 资 格 问 也 题解决得 不好 , 能与引入独立 董事的初衷相违背 。 可 因 而 , 独 立 董 事 的 资 格 认 定 体 现 于 : 立 身 份 和 有 对 独 价 值 的见 解 。 1 独 立 董 事 的 独 立 身 份 的认 定 . , 独立 董事 独立 于公 司 的管理与 经营 活动 , 以及 那 些 可能 影 响 他 们 独 立 判 断 的事 物 之 外 , 能 与 公 不 司有 任何 影 响 其 客 观 和 独 立 判 断 的关 系 。作 为 独 立 董事 ,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应 该 达 到 以下 最 低 限 度 的 条 按 件 : 1 不 是 公 司 当前 和 以 前 的 高 级 职 员 或 雇 员 ( () 必 须 界 定 时 间 , 过 去 两 年 或 3年 之 内 ) 并 且 必 须 与 如 , 公 司 没有 职 业 上 的关 系 ( 代 表 公 司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如 所 或律 师 事 务 所 , 咨 询 公 司 、 业 银 行 和投 资银 行 或 商 的成 员 ) ( ) 是 公 司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供 应 商 或 消 费 ;2 不 者 ( 须 界 定 交 易 额 度 ,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公 司 发 生 必 如 1 元或 2 0万 0万 元 以 上 的 交 易 ) ( ) 是 以个 人 关 ;3 不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作者:荣博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0期摘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我国掀起了一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热潮。

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一种全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促进公司内部权利制衡、科学的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等方面。

本文主要分析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目的是对独立董事制衡控股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权利的滥用,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9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颁布多年,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得到确立,但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独立董事的权利(一)出席权出席董事会是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途径。

为了保证董事可以有效地履行职责,一般都规定,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必须给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以便各位董事可以出席(包括独立董事),行使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出席会议与行使表决权,不但是基本权利,作为一种义务,其履行程度还有法定标准:即“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这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二)表决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独立董事对六类重大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这六类事项包括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公司高层人员的薪酬标准、关联交易、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内容,而且在需要披露时,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必须予以公告。

同时,独立董事的相关的专业技能与丰富的经验及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影响权,独立董事对重大决策的影响为公司增加价值。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的任命、任职、权利、义务、考核及解聘等事宜。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命与任职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具备独立董事所需的条件,包括专业能力、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3. 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和诚信记录;4. 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为三年,可连任。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独立董事是否续聘。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3. 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4. 参加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5. 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提出质询。

第七条独立董事承担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尊重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3. 积极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意见;4.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5. 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章考核与解聘第八条公司对独立董事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独立董事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可提出解聘: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职业道德败坏,损害公司声誉;3. 不能胜任独立董事职责;4. 连续两次未履行职责;5. 其他应解聘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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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初探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即一元制模式的特色制度,其在制衡控股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权利滥用,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卓有成效。20XX年8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目前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多集中于独立董事的作用、引进必要性及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等,而较少关注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本文拟就独立懂事的权利、义务展开探讨。 一、独立董事的一般权利———对知情权及信赖权的探讨 对独立董事权利的规定是其发挥作用的法律保障,也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保障。《指导意见》第5条第1项明确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权利。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独立董事享有的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基础,因为上市公司一般规模庞大业务繁杂,即使单一的监督任务也要求大量时间和精力,又由于信息屏障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应当享有知情权和信赖权的保护。同时,对独立董事持怀疑态度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在于独立董事的信息问题和时间问题。①因此,赋予独立董事知情权,使独立董事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并了解公司情况,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1.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不可能亲自对公司经营情况作深入了解,只能通过董事会获取公司信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中的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知情权的规定比较详尽可行,可资借鉴。具体规定为:(1)管理机关的执行成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就公司业务的进展情况向非执行成员提交书面报告;(2)管理机关的执行成员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5个月之内,向非执行成员提交规定的年度财务报表草案和年度报告草案;(3)应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请求,执行成员应当就公司业务或者特定事项提交特别报告;(4)管理机关的非执行成员有权独立开展或者请求开展所有必要的调查活动,应1/3以上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请求,执行成员应当提交为行使监督职责所必要的所有信息与文件;(5)管理机关中的每位非执行成员都有权查阅执行成员向其他非执行成员提交的全部报告、文件与信息。② 《指导意见》第7条也具体规定了独立董事知情权的保障,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前文的《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中的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知情权的规定,“足够的资料”应该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年终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 ③ 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任何资料。 2.《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但在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可能是如阿尔钦()所说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④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对独立董事知情权的救济问题,即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提供的信息如果不是充分的、完全的、“足够”的,如何救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因为独立董事如果据此做出非独立的甚至错误的判断、决策,不仅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而且会损害独立董事自己的声誉。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完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知情权的保障问题,更要关注独立董事知情权的救济问题。 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否“足够”,谁负有审查义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供足够的资料不充分,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这是对独立董事知情权救济的规定。由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审查资料是否“足够”的义务。这个义务对于独立董事来说,是可以而且应当做到的。因为资料是否“足够”,只要《指导意见》如前文论述的那样将资料内容予以明确,“足够”的审查是比较客观的。不过,《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够周全。当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的要求如果不被董事会采纳,《指导意见》就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笔者认为,此时可以考虑以下救济措施:一方面赋予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以否决权,以制约董事会;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此时可以不履行职责,并将此情形予以公开披露,以对上市公司形成舆论制约。 (二)信赖权 知情权和信赖权围绕的都是上市公司提供给独立董事的资料问题,但知情权强调的是资料的完全、充分和足够,信赖权强调的是资料的真实、可信,因此两者的义务承担主体和责任分配机制不同,所以在此将信赖权单独论述。 在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可能是如威廉姆森()所说的“不完全或歪曲的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的信息” ⑤ .但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足以引起一个合理谨慎的人警惕从而进行特别调查,独立董事有权信赖公司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信赖独立董事聘请的外部专家发表的财务报告、咨询意见、审计意见等。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独立董事不应该负有审查义务。从权利的角度看,也就是要保护独立董事的信赖利益,赋予独立董事以信赖权。遗憾的是,《指导意见》没有规定。 既然独立董事享有信赖权,不负有对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义务,那么独立董事因信赖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而做出的判断和决策造成公司损害的,独立董事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给独立董事本人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独立董事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资料是不真实的,而据此做出判断和决策造成公司损害的,则不能免除独立董事的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 笔者认为,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必须享有以下特别权利: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权等权利。 (一)关联交易审查权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士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⑥ 财政部1997年5月颁布了《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下列情况为关联人:(1)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2)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许多学者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关联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包括大股东或控制性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不当的关联交易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安排,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给自己带来额外利益,同时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一般都采取措施来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如股东表决权回避、股东派生诉讼或者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等等。独立董事地位超脱、利益独立,由其审查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信息优势进行的不当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为独立于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代表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享有审查权,更具重要意义。 (二)否决权 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效用,还应赋予独立董事否决权。比如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独立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并从程序上予以保障,如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多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对独立董事赋予否决权,才能对公司控制性股东和经营层形成制约和威慑力。否则,独立董事仅仅是建议,是起不到监督作用的,就真是成了批评者所说的“花瓶董事”或“橡皮图章”。 (三)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权 独立董事不仅对关联交易享有审查权,还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享有审查批准权。如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公司管理者的薪酬、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等事项。《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与此类似,遗憾的是,独立董事只能发表独立意见。建议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或上市公司在章程中予以完善,明确赋予独立董事以审查、批准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独立董事享有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也应该负有相应的义务。《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探究《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关于独立董事的诚信 ⑦ 勤勉义务的意图,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而要在此予以补足,还是在此着重强调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笔者认为是后者,独立董事享有其他内部董事所没有的特别权利,在义务上就应该比内部董事承担更严格的义务。的确,“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这一义务(勤勉、注意)对现代公司董事执行职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⑧ 因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这是在强调该义务与独立董事特别权利的对应。这并不像有些学者批评的《指导意见》更多地是赋予独立董事以权利,而较少的有得力的义务的约束。⑨ 鉴于勤勉义务对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此笔者在此予以探讨。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共同负有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在此就不赘述。 (一)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及其必要性 勤勉义务其实就是指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⑩ 其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的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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