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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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雷案件涉及法律知识(3篇)

张雷雷案件涉及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雷雷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在我国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起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该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1.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

2.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

3.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

4.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涉嫌共同犯罪。

5.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诈骗罪,涉嫌累犯。

6.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嫌自首。

7.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涉嫌立功。

8.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个罪名十个案例精品文档18页

三个罪名十个案例精品文档18页

二个罪名十个案例一、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一)概念及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不正确行使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即行为人手中本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做出处理决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如国家机关负责人明知某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的技术力量,但为照顾关系仍然批准将基建项目交由该单位施工,结果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新加坡偷窃法律规定(3篇)

新加坡偷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对于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惩罚。

偷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在新加坡同样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加坡偷窃法律规定,包括偷窃的定义、分类、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

二、偷窃的定义在新加坡,偷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占有、搬运、转移、隐藏、毁坏、损坏或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新加坡法律,偷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偷窃:指直接从他人手中夺取或拿走财物。

2. 暗窃:指在不被他人察觉的情况下,窃取他人财物。

3. 诈骗:指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自愿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4. 侵占:指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再归还。

三、偷窃的分类根据新加坡法律,偷窃可分为以下几类:1. 轻微偷窃:指偷窃金额在200新元以下的行为。

2. 严重偷窃:指偷窃金额在200新元以上,或涉及特定物品(如毒品、枪支等)的行为。

3. 专业偷窃:指为谋取利益,多次进行偷窃行为,具有组织性、有预谋的特点。

四、偷窃的法律后果在新加坡,偷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以下是不同偷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轻微偷窃:根据新加坡《偷窃法》第397条,轻微偷窃可处以罚款1000新元以下,或监禁6个月以下,或两者并罚。

2. 严重偷窃:根据新加坡《偷窃法》第397条,严重偷窃可处以罚款10000新元以下,或监禁5年以下,或两者并罚。

3. 专业偷窃:根据新加坡《偷窃法》第397条,专业偷窃可处以罚款10000新元以下,或监禁10年以下,或两者并罚。

此外,新加坡法律还规定,在偷窃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将根据《刑事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偷窃行为的发生,新加坡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以下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学校、媒体等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2. 强化治安巡逻:新加坡警方加大巡逻力度,提高街面见警率,对偷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严格监管市场: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交易,从源头上减少偷窃行为的发生。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3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诉意见

公诉意见

论辩案例一:公诉意见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认为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纵观本案,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第一,从犯罪的主体上看,王某身为刑警中队的警察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的规定。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行为上看,王某在受理谭某因女友陈某提出分手,而采用在陈某居室引爆液化石油气罐未遂一案后,将本应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当成了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仅仅是对谭某进行批评教育,和简单地作了没有被害人陈某参加的调解工作,就于当日未经任何审批程序便将谭某释放。

王某存在严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存在过失,作为刑警的王某应当预见自己释放谭某的行为,可能发生谭某致陈某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却因其违反职责规定、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第四,从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看,同年3月8日晚,释放后的谭某在其女友陈某的暂住处,又与陈某因分手发生争吵,并用刀将陈某杀死的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标准的规定》,死亡1人,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陈某死亡的后果已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严重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意见发表至此,谢谢。

辩论要点:控方: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要点1:王某存在玩忽职守的客观行为。

(周永刚)根据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由于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不尽相同,我们要认定王某是否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首先要弄清作为刑警的王某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其次要判明王某是否履行或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

一、法律赋予王某的工作职责:《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022最新刑法罪名大全(483个)

2022最新刑法罪名大全(483个)

2022最新刑法罪名大全(483个)一、我国刑法现行罪名的确定依据(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刑法》)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3、《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4、《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5、《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三)》)6、《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四)》)7、《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五)》)8、《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六)》)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公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4月21日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11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高检发释字[1997]3号,1997年12月25日公布,自1997年12月2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2002年3月15日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法释[2003]12号,2003年8月15日公布,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2007年10月25日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四)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二、罪名一览表(483个)罪名一览表(483个)红色部分为2021年新增或修改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1 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 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 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 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 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 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 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 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4)13 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 决水罪同上15 爆炸罪同上16 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 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 过失决水罪同上20 过失爆炸罪同上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 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五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38 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9 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45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4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4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0 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5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52 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54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55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56 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57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58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59 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60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6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62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6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6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65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6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6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8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9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70 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7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73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7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75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76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10)77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78 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9 走私假币罪同上80 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81 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8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8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84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85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86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87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8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9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9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91 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92 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93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9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9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96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9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9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99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0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0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102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0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104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105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10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107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108 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10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1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111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1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1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1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1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11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11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18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1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2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12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12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12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124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12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126 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127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12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12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13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31 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32 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33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134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35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36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37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38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39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40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4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142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143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44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45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147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148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49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50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5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5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5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54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155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8)156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58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59 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60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61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62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16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之一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16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65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66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67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16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169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70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71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72 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73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7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75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76 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177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78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79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180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181 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82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8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第236条之一184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85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86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87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88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89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90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91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92 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193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194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95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96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97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98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99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200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20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202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203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204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205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206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20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208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209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210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21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212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213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214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215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216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217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1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21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法第262条之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220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21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22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23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24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25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26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27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28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29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30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31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23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6)233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第1款至第4款234 袭警罪刑法第277条第5款23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36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37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38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39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40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41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之一242 冒名顶替罪刑法第280条之二243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4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45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46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47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48 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24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250 代替考试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25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25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25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55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一256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25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258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5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60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61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3款262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第290条第4款26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64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26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26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267 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268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69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70 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293条之一27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72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7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74 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7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7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7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78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刑法第299条279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法第299条之一280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8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282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83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84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法第302条285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86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287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3款288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0)289 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9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91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9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93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294 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95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296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297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98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3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3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3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303 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304 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305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306 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307 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308 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309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310 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311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12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13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314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315 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316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317 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318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319 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320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321 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322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323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324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325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326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3)327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328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329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330 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31 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3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333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334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刑法第334条之一335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336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337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338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第336条之一339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340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341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342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4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44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45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46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3款347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348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342条之一349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50 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51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352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第344条之一353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354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5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356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57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5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59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60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36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6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6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64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65 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66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367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刑法第355条之一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368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69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70 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7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72 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73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37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75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76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77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78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379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80 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8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82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383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84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85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86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8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88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89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90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9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92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93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394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3款395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96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97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98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99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400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401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402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403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404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405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40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407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408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409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410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411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4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413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414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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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导读:本文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而不是二个或三个,从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有利于改变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分歧后致司法实践上的消极影响的现状。

一、关于罪名的个数
对刑法第397条规定了多少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解释为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则解释为二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对应,在理论上也一般是围绕着这两种观点进行论证。

认为应定三个罪名的论据主要是:1.徇私舞弊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律特征不同,即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不同;2.徇私舞弊不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而是一个有独立法定刑的罪状规定;3.只有将第2款的规定理解为独立罪名,才能使其成为刑法渎职罪章中的其他各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普通法条,从而符合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对称性,符合立法的科学性。

〔1〕而二罪名论者的论据则是:1.从法条的语言逻辑上分析,第2款规定的行为及罪过与第1款是完全相同的。

〔1〕因为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的罪状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2的”,“前款罪是什么罪?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把第2款的罪状换个说法,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罪状中说得明明白白,第2款规定的仍然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与第1款所不同的,仅仅在于第2款的犯罪是以徇私舞弊为前提的,其他要件与第1款完全相同。

”〔3〕因此,第2款规定的内容无法形成独立的罪名。

2.徇私舞弊既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更不是主观方面的罪过,也不是犯罪目的,而“只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或者是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时不能根据犯罪动机来进行……所以,第2款的规定不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无法确定为独立罪名。

”〔4〕3.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与没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样,也规定有独立的法定刑,但并仍然只是被理解为情节加重犯,而没有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

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表明我们可以对第397条第2款中‘犯前款罪’的规定作出不同于刑法中其它类似条款的特别理解;而且,如果该款被确立为独立罪名,将会与刑法中所有规定有‘犯前款罪’的条文的理解相悖,从而破坏法律用语的协调性、一致性。

”〔5〕
上述二罪名与三罪名的确定与理解,都有自己的立论根据。

但是,应该看到,它们都不能合理地解释以下问题:第1款、第2款的罪过是一样的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地追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构成本罪吗?为什么第1款、第2款规定同样的行为方式,而第1款是两个罪名,第2款却是一个罪名?不同罪过的犯罪行为适用同样的法定刑合理吗?等等。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的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则两罪名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证明是正确的。

因为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定同一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我们十分清楚地注意到,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状表述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增加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字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都在自己的罪名规定解释文件中确认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这表明这两个最高司法机关都认为对故意与过失行为定同样的罪名是不正确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故意与过失在确定犯罪罪名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一行为既可能是故意实施,也可能过失实施时,而如果397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犯罪是同样罪过形式的犯罪,则定三罪名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基于同样的罪过,实施同样的行为,只不过法律规定了其加重法定刑的特殊情节,在确定罪名时就不能认为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情况就是另一种罪名的犯罪(除非这一情节是根本改变了行为的罪过性质或根本改变了行为性质),正如不能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又确定为一个新罪名一样。

三罪名从表面形式上看似乎注意区分了罪过形式不同在确定罪名中的作用,但是却没能合理解释为什么第2款规定的罪名不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罪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而只是徇私舞弊罪。

因此无论是二罪名论还是
三罪名论都存在着缺陷,不能完整地反映立法的本来意图。

有必要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认真的研究。

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罪过
目前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罪过形式,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认为只是过失犯罪的,〔6〕有认为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7〕也有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与过失,而不能包括直接故意的,〔8〕也有认为本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的,而滥用职权罪是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规定的犯罪,仅是故意的。

〔9〕这些不同的观点直接影响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与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同的观点都是在坚持本条规定的仅二个或三个罪名的前提下进行的论证。

笔者认为,在二个或三个罪名的前提下,上述不同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1.在二个罪名的前提下,如果都是过失犯罪,则难以解释该条在第2款的规定:“徇私舞弊犯罪前款罪”,因为,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得出该款规定的还是过失犯罪,因为徇私舞弊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或因徇私舞弊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具有对犯罪后果的明确性认识,至少具有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放任心态。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之所以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或不实施相应的行为,或对不同职级的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划分,就是要防止这种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或越权等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

也就是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以对可能出现的危害
结果的明确预见为前提的,就是为了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行为人为了“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或越权,当然不能认为是基于“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态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虽然不能说都是积极追求的,甚至行为人也可能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他的这种不希望是建立在完全没有客观根据的基础之上的,行为人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正好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态度。

对这种情况都解释成过失,与过失犯罪的立法、理论与实践不相符。

在实践中,不乏存在着为了一已私利或私情,在对犯罪危害结果明知的情况下而仍不顾这种结果的出现,实施滥用职权或不实施某种职责行为的情况。

因此,认为第397条规定的犯罪都只是过失犯罪是不恰当的。

2.在三罪名的前提下,即认为第1款规定的是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而第2款规定的是徇私舞弊罪,这一理解照顾到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故意滥用职权的情况,因而比较合理地解释了该条规定的行为的实际情况,但是为什么对第1款解释为规定两个罪名,而第2款却是一个罪名
,没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同时徇私舞弊罪并不能使该款规定的犯罪与其他因徇私舞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况来看,徇私舞弊是一类行为而非一个罪名所能包括的行为。

3.在二罪名的前提下,如果认为本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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