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 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 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 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 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 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 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4.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 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 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两套机构 对各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模块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有关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信息。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一) 开业税务登记
1.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范围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 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或由省地税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7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78份,全文失效废止的51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25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72件)发文日期文号1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8-10-9[88]闽税政三字第782号2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4-19[89]闽税政三字351号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12-5[89]闽税政三字第1150号4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18[89]闽税政三字第456号5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产权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30[89]闽税政三字第512号6福建省农业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5[89]闽税政三字第540号7福建省建设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2号8福建省工商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5号9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24[89]闽税政三字第578号10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使用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8-16[89]闽税政三字第803号11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8-4[89]闽税政三字第820号12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2-1[90]闽税政三字第003号1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2010-10-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1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费]申报表等表报式样的公告2011-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1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2011-3-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1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1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1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1-10-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票样的公告2013-4-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9-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2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4-3-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7-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1-2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2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拍卖未完税房产过户应追缴上手契税的批复2001-6-5闽财农税[2001]32号26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2-11-4闽财农税[2002]41号27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12-1闽财农税[2003]40号28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8-25闽财农税[2004]28号29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1-11闽财农税[2007]1号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1-1-12闽地税发[2001]2号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6-6闽地税发[2003]44号3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4-21闽地税发[2004]129号3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1-16闽地税发[2004]14号3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5-31闽地税发[2004]159号3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2004-8-23闽地税发[2004]234号3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9-17闽地税发[2004]249号3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2004-10-12闽地税发[2004]260号3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2004-11-4闽地税发[2004]275号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15闽地税发[2004]287号4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11-16闽地税发[2004]290号4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11-17闽地税发[2004]292号4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25闽地税发[2004]302号4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2-28闽地税发[2004]319号4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4-3-5闽地税发[2004]81号4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3-16闽地税发[2004]90号4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7-1闽地税发[2005]124号4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9闽地税发[2005]179号4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2-5闽地税发[2005]17号4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5-18闽地税发[2005]81号5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2005-5-24闽地税发[2005]87号5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5号5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6号53关于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工作的通知2006-7-11闽地税发[2006]166号5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7闽地税发[2006]187号5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9-20闽地税发[2006]231号5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9闽地税发[2006]307号5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2-30闽地税发[2006]311号5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闽地税发[2006]316号5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闽地税发[2006]83号6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5闽地税发[2006]93号6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7闽地税发[2006]96号6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6-28闽地税发[2007]135号6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7-23闽地税发[2007]156号6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1-4闽地税发[2007]1号6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11-1闽地税发[2007]232号6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2007-11-2闽地税发[2007]235号6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1闽地税发[2007]24号6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28闽地税发[2007]253号6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2-2闽地税发[2007]25号7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2007-12-21闽地税发[2007]268号7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0闽地税发[2007]3号7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2007-3-19闽地税发[2007]54号7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2007-3-16闽地税发[2007]64号7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2007-4-12闽地税发[2007]80号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8-26闽地税发[2008]184号7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12/23闽地税发[2008]267号7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2-20闽地税发[2008]26号7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008-3-10闽地税发[2008]44号7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8-3-12闽地税发[2008]45号8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地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3-21闽地税发[2008]53号8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5-20闽地税发[2009]105号8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2闽地税发[2009]117号8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1闽地税发[2009]118号8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9-6-22闽地税发[2009]129号8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7-21闽地税发[2009]155号8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8-11闽地税发[2009]161号8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8-24闽地税发[2009]170号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9-4闽地税发[2009]181号8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09-1-20闽地税发[2009]18号9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2009-9-24闽地税发[2009]195号9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2闽地税发[2009]197号9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6闽地税发[2009]202号9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8闽地税发[2009]3号9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2009-2-20闽地税发[2009]42号9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02/26闽地税发[2009]47号9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3/4闽地税发[2009]52号9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2009-3-6闽地税发[2009]55号9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4/14闽地税发[2009]75号9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10-1-22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4•【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

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

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

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国税发【2009】3号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法规——江苏省地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冀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5.18
•【文号】国税发[2001]54号
•【施行日期】2001.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
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

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c29904--010725xjk。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