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6)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2015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

1.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本指南是对23号准则、24号准则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编制申请文件时一并遵守。

23号准则、24号准则和本指南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或相关机构确不适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报送时作出相应说明。

1.3.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确保不同申请文件之间、申请文件前后之间、申请文件与其已披露的其他文件之间的相关内容与表述一致。编制申请文件外文文本的,应确保中、外文本一致,在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确保报送的电子件、纸质件等与原件一致。

1.4.申请文件清单

(一)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五)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财务报告。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发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

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发行人应根据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流程时间,合理确定应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确保债券核准时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超过有效期。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外则不需提供上述报告。本指南第2.3条对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等另有要求的,按该条要求执行。

(九)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十)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不需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文件。

(十一)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二)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十三)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中需要评估的抵押或质押品)。

(十四)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有)。

(十五)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需要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交监管意见书。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七)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一致性承诺函应于封卷时提交,格式见附件2)。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发行人根据本条第(五)项要求出具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根据本指南第3.16条出具的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等。

(十九)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联系表。

第二章申请条件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

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全额计算。

2. 计入权益的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3. 累计债券余额原则上以债券面值为准,对于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债混合型品种,其账面价值与面值差异较大的,可以债券账面价值为准。

4. 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计算范围包括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务融资合同可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范围。

5. 金融类公司(含商业银行类、证券公司类、商业保险类)发行公司债券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发行公司债券规模有核定监管指标要求的,金融类公司应在监管机构核定的指标内提出发行方案。

6. 公司净资产计算口径为:公司债券实际发行前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其中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1. 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用于特定项目。

2. 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集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以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范围内统筹使用。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2.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前一次申请和核准文件,不是必须募足的,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其他债务”包括除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发行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借贷债务,不包括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应付账款等负债。

(三)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

金的用途(《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因募集资金被侵占挪用,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的,在限制期内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1. 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相关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且在限制期内的公司,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2.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的要求,具有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在限制期内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中“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臵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的要求,具有上述房地产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并未按规定整改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规定,属于税务机构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且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5. 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管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且在限制期内的,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未限制其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可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相关情况。

(五)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七)发行人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具体要求待进一步补充后确定。

2.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要求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业绩模拟计算的标准,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上述情形,其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

2.4.从事房地产业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已明确为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或者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房地产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房地产业务的营

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遵守下列特别要求:

(一)发行人应出具自查报告,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房地产行业子公司是否存在闲臵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公开承诺,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臵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2.5.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本所不接受其在资格被限制期间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若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商业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

总行或相关部门应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3.1.总体要求募集说明书应按照23号准则和本指南的要求编制。23号准则和本指南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完整地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不得存在重大遗漏。23号准则和本指南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报送时作相应说明。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确保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与所引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募集说明书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披露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以偿付能力为核心,重点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

募集说明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相关情况。

3.2.引征与索引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适当的简化处理。

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股票或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

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重大事项提示有关风险因素对本次债券的偿付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是否已作“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和发行对象;

(二)评级机构、债券资信等级及跟踪评级安排;

(三)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下降趋势明显;

(四)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其他偿债能力指标较差或下降趋势明显;

(五)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大,或发行人主要资产已被抵押、质押或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

(六)对投资者判断债券价值以及投资者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4.分期发行发行人应明确是否分期发行;如分期发行,应明确本期发行安排。

3.5.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概况和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明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等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安排。

3.6.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补充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提交相关决议文件、修改申请文件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7.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当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充分揭示本次

债券的投资风险和发行人相关风险,包括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3.8.信用评级情况

(一)发行人债项评级高于主体评级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原因。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券融资工具委托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原因;如无差异,应明确说明没有差异。

(三)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文件中明确资信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公告时间,且资信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报告应同时在评级机构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在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3.9.偿债安排偿债措施安排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宽泛性陈述。偿债安排中对未来现金流、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等进行预测的,应披露预测的合理依据及假设前提。

3.10.争议解决机制发行人应披露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并明确发生违约后的协商、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争议解决机制应与担保函(如有)、担保协议(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中的相关约定不冲突。

3.11.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发行人应对自身主要业务开

展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区域分布;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对创新型业务或投资者不易了解业务的基本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

3.12.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对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占发行人资产规模比例较大的,应就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必要时还应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3.13.财务会计信息

(一)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14年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非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臵换的发行人,如重组前一年在报告期内,应简要披露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种类较多的,应采用列表形式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

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相关数据与财务报表存在差异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原因。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发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含银行贷款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已归还或按规定处理且未处于持续状态的,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以及归还和按规定处理的相关情况。

3.1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3.15.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告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其影响。

3.16.承诺与声明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出声明(格式见附件3)。

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按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由受托为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声明中应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XX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和XX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XX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并由本会计师事务所和XX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加盖法人公章。

3.17.涉密事项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发行人,如军工企业等,编制募集说明书时除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外,应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向本所提交《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格式见附件4),并在说明中承诺已披露信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若披露会严重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说明豁免披露的原因。经本所审核,不符合豁免披露要求的,可以要求发行人进行披露。

3.18.披露的其他信息本指南第2.2条第(四)第5小项、第2.4条第(一)、(二)项、第3.17条对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披露。

中国证监会、本所对募集说明书编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二) 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3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2015/09/15 首次发布 2018/03/23/ 第一次修订:调整了行文格式;增加了董监高签名不适用情形的处理和电子印章的使用规范。

引 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的受理工作,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受理效率,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签章。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签章经本指南第二章第十八条调整后,适用本指南。 请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认真核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申请文件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要求予以补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签章原则 (一)申请文件原则上均应提供原件。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出文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由发行人律师提供见证意见。 (二)申请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均应加盖公司总部或总所公章。除非法律法规、本所另行规定或认可,不得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 (三)申请文件中的公章,原则上应为传统印章。本指南所称传统印章,指印泥章、光敏章。符合要求使用电子印章的机构,应提交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申请文件电子印章与传统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由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 事务所公章。 (四)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和出具申请文件的单位规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境外机构或人员可按照相关机构的章程、决议、相关规定或当地商业惯例进行签章。 第二章签章具体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 1.封面:加盖发行人公章。

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执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 第二节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 第八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二条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人员根据从本所网站获取的答案对试卷进行评分。知识测试人员和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投资者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测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6)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2015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债券交易规则分类汇总

来源:固收咖 作者:觉远1交易所市场 a)基础规则 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 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 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 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 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 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如135715)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 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 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11、今日期初T+0头寸(即一开盘未做任何交易情形下),应该等于昨日估值表中“今日可用头寸”(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再加上正/逆回购到期资金,即得到期初T+1头寸,日终收盘前平掉+1头寸即可 12、理论上,交易所T+1头寸可以在次日10点前用+0资金平掉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要求对手方资金在账且托管行一早划款) 13、中证登16:30开始清算(托管行划款最好16:00前能到账),银行间中债登17:00开始清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三) 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15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3)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 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 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 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 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 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 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 第八章档案管理 (34) 常用法律法规 (38) 附件 (39)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五)优化融资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五) 优化融资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23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为完善公司债券融资分类监管,优化公司债券预审核和挂牌条件确认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且已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融资监管。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及其执行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可与本所联系。

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按照本指南开展公司债券项目申报、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发行等,本所实行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二、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础范围所列标准: (一)有定期或连续的主体评级记录,最新境内主体评级为AAA级。 (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 (四)最近24个月内各类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六)最近三年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八)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三、发行人除符合第二条所列基础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下列优选条件之一:

证劵高管测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二十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上交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的事项不包括()。 A.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B.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C.发行人最近三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 D.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答案】C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条规定,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及其实施程序,并对特殊发行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特殊发行事项包括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利率调整机制等; (二)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三)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四)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有风险,特有风险一般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

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特有风险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永续类金融负债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永续票据以及境外发行的永续债券等; (六)关于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的约定,包括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等; (七)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八)约定关于受托管理人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的关注义务;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下列关于重新定价周期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 B.发行人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 C.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应当设置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 D.调整机制可以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 【答案】C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可设置相同或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调整机制可以包括以下方式:(一)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或减去若干个基点;(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三)约定其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一、发行指南 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 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 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 (二)发行流程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 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 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FT-4日 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 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 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 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同时,发行人应及 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主承销 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 和发行公告。

上交所座谈会债券业务交流重点问题汇总

2018年1月上交所座谈会交流重点问题汇总 ——债券业务内核部整理 一、2018年审核政策展望 1、在目前各类监管政策趋严、各行业去杠杆的背景下,2018年公司债券审核政策是否有变动? 答:监管政策方面,2018年的总体目标是稳健基础上求发展,预计2018年审批、发行的额度不会少于2017年,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可借新还旧,且可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不区分交易所。 政策鼓励方面,一是鼓励开拓央企及大型国企客户等优质客户,交易所可协助拜访企业;二是鼓励发行如下债券品种:住房租赁专项债、一带一路(鼓励沿线国家、企业【熊猫债】发行,以及国内企业发行用于一带一路项目)、绿色债、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扶贫债、双创债。 2、对于2018年ABS市场的展望,比如发展规模、重点鼓励和不鼓励的领域?答:总体来说,2018年ABS市场目标是与2017年相比有明显增长,鼓励央企等优质企业以储架形式发行应收账款类ABS,鼓励长租公寓类ABS(具体形式可尝试REITS、CMBS等方式)。未来交易所将陆续出台大类基础资产的标准。 3、目前交易所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储架发行是否仍以优先级评级达到AAA为准入门槛? 答:储架发行与主体资质不直接相关,并没有需要达到AAA的门槛,主要关注资产池。 4、关于产能过剩行业的相关政策(2016年10月发布)是否有更新? 答:煤炭、钢铁产业与国家行业政策调整关系紧密,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渠道畅通,但可续期债目前仅有窗口指导,优质企业可尝试推进,与交易所进行前期沟通。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 1、关于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政策有何变动? 答:房地产公司发债整体上会控制节奏,按照分类审核标准继续开展。 2、房地产企业通过ABS途径融资的,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以及基础资产类型是否有鼓励的方向? 答:ABS产品方面,鼓励尝试尾款、物业收费、REITS、CMBS等优质资产。 3、关于住房租赁行业,除了目前的专项债、ABS,是否考虑其他鼓励政策?答:对于住房租赁类的,可突破分类审核标准,为政策鼓励类型。目前正在探讨住房租赁类的公司债券,初期可能会在12个人口净流入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等12个城市)进行试点。 4、公募REITs业务,未来发展方向,有无时间表? 答:无明确时间表,可能会在2018年出台。类REITS产品仍建议做一二线城市的核心地带资产。 三、城投类企业融资 1、对城投类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否有变动? 答:城投类公司未来再融资能力及城投信仰都有待观望,目前监管压力较大,随着财政部决定在2018年8月后停止置换债的政策出台,证券公司应重点关注已发行城投债的存续期兑付,评估客户发债需求;大型、省级平台等优质城投类公司发债渠道畅通。 2、城投类公司是否可发行可续期债? 答:难度很大。 四、其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5

附件 37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 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基本相同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理人员人员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声明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创业板除了前述要求,还多了对控股及承诺书” 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声明”的要 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求,具体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 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 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创业板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声明的要求(3.1.6;3.1.7),如下: 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都相同。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 况。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 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 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 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

上交所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 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2〕210号 各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 为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规定,现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非公开转让,固定收益平台将在原有国债现券、公司债现券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现券产品。 二、固定收益平台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指定对手方报价是指合格投资者采用场外方式谈妥要素后,由证券公司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指定对手方申报界面进行申报。指定对手方报价的要素包括约定号、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固定收益平台按照双方的约定号对申报的证券代码、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进行匹配。协议转让是指具有自营和经纪业务资格的交易商与其客户在场外谈妥要素后,由证券公司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协议转让界面进行申报。协议转让的要素包括约定号、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协议转让采用纯券过户的结算方式。意向申报是指交易商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发布意向转让信息。意向申报的要素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三、交易员在进行指定对手方申报时自行输入账户与交易单元,通过账户与交易单元之间的指定关系检查账户的有效性。交易员在申报账户时需要确保账户投资债券的合规性。 四、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时间调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申报账户包括A、B、D、F类账户;单只私募债券转让中,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完整版)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中国证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股票代码用数字表示股票的不同含义。股票代码除了区分各种股票,也有其潜在的意义,比如600***是大盘股,6006**是最早上市的股票,一个公司的股票代码跟车牌号差不多,能够显示出这个公司的实力以及知名度,比如000088盐田港,000888峨眉山。 开头 沪市票买卖的代码是以600或601打头,如:运盛实业:股票代码是600767。中国国航:股票代码是601111。B股买卖的代码是以900打头,如:上电B股:代码是900901。 深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000打头,如:顺鑫农业:股票代码是000860。B 股买卖的代码是以200打头,如:深中冠B股,代码是200018。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如:中信证券:申购的代码是730030。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如:中信证券在深市市值配售代码是003030。 配股代码,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如:运盛实业配股代码是700767。深市草原兴发配股代码是080780。 中小板股票代码以002打头,如:东华合创股票代码是002065。 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打头,如:探路者股票代码是:300005 上交所编码方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上交所"证券编码实施方案",采用6位数编制方法,前3位数为区别证券品种,具体见下表所列:001×××国债现货; 110×××120×××企业债券;129×××100×××可转换债券;201×××国债回购;310×××国债期货;500×××550×××基金;600×××A股;700×××配股;710×××转配股;701×××转配股再配股;711×××转配股再转配股;720×××红利;730×××新股申购;735×××新基金申购;737×××新股配售。900×××B股; 深交所编码方案 以前深交所的证券代码是四位,前不久已经升为六位具体变化如下:深圳证券市场的证券代码由原来的4位长度统一升为6位长度。1、新证券代码编码规则升位后的证券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编码规则定义如下:顺序编码区:6位代码中的第3位到第6位,取值范围为0001-9999。证券种类标识区:6位代码中的最左两位,其中第1位标识证券大类,第2位标识该大类下的衍生证券。第1位第2位第3-6 位定义0 0 xxxx A股证券3 xxxx A股A2权证7 xxxx A股增发8 xxxx A股A1权证9 xxxx A股转配1 0 xxxx 国债现货1 xxxx 债券2 xxxx 可转换债券3 xxxx 国债回购1 7 xxxx 原有投资基金8 xxxx 证券投资基金2 0 xxxx B股证券7 xxxx B股增发8 xxxx B股权证3 0 xxxx 创业板证券7 xxxx 创业板增发8 xxxx 创业板权证3 9 xxxx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2、新旧证券代码转换此次A股证券代码升位方法为原代码前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证债字[2012]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2〕1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应根据《指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起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在2012年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至本所债券业务部。 二、请各会员单位在2012年1月31日前将首批审核通过的专业投资者账户资料通过本所债券专区报至本所备案。 三、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做好技术准备,切实加强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债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执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 第二节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 第八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介绍(面向商业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简介
2011 年 9 月

第一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历史沿革
1990 年 本所成立之初,即开办债券交易,其中国债 5 只,金融债 9 只、企业
1992 年 1993 年
在国债市场推出统一代保管制度,国债交易、托管及交收开始走向无纸 化;同年开设债券交易专场 推出国债回购和国债期货
1994 年 推出标准券国债回购,全年国债回购成交达到 63.15 亿元
1995 年 财政部在本所尝试发行记账式国债
1996 年 国债回购开始按季调整标准券比率,当年国债回购交易额 12439.16 亿
1997 年 推出可转换公司债券
1998 年 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国债全部按账户托管
2002 年 推出企业债回购
2003 年 国债回购开始按月调整标准券比率
2005 年 我国第一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联通 CDMA 受益凭证”在本所流通
2006 年 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2007 年 2008 年
推出新型债券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年,第一只 公司债券“长江电力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 企业债券计入投资者证券账户,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并轨运行
2009 年 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 发展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一、债券上市规模
2011 年 8 月底,挂牌债券 589 只,托管量 7299 亿元
其中:
国债 139 只
2228 亿元;
地方政府债券 65 只
5 亿元;
企业债 253 只
1276 亿元;
公司债 103 只
1909 亿元;
可转债 12 只
1044 亿元;
分离债 17 只
837 亿元;
2010 年底上交所上市债券数量(只)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公司退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

上交所深交所代码编码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 首位代码规则 首位代码产品定义 0国债/指数 1债券 2回购 3期货 4备用 5基金/权证 6A股 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 8备用 9B股 二、三位代码规则 第1位第2-3位业务定义 000上证指数、沪深300(行情论坛)指数、中证指数 09国债(2000年前发行) 10国债(2000年-2009年发行) 90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10***国债) 99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09***国债) 100可转债(行情论坛)(对应600***),其中1009**用于转债回售10可转债(对应600***) 12可转债(对应600***) 13可转债(对应601***) 20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21资产证券化 2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29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81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0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1可转债转股(对应601***) 201国债回购(行情论坛)(席位托管方式) 02企业债回购 03国债买断式回购 04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帐户托管方式) 310国债期货(暂停交易) 500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开放式基金申赎 21开放式基金认购 22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23开放式基金分红 24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 80权证(含股改权证、公司权证) 82权证行权 600A股证券 01A股证券 700配股(对应600***) 02职工股配股(对应600***) 04持股配转债(对应600***) 05基金扩募 06要约收购 30申购、增发(对应600***) 31持股增发(对应600***) 33可转债申购(对应600***) 35基金申购 38网上投票(对应600***) 40申购款或增发款(行情论坛)(对应600***) 4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0***) 43可转债发债款(对应600***) 44可转债配号(对应600***) 45基金申购款 46基金申购配号 51国债分销 60配股(对应601***) 62职工股配股(对应601***) 64持股配转债(对应601***) 80申购、增发(对应601***) 81持股增发(对应601***) 83可转债申购(对应601***) 88网络投票(对应601***) 90申购款或增发款(对应601***) 9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1***) 93可转债申购款(对应601***) 94可转债配号(对应601***) 99指定交易(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行情论坛)、回购指定撤销、A股密 码服务等) 900B股证券 38网上投票(B股) 39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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