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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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介从事监督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 也要包括监督的责任机
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 、不敢讲 真话 ,不敢进行客观的批评报道 ,党性要 求始终贯穿于前后。在文化大革命时期 ,人们的思想被严重 的禁锢在统治者的理 念之中 ,不准越雷池一步 ,否则就要追 查 ,扣帽子 ,批斗 ,游行示街 。人们逐渐变得谨小慎微 ,凡 事宁左勿右 。

本文借助宫承波先生在 《 新媒体概论 》中对新媒体 的定 义 ,新媒体是指相对于书信 、电话 、报刊、广播 电影 电视等
传统媒介而言的新媒体 ,从技术界定 ,新 媒体是指依托数字
的出 现 。
三、媒体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在任何 司法独立 的国家 ,司法都要受到如下两个方面的 制约和监督 :一是立法 ,二是新闻舆论 。立法机关 的立法是
背景
十一届三 中全会 以来 ,我们享受着改革 开放带来 的巨大 红利 ,在 “ 蛋糕 ”不断做大的同时 按照什么标准 以及 如何 分配 “ 蛋糕 ”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吴钩先生 在 《 隐权力 中国传统社会 的运行游戏 》中说到 , “ 以权力为运转 中心 的单轴社会 中,社会 的诸多资源都 围绕着权力中轴转动 ,而 单轴社会 中的市场不是独立运作 的,而是镶嵌在权利的”磁 力场 “ 上 ,受权力所左右 。”这在官本位思想浓厚和权 力至 上理念横行 的社会 ,会导致权利落差 ,存在建立在不公 平基 础上 的权利优势 。要保证改革成本和改革收益能有 效的在不 同的阶层之 间分配 , 避免使一部分人成为改革的 “ 失利 阶层 ” , 进 而增 加社会 的不稳定 因素 。 通 过新 闻舆论监督 ,很多官员在媒体的 “ 群追猛打”下 应声 而落 ,监督成效似乎一时显著 ,比如被 网友们称为 “ 表 哥 ”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 ,还有 因不雅视屏而被 “ 秒 杀”的区委 书记 雷政 富等等。人们在腐败官员落马而高兴的 同时 , 也逐渐地开始 了反省 , 以雷政富为例 , 仅仅 6 3个小 时 , 个正厅级的官员 瞬间 “ 落马”,高官犹如此 ,平 民何 以堪 。 网络反腐行 为尚未规范化 ,况且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成本 特 别低 , 极 易使 网络成 为争权夺利、尔虞我诈 的另一战场 。 在公权力的面前 我们是 多么的软弱无力 ,生命财产毫无安全 可言 ,这种特殊 的反腐步骤 ,尤其以 “ 网络监督带头 ,纪检 部 门跟进 ”的这 种特色反腐方式 ,是不是违背 了正 常的法律 程序 ,符不符合法律对 于人权的保障 ,值得我们深思 。

浅析司法教育改革视野下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司法教育改革视野下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①作者 简介 : 忠 良 : ,97 2 出生 , , 西九江 人 , 科 ,04 骆 男 17 年 月 汉 江 本 2 0 年毕业 于 北京 理工大 学工 商管理 专业 , 助理 工程 师。 陈云 : , 9 6 l 月出生 , , 男 17 年 1 汉 江西 九江人 , 本科 。

中国科教创新导于 C i d c t n I o a in H r l U h a E u a i n v t e ad n o n o
列 的 阐述 。
关键词 : 司法教育 新 闻监督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 : 4 o G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6 3 9 9 ( O O [) 0 1 - 1 1 7 - 7 5 2 l ) ]b- 1 4 0 O 问题 能较 快较 好 地解 决 。
1 从 司法 教育 改革 视野 下再 审视
所以舆论 资格 统一的 问题 。第二阶段 , 建立统一的 司法 而 易见的 , 他是通过大 多数的广大人 民群众所 体这种具 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的工具 , 监 督才 得以 达 到非 常好 的效 果 。 现在 的新 闻 研修 制度 , 解决进修培训标 准和业务素质不 统 普 遍 关 系的 问题 来讲 述 的。 多 的公 民走 到 众
优先 考虑新闻舆论监督 的建设 , 其效果要好于
是 最好 的防腐剂 ”舆论 监督 的威 力正在于 通 ,
司法 的是 否公 正收 到 了新 闻舆 论的时 时 过分 强调 司法 独立 、 斥舆论的监 督。 排 正如某
过媒 体曝光 , 将国家的政 治生 活、 经济生活 以 监 督 , 我们国家 民主 、 是 公正 的主要标 志。但 位律 师所 说 , 在现阶段谈论新 闻舆论监督 与司 及社会 生活的各种问题 公之于众 , 让舆论的 阳 是 , 无论 在哪个 国家 , 两者之 间都 存在着相 当 法公正 的关系时 , 讨论是 否有新 闻腐败还为时 光驱散 恣意的阴霾 , 让滋生 腐败现象的霉菌难 复杂的关 系。 总体来说 , 他们之 间是相辅相 成 过 早 。

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2001年上半年有两宗被国内众多媒体炒热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一宗是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审理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宗是4月14日分别在重庆和常德开审的以张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抢劫、杀人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蒋艳萍案庭审期间,就有来自中央及省市的新闻记者100多名、新闻媒体51家,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更是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

而对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的张君案的媒体聚焦热度丝毫不亚于此。

针对有些媒体在报道中越权、出轨的现象,新闻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其中有质疑——《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吴湘韩文载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法治社会版,有感叹——《媒体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文载于《中国记者》20015第25页,也有呼吁——《禁止媒体审判》魏超文载于《中华新闻报》2001年5月21日头版直言录。

时至今日,媒体对两案的报道已经降温,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媒体从业人员头脑降温,进行一番冷静思考的时候了。

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避免以后重蹈覆辙,才能少走弯路。

在两案办理期间,一些媒体对法律界禁止媒体审判的呼吁是不以为然的,比如在蒋艳萍案开庭前,媒体就对此进行了狂轰乱炸,其中有不少是与事实不相符的细节,使得蒋的辩护律师无可奈何地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但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载。

它们甚至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媒体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从中可见,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却自身浑然不觉。

虽然仅仅是监督和审判两字之别,但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就是这么微妙只要向前一步,真理就成了谬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活动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公正和公平。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和监督的角色,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以确保其报道公正、客观、真实。

以下是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该确保报道司法活动时客观公正,不偏颇地传递事实。

不论是报纸、电视、网络还是广播媒体,报道的目的都是为了向公众传递真实和完整的信息,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或立场。

媒体记者在报道时应遵循中立原则,不给予某一方过分的优势或负面的评价。

2.严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不应该披露被告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免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伤害。

此外,媒体也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不对未决案件做过多猜测和揣测,不公开发布法院机密或未经审判认定的事实。

3.尊重法庭程序: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媒体需要尊重和理解法庭程序,并按照法庭的规定进行报道。

这意味着媒体不能过度干预或插手审判过程,不能对证人、被告人或法官施加压力或进行调查。

同时,媒体也应该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不应影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报导先例:司法活动中的案例对于指导和影响未来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该细致观察司法创新和先例,及时进行报道并提供专业的解释。

在报道中,媒体应该注意引用准确的案例事实和法律认定,避免误导公众和给他们以错误的意见。

5.平衡报道:司法活动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而媒体的报导往往偏向于一方或将其简化为黑白对立。

然而,为了保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媒体应该尽可能地关注各方的观点、权益和正义,充分呈现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总结起来,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客观公正、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庭程序、报导先例和平衡报道。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和要求,才能确保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客观、准确和公正的,使公众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政, 参 与到国家的经济 、 政治 、 社会 、 文化 等建设 中, 提出 自己 在阐述观点 时,仍然有不少爱憎分 明的词汇来激起公众 内心 的建议 , 提出 自己的质疑 , 媒体将这些意 见或建议进行汇 总 , 的道德标尺 ,这就把法治国家的法庭 审判转 向了媒体 的公众 这是有效传达 民众心声的载体 ; 另一方面 , 权力 的根源在 于权 审判或道德审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都有 言论 自由, 对 国家 利。 人 民的心声则体 现为 民意 , 而人 民的意志经过特定程序上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 的权利 ,但是这些一不
程序性 。 对 于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 , 媒体经往往会在法庭 判决作 出之前进行报道并且对案件妄加评论 ;甚至有些媒体 人忽视法律 的规定 , 忽略案件 的特殊性 , 仅凭借所谓 的一腔正 义随意评论案件 , 并且预测判决结果 , 这给 审理该案 的法官甚 至法院都会产生无形 的压力 ;媒体人 特别热衷 于报道 当前 的
升为国家意志 , 用文字反映出来就是法律。 国家 的一切权 力属 小心就会被媒体所利用 ,强烈的民意形成 民意审判 ,媒体 审 于人 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权利是人 民赋予 的, 因此国 判 , 会直接干预司法的独 立和公正 , 不 利于法治国家的 良性发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把人 民的利 益放在首位 。 ( 二) 媒体的不 适时报道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威信
展。
( 五) 媒体 监督对 司法的炒作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 , 往往会 忽视 司法 的独立性 、 权威性和
媒体的 自身发展也有利益导向 ,因此媒体会打着舆论监 督 的旗号 , 为有着不法 目的群体所利用 , 恶意炒作 , 不 择手段 吸引公众 眼球 , 实现不法 目的 。有时会 出现这种情况 , 起初媒 体各有各 的看法 , 随着公众 意见趋 向一致 , 为了迎合观众 的 ,

论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自己的直觉和义气就写谁是犯罪分子 , 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 有 。 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且是无法弥补的。湖北省京山县余祥林 “ 杀妻” 冤案成为媒体“ 批驳” 的热点和民 间茶余饭后 的谈资 , 并且 引起外国通讯社 的注意下作了报道。余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 1 5 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 、 证据关之下 . 才使余祥 林得以逃脱歹 。 研0 但在事发的 19 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 93 的“ 压力” 余祥 以 下, 乎罪大恶极 , 非死不可。当地攻法机 关慑于 舆论先已“ 定死罪” 的压力 , 便绕过省高院给 余祥林判了有期徒刑 1 年。 5 当然 ,无罪” “ 的余祥林被误捕 、 误判的原因还很多 。 但痛定 罾 . 痛, 究其原因之一 , 与媒体的煽情声讨 、 导向和舆论先人为主 舆论 式的“ 媒体审判” 分不开的。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造成的消极 向的案例 , 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 值得 ^ 们 。 有些新闻工作者相信 自己的主观判断 , 或是不遵循司法程序 . 妄 自给 自己认定的嫌疑犯定罪名 , 毫不吝啬对他们的声讨, 结果导 致社会舆论一边倒, 司法 机关舆 论压力 , 无法公正判决 , 无辜的 使 人蒙受冤屈 , 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牢狱 、 大好光阴之苦恐非金 钱能够赔偿, 一个人的一生也会因此而重写。
法程 序, 导致司法不公正 。 甚至有不少法院的领导干部在媒体 督 盖 下落 马. 足见媒体 监督昕起到的积极作用。 但最近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论调也频频出现 ,媒体审判
方 面探 讨媒 体 报道 对 司法公 正 的影 响 。
关键词 : 媒体; 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 ;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 1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6 3 2 l (0 20- 3 50 17 — 1 12 1 )7 0 1- 2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关键词:媒体;司法;李某某案2013年的夏天,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暂时落下了帷幕。

回顾案情,我们会发现,在李某某案中,媒体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该案件中,我们需要深思的是:媒体到底该如何监督司法,才能让司法循着一个不偏离轨道的方向发展下去。

一、案件梗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是这么写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七点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海淀区最后认定:李某某构成了强奸罪,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1二、媒体如何在该案中影响司法李某某案中,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观点:李某某案的性质是卖淫嫖娼,而非强奸。

认为:一审法院对强奸的定性实属勉强。

一审代理律师陈枢也因为不堪重负而不再代理此案的二审,到底舆论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舆论的背后又是哪股力量在推动着?笔者认为:舆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其主要的推手:媒体。

媒体的力量不容小觑。

它能把人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遭全民唾弃,也能把普通的人打造成一个完美的占据道德制高点的人。

李某某案受到了全国甚至外媒的广泛关注。

有些媒体和媒体人放弃了守护公正正义的责任,一味去迎合所谓的弱者,所谓的受害者,一味去追求点击率,去吸引大众的眼球,而置司法于不顾。

媒体在此案中的作用:影响舆论,左右舆论的导向,进而影响法官的判案,起到影响司法的效果。

民众的判断左右了舆论的导向。

民众判断每个事件的是非,主要是基于媒体提供的信息。

起初,媒体在李某某案一边倒的倾向,媒体歪曲甚至妖魔化李某某及其家庭。

信息的片面性和虚假性必然导致民众出现错误的判断,甚至出现错误的舆论。

反过来,这种舆论也深层次的影响媒体,形成恶性的循环,进一步影响我国的司法。

三、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司法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公平优先性等特点。

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要保持客观中立。

作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司法活动涉及到各种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媒体不应该表现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者偏见。

媒体应该尽量避免在报道中出现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

第二,要尊重法律规定。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违反法律。

媒体不应该在报道中泄露案件的保密信息,不应该对案件进行猜测和揣测,更不应该对案件进行污蔑和诽谤。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尊重法律程序和法院判决,不应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和批评。

第三,要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在报道中恶意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

当事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隐私,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应该以曝光隐私来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

第四,要遵守新闻伦理。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遵守新闻伦理,不应该在报道中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报道。

媒体要慎重对待涉及人身安全和人权的报道,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披露和渲染。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慎重考虑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该对案件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和炒作。

第五,要加强自律和监督。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加强自律和监督。

媒体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新闻编辑和新闻审核机制,加强对报道的监督和审核,及时纠正和处理报道中的错误和不当表述。

媒体要加强对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的监督,不应该为了追求新闻热点和话题性而牺牲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保持客观中立、尊重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隐私、遵守新闻伦理、加强自律和监督。

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够做到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客观真实、公正公平,为公众提供权威可信的新闻信息。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者:贺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在西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业或大众媒介被视为系独立于行政、司法、国会之外的“第四等级”、制约社会的“第四权力”。

而在现代社会,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手机,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新闻媒介不仅把世界带到了我们的眼前,更能够通过“对话”,使公众对媒介所表达的意见和观点加以支持、批判及回应等,从而起到对公共事务监察、督促和制衡的作用。

这对于目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媒体、网络等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的同时,也造成相当的舆论压力,有时甚至代替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种角色错位的“媒体审判” 和过度限制传媒的“司法专制”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本文浅析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统一性和冲突性,并试图挖掘冲突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二者之间的平衡,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审判独立冲突平衡作者简介:贺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61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的飞速发展和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使得公民可以更加方便及时的获取外界信息,因此,媒体作为监督力量的渗透性与日俱增。

一个案件极有可能因媒体的报道而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运作处于广大媒体受众的监督之下,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即为最典型的例子。

以管窥豹,新闻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乏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和协调关系。

媒体监督可谓是宪法上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利的延伸,司法公正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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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
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
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
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
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如此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舆论审判。

当审判人员审判案件不是遵循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考虑此之外的因素时,法院的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2.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
在一些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过分追求经济上的效益,不分措辞地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因其非法学专业性的法律评论而对社会大众产生了误导。

形成了不符合实际的网络舆论,这给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并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3]。

“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4]从本质上看,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脱离了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而变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博弈,且最终总以法院的妥协
为结局。

这种消弭纠纷的方式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利于法治统一性与正当性的维护,偏离了司法正义的本意[5]。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的原因
媒体监督更多的是以社会道德为基本立场,以“社会正义捍卫者”的身份来评说司法行为,而且,道德较之法律有更广泛的认同基础,打“道德牌”也更容易激起民众的反响。

但是,司法裁判对于事实的认定遵从严格的程序过程和严密的证据规范,一切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资料将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法官只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因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异。

然而,这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因为法律强调人的理性与程序正义[6]。

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实质上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无论记者、评论员在报道时多么刻意地保持中立的态度,他们都会在报道中影射某些个人观点。

而这种立场一经大众媒介的传播方式表现,便会在不自觉中影响大众的判断力。

公众很容易把新闻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认识与态度误认为是“法律事实”,这也是媒体影响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公众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往往倾向于从大众情感、社会伦理和传统道德的角度出发,形成一个非法律职业化的实体性预判,然后对司法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作出一个道德评判[7]。

公民的道德评判与媒体的道德立场一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舆论,会对司法机关的审判产生巨大的冲击,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将受到严峻的考验。

三、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若干建议
立法的缺失,是当前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基本原因之一。

仅仅依靠现有的行业准则和一些规则去调整二者的关系,过于简略、说服力不强,所以经常会发生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事情。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必要的,该部法律可以从媒体监督司法的基本原则、范围及不当监督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定。

比如应保障新闻自由,但是应对自由观公正原则。

记者对案件报道时,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和评价,不可偏袒任何一方。

维护法律权威原则。

新闻媒体在采访时应服从法庭的指挥,严格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对审判的不当干扰。

适度原则。

对除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报道的,一律可以公开报道,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立法应该规定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明确监督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

法官一般不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以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

此外,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

立法应该规定媒体监督司法活动不当所应该承担的后果。

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

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官应坚定自己的中立立场
“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8]。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但媒体的报道,又不可
避免地会引起舆论的热潮。

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法官应坚定自己的中立立场,这不仅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也对法官的心理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法官面对舆论,要有坚持自己的判断力并且不受他人意见影响的魄力。

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的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9]。

2.媒体应完善新闻报道审核机制并加强自律
在完善新闻报道审核机制时,媒体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审核部门,对每一期要发布的新闻予以法律层面上的审核,审核的目的主要是判断是否会干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内容有无违法,是否会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是否带有编辑或记者个人意见表述,是否会造成群众的抵触心理,对法院权威产生不利影响等。

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够强,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的时候做出限制,“新闻自由必须向公平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而在其他方面则不宜做过多限制”[10]。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舆论监督不注意维护法院的权威,不注意正确的导向,将会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国家司法权威的下降。

这种审核主要是法律审,故应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担任,要在报道前做好最后的把关。

3.政府应畅通并完善网络参与渠道与制度规范
政府应该积极履行引导公民理性参与网络的职责,使公民都能理性地看待网络世界中的事物,进而形成共同的社会价值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

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来规范网络的使用,但是我国的网络法律规范还不健全,为了进一步维护我国广大网民的合理利益,仍然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此外,鉴于互联网在我国的适用时间还不是很长,还没有形成相关的网络道德,因此政府应该履行职责,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创造出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使互联网真正惠及广大网民。

四、结语
我们应该相信,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的。

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监督范围,违规报道应承担的责任,既要给予媒体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监督的环境和条件,又要强化对媒体监督行为的合理化约束,提高监督的总体水平;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增强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使司法公正尽可能不受舆论监督的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67.
[2]李崇华,饶群.彭宇疑案引发的思考——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9,(6).
[3]颜春龙.网络时代下的新闻传媒与法治国家[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
[4]汤丽声.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9,(13).
[5]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J].政法论坛,2010,(5).
[6]岳红强,王春力.在冲突中寻求契合—兼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J].韶关学院学报,2007,(1).
[7]胡瓷红.浅议媒体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J].人民论坛,2011,(8).
[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78.
[9][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167.
[10]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J].人民司法,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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