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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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3.21正文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

法定代表人:宫贤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负责人:张兴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衣泰龙,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东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衣泰龙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品种权人为衣泰龙、名称为“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

针对致泰公司就涉案品种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品种权有效;致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314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致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致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致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被上诉人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陈猛,一审第三人衣泰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状况及问题分析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状况及问题分析
种保 护名 录 , 涉及 大 田作 物 、 菜等 6类 植物 、8 属 蔬 0个 或种 名 的农 业 植物 ( 1 。 表 )
1 农 业植物 新品种 申请 量逐 年递增 。 权量波动 较大 . 2 授
关键词 : 植物新品种权 ; 申请 ; 保护
自 19 年《 97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颁布以来 , 我国 植物新品种育种及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 物新 品 植 种保护机构相继建立 , 管理 、 服务功能不断健全 ,种子 《 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等农业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 农业科研院所 、 种子企业、 高校及 个人育种者 的积极性高涨 , 农业植物新 品种 申请量呈
1 我国农 业植物新 品种权保护状况
11 农 业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 若录逐 年完 善 农 业植 物 新
新 品种权 申请及保护程序 、 强侵 权行为治理 、 加 完善农业植物新 品种 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等措施 , 能有效解 决上述 问题 , 促进农
业植 物新 品种 育种 与保 护 工作 健 康 开 展 。
种 申请量达 10 件 , 9 成为继欧盟 、 26 占 . %, 2 7 美国之后 , 国际排 名第 三 的植物 新 品种权 申请 大 国。
元化 , 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 与保 护的结构性差异 明显、 但 植
物新 品种权 申请 与授 权耗时长、 育种质 量和效率不 高、 新品种权 管理 不力等问题 , 通过合 理配置植 物新品种育种 资源、 简化植物
表 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构成
大 田作 物
74 3
6 62 6 2 19 o
2 6
7 9 5
9 5 7
98 9

关于花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花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花卉产业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

近年来,我国花卉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花卉新品种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花卉新品种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我国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即某花卉公司诉某种子公司侵权案。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方某花卉公司原告某花卉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花卉新品种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拥有多个植物新品种,其中包括一种名为“某花”的花卉新品种。

(二)被告方某种子公司被告某种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种子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2015年未经原告某花卉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某花”花卉新品种相似的种子。

(三)侵权事实经调查,被告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种子与原告某花卉公司的“某花”花卉新品种在花色、花型、生长习性等方面高度相似。

被告某种子公司未经原告某花卉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某花”花卉新品种相似的种子,侵犯了原告某花卉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种子公司侵犯了原告某花卉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如下:1. 被告某种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某花”花卉新品种相似的种子;2. 被告某种子公司赔偿原告某花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被告某种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我国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本案判决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本案判决明确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3. 促进了花卉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判决有助于维护花卉新品种研发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研发花卉新品种的积极性,推动花卉产业的持续发展。

五、启示与建议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种子法律案例(3篇)

种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农民,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XX种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2018年,李某从被告XX种子公司购买了1000斤玉米种子,用于种植自家的100亩玉米。

2019年秋季,李某发现种植的玉米植株矮小,叶片发黄,产量明显低于往年。

经鉴定,李某种植的玉米品种为“XX1号”,但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XX1号”,而是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

李某认为被告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他的种子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是否为“XX1号”?2. 被告是否侵害了李某的种子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XX1号”,而是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与李某购买种子时的约定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种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 被告应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综上,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XX种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XX种子公司支付李某鉴定费用人民币XX元;3. 被告XX种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种子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种子权的概念:种子权是指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的种子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权包括品种权、繁殖权、销售权等。

2. 种子权侵权的表现形式:种子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授权生产、繁殖、销售他人品种的种子;(2)伪造、假冒他人品种的种子;(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品种的种子;(4)侵害他人品种权的其他行为。

3. 种子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江西农业学报2010,22(11):199—203A c t a A gr i cu l t ur ae J i an gxi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单忠德(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盐城224002)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现有的品种保护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品种保护工作的需求,,本文阐述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组织体系的建立,分析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对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权;问题;思考中图分类号:S5—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581(2010)11—0199—05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旧1。

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

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法授予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以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品种权就是育种者权利。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正式启动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苗木买卖的法律规定(3篇)

苗木买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苗木买卖是指苗木生产者与苗木购买者之间进行的苗木交易活动。

苗木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其买卖活动对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苗木买卖市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苗木买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苗木买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苗木生产、流通、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苗木买卖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经营,确保苗木质量;(2)公平交易,禁止垄断、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森林资源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其中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苗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是我国规范种子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的法律,其中对苗木的品种、质量、标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苗木买卖活动应遵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是我国预防、控制植物病虫害传播的法律,其中对苗木的检疫、检验、隔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苗木买卖活动应遵守《植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其中对产品质量、质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苗木买卖活动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三、苗木买卖的法律规定1.苗木品种管理(1)苗木品种应经过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定、认定;(2)苗木品种标签应符合《种子法》的要求,标注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3)苗木品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2.苗木质量要求(1)苗木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2)苗木生长健壮,无病虫害;(3)苗木规格应符合要求,如高度、冠幅、干径等;(4)苗木包装应符合要求,确保苗木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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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
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时有发生。

作者按照从事20多年农作物遗传育种工作和多年律师工作的经验,结合代理侵犯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体会,现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的司法庇护范围和举证两个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庇护范
围。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庇护范围是授权品种的特异性。

《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

其中的新奇性和适当的名称由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庇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审查;当事人对新品种的新奇性或名称有异议,应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或更名;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的同意性和稳定性,在品种审定阶段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在品种权申请阶段由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庇护办公室审查。

新品种的同意性或稳定性属于种子纯度范畴,当事人就新品种的同意性或稳定性发生纠纷,案由属于种子产品质量纠纷,不属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庇护范围。

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示形式,第一种是未经品种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生殖材料的,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生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生殖材料的行为,这是公开的、本色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种是销售授权品种不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而标注其特征特性的,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知道是授权品种的行为(例如,使用授权品种一般小麦“金铎1号”的曾用名“032”销售“金铎1号”小麦种子,把授权品种“登海9号”命名为“3119”对外销售等),这是隐蔽的、本色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种是《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所指的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二)、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庇护范围。

依据《种子法》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第三章和《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植物新品种申请审定的条件就是其与现有品种的明显区别即特异性、遗传性状的相对稳定性、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同意性;品种实验(包罗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又是对新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品种权申请说明书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载明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审查的主要依据;对品种权申请进行本色审查的内容和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也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权申请公告的主要内容还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

所以,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庇护范围。

(三)、常规种与杂交种的品种权庇护范围。

1、由于常规种品种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同意性,上下代之间性状的遗
传具有稳定性,常规种的特异性、同意性、稳定性在当代群体内各个体之间和上下代之间都能够保持不变,所以,常规种的品种权庇护范围是常规种品种本身及其以后各代的生殖材料。

杂交种的亲本与常规种类似,能够保持其性状的特异性、同意性、稳定性。

杂交种的亲本假如享有品种权,品种权庇护范围也是其本身及以后各代的生殖材料。

2、由于杂交种只有杂交一代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同意性,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不具有稳定性,杂交种后代群体内各个体间的性状差异极大,所以,杂交一代的种子及其以后各代的生殖材料丧失了品种应有的稳定性、特异性、同意性,不能再做种用。

杂交种的品种权庇护范围只是杂交种本身即其父、母本的特定组合,不庇护杂交种的生殖材料和以后各代的生殖材料及其父本与母本反交的生殖材料以及其父本或者母本与其他品种资源杂交的生殖材料。

(四)、授权品种的司法庇护和专有生殖材料的自我庇护。

授权品种的品种权受司法庇护。

未经授权的专有生殖材料,不受司法庇护,育种人可以通过采取保密办法进行自我庇护。

例如,植物新品种大白菜“鲁白16号”的杂交组合是:F91-3-3-1-5-1×京90-1。

其中母本F91-3-3-1-5-1系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企业从福山包头中选育出的自交不亲和系。

在“鲁白16号”通过审定和被授予品种权以后,由于育种人对F91-3-3-1-5-1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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