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7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7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72号建
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8.22
•【分类】其他
正文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7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

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累计已达一千余件,其中刑事案件近百件。

通过依法审判,有效维护了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创新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您提出的制定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刑事司法解释,将侵权犯罪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予以打击等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院将结合您的建议,尽快开展对这一问题的调查研究,视情制定专门的刑事司法解释,同时,结合《种子法》的修改情况,就相应完善《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2日。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2023年第10期种业论坛6基金项目: 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2022年院设智库研究课题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周樨平1,2 程静琪2(1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南京210095;2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南京210095)摘要: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环节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难点,有待于相关制度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品种权人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的问题上,应建立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并对收获材料供应链上的经营者明确审查义务。

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上,应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并为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利用引入有条件的强制许可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收获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and Responses to the Protection ofRights of New Plant Varieties in the New Seed LawZHOU Xiping 1,2,CHENG Jingqi 2(1Jin Shanbao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 Rur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College of Humanities &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种子法》第三次修正案,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原始创新,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某公司、许某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济南某公司、许某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济南某公司、许某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8.22正文济南某公司、许某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某,男,192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还于2023年3月8日询问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军、武合讲,许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李宇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品种暂定名称为“济玉3240”的玉米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的申请权归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所有。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切分成不同阶段来认定,割裂了不同阶段之间的联系。

为了将涉案品种转化为具有实用价值的审定品种,许某某与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玉米新品种参试协议》(以下简称《参试协议》);为了约定该组合转化为审定品种后科技成果权益的归属,双方又签订了《联合育种协议》;为了履行《联合育种协议》中关于品种审定后品种权归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约定,许某某提供了申请品种权所需的资料和材料,并指导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品种权申请;通过山东省审定后,许某某依据《联合育种协议》从济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收取了转让费50万元;通过国家审定后,许某某拒绝依约收取转让费80万元。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何美群1 杨 雄2 程丁卯3(1山西财经大学经贸外语学院,太原030001;2科迪华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201210;3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摘要: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是以品种权人还是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这两种主体选择均存在域外委托授权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维权主体不适格。

实践中,海外品种权人大多为跨国种业企业,存在大量的分支机构、品种权被许可人,是基于普通民事代理,还是基于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往往容易产生混淆。

此外,海外委托授权文书需要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程序以确保域外证据的形式上的合法性。

海外品种权人需要理清主体关系,科学地设计维权委托授权文件,用足、用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海外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权;委托;域外证据强调对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保障能够激发种业科研创新的积极性[1],更加有利于将海外优良品种引入到国内[2],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品种权人受益的多赢局面。

对海外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的依法保护,实现内外一致,保护外商投资种业企业在华的合法知识产权,扩大种业的对外开放,展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开放的胸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种业企业看到中国的广阔市场前景和优良的法治环境,愿意将优良品种引入中国,与国内种业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上开展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海外品种权人因为中外法律差异,无法用足用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质疑我国逐步改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当前种业侵权成本和违法代价低,而维权成本高、效果不佳的现象和问题是客观存在的[3],但因为中外法律差异,海外品种权人不熟悉中国法律,无法运用现有法律手段进行品种的行政、民事、刑事综合保护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发文字号】法释〔2021〕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实施日期】2021.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已于2021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法释〔2021〕14号)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第五条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翔朱理罗霞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思路和原则三、主要亮点四、重点条款五、其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5日公布,自7月7日起施行。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共25条,涉及品种权行使、品种权保护对象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例外、品种权保护司法救济措施及赔偿计算、鉴定等5个方面的内容。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保护规则更加清晰,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本文就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一阐述,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

我国已是世界种业大国,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种业问题。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和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考察期间强调,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要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第四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

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五条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