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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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的确定——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的确定——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1 月 农科 公司 又与其 他 公 司新设 合并 成立 了现 在 的 2 被 告洲 元 公司 。1 9 年改 制进 行资 产评 估时 ,《 97 ( 植物 新 品种 保护 条 例 尚未 生 效 ,所评 估 的无 形资 产 当 然 不会 包括 H8 2 玉米 的植 物新 品 种权 。而 玉米 自 73 交 系 H8 2 已经作 为存 货进 行 了评 估并 为改 制后 的 73
H8 2 7 3的植 物 新 品种 权 归原 告所 有 。
种 权 自申请 至 今 已经超 过 两 年 ,本案 已超 过诉 讼 时

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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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业 导 刊
法 院 经审理 认 定 ,玉米 自交 系 H82 ,由农 科 73
所玉 米 育种 研 究室 主 任 吕华 甫 于 1 9 年 育成 。农 科 90
制 后 的企业 承 接 原企业 的全部 资 产 和债 务 ,所有 玉 米 和 小麦 良种 均予 以确 认 ,并 没 有遗 漏 。19 年 改 97
麦 种 、玉 米种 三 大名 牌 及实 验所 用 材料 等 无形 资产
制时的 ( 《 资产 评 估报 告 书》 中 曾提 及对 白菜 种 、小 没 有 经过 评估 ,但 玉 米 自交 系 H8 2 73既不 是所 指的
进一 步提高种业界人士法律意识 , 我们从刚刚出版的 《 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衡平》一 书中摘录 了刘
军 生法 官主持 编 写的植 物 新 品种 部 分在 本 刊 陆续 刊 登 。
国有企事 业单位 改制 中植 物新品种权归属 的确 定
一 一
莱 州 市 农 业 局 与 山 东 洲 元 种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于 国有 ,国有 资产 应 当 由国有 资产 管 理机 关 进行 管 理 ,农 业局 不能 对该 品 种权 主张 权利 。 ( )涉案 品 3

简答在什么情况下农作物品种权终止

简答在什么情况下农作物品种权终止
三、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 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与品种保护
四、品种权终止的情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 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与品种保护
一、名词解释 1.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品种权:是指国家授予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权益,同专利、商标、著 作权一样,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二、填空 1.申请人 2. 最先申请的人 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 3. 20 15 三、判断 1.对 2.错 四、简答 答:(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 费的。(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名词解释 1.植物新品种 2.品种权
二、填空 1.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 予-------;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的人。 3.品种保护期限是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年,其他植物为-----年。 三、判断 1.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2.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不可以依法转让。 四、简答 在什么情况下农作物品种权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录第⼀章总则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六章⽂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第七章费⽤和公报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申请⼈;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在本职⼯作中完成的育种;(⼆)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条《条例》第⼋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员(以下简称培育⼈)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仅负责组织管理⼯作、为物质条件的利⽤提供⽅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被视为培育⼈。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繁殖、生产和销售进行合法保护。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通过对植物品种的审查和比较,对其品质和适应性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

以下是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植物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1.育种人权利:育种人拥有对新品种或改良品种进行合法繁殖、生产、销售等行为的权利。

2.品种权证书:品种权证书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证明该品种具有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证明文件。

3.繁殖材料:指种植新品种或改良品种所需要的种子、种苗、组织培养物等。

4.植物品种归属权:指对育种人所拥有的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法律保护。

二、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及法规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颁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合法保护,育种人权利的认定和行使、品种权的申请与授予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实施细则》:该细则于1999年颁布,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3.《品种审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颁布,明确了品种审定的规范、流程和标准。

三、植物品种审定的重要性1.促进良种选育:对于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审定可以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2.规范市场秩序:对于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得到权威的认证,有利于消费者判断和选择,制定更加合理的市场价格。

3.保护育种知识产权:通过品种审定的过程,可以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植物品种审定的具体流程1.材料准备:育种人需要提供有关的品种说明资料,包括品种的历史、特征、适宜生长环境等相关信息。

2.初步审查:国家机构对育种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品种审定的基本要求。

3.试验研究:国家机构对育种人提供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进行试验研究,评价其品质和适应性。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植物新品种是指培育者对一些野生的植物进行人工培育后,该植物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等的特点,培育者对该品种命名后就成为新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那么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二、怎样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

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

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学习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

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新品种权代理和学习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

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是两种不同的植物权益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的独占权,它赋予育种
者对其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在商业上的独家权利,包括繁殖、出售和
其他相关的利用。

在许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通常由专门的权
益保护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授予,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以
证明其对该品种的育种工作。

而品种登记则是指将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官方的植物品
种登记册上,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品种登记通常要求提交该植物品
种的描述、命名、来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登记。


种登记并不赋予育种者对该品种的独占权利,而仅仅是对该品种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育
种者对新品种的独占权利,而后者仅仅是对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登记备案,不涉及权利的授予。

这两种制度在保护植物品种的
权益和促进育种工作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了促进植物遗
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杂交⽔稻的出现解决了中国⼈吃饭的问题,对我国粮⾷安全的保障作⽤是⾮常⼤的。

杂交⽔稻是属于植物新品种,是经过⼈⼯培育后其特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品种权所有⼈许可,不得为商业⽬的⽣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于⽣产另⼀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申请⼈应当⾃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起3个⽉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以下简称保藏中⼼);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藤本植物、林木、....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二、品种权的主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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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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