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断标准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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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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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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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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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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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第九章 品种审(鉴)定与新品种保护

审定机构及其工作内容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和 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申请 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种子法实施后,茶树没有列入强制审定的作物范围。 2003年成立了第一届全国茶树品种专业委员会
今后茶树品种鉴定是在育种者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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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条件和程序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构
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农业部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 受理、审查任务,并管理其他有关事务;国家林业 局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国家林业局植 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林业植物新品 种权的申请,组织与林业植物新品种有关的测试、 保藏等业务。以上机构还按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 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
(二)品种权授予的条件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 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并具备新颖性、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有适当的名称。
(三)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品种权可以直接或委托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 的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委托代理 结构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 事项与权责。
区试设置及参试条件
参加全国区试品种必须是无性系,且亲本清楚、农 艺性状稳定一致,并与现有国家推广品种有明显区别, 参试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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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区试和品种鉴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
(1) 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全国或省级茶树品 种区试和品种鉴定,申请者须填报申请表。
(2) 被批准参加区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地 点、数量向区试点提供标准苗木和参试合同。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 具有新颖性,即该品种在申请日前未被广泛知晓或未被他人公开过。
3. 具备一致性,即该品种经过繁殖后,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应保持一致,除非可以预见的变异。
4. 具备稳定性,即该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应保持不变。
5. 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此外,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植物新品种 要求

植物新品种要求
植物新品种要求如下:
1.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应注意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
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索引目录(按住CTRL并单机鼠标以跟踪链接):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8)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92)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95)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98)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0)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03)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05)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7)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09)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16)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119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23)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5)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8)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1)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9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43)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46)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48)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50)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52)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54)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57)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59)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162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163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66)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69)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73)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75)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6)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182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84)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86)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188)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190)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9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195)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197)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98)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06)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8)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211)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12)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214)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15)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18)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19)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21)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24)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25)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27)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29)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31)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33)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35)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检测/近似品种/举证责任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关于植物新品种维权的几点看法

关于植物新品种维权的几点看法
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正在迅猛增长的植物新品种的维权问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要尊重和保护世界上植物多样性,保护环境资源并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必须予以特殊关注和保护。
首先要提醒我们,植物新品种的维权包括保护知识产权、避免窃取宝石植物及其他新品种、维护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有关新品种的公平性等各个方面。
遵守国际公约,让新品种合法性得到充分保护,是重要保障。
其次,国家应根据各种植物新品种的特点,强化审查机制,确保新品种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质量,健全相应的审查体系,规范新品种申报审查报告、新品种证件审查报告及申请者缴费等流程。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以便将新品种的维权活动纳入法治的规范。
制定适当的新品种维权诉讼制度,及时追究被损害方的权利;加强基层维权工作,通过专业和高科技手段落实植物新品种的维权;完善新品种处罚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即时处理;等等。
最后,应当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维权数据库和相关政策,予以正式保护和关怀,以避免和预防植物新品种的滥用和被窃取。
通过开展植物新品种维权工作,从根本上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让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得到安全保护,并有科学、合理的经济运作空间,以及必要的社会责任分享机会,构筑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植物新品种权威性环境。
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销售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韩店镇农技种子站、邹平县

3月 1 6日;授权 日 2 0 年 1月 1日。2 0 年 第 5 03 03 期 农业 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公报 公告 ,莱州 市 农 业 科学 研 究所 有 限 责任 公 司将 LZ 2 9普 通 小麦 植 物 37 新 品 种权 转 让 给 原 告 。 被告 镇 种 子站 用 假 冒的 被 告县 种 子 站 的外 包 装
法 院认 为 :原 告 作为 L 2 9普 通 小 麦 的植 物 Z3 7
通小麦植 物新 品种 权 , 品种权 号为: NA2002 .。 C 0 10 89 两 被 告 未 经 原 告 同 意 , 擅 自在 市场 上 生 产 、销 售 L 3 7 通小 麦 种 ,严 重 侵犯 了原 告 的合 法权 益 。 Z 2 9普 为 保护 原 告 的植 物新 品种 权 ,请求 判 令 两 被告 停 止 侵 权 、赔礼 道歉 、赔 偿经 济 损失 1 万 元 ,立 即销 毁 5 非 法 经营 的 L 3 7 通 小 麦 种 。 Z 2 9普
公 司 ;品种权 号 C NA2 0 0 2 . ;申请 日2 0 年 0 10 8 9 01
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纠纷案件中,销售方应承 担什么责任 ,是否应像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销售方一
样 , 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法 审判 实 践 中有 很 大 争议 。 本 案 提 出植 物 新 品种 的 销 售 方应 尽 严格 审查 义 务 ,在 审理 同类案 件 时 可 资借 鉴 。
告 的合 法权 利 。其单 位 与 镇种 子 站是 两个 独 立 的法
缺 乏 因侵 权 行 为给 其 造成 的 损 失或 被 告 因侵 权行 为
所获利润的直接证据 ,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 度、
侵 权时 间 、侵权 规 模 予 以酌 定 。被告 县 种 子站 并非 侵 权 品种 的生 产商 ,对 原 告要 求 其承 担 生产 商 应承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用尽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用尽李瑞【摘要】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其本质应是平衡利益.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用尽主要体现在销售流通环节的权利用尽,其有着严格的适用要件.基于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和实践展开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同样适用权利用尽制度.【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6页(P59-64)【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用尽;利益平衡【作者】李瑞【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正文语种】中文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 Sale Doctrine) 、“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权利穷竭原则”、“权利耗尽原则”1“权利穷竭”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首次销售原则”是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提法。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页。
,是知识产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通常认为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作品(下称“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2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产品、商品等,可以将其统称为“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这里的“物”有可能是有体物,也可能是无体物,比如信息等。
为什么不将“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呢?一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在知识产权法学术界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二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较之于“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是更为抽象之语,不宜在讨论带有具象性的“权利用尽”的语境中使用,故而本文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一语。
),在经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第一次投入到市场进入流通领域后,权利人对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享有的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用尽或丧失。
此后任何对该受知识产权保护之物的依法处置,如使用、购买、转卖、租赁等,都不构成侵权,权利人无权就此提起侵权诉讼。
3参见任军民:《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