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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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七条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年检结果、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三)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四)经贸部门提供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五)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安全事故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六)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七)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八)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年审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九)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建设、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二)信息产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七)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八)公安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九)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十)海关机构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十三)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十四)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二十五)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为加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动化办公及信息管理,实现公司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如下:1、信息发布的范围物业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需地产公司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所有需求问题(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协调问题、销售环境问题等)均需发布在信息平台上。

(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单、业务联系函、会议通知等方面的工作联系不得再用纸质版发布)。

若发现客服中心有需求问题未经信息平台发布的;工作联系单、业务联系函、会议通知等类似信息仍以纸质版发布而未经信息平台发布的,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20元/次的经济处罚,监察管理部考核。

2、信息平台管理员物业本部:恒大绿洲:恒大名都:恒大城:3、信息发布的要求及方式(1)所有经信息平台发布的需求问题都须填写《客服中心信息平台需求问题发布单》(附件二),经客服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予以上传,并对纸质签字版进行存档。

信息平台管理员建立信息平台台账并及时更新。

(格式详见附件三、附件四)若发现需求问题未经客服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直接发布于信息平台,给予需求问题发布部门负责人、信息平台管理员各20元/次的经济处罚。

如发现信息平台管理员未建立台账,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未在信息发布24小时内及时更新台账给予10元/次的经济处罚。

(2)发布信息的措辞要求严谨,忌语意模糊、含混不清;内容要求语句连贯、任务目标表达清晰、发布回复真实可信。

若发现信息内容出现明显错误的,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20元/次的经济处罚;若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失职问责的行政处罚,监察管理部考核。

(3)发布需求问题的内容须包括(但不仅限于)具体的问题阐述、责任部门、需要解决的时间以及需求问题目前的进展情况等,其落款内容须包括所属部门、落款人姓名、电话(必须是手机号)、发布时间(须精确到几点几分)。

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新闻发布,深入推动党务校务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全面凝聚改革发展共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利用校内外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党委宣传部是全校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

坚持党性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强大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坚持公开透明。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发布。

充分尊重公众和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互动交流,做好服务引导。

(三)坚持尊重规律。

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加强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

(四)坚持协同推进。

将新闻发布与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同步筹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制定重要政策文件、规划方案时,要同步部署发布和解读工作。

涉及公众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研判舆情风险,制订工作预案,出台后要及时准确发布,深入解读相关背景、主要内容、落实举措。

(五)坚持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

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握基调方向,解决突出问题,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带头接受采访。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承担新闻发布的主体责任,主动考虑宣传安排,积极参与发布活动,及时提供口径素材。

党委宣传部要统筹对外发布、舆情应对、媒体沟通等工作,要指导支持各二级单位做好新闻发布,要与信息公开部门加强沟通,推动新闻发布与党务校务公开协调开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等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以及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并编号。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1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6•【字号】深府办函[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第八条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广告发布登记的背景、管理范围、登记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广告发布行为日益频繁,给公众带来很大的信息压力和经济负担,同时也存在部分广告宣传虚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管理范围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一般涵盖以下内容:1. 广告发布主体: 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各类广告发布主体。

2. 广告发布媒体: 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各种广告发布媒体。

3. 广告内容: 包括广告宣传的产品、服务、商标、商号等各种广告内容。

三、登记流程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的登记流程如下:1. 登记申请: 广告发布主体在准备发布广告前,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广告发布登记申请。

申请表中应包括发布主体的基本信息、广告发布媒体、广告内容等详细信息。

2. 材料审核: 接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后,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等。

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入下一步。

3. 登记备案: 审核通过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将被登记备案,管理机构将为其发放登记证明,并记录相关的登记信息。

同时,登记备案信息将被公示,以便公众及时了解真实的广告发布情况。

四、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广告发布行为,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1. 强化监管: 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处置违规违法广告。

2. 责任追究: 对于发布虚假、欺骗性广告的主体,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3.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

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五、总结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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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发布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作业,确保与社会、公众的密切联系,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关部对外信息发布各项相关工作。

第3条公司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3种。

1.发布新闻稿。

2.举行记者招待会。

3.接受或约见记者采访。

第2章发布新闻稿
第4条发布新闻稿是公司对外宣传较为常用的方式,新闻稿发布事务由公司公关部统一办理。

第5条凡涉及公司的新闻消息,均由公司公关部组织编写新闻稿中文版,有需要时翻译成英文。

第6条新闻稿的内容必须经过认真核实,并由相关部门的主管审核会签,再呈公司公关部总经理批准发出。

第7条有关公司发展及财务状况的重要新闻稿,需由公关部经理审核并呈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出。

第8条公司一般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发放新闻稿,
也可在记者招待会上直接派发。

第9条公司遇需紧急发放新闻稿的情况时,需指派专人发送,并由公关部协助安排。

第10条要确保新闻稿的发放及时、快捷、准确,避免延误和遗漏。

第3章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11条对于公司极为重要的事件或消息,如业绩发布、重大工程项目或投资活动可以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具体事务由公关部负责承办。

第12条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必须由提议主办的部门知会公关部经理,由公关部呈公司领导审定通过后,才予执行。

第13条新闻发布会的筹备、组织工作流程与内容如下图所示。

举办新闻发布会工作流程
第14条 发布会地点需交通便利,会场设施完善,时间安排要考虑到媒介的截稿时间,避免节假日和重大社会活动的时间。

第15条 会议议程安排需详细、紧凑,避免冷场或混乱,会议一般控制在1个小时内,对无关或过长的提问应有礼貌地打断。

第16条 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主题、内容、程序及邀请记者名单等均应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示办理,公关部经理负责监督执行。

发布会筹备
新闻发布会工作流程
发布会召开
1.确定发布会的主题和最
佳发布时机
2.选择专业的会议主持人
和发言人
3.围绕发布会主题,准备
发言稿和报道提纲
4.选择会议地点和举办时

5.确定邀请记者的范围
6.组织参观和宴请准备
7.根据发布会的规格和规
模制定发布会费用预算 1.整理发布会的资料、记录、总结经验与不足 2.收集到会记者在新闻媒体上所作的报道,进行归类分析 3.收集与会者的反应、了解记者及所属媒体对企业的看法及其发稿中的内容及倾向性等 4.对于因故未能参加发布会的新闻机构,可提供有关资料、会议记录材料、图片、报道提纲等 1.主持人充分发挥主持和组织作用 2.发布会的消息必须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3.安排足够的接待员,设立签到处,派专人引导记者前往会场 4.会议组织人员需佩戴工作
卡,并向与会记者发放写
有其名字和所属新闻机
构名称的工作卡
5.会议桌与餐桌分清主次、
排好顺序,避免混乱或不
愉快的情况出现
会后管理
第17条公司记者招待会主持人的发言材料及回答记者提问的有关资料,事先由相关部门准备提供,经公关部审核后呈送公司总经理审阅批准。

第18条发布会上所答问题内容应与主持人发言基调保持一致,避免随意及矛盾的出现。

第4章安排记者采访
第19条公司采用接受记者采访或邀请记者采访的方式发布信息,需事先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具体采访事务由公关部安排。

第20条公司公关部负责与传媒记者联络,并依据采访的目的、内容、筹备有关的采访提纲或资料。

第21条未经公司公关部安排,任何人都不能接受任何记者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

第22条未经安排,各部门均应阻止记者擅自闯入公司办公楼及地盘进行采访。

第5章信息发布反馈管理
第23条公关部负责传媒机构有关公司新闻报道及访问的剪辑,并以简报的形式发给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第24条公关部应认真搜集各传媒有关公司报道的稿件,并进行归类分析,摸索和掌握各传媒在报道时的态度和特点。

第25条当发现不利于公司的报道时,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公关部反映,公关部应依据问题的性质,与有关传媒交涉并妥善处理。

第26条公关部应对存有的媒体通讯录进行定期的更新、调整,以确保资料无误。

第6章其他
第27条在信息发布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与真实的原则,既为公司负责,又对社会公众负责,不能弄虚作假、不能粉饰渲染,更不能欺骗公众。

第28条对外信息发布要求快速及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应严格做好
保密工作。

第29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各部门应保持统一口径,不得抢先发布或任意更改、增删内容。

第30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对于未得到公司同意的重要项目,不得自行接受传媒的采访活动。

第7章附则
第31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见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第32条本办法由公关部负责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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