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基本案情2021年6月20日星期日,李某约律师见面,交给律师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李某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401室一套、个人所有某山庄904室一套、铁路福利分房601室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两套(正在建设中)、银行存款56万元。
李某决定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由女儿李讷(化名)继承,李讷继承上述财产时如有配偶的,继承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均为其个人所有。
本遗嘱一式四份,由曹A、李讷、李B、某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遗嘱底部为李某手写签名并按指印。
日期打印为“2021年6月9日晨2时16分”。
律师为李某发小,知道李某已成年儿子李可(化名)自私、任性、没有孝心、没有爱心,李某此举是为保障幼女成长。
但还是告知李某,此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按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安排。
法律评析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在此之前,《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智能设备的普及,司法实务中有关打印遗嘱的争议日渐增多,各地法院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亦认识不一,或认为,打印遗嘱即自书遗嘱,只是工具由“笔”改为计算机;或认为,打印遗嘱实为智能化的“人”——计算机所为,当为代书遗嘱;或认为,打印遗嘱既非自书遗嘱,亦非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或认为,打印遗嘱虽非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但若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民法典》与时俱进,回应现实需要,将打印遗嘱正式列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打印遗嘱终究与自书遗嘱不同,其内容难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是否出自遗嘱人,故而法律为保证打印遗嘱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被他人伪造、篡改,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利害关系。
至于见证的具体要求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此点与代书遗嘱中明确要求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遗嘱,直接参与遗嘱的形成过程有所不同。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张娟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5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愈来愈多的人选择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避免产生遗产纠纷。
近年来,电脑、打印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使社会上出现了以"打印遗嘱内容,遗嘱人亲笔签名"形式的遗嘱,这与继承法对自书遗嘱所要求的"遗嘱人亲笔书写"相矛盾。
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已无法满足和应对现今人们生活的需要。
目前,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效力等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文章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探究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总页数】3页(P42-44)
【关键词】打印遗嘱;法律属性;遗嘱效力
【作者】张娟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打印遗嘱风险大,立嘱亲笔书写法律效力强
2.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3.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4.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打印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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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打印遗嘱是指将遗嘱内容通过电子媒介形式进行打印存档或传输,以替代传统的手写遗嘱。
有人认为打印遗嘱虽然方便,但是法律效力不如手写遗嘱。
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就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打印遗嘱需要满足遗嘱形式的要求。
遗嘱形式要求是指,遗嘱应当用书面的形式表达;遗嘱应当明确表达遗嘱的起始日期;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按照他人指示签名;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遗嘱形式的要求分为法定形式和自由形式两种。
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使用的特定书面形式。
例如,如下是遗嘱法定形式的示例:本人为籍贯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职业_______,在_______未成年子女_______已成年子女_______的情况下自愿作如下遗嘱:1.我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前,所有________(如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我愿将其全部留给_______(指定继承人或团体)。
2.本遗嘱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遗嘱人签名:_______(亲笔签名)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遗嘱的自由形式则没有明确的格式要求,只需要遵循书面表达、签字日志的基本要求即可。
如果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或自由形式的要求,就可以认为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其次,打印遗嘱需要满足遗嘱证明的要求。
遗嘱证明是指遗嘱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签署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证明的过程。
打印遗嘱的证明方式主要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证明、公证机构的证明、法院认定的证明等方式。
如果打印遗嘱经过以上证明程序可以得到证实,其法律效力就与手写遗嘱相当。
最后,打印遗嘱需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打印遗嘱的纸质材料建议使用质量较好的A4纸或公文纸进行打印,尽量不要使用易褪色、破损等的打印纸。
其次,打印遗嘱的签署部分要遵循遗嘱签署规定,此外还需要注明日期、签名留痕、见证人同意和签署等必要信息。
打印遗嘱有效吗

打印遗嘱有效吗我们⼤部分⼈见到的遗嘱,都是属于书写或是笔写,这样也能够⽅便⼈们去认定遗嘱的真实性,看看遗嘱是不是代写等。
但随着电脑化的普及,你会看到很多⼈去打印遗嘱。
那么,打印遗嘱有效吗?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对打印遗嘱的效⼒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
若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遗嘱内容与被继承⼈意志⼀致,有的法院也可能从尊重被继承⼈真实意思的⾓度出发,认可打印遗嘱的效⼒。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只要有被继承⼈签名就有效。
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本⼈,遗嘱可以分为⾃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三⼗四条的规定:“⾃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的亲笔签名,但主⽂并⾮他本⼈亲笔书写,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书遗嘱构成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代书,注明年、⽉、⽇,并由代书⼈、其他见证⼈和遗嘱⼈签名。
如果被继承⼈所⽴遗嘱仅有他⼀⼈签名,并⽆代书⼈和其他见证⼈签名,因此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按现⾏法律条⽂规定,打印的遗嘱是⽆效的,但《民法典》是我国⽬前实施最久⼜没修正过的民事法律。
但⽣活早已⾛在了法律前⾯,这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法”似乎已跟不上时代发展。
当年⽴法时条件有限,根本⽆法考虑如今打印遗嘱的效⼒。
⽼法中有⼀些⽆法适应现-代⽣活的法规,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怎样⽴遗嘱才有效合法⾃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统称为书⾯遗嘱。
书⾯遗嘱应由⽴遗嘱⼈亲⾃书写,但因为⽴遗嘱本⼈病重或者⽂化⽔平低下不能⾃⼰书写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代写,这就是代书遗嘱。
订⽴书⾯遗嘱应当做到: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免产⽣歧义,或使⼈对遗嘱的内容产⽣误解。
例如遗产是房屋,不能笼统写“将房屋两间留给我的⼥⼉”,⽽要写明该房屋“坐落在什么省什么县什么村什么门牌房产两间留给我的⼥⼉某某。
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吉顺祥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普及,使用电脑打印大有取代传统的纸笔书写方式之势。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及打印遗嘱的纠纷。
因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要求相对较为严苛,故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在审判实践上的认识较为模糊。
对打印遗嘱一味否认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是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仍应以遗嘱真实性和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在遗嘱的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补强。
【总页数】1页(P85-85)
【作者】吉顺祥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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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形式瑕疵遗嘱的效
力研究
——以打印遗嘱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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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法律效力

遗嘱法律效力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依法设立的,对其财产在死后的分配和处理做出规定的文件。
遗嘱是个人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作为个人意愿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遗嘱文件所规定的财产分配和处理方式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正式的个人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并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作亲笔印证。
二、遗嘱的法律要素为了确保遗嘱具备法律效力,遗嘱应当满足以下要素:1.遗嘱人的能力:遗嘱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理解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后果,并且自主决定遗嘱的内容。
2.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可以使用手写、打印等方式。
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或者作亲笔印证。
3.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明确表达遗嘱人的财产分配和处理意愿,包括具体的财产描述、受益人身份、财产分配比例等。
三、遗嘱的撤销和修改在遗嘱生效之前,遗嘱人可以自行撤销或者修改遗嘱内容。
遗嘱的撤销和修改应当采取与遗嘱相同的形式和要素,即以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作亲笔印证。
四、遗嘱的证实和执行在遗嘱人去世后,根据遗嘱的要求和内容,需要进行遗嘱的证实和执行。
遗嘱的证实是指遗嘱的法律效力的确认,由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审核和认可。
遗嘱的执行是指按照遗嘱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五、遗嘱的无效和纠纷处理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要素和法律规定,将会被视为无效。
无效的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
此外,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
结语遗嘱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个人财产继承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只有符合法定要素的遗嘱才能被认可有效,并在死后对财产做出明确的分配和处理规定。
为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适的时间制作和修改遗嘱。
打印体遗嘱可公证么(3篇)
第1篇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债权、债务以及有关事务的处理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遗嘱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后,财产归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中,打印体遗嘱作为一种新型遗嘱形式,近年来备受关注。
那么,打印体遗嘱可公证吗?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打印体遗嘱的定义及特点打印体遗嘱,是指遗嘱人使用打印机或其他打印设备打印的遗嘱。
与传统的手写遗嘱相比,打印体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 形式规范:打印体遗嘱具有固定的格式,便于保存和辨认。
2. 书写速度较快:使用打印设备,遗嘱人可以迅速完成遗嘱的书写。
3. 减少字迹辨认难度:打印体遗嘱的字迹清晰,减少了因字迹潦草导致的辨认困难。
4. 易于修改:打印体遗嘱可通过打印设备进行修改,便于遗嘱人调整遗嘱内容。
二、打印体遗嘱的法律效力1. 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书写。
2. 打印体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打印体遗嘱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自愿;(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打印体遗嘱公证的可行性1. 公证机关的职能公证机关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国家机关。
公证机关的职能包括:(1)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2)出具公证书;(3)对遗嘱进行公证。
2. 打印体遗嘱公证的可行性(1)打印体遗嘱符合公证机关的公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
(2)打印体遗嘱公证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关可以对打印体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电脑打印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吗?
Remember,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电脑打印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吗?导读:电脑打印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前提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一般是要表达出是属于个人的意思、再者就是在遗嘱中有本人的签字和写的时间、再者就是对于其他人没有相反的证据,就算是有效的。
一、电脑打印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吗?打印的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1、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有遗嘱人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3、无相反证据。
若打印的自书遗嘱满足上述三点,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这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若该打印的自书遗嘱不满足上述三点中的任意一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自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通俗的说《继承法》上要求,自书遗嘱是手写的,打印的自书遗嘱一般是无法律效力的。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打印遗嘱效力研究
3、书面形式:打印遗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也是一个争议点。根据 法律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考虑到打印遗嘱易于伪造且 难以验证真实性,有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必须以传统的书面形式进行,并由遗嘱人 亲笔签名。
4、真实意思表示:打印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也是一个难点。实践中, 如果打印遗嘱的内容存在歧义或模糊之处,可能会导致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争议。 此时应遵循“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进行解释和推断。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遗嘱人以书面形 式或者密封形式立有遗嘱的,可以在其死亡后生效。”这表明,只要遗嘱人以书 面形式立有遗嘱,无论其采用手写还是打印形式,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常有争议。例如,在某起案件中,遗嘱人 王某通过电脑自拟了一份遗嘱,并打印出来,签名后密封。王某去世后,其子女 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分歧。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无 证据表明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定该打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三、效力认定
打印遗嘱效力研究
01 一、法律规定
目录
02 二、案例分析
03 三、效力认定
04 四、争议问题
05 五、建议与展望
06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日益常见。然而,对于打印遗嘱 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次演示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效力 认定、争议问题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与展望。
在实质要件方面,还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应当是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制作 并签名的。如果是他人代写或代签名的遗嘱,则不符合《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 规定,其效力将难以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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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4-11-06 李春伟 邹久乐
【案情回放】张某生于1919年,有子张甲和张乙。自2001年丧偶后直至病
逝,张某除随张甲生活两年外,主要由张乙负责照顾护理。2005年后,张某生
活基本不能自理。2012年年底去世时,张某留下遗产为个人房产一套。该房款
原由张乙支付,市价约10万元。张甲因遗产分割与张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甲提供一份纸质打印遗嘱,遗嘱人署名为张某,见证人署名
为律师李某、陈某,注明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其主要内容为:张甲因照顾
张某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从其遗产中扣除6万元补偿张甲。原告陈述,当天他用
轮椅把父亲从被告家推至打印部打印了这份遗嘱,之后一起回家,由李某、陈某
到场见证父亲签字确认过程;李某作证说:到原告家时,遗嘱已打印好,陈某将
遗嘱内容念给张某听后,张某点头表示同意后签名。此外,张某曾于1991年自
书遗嘱指定被告张乙为遗产唯一继承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属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且时间在
后,故判决按照该打印遗嘱分割遗产。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0年打印遗嘱是代书遗嘱,但因欠缺必要要件而无效,改判按1991年自书遗
嘱分配涉案遗产。
【不同观点】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问
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虽非张某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嘱
时张某已年逾九十一,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书面文书经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或
按捺手印是现代社会的惯常方式,涉案打印遗嘱经张某签名后,应视为张某的自
书遗嘱。张某对该打印遗嘱签字确认的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这表明该打印遗嘱
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且有效,可以排
除1991年在先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类型,应当考虑继承法相关
条文的立法本意,合理解释相关规定,以便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最大限度
地实现公平正义。从作为书面文书形成工具来看,电子打印系统与传统书写工具
本质上并无二致,但在确定打印遗嘱具体类型时,还须考察遗嘱人是否对书面遗
嘱的形成与固定具有控制力或主导力。本案的打印遗嘱在表象上更符合代书遗嘱
而非自书遗嘱;但因欠缺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且不能通过证据进行弥补,同时
基础要件与实质要件也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所以该代书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型的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
而是没有类型化的其他遗嘱,可以类推适用自书遗嘱的规定,但其效力位阶明显
低于法定型遗嘱。本案中,1991年的“笔”书遗嘱属于法定型的自书遗嘱,其
内容真实、合法;而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非法定型,两者相比,应当适用法
定型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认定1991年自书遗嘱继续有效;相应地,不再考虑2010
年打印遗嘱的在后优先性和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官回应】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
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继承法规定其
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础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
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1.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类型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来确认。学者与
实务工作者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多有争议,在为数不少的具体案件中,
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司
法的公正与公信。分歧的关键症结就在于,继承法(含司法解释)规定的遗嘱书
写工具是“笔”而非电子打印系统,且打印遗嘱存在难辨真伪或何人所书之虞。
但是,1985年继承法制定、实施时,“笔”是当时的主流书写工具,打印系统非
普通人所奢求;而时至今日,电子打印系统取代“笔”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这已超出
当时立法者的预料;而继承法也没有及时修订来消除法律漏洞。因此,法律适用
应通过解释方法填补漏洞来回应并适应社会重大变化,以实现公正目的。首先,
要式遗嘱(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并不排除遗嘱书写工具的变化。遗
嘱的要式性主要为了保真(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和保全(保证遗嘱人的遗
愿尽可能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
最终实现对死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得到证实且
具有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仅仅因为遗嘱书写工具不属于继承法明文规定的
“笔”,从而认定其为非法定型遗嘱而降低其效力位阶,甚至被认定无效,这都
明显与人权保护的时代精神不吻合。
其次,从制作书面文书的作用上,电子打印系统如同传统的“笔”,两者具
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被用来将人的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并固定在特定介质上。打
印或“笔”书遗嘱,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都具备了法律规
定的基本要式性,因此,将打印遗嘱比照“笔”书遗嘱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
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
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自书遗嘱;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
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
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2.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没有得到
有效弥补。首先,本案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非常明确的是,
张某没有能力亲自操作电子打印系统来打印遗嘱。至于当时张某能否主导该打印
遗嘱主文的形成过程,除作为最大受益人的原告本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
予以佐证;相反,当时张某不能自主行动,也仅能以点头回应他人,表明其当时
基本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这意味着,张某当时没有能力要求他人按照其意愿制作
遗嘱。其次,作为代书遗嘱,该打印遗嘱没有适格的见证人。代书遗嘱的关键性
形式要素之一就是: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其中之一代为制作,其意义在于事后更
准确地还原立遗嘱时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细节。但是,本案中,因主导该打印遗嘱
的制作与完成的人没有署名而不确定,而原告是遗嘱继承人,他们不是继承法规
定的适格见证人。而两个署名律师,他们没有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过程;
在原告家没有见证遗嘱人对遗愿的有效表述并重新主导制作书面遗嘱;没有基于
张某的特殊情况对当时张某的神志是否清醒以及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进行必
要的核实,说明他们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他们也不是适格的见证人。
没有适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
3.现有证据难以证明2010年的打印遗嘱是张某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的
真实与合法,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但本案中,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得
到必要的证明。其一,虽然张某和两律师对打印遗嘱进行了签名,但遗嘱人仅能
点头回应,这表明当时遗嘱人不能口头表达或不能口头清晰表达自己的遗愿,该
遗嘱也就不可能是根据遗嘱人自己的表述来制作的。其二,原告仅照顾张某两年,
并没有证据显示其因此而失去经济收入和来源,打印遗嘱中的内容“张甲为照顾
张某而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就颇显突兀;与被告相比,原告对张某所尽赡养义务
较少,遗嘱人放弃原来有利于被告的自书遗嘱而重新设立有利于原告的遗嘱,明
显欠缺动机。据此,2010年打印遗嘱不可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2010年的打印遗嘱设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自由不能确定。遗嘱自由
包括遗嘱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和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意思表示与
行为自由(不受外来不法干预)。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设立时,如前所述,张某已
高龄九十一,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且丧失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仅凭原告的单方陈
述也不足以证明张某的神志清醒,因此,虽然理论上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当时并不具备应有的遗嘱能力。尤为重要的是,原告主导了这份打印遗嘱的整
个形成过程,张某不是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如口头表达或简单书写等方式来与
律师交流,而是仅仅对他们的询问作点头示意,这都表明当时的张某根本不具备
意思表示与行为自由所必需的身体条件和精神状态。事实上,打印遗嘱主文何时
形成,如何形成,遗嘱人有无进行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与该遗嘱内容是否一致,
其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是否受到胁迫,等等,都存在重大疑点。
综上,2010年打印遗嘱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不能排除法定型
的1991年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应按1991年的自书遗嘱内容对张某
的遗产进行分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