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三篇)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一、前言化工厂是一种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场所,其中包含的化学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
在化工厂中动火作业是一项重要的施工活动,但同时也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活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制定相关的安全动火规定,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以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为主题,总结了动火的定义、管理责任的明确、安全措施的落实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化工厂安全动火提供规范、系统的指导。
二、动火的定义1. 动火是指在化工厂中,使用明火、电火花等形式引起火焰或高温的活动,主要包括焊接、切割和热处理等。
2. 动火范围包括厂区内的各种建筑、设备、容器、管道等,以及厂区外与厂区相关的工程项目。
三、管理责任的明确1. 化工厂应设立专门的动火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制定动火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动火安全管理人员。
2. 动火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安全知识,定期进行动火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
3. 动火管理人员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
四、安全措施的落实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无可燃物、易燃物和易爆物。
(2) 动火前,必须仔细查看动火现场是否存在电线、管道、设备等和动火作业不相符的物件。
(3) 动火前,必须将附近的消防器材准备充分,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2. 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守现场规定,禁止随意抽烟、乱丢烟蒂,禁止饮酒、吸毒等不利于安全的行为。
3. 动火设备及安全措施(1) 动火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工作正常。
(2) 动火设备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接线、接头等是否良好,确保电气安全。
(3) 动火设备应设置在稳定的位置上,防止倾斜、滑动等危险情况。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厂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化工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工厂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铆接、喷灯作业、电加热作业、熬炼沥青、烘烤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三条化工厂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实施、监控和总结。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分为一般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和紧急动火作业。
第六条一般动火作业,由车间(科室)负责人审批,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紧急动火作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科室)负责人共同审批,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审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地点、时间、范围及作业内容;(二)动火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三)动火作业涉及的设备、管道、容器等;(四)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动火作业结束后,对现场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实施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知识,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切断作业设备、管道、容器等与生产系统的连接,防止可燃气体、液体泄漏;(二)清洗、置换作业现场,确保无易燃易爆物质;(三)清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隔离措施;(四)设置专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安全;(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动火作业规程》PPT课件

动火分析 的要求
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时间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 间超过30分钟时,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由 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其它具体处理。
化工厂动火作业规程
制定动火安全规定目的
化工生产设备和管道中的介质大多是易燃易爆物 质,设备检修时一般又离不开切割焊接等作业, 而助燃物——空气中的氧又是检修人员作业场所 不可缺少的,因此,对检修动火来说燃烧三要素 随时可能具备,所以检修动火具有很大危险性。 多年来,由于一些企业的检修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或违反安全制度而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接连 不断,重复发生,教训十分深刻。所以检修动火 已普遍引起化工企业的注意,一般都制定了动火 的安全规定,这是十分必要。
1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方可离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在以下条件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 动火作业
生产不稳定;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未制订安全作业方案、落实防爆防火措施;
特殊动火作业 的安全要求
1、必须制订动火安全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1、动火分析应由各厂化验室具备中级(或中级以 上)化验员资格证的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 行动火分析,其提供的分析数据无效。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 阴井、地沟 等部位及其它可能发生着火爆炸部位动火时,动 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工段长提出,与车 间安环部专职安全人员现场共同确定。
一级动火与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
要求
1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 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适用 足够的消防器材。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厂区固定动火区的划分:1、车间维修室内。
2、临时规定的区域。
二、固定动火区,要有醒目标志,道路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杂物,并配置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三、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生产区域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工作。
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灯、生火炉、电钻、砂轮等。
2、危险区内,一切能产生火花和强烈折射的工作。
五、动火类别的划分: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类动火○1仓库、易燃品存放处。
○2其他需办理一类动火的。
3、二类动火:一类、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六、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权限:1、二类动火由作业人员办理,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批准。
2、一类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办理,车间主任审核,安全科审批。
3、特殊动火由动火部门制定动火方案,安全科制定安全措施,总经理审批。
七、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禁火区可设临时动火区。
八、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九、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安全处理防护措施,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要指定专人处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从事设备检修的动火工作,除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外,还应按规定办理“检修许可证”、“设备交出证”,严格执行“安全检修”有关规定。
十一、“动火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每次审批动火时间:特殊、一类最大不超过24小时。
二类有效期为72小时。
十二、一切动火工作,每次动后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
3、动火现场内的易燃和可燃危险物品清除干净。
4、清除附着在动火工件内外及其附近的可燃、易燃物质。
5、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6、配备必要的监火人员。
7、保持现场通道、消防道路畅通。
十三、设备管道的化工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切断气体或液体来路。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 目的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AQ3022-____《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____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4释义4.1特级动火作业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4.1.2在20:____至次日8:____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版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版一、概述化工企业动火作业是指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及设备进行焊接、切割、打火等作业。
动火作业的安全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制定此操作规程。
二、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安全审批,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批准。
2. 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行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涉及到的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动火操作的安全规范和措施。
5. 动火作业前,必须配备专职动火监护人员,负责指导和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三、动火作业操作流程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火手套等。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区域以明显标志标识出来,并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动火人员必须事先熟悉动火区域的排风系统和喷淋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位置。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工具、设备和焊接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用。
5.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动火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行为。
6.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动火现场的通风畅通,并确保风向与动火位置相反,防止火势蔓延。
7.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监护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8. 动火作业期间,如果发现火势蔓延或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报告相关人员。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动火现场的彻底清理,清除作业过程中遗留的可燃物和杂物。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复习,强化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5.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动火作业规程
术语
动火作业:把动火仅仅理解为焊接和切割是不全面 的。在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 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范围。例如熬沥青烘砂、喷 灯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 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 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在禁火区从事上述作业 都应和焊、割一样对待,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 实安全动火的措施。
动火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划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 动火所在车间主要负责人初审签字,经生产车间、 设动部、调度室、安环部会签后,报生产副总 (或总工程师)终审,签字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 火所在车间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 安环部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 所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审批。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动火项 目所属单位)指定的动火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 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不 得空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内容,划斜线表示。 2、根据动火分级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 批手续,除审批人需要向动火负责人特别交代的 问题,需在票证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注明外,审批 人不得代替办证人填写其它票证内容。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依据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 被测气 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用测爆仪测爆法分析只作为定性的辅 助手段,其数据仅供参考,在本公司内暂 不作为动火分析合格的判断依据。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其蒸气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 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 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本文档介绍了化工厂在动火作业中必须遵循的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使用明火、高温、电火花等能够引起爆炸危险的火源和加热设备进行操作的工作。
动火作业的危害
若化工厂未按照规定操作,在动火作业中可能会引起以下危害:
1.会触发爆炸或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会影响工作环境,可能给厂区周围居民和环境带来危害。
动火作业的规定
化工厂在动火作业中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 动火作业前须完成安全检查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爆炸、火灾危险,没有毒气暴露等问题。
2. 标记安全区域
在动火工区周围必须设有安全区域,同时进行标记及禁止非动火人员靠近。
3. 穿戴防护装备
在动火作业中,必须穿戴防火、防爆、防切割等防护装备,并保
证装备的完好性。
4. 采用合适的动火设备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要选择符合规定的动火设备,如火焰火枪等。
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5. 防火措施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消防和灭火设备,确保出现
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6. 坚决禁止违规操作
在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现违规作业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将相应违
规人员按规定进行惩处。
结语
化工厂的动火作业是危险的行为,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极
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所以,化工企业必须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如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暂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暂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允许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安全办法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允许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辨认,制定、贯彻风险削减办法,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办法,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辨认,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办法,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允许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及时终结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允许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贯彻动火作业风险削减办法,组织实行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办法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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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 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