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粤司[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粤司[2006]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共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现就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当前,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我省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为实现社会持续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社会矛盾凸现,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等重大社会性事故增多;对敌斗争尖锐复杂,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高发;非传统安全因素对我省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

我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省市委书记座谈会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政绩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把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2.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是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力量。

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能,在联系社会、服务群众、化解纠纷,促进和谐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和重要的作用。

3.“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对司法行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清醒看到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复杂情况和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采取扎实有力措施,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为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粤司[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7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公共服务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署以及《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特别是适应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涉及法律服务的需求,现对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广泛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是政府扩大公共服务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公益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征在于非营利性,注重和追求法律服务的社会效果而非经济利益。

公益法律服务具有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作用,是解决民生问题一个重要基础性手段;具有对公民的普惠性,有利于处理涉及法律非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问题;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政府引导性,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和综合试验区,公益法律服务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公证制度、发挥律师公益服务作用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建立公职律师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的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同时,社会总体法律服务需求与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矛盾、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与他们对市场化法律服务承受能力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12.09
•【字号】粤司办〔2016〕627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
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粤司办〔2016〕627号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相关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即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现将《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以及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作动态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9日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一)制定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规划;
(二)制定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我省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单位场所的新建或者重大调整;
(四)我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考试等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重大调整;
(五)我省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相关标准、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程序等的制定或者重大调整;
(六)其他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粤司办[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7]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自1990年开展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以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直监狱、劳教所的档案管理基本上都达到了省特级标准;绝大部分县(市)、区司法局达到省一级或二级标准。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全系统档案工作者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县(市)、区司法局的档案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二是部分单位对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不力;三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

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解决目前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省厅加大了对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扶持力度,各单位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档案基础设施的投入,档案工作还未达标的单位要争取早日达标;已经达标的单位要进一步改善条件。

二、重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的日益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也是大势所趋。

今年二月初,省档案局领导来我厅检查工作时明确指出:2008年前,各单位必须完成历年来文书档案的电子目录,2008年以后,逐步实现全文检索,实现网上查(存)档,资源共享。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档案管理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中。

三、加大对基层检查指导力度。

近几年,由于省厅档案室人员变更、人手紧缺等原因,对各单位的指导不够,档案工作人员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也不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2005]11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2005]11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2005] 116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编制工作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厅办公室综合调研组联系。

联系人:唐祖英,电话:************广东省司法厅二○○五年六月十三日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六个新发展”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编制好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十一五”规划,是关系我省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编制司法行政系统“十一五”规划,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更新规划观念,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加强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十一五”规划区别于以往五年计划编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粤司办〔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20〕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省有关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

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粤司[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司[2008]165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二ΟΟ八年十月九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履行干部的协管职责,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条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核评价工作,增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不断创新考核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

考评周期为每三年一次(即上二年至考评当年9月底),每年考评7个地市局(含一个以上有监所的地市局)。

第五条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考评总分为100分。

其中实绩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20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2年,省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厅党委第一时间召开全系统学习动员部署会,印发通知和方案,组织举办专题读书班,重点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部署,研究列出118 项贯彻落实任务清单。

厅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撰写、发表学习研讨文章,带头深入各地市、各基层单位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厅领导示范带动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厅机关率先通过开辟专栏、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等学习载体,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细落实。

厅党委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会议“第一议题”、理论中心组学习安排和党的建设要点,印发年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安排。

厅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召开专题会、推进会,制定有效举措推动落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内容,融入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和《广东法治研究》专刊理论研究。

全面对照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

制定《广东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举办“一规划两纲要”培训班,扎实办好2022年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26•【字号】粤司[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3.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司[2006]10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根据《广东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规定》(粤纠办发〔2002〕2号)精神,经省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伟雄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何铭清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武传明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成员:黄武副厅长马军港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日华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承魁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于保忠厅党委委员、省监狱局党委书记、局长向和启厅党委委员、省劳教局党委书记、政委何流明厅党委委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负责全系统评议活动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行评办),负责情况了解、材料综合、信息交流、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下设材料组、信息组和综合组。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武传明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副主任:钟敬强厅纪委副书记、监审室主任蔡祥谋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成员:李信旭厅监审室副调研员黄志毅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李远常厅监审室副主任科员肖扬帆厅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涂小淦省清远监狱办公室副主任陈文杰省四会监狱监察室科员张结珍省女子所办公室科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依照省厅做法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正式文件报省厅行评办。

联系人:李信旭肖扬帆张结珍联系电话:86351248 86351240电子邮箱:*****************.cn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粤司函〔2020〕630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
本(2020年版)》的通知
粤司函〔2020〕630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市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我厅对2018年原省法制办印发的《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已经实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地方,以及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文书的救济途径告知部分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0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考试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办[2007]20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考
试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司办[2007]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考试考核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考试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各自组织考试考核工作的情况,专题报省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金世章
联系电话:(020)86350742
传真:(020)86350759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教育活动考试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政法办[2007]83号)精神,根据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将于今年6月下旬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考核。

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考核,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部署,从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考核的重要性,通过考试考核及时检验教育活动的成果,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二、考试的对象、内容、时间和方法
(一)考试对象。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在编在职干警。

[职工、律师(公职律师除
外)、政法院校学生不参加考试,但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复习题进行学习](二)考试内容。

以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本)和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为主,同时包括***同志在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以及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关知识,重点考查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科学内涵、重要意义,以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

省厅于近日在广东省司法厅公众网站()“政工之窗”栏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子栏目上,刊登考试复习题,各单位和广大干警自行下载复习。

(三)考试时间及方式。

考试时间初定于2007年6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考虑到干警轮值,考试分上下午进行两次,试卷分为A、B两卷,上午参加考试的干警考A卷,下午参加考试的干警考B卷。

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男干警、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女干警(年龄计算日期截止2007年6月30日)开卷考试,其余干警闭卷考试。

三、考核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

考核的内容是: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是否到位,领导干部是否带头学习宣讲,处以上单位领导干部联系点是否确定以及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干部的专题学习、新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大学生干警的集中培训、一线干警的“以案析理”活动是否落实,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执法理念是否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是否进一步提高,执法行为是否进一步规范,执法突出问题是否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否提高等。

(二)考核方式及时间。

省厅负责考核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分别负责考核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考核所属单位。

考核采取抽查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召开汇报会、座谈会、随机走访干警和群众、大范围测试
等方式了解满意度。

考核工作在7月上旬前完成,具体考核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点、考室及考场
(一)考点:全省共设考点若干个。

具体分布是:省厅、省监狱局、劳教局和警官学院机关各1个,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各1个,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含市属监狱、劳教单位,基层司法局、司法所等)各1个。

考点设考务办公室,负责具体考试事务。

(二)考室及考场:考室为一个独立的考试房间,考室应具备考试条件。

考场为基本考试单位,由各考点根据应考人数和考试条件设置,每个考场设30人应考。

一般情况应一个考室设一个考场,如考室较大的,可在一个考室内设多个考场。

开卷和闭卷考试应在不同考室进行。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地级市为单位,也可以县(区)为单位集中设置考场。

五、考试考核人员组成
(一)总主考、副总主考
总主考:陈伟雄
副总主考:何铭清、黄武、马军港、杨日华、武传明
王承魁、于保忠、向和启、何流明
省厅设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