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股权激励方案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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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企业家的关注。

企业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提供企业上市股票或股权激励计划来激励员工工作、提高企业绩效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企业中,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了吸引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然而,企业股权激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首先,企业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我国,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行的是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

具体来说,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方式,在股权激励所得发生时,在发放给员工的股票或股权收益中进行代扣代缴。

员工在领取股票或股权收益时,须按照相关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委托企业代为申报。

企业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即企业股票或股权激励所得合法的实际收入按照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按照企业的股票或股权价格计算。

即对于没有交易所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托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盘价计算。

3.按照通过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类股票或股权较后一次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股权激励所得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收管理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税务申报表。

最后,企业如何合理地进行股权激励,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1.尽量选择优惠政策。

企业应该主动了解有关政策,并且尽量选择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和员工的负担。

2.注意控制激励股权的数量和比例。

激励股权不应过高,从而避免员工因为持有过多的股票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3.合适地选择税务筹划方案。

在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前,应该合适地选择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制定合理的计划和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总之,企业股权激励是提高企业绩效、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但也需要企业和员工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和员工应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带着合理的税务规划方案进行股权激励,并尽量避免税收风险。

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时,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需要纳税吗?

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时,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需要纳税吗?

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时,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需要纳税吗?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单位获得股权激励,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纳税,并按照规定计入综合所得征税,如果个人从非任职受雇的单位获得的股权激励,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纳税,并按照规定计入综合所得征税。

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规定(1)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股权激励。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3)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4)个人转让该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税;(5)个人转让股权前,企业宣告破产,相关权益处置后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所欠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不予追征。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政策(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对在境内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可以在个人获得激励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9月2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知本私享会的第一个主题,我将从执业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五年股权激励的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在新政下激励对象如何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税。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股权激励而非股权交易。

对于上市而言,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通过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激励,而对于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和股权交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

但是有一点《通知》是非常明确的:激励标的是本公司股权(直接持股)时,才能享受《通知》的优惠政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明确了适用范围之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股权激励征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与第九项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所得”,不能狭义理解为现金所得,在股权激励中,你可能没有获得现金,还要拿现金出来低价购股,但是在获得股权奖励,实施低价购股行为的时候,是有所得的,也可称为财产性收益,因此,仍然需要纳税。

在新政之前,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四个,分别是: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这四个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没有专门的股权激励政策,其中激励权益兑现时需要遵循2014年12月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条件: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纳税时点1.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期权行权日;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3.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三)计算方法1.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2.限制性股票:本批次解禁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该限制性股票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2.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对该股票增值权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三)其他特殊事项1.股票期权提前转让。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0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股权激励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尤其是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

不过,关于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很多企业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能影响员工的实际收益。

因此,深入探讨这个话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1.1 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通过向员工授予股权或者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这种激励方式可以让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1.2 股权激励的形式常见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等。

每种形式在激励机制、适用场景和税务处理上都存在差异。

例如,股票期权通常是在员工达到一定业绩后才能行权,而限制性股票则是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的股票。

二、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2.1 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在中国,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并不简单。

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在税务上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股票期权在行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限制性股票在解禁时才需要缴税。

这让很多企业在设计激励方案时面临复杂的税务考量。

2.2 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股权激励也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通常会计入当期的费用,这将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如果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不够规范,可能会面临税务局的审计和处罚。

2.3 员工税负的困惑从员工的角度来看,股权激励带来的税负常常让人感到困惑。

以股票期权为例,员工在行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会因为收入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再加上每个人的税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员工在实际操作中会感到无从下手。

三、案例分析3.1 案例背景以某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了吸引技术人才,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向员工授予了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激励员工在未来的三年内为公司努力工作。

乍一看,这个计划似乎对员工和公司都有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3.2 税务处理的误区在计划实施后,公司和员工都对税务处理的问题不够重视。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9.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注】本条将财税【2005】35号的行权时征税的规定作了漂亮的大改动,过去除了因未取得现金无力支付税款外,取得后还可能存在风险,导致创业者、技术人员等先缴了税;后续即使亏损也难以退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9月2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知本私享会的第一个主题,我将从执业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五年股权激励的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在新政下激励对象如何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税。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股权激励而非股权交易。

对于上市而言,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通过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激励,而对于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和股权交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

但是有一点《通知》是非常明确的:激励标的是本公司股权(直接持股)时,才能享受《通知》的优惠政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明确了适用范围之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股权激励征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与第九项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所得”,不能狭义理解为现金所得,在股权激励中,你可能没有获得现金,还要拿现金出来低价购股,但是在获得股权奖励,实施低价购股行为的时候,是有所得的,也可称为财产性收益,因此,仍然需要纳税。

在新政之前,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四个,分别是: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这四个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没有专门的股权激励政策,其中激励权益兑现时需要遵循2014年12月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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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股权激励方案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

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
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

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

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

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

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
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

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

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

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

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

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

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

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

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

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
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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