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9〕6号)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金财公司,其他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8月29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的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金融风险的稳定。
第二章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资本金管理
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需求,确保自有资本达到相应要求,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二节经营行为监管
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业务。
第三节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理控制风险水平,并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风险事件。
第三章合规监管
第一节内部合规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合规要求的全面落实。
第二节客户信息管理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客户信息管理,防范洗钱
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三节外部合作与联合监管
金融机构应与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配合实施监管措施,共
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第四章处罚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合适的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金融机构管理法规。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详
细条文请参阅正式出台的法律文件。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安全、稳定、高效、透明、规范。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去向和使用范围,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合理配置资金资源,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划、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经营状况,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守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严禁挪用和私分资金,不得擅自支取、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对涉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进行审批、备案、登记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账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资金风险,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资金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资金意识和管理能力,防止员工违规行为和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2)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进行的规定和指导。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资金、国有资本、债务资金等。
2. 资金运用: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运用方向和范围,包括投资、补充流动资金、资本运作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有金融企业在拓展业务、提高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难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我们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此的通知。
首先,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股权管理是国有金融企业发展的基础,必须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市场竞争是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在股权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扩大股东的多样性,吸引更多的优秀股东参与其中,推动国有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需要注重风险防控。
金融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各类风险可能会对企业及其股东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在股权管理工作中,必须注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同时,还要加强对投资方的资质评估,确保股东的背景符合相应的要求,以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
第三,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需要注重公平公正。
在股权管理中,应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时,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平披露,减少内幕交易和不当利益转移。
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防范经济犯罪的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需要注重长远发展。
股权管理应该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中,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操作。
企业应以长远的眼光,合理规划和管理自身的股权结构,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或者控制体系不完善的情况。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优化组织架构,提高决策效率,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我们财政部将密切关注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情况,加强对其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财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如何提升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水平

【摘要】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
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国有企业必须要重视加强提升自身的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从而推动国企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保持较高的竞争力,更好地承担国企责任,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本文针对提升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水平进行研究,通过明确国有企业资金管理重要性,分析当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有效对策一、国有企业实施资金管理的重要性1.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水平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基础。
国有企业一系列投资、经营活动,都必须依赖于资金支持,保证国企资金的充足性,是使国企抓住市场投资机遇,提高企业经营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有效促进企业运营水平的提升,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可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应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为国企运营创造更高的效益,提高国企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通过有效的资金管理,能够有效降低与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促使国有企业逐步实现自身战略发展目标。
因此,国有企业实施资金管理对于提高企业运行稳定性,提升企业运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控能力根据国有企业特点,决定了国企资金具有存量大、现金流量大、周转率高等特点,资金管控力度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
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手段,要求企业在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过程中,立足自身与市场实际,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加强资金管控,确保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例如,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购置或研发投入过程中,要求在使用资金前做好市场调研,科学调整资金投入方案,避免发生资金使用风险,实现对资金使用的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管控,确保资金投入能够真正提升企业实力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资产。
在中国,国有资产并不等同于国家资产,它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等。
为了有效管理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对国有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国家力量,促进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1.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代表国家利益。
2.国有资产的管理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3.国有资产的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
4.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包括:1.国家保留的资源和公共财产;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投资控股的其他企业;3.国家设施和国家资产处置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调查核实和清产核资;2.国有资产的审计;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4.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使用;5.国有资产的负债管理;6.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和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2.参考市场价格和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准则;3.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完整;4.对重要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资产防范、保险、评估等措施,防范损失;2.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行资本运营,实现资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3.鼓励与国外资本和技术合作,推动企业国际化;4.反对、打击和惩治侵占、挪用、贪污、浪费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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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我们需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制度。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本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其次,应当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审计工作,加大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力度。
同时,应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三,应为国有金融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股权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运作行为,防止资金流失和损失。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性和可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