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行总行[82]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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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十四等:重庆:壁山县长寿区大足县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梁平县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巫山县武隆县云阳县忠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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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不断更新)目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3.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已废止)4.关于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知(国土资耕发〔2000〕007号)5.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6.关于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国〔2000〕215号)7.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8.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9.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国土资纪〔2001〕27号)11.关于做好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耕函〔2001〕30号)12.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1〕41号)1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16.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9号)17.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18.关于催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函(国土资电发〔2003〕50号)19.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9号)2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85号)21.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22.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23.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2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5.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三月)26.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28.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29.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3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3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2.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33.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3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3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通知3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3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38.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3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4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41.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4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4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710号)4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4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2]15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7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7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整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土地开了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2005年4月21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一、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及附件组成。

二、预算文件的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国家城建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建行、

国家城建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建行、

国家城建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建行、中国工商行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84.06.10
【实施日期】198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6月10日城建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建行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科委、经委、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保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重庆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委、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文)的精神,现对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明确规定如下:
一、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并把治理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和环境保
护部门都要在这方面严格把关。

同时由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尽快研究制定小型企业环境保护法规,报国务院审批颁布实行。

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要适当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用。

在建。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国发〔1982〕80号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于1987年1月1日作废)

国发〔1982〕80号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于1987年1月1日作废)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废)国发1982[80]号(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

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

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规定一、总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为了规范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出让建新地块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增减挂钩项目。

2、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的资金。

3、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合作、投资等方式提供的资金。

4、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贷款、土地指标交易收益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的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土壤改良等。

2、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过渡安置费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

3、建新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4、项目规划、设计、评估、监理等相关费用。

5、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

四、资金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增减挂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2、预算管理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3、效益优先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4、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1、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合理编制资金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土地开了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2005年4月21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一、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及附件组成。

二、预算文件的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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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 1982.02.16
施行日期 1982.02.16
文号 财政部、建行总行[82]第63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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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建行总行(82)第63号)
一、 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预算指标的管理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指用于国土整治局本身组织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开展国土整治任务
而组织的综合考察、测绘、规划设计、科研、立法、监督等有关的业务活动和干部培训、技术资料与零星
工器具的购置所需的费用开支(不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对地方所属单位与中央经济各部门承担的任
务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与经济各部门承担。
这项经费支出, 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它事业费款项内, 增设“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项目,按年
安排预算。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指标,由国家建委根据国土整治任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安排,编
制分项的业务经费支出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报财政部决定。年度预算指标如需增减和调整,按相同程序
办理。
二、 拨款程序,费用标准和开立帐户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是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按事业费进行管理,并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此项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由国家建委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国土整治任务计划的安排和实际
需要,按季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经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后,转入国家建委的存款
帐户。国家建委对所属单位或受委托任务的单位需要核付经费时,填制委托银行付款凭证,由建设银行总
行存款帐户将款项汇往各该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其它存款”帐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专项核
算。国土整治经费拔款的年终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 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但不实行“预算包干”
办法。用款单位应向开户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据以办理拨款。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如会议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外事
费、科研费等)执行。对于目前尚无统一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可由国家建委提出意见,征得建设银行总
行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抄知有关建设银行。
三、 会计报表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预算拨款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建委负责汇总各用款单位的会计报表(可暂不编送月报),季报在季终后二十五天内、年报在年终后九
十天内送建设银行总行。至于各用款单位报表编送办法由国家建委具体规定。其报表应抄送开户建设银行
一份。
各用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经开户建设银行对帐签证后上报国家建委。由国家建委汇总按期送建设
银行总行核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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