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关差旅费、会议费及培训费解读

关差旅费、会议费及培训费解读
关差旅费、会议费及培训费是企业经营中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下面对它们进行解读:
1. 关差旅费(Travel Expenses):指员工出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出租车费等)、食宿费(如住宿费、餐费等)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如签证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是由员工在出差过程中产生,企业需要承担并报销。
2. 会议费(Conference Expenses):指企业组织或参加会议所
需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会场租金、会议设备的租赁费用、会议材料和文具的成本、餐饮费用以及与会人员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等。
会议费用的支付是为了促进企业与业务伙伴、员工或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3. 培训费(Training Expenses):指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机
会而支付的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课程的费用、培训材料的成本、讲师的费用、培训设备和场地的租赁费用等。
支付培训费用有助于提升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这些费用都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开支,旨在支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管理这些费用,以确保其在预算范围内,并发挥出预期的效益。
进项及费用报销常见问题解答

费用报销指引一、增值税发票介绍Q:小曾,最近很流行“营改增”这个词,但是我对增值税发票还没有什么概念呢,你能给我介绍一下吗?A:没问题。
增值税发票分两种,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另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为充分的获得抵扣,我们在采购时要尽可能的拿到专票。
Q:也就是说,尽管拿到了增值税发票,但不是专票,也不能进行抵扣?A:是的,所以一定要有“专用”两个字哦。
有的营业部在签合同时,只约定了对方给我们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没有约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规范的,应该对条款进行修改。
二、不需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Q:听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那我出去吃饭的发票要不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啊?A:NONO,根据税法的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和生活服务都是不可以抵扣的项目,也就是不需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咯。
Q:那原来不是所有项目都获取专用发票才是好的呀。
那还有什么不需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呀?A:用于集体福利的、个人消费的购进商品和服务、还有出差的机票、车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手机话费、车辆年检费等这些都是不需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所以这些项目的花费只要物美价廉就可以啦!Q:我们营业部过两天要缴纳协会会员费了,是不是也应该拿到专用发票来抵扣呢?A:这个也是拿不到专用发票的哦。
目前我们缴纳给事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的协会会员费、安防维护费、去学校招聘的场租费,都是拿不到专票的哦!还有,如果属于可抵扣项目的范围,但是你没有拿到专票的,也是抵扣不了的。
三、可抵扣事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Q:咦,小曾,刚才营业部买了文具和书籍,他们的税率怎么是不同的呢?A:是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税率不尽相同。
给你张税率表参考参考吧。
四、招待费Q:小曾,最近我们有请客户吃饭,这个餐费可以抵扣嘛?A:首先餐饮服务是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
同时招待费超额后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要合理使用哦!Q:那我明白了,不能抵扣的话我就选价廉物美的饭店啦。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吉财党群〔2019〕162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党群〔2019〕162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3日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差旅费管理方面:⒈出差人员如何选择交通工具出行?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内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对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但不再领取出差市内交通费补贴。
省外公务出行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乘坐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⒉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结算,导致加收半天房费的如何处理?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预订返程时间不能更改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进行入住宾馆结算,导致加收半天住宿费用的实际情况。
会议培训审批和会议培训费管理制度

会议培训审批和会议培训费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主办或承办(县级)并在县内举行的会议培训活动。
在县内承办的省、市会议培训或经批准在县外举办的会议培训活动,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会议分类根据有关规定,本可能涉及的会议类型如下:二类会议,由县委、县召开的全县大型会议和全县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经县委、县批准,由本承办的全县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本决定召开的会议。
(三)会议培训规模1、会议规模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00人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80人以内。
二类会议工作人员规模比例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15%;三类、四类会议工作人员规模比例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10%。
2、培训规模参加培训人数和时间根据培训班类型、参训、授课人员等情况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四)会议培训审批1、会议审批二类会议,由主办科室(事业单位)拟定方案,提交县委办公室或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经县委或县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委、县有关领导批准。
三类会议,由主办科室(事业单位)拟定方案,由主要领导报请分管县领导同意。
四类会议,由主办科室(事业单位)拟定方案,报请分管业务领导同意。
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1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经县委办公室、县办公室审批同意。
2、培训审批1天以内(含1天)的培训,由主办科室(事业单位)拟定方案,报请分管业务领导同意。
超过1天的培训,主办科室(事业单位)拟定方案,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同意。
3、为加强会议培训费用控制管理,会议培训除需按上述程序报请领导同意外,主办科室(事业单位)还需在举办2日前填写"会议培训审批单",交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五)会议培训场地要充分利用本会议室举办会议培训;本会议室不具备条件的,一般应在会展中心、行政中心会议室或定点的饭店、宾馆进行,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宾馆和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举办会议培训。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问公司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对客户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和理赔服务培训,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可否列支公司会议费,如否,应该在哪个科目列支?答关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答: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费用归口及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费用归口及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费用归口及报销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所有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合理性原则:费用支出应合理、节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三)真实性原则:费用报销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四)及时性原则:费用报销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五)责任制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报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费用归口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费用归口及报销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费用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费用归口及报销管理制度;(二)审核各部门费用报销申请;(三)监督各部门费用支出情况;(四)定期汇总分析费用支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负责与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费用归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费用预算管理:各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二)费用审批管理:各部门发生费用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费用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对费用支出进行核算,确保费用支出真实、准确;(四)费用监督管理: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部门费用支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费用报销管理第七条费用报销是指员工因公外出或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报销的行为。
第八条费用报销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费用发生:员工在发生费用时,应取得合法票据;(二)费用报销申请:员工填写费用报销申请单,附上合法票据及费用说明;(三)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对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四)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对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复审,签署意见;(五)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对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复核,支付费用。
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财行[2016]54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酒店筹建期间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筹建期间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任何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前都会经过筹建这个阶段,在筹建期间自然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哪些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总是显得原则和抽象,对于这些丰富多彩的会计实践活动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税法也是如此,因此在实践中总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一、筹建费用的内容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表述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内资企业筹建费用内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与会计制度规定也是一致的。
实际上,筹建费用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几项内容。
有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企业设立、征地建厂房到开始投产长达数年之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费用,金额也很大。
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有:1.管理费用类①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②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③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④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⑤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⑥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⑦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报销财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报销财务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涉及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报销财务的法律规定,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法律依据,确保报销活动的合规性。
二、报销财务的定义报销财务是指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企业规定和财务制度,对因公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的行为。
报销财务主要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
三、报销财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报销财务的相关规定如下:(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明确报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企业应当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合理。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虚假报销、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2.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报销财务的规定如下:(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报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企业应当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合理。
(3)企业应当加强对报销事项的监督检查,防止虚假报销、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3.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费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费用控制》对报销财务的规定如下:(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费用控制制度,明确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企业应当对费用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合理。
(3)企业应当加强对费用报销事项的监督检查,防止虚假报销、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4.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通则》对报销财务的规定如下:(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企业应当对费用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合理。
(3)企业应当加强对费用报销事项的监督检查,防止虚假报销、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5.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对报销财务的规定如下:(1)审计人员应当对企业报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关注是否存在虚假报销、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7〕22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7〕22号市教委机关办公室、市教委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5号)。
现将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完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支出的内控管理。
高校可结合教学科研业务实际,按照中央及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加强计划与预算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编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加强会议费、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培训费应由召开会议单位、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三、严控开支标准与范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与范围,不得超定额、超范围列支。
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均实行分类定额标准控制,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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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和培训费
的税务处理
(一)会议费的税
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
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
除。
1、会议名称、时
间、地点、目的及参加
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
议程、讨论专件、领导
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
店(饭店、招待处)出具
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
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
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会议费的税务处
理
《中央国家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国
管财[2006]426号)规
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
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
金)、伙食补助费、交
通费、办公用品费、文
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
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
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
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
无关的物品。
参考《辽宁省大连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
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
务问题的通知》(大国
税函[2009]37号)第五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
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
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
否则,不得在税前扣
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预算、出席人员、内容、
目的、费用标准、支付
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
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
租费(含会议室租金)、
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
费、医药费等。不得组
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
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
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
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
的物品。对能够提供证
明真实发生的相关会
议支出可以作为会议
费扣除,但要注意证明
材料的完整性及合法
性。因此,与会人员的
旅游支出及旅游期间
餐费不属于会议费的
列支范围。
对会议费的入账
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
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
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
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
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
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
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
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
议文件,会议材料、签
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
律凭证。
培训费发票必须
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
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
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
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