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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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doc

2019年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等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引言消费者保护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消费者保护法的出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而作为消费者保护法的重要一环,十倍赔偿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的背景、涵盖的范围、实施的条件和途径,以及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一、背景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的背景是对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的关注和呵护。

在商品和服务领域,消费者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权益不平衡的情况,容易受到商家的误导和侵害,因此需要法律的保护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为了更好地激励商家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法中引入了十倍赔偿制度。

二、十倍赔偿范围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十倍赔偿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广告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十倍赔偿。

2. 产品质量问题商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国家标准、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3. 服务质量问题商家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服务费用的十倍赔偿。

4. 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以不当手段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妨碍公平竞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

三、实施条件和途径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十倍赔偿,消费者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商品质量不合格、服务不到位、虚假广告等。

2. 增加的损失消费者需要能够证明,由于商家的违法行为,自己遭受了额外的损失,如时间成本、精神损害等。

3. 追求救济的意愿和能力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必须表达自己追求救济的意愿和能力,如与商家协商无果、提起诉讼等。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等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各项权利,有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

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

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

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

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

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

(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

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三)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意见9篇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意见9篇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意见9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1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消费维权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普及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促进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引导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四条【各类社会组织消费维权的作用】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大众传播媒介等社会组织应采取措施,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社会保护。

第五条【社会共治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协力构建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2第五十六条【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经营者处罚的整体转致适用】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经营者处罚的部分转致适用】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罚则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费用的。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正文:----------------------------------------------------------------------------------------------------------------------------------------------------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活、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和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强制提供服务;(三)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在受到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五)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要求按照规定、惯例或者约定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六)对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和不文明的经营作风,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和控告;(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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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维护和促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针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进行
阐述。

第一章总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
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
义务,要求商家遵守合同规定,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并对欺诈、
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严格制裁,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消费者享有诚信守法的权利,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还享有合理价格、质量保障、知情权、投诉维权等权利。

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
消费者的一些基本义务,如正当使用商品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三章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
该条例要求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并明确
了商品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

商家在售卖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合
法来源、质量合格,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修理,商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责任。

第四章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和处理
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害。

《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办法。

对于虚假
宣传、夸大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依法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
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仅要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第五章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遇到质量问题、服务纠纷等,可以通过投诉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投诉和处理
的程序和要求。

商家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提出
的合理投诉。

如果商家未能解决投诉,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调解
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商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
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家如有欺诈行为、虚假宣传、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将面临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第七章组织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设立了组织
保护的机制。

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各界力量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来。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重视程度。

该条例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应积极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消费,理性维权。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真正保护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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