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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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 列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

12.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

12.【参考答案】清末引进了⼀系列西⽅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第⼀,在诉讼程序上实⾏四级三审制度。

第⼆,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第三,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回避、审判公开等,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并吸收了西⽅国家⼀系列司法原则,如司法独⽴、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第四,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制度。

第五,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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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和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方式,相较于前朝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刑罚审判和监狱运作三个方面探讨清朝的相关情况。

一、司法制度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设置、官员的选拔和任命以及审判程序等。

清朝时期,法院主要分为两大类:地方法院和中央法院。

地方法院以县级的州县为单位设立,负责处理各类案件。

中央法院则由京师大都督府下属的大理院和都察院组成,分别负责上诉和监察职能。

在官员的选拔和任命方面,清朝对司法官员的要求更加严格,重视其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般来说,司法官员需先通过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科举,并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才能获得选拔和任命的机会。

至于审判程序,清朝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制度,即公推、议定和定案。

法官首先经过公推环节,由地方士绅和官员共同推举产生。

然后在议定环节,由推举产生的法官进行案件讨论和审查,最后在定案环节,法官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最终判决。

二、刑罚审判清朝的刑罚审判主要分为死刑和非死刑两类。

对于死刑,清朝实行“五刑”制度,分别是:斩、剁、炖、熬和绞。

具体刑罚的选择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而对于非死刑的刑罚,包括流放、杖刑、禁闭和罚款等。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清朝也有一套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会经过审讯环节,各类证据也会在此阶段被调查和收集。

其次,在定案环节,法官会根据审讯结果和调查材料进行判决。

最后,在刑罚执行环节,判决结果会送往地方衙门,由地方官员负责具体的刑罚执行。

三、监狱运作清朝的监狱分为两大类:宫廷监狱和地方监狱。

宫廷监狱主要用于关押政治犯或重要犯罪嫌疑人,地方监狱则负责关押一般罪犯。

在监狱管理方面,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管理。

首先,监狱准入和出狱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手续,以确保被关押人员的身份真实和合法。

其次,监狱内部设有一定的职员和巡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狱内秩序,并对犯人生活进行管理。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也一直维持着封建思想的特点。

在清末时期,中国逐渐走向近代化,法律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

其中,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变革的原因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主要由官府主持,官员们作为审判人员,依据《大清律》进行司法审判。

其主要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程序繁琐、笨拙无能、腐败盛行、刑责过重等。

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原因1. 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制度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诉讼审判制度的变革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2. 对外压力的增大清朝在与西方列强的战争中屡屡败北,不得不接受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

这些条约中,除了割让领土和赔款外,还包括了许多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要求清朝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3. 内部矛盾的激化清朝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民间纷争不断。

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纷争,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三、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1. 设立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纷争和控制官员的权力,清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正式设立了法院。

法院设立后,官员不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是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采用西方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清朝开始采用西方法律制度。

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采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如“罪刑相当”、“法无授权不可处罚”等。

这些内容的出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

3. 简化程序原有的审判程序十分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清朝开始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

对后世影响也极大。

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

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

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

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

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

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

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

”【1】。

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

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

”【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

最新-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精品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摘要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清末;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司法变革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20世纪初,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开始变法,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至此,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借鉴其经验教训,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于时间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124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章260条,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

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特点探析

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特点探析作者:李俊来源:《理论导刊》2008年第08期[摘要]历时十年的清末司法制度变革,具有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司法机构新旧并立、以新统旧以及随宪政运动起伏而进退的特点,其原因既有清末法制变革观念、人才、财力准备不充分等客观因素,也与清廷政权以敷衍、保守态度对待法制变革有关。

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法制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有着密切联系,枝节或局部改革往往举步维艰。

[关键词]清末新政;司法制度;变革;法律移植;特点[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8-0118-04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清末政治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大致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对传统旧律的删修开始,一直持续到1912年清廷覆亡为止。

其间,以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修订法律馆删修旧律、制定新律为主体,配合在“预备立宪”的旗帜下,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试办新式司法机构,到全国上下全面变革司法体制,设立新式审检机构,考核和任用各级新式司法人员,传统司法制度从此走上了一条快速近代化的道路。

回顾清末十余年司法制度变革的历程,总结其特点,分析其原因,对于准确认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近代化的运行机理,客观评价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作用,以及把握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走向,均不无裨益。

一、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司法制度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直接动因在于,经历了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双重打击的清王朝,再也不能按其既有的统治形式行使统治权。

在分析导致清王朝统治处于风雨飘摇困境的原因时,清廷上下较为普遍的认识是:由于西方列强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使中外纠纷特别是民教冲突中普通民众无法得到清王朝的有效保护,因而积怨愈深,冲突愈烈,最终形成了难以收拾的危局。

从逃亡西安的慈禧下谕举行“新政”力图振作开始,清廷上下已开始注意到领事裁判权的收回问题。

恰恰此前不久,励精图治的东邻日本经数十年之改革,最终收回了领事裁判权,使各国侨民归其管束,成为了意图振作的清廷的现成模范。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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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 作者:赵晓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

摘 要 自2008年起,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了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即将启动。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清末的司法变革不可谓在历史上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审判方式等的改革,仍对现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 清末 司法 改革 作者简介:赵晓辉,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64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面临内忧外患,西方列强为维护自身在华利益,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攫取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性;中国自身传统司法体制弊端重重,已走向穷途末路;西学东渐,西方的先进司法体制传入中国,中国的先进人物接受了这种司法制度,并大力宣传,逐渐实现了由传统的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司法制度法观念,向着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司法制度法观念转变,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个新的法制观念的影响下,沿着分权的方向运行的。

一、清末司法改革之动因 (一)西学东渐 随着西方国家的不断对外扩张,打破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局面。鸦片战争后,西方的法律文化伴随着商品一同进入中国大门,西方列强不仅侵蚀中国的经济,使得中国传统手工业走向衰退,诞生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因素,这为接受西方司法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西方文化的传入,使中西方文化产生不断的交流与冲击。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萌生了一批资产阶级改良派,其中严复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司法独立,并翻译了孟德斯鸠的著作《法意》,很大程度地推动了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维新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等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理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

(二)内忧 清末,封建制度日益没落,阶级内部分化严重,现有的司法制度已无法维持稳定有序的司法秩序。中国固有的司法制度弊端日益暴露:司法与行政不分,导致官员办事效率低下,滋生腐败,以致徇私枉法、颠倒黑白;刑讯逼供、落后的审判方式遭到许多有识之士的猛烈抨击;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刑名幕友助为审理,弊端丛生; 官吏勾结、榨取民财激发了民众的不断反抗,从太平天国运动到义和团运动,无一不表明了民众对清政府的不满。

(三)外患 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被强迫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也就是治外法权不断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所攫取,从而造成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现象。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一方面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领事裁判权被他国攫取也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巨大危害。因此,清政府与英国谈判想要收回治外法权,英国答应中国如果其进行司法改革后的律例情形及审端方法如西方国家一样完善,便会放弃其治外法权。随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也作出相应承诺。西方列强有关与此的允诺,刺激了清政府进行大规模的司法改革。

鉴于以上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动因一方面是基于自身的国家内部因素的需求,另一方面源于外部侵略、思想传播等的影响。但究其根源在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在于清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机,外有野心勃勃的西方列强,内有人民群众的奋起反抗,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政权的存续,因而进行一系列司法变革。

二、清末司法改革之内容 传统的中国司法体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清末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是变革司法机构的设置,使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另一方面是改革诉讼审判制度,制定相应诉讼法。

(一)司法机构的改革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过程中,司法机构的形式上首先出现了巨大变化,建立起了相对独立的司法组织。清末的司法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格局,在沈家本等人的推动下,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组织。第一,中央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第二,地方上,改按察司为提法司,专掌司法行政省设高等审判厅;设立各级审判厅,“各省应就地方情形,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即原拟乡谳局,以命名尚未妥洽拟改)分别受理各项诉讼及上诉事件。 第三,引进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原都察院改都御使,作为最高行政监察机关,不再干预司法审判。清末此次司法机构的改革,参照了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

在司法机关改革的过程中,不得不提的就是部院之争。部院之争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的权限并未明确划分,法部的职责主要是掌管司法行政,大理院的职责主要是掌管审判,而二者之间大理院要受到法部的监督。大理院由沈家本主管,在其主持下很快投入筹建工作,逐步移交一些行政事物,加强审判职能的专业化并且奏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其中法官人事任免问题以及对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有悖于司法独立。而法部在戴鸿慈的主持下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也逐渐进行调整,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法部接受户部现审处案并对各司司员进行考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对于各省刑事案件,法部具有复核权,这就触及到了大理院独立的审判权能。因而,二者权利的划分不明与交叉导致了两个部门出现了很深的矛盾。在这矛盾的不断激化过程中,首先法部尚书拟定了《奏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览折》,其中不仅明确其司法行政区,同时也对部分裁判权与立法权进行侵吞;后大理寺沈家本提出反对,并上书《酌定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案语折》,对人事问题、案件交接问题以及审判权问题提出相反意见。最终,大理院的司法行政权被极力限制,保留了法部刑事等重要案件的复核权。

司法机构的改革是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初步建立了近代化的司法机构。而院部之争则将其推进到司法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层次,将人们的关注点更集中到审判独立上来。除此之外,院部之争后明确司法行政权与法官任免权归属法部这一做法,迈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清末在进行司法组织改革的同时,还致力于完善诉讼制度。光绪三十二年《刑事民事诉讼法》在沈家本等人的带领下拟定出来,其中吸收了西方一些先进诉讼制度,但因守旧势力反对并未颁行。宣统二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相继编订完成,其中所包含的司法审判制度由传统向近代转变,虽因清王朝覆亡而未颁行但为以后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一,实行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实行审判独立意味着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涉;并且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法院编制法》第2条、第4条明确了各级法院的法官独立行使其审判职能,并明确法官终身任职,不可随便调离、免职等。虽然,院部之争暴露了清末政治制度下并不能实现完全的审判独立,但是这一思想的提出,仍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审判公开则包括了庭审的公开与宣判的公开,《刑事诉讼法》第13条、58条与72条明确审判公开的规则,否定了传统的审判不公开原则。

第二,承认辩护制度。中国传统采用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没有辩护制度。晚清司法改革引入辩护制度,并于1906年首次规定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后又在《法院编制法》中确认辩护制度,允许律师在法庭代理诉讼或辩护案件。除此之外,为确保律师合法履行其职责,对其职业资格、法律责任等做出严格的规定,不仅要通过考试取得文凭,还需有人为之品行端正做出担保。

第三,重视证据。中国古代判案重视口供,实行罪从供定原则,为了取得口供,不乏刑讯的出现。清末的司法改革初步确立了自由心证、证据裁判等为原则的证据制度,不再只关注口供,并将证据制度较为全面的规定于《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编制法》对证据的重要性也作出更完善规定,这不仅反映了法制文明的进步,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要求尊重人权的呼声。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第四,推行依法判决。宗族、血缘为纽带的礼治模式在中国占据着长久的重要地位,中国长久的文化理念决定了依法判决原则贯彻的巨大阻力。尽管该理念的改革并不彻底,但是沈家本等人打破了传统的礼治秩序观念,初步确立依法判决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离。御史台、都察院可以说是早期兼具监察与审判的机关,中国古代并无单独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离是在1906年清政府改组司法机关,将法律监督之责归属于总检察厅,并规定在《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12条中,后检察机关的职权被进一步明确。

第六,推行四级三审制。四级三审制的推行同样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据此一定程度减少冤家错案的发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告,第二审以侍不服第一审之判断者,第三审以侍不服第二审之判断者,三审为终审。虽然,沈家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四级三审制的目标因清廷的迅速崩溃而未能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开创为继起的民国政府建立近代化的审判制度提供了可以效仿的榜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们今天的审判制度也从这一制度中吸取了十分丰富的营养。

三、清末司法改革的得失分析 从改革的目的上看,清末的司法改革是失败的,清政府并未保持住其皇权,也并未取回治外法权。然而,从司法改革的意义上看,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打破了中国传统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引进了先进的司法审判理念;但是,因当时清政府内忧外患,未从根源改革,所以很多方面改革并不彻底,依旧存在很大问题。因而,应多方面看待清末司法改革的意义。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成就 首先,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此次司法改革的重点就在于对司法独立的贯彻,不仅在于对司法独立理念上的传播而且还在于司法实践中机构的建设。并且,司法独立的理念以及该种司法机构仍被现代所沿袭。

其次,审判结构由控审不分转向控审分离。清末明确了以检察官为原告,法官为审判官的刑事诉讼程序。虽然在机构设置上,检察机关并未独立于审判机关,但各级检察机关连为一体,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检查机关的出现,开创了中国司法制度中审判结构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

最后,清末确立了人权保障思想,主要体现在审判方式的改革上,如证据制度初步确立了自由心证、直接言词和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减少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承认辩护制度,允许律师为其辩护;确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回避制度、四级三审制等等。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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