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doc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购药,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向乙方提供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按月结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3、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2、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3、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4、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IC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5、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对药品质量进行把关,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药服务;6、使用医疗保险IC卡刷售处方药时,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检查处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妥善保管处方,以便备查;7、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8、配备与甲方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的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缓付费用、扣款、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终止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代码:信用等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地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南通市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并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1名以上(含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药店从业人员持《药品经营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且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tybyd@)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销售量〈包括现金销售药品品种、规格及销量〉),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账账相符。
第六条乙方应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悬挂并进行宣传,同时需设臵医保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内容。
两定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

两定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两定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威宁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根据《毕节市定点机构协议》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县近年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两定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为切实保障本县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促进两定单位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年度考核分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总分为100分。
其中日常检查占60分,年终考核占40分。
(检查考核具体内容和分值见附表)1、医疗待遇稽查大队根据两定单位日常检查内容评分表,负责对两定单位的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以专项检查与普查相结合,每年对两定单位的检查不得少于4次,抽查门诊处方不少于总量的10%,抽查出院病历的不少于总量的5%.每项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本项扣分上限。
2、医疗待遇稽查大队根据两定单位年终考核内容评分表,负责组织两定医疗机构和两定零售药店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总评分。
三、考核评分标准1、年度总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年终最后一次结算时完全结算所有费用,并对其中管理规范,服务信誉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先进两定单位予以表彰。
2、年度总评分在90分以下80分及以上的,每低1分在年终最后一次结算时扣减500元费用。
3、总评分在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除年终结算时扣1万元外,对该两定单位暂停两定资格,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4、总评分低于70分的,除除年终结算时扣2万元外,并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取消该单位两定资格。
5、连续两年90分以上的两定单位,第三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无违规行为的,年终考核免检,并继续保留先进一年。
6、两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管理,主动查处严重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在年度总评分中酌情予以奖励加分。
7、在平时或年终检查考核中查实两定单位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年度考核总评分的30分,并取消医疗保险两定资格。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1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1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依法经营 守法执业—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通用版)

依法经营守法执业—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A)A.正确B.错误2.医保定点药店申请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6个月。
(B)A.正确B.错误3.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A)A.正确B.错误4.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2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B)A.正确B.错误5.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A)A.正确B.错误6.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A)A.正确B.错误7.下列描述DTP药店正确的是(D)A.近年来,随着医改深入推进,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医保带量采购及支付方式改革,院外以销售处方药为主的特药药房(俗称“DTP药店”)迅速发展。
B.为进一步推动特药药房高质量发展,近期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了《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随之全国范围内的DTP药店达标店评选工作也相继展开。
C.随着药店发展越来越精细化,协会计划针对单一病种的管理要在精细化、专业化的道路上为行业指出一个全新的方向。
D.以上均正确8.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A)A.正确B.错误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1.下列医保协议签订正确的是(ABCD)A.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民药店与医保之间衔接的相关政策)
民药店与医保之间衔接的相关政策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时间是( B )(单选)A.2020年2月1日B.2021年2月1日C.2022年2月1日D.2023年2月1日2、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申请定点( ABCDEF )(多选)A.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B.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要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C.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表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D.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E.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F.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的3、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 C )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选)A.1B.2C.3D.4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 ABCDE )进行监督(多选)A.定点申请B.申请受理C.专业评估D.协议订立E.协议履行和解除5、参保患者购买谈判药品的渠道( BC )(多选)A.商店B.定点医疗机构C.定点零售药店6、双通道的三定指( ABC )(多选)A.定责任医师B.定医疗机构C.定零售药店D.定药品7、定医疗机构的条件( ABCDE )(多选)A.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B.有治疗特殊谈判药品相应疾病的学科设置,具备相应的诊疗能力:C.能够按照国家谈判议定的价格向患者销售谈判药品:D.信息系统建设完备,能够实现门诊特殊谈判药品处方审核、流转、追溯等功能;E.近一年内没有发生违规被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处罚。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版)甲方: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地址: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二)甲方职责1. 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资料情况;2. 协助乙方做好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药或凭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品的服务工作;3. 协助乙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4. 协调乙方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银行间的相关医疗保险业务;对参保人在乙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5. 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和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6.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乙方职责1. 应在药店明显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固定、显眼的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内容应包含参保人购药指引、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及由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9月8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领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不含医疗美容、不孕不育、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服务承诺、价格收费等方面材料,配合做好相关评估工作。
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范围内的医药机构直接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区(县、市)的医药机构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经办机构综合考虑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分布、医疗资源布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协议医药机构总数,制定当年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规划,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定点医药机构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医保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与确定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七章附 ?则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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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专项基金及医疗救助等基金;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附件1),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包括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其他统筹区符合异地就医政策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为定点零售药店。
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受理、评估、公示、谈判、签署协议以及管理、考核和解除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确保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第六条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依法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执行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制度;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清算履约保证金;将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要求及时落实到协议管理中。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统筹区有关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协议内容;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动向参保人员出具药品费用详细单据;主动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对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或参保人员,应当及时核查并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的检查资料,包括处方、账目、药品及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二)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三)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四)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五)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六)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七)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八)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附件2):(一)承诺书(附件3);(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4);(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四)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附件5),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五)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六)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第十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二)法定代表人、零售药店或主要负责人被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三)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未满3年的;(四)同一统筹区内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零售药店,任意一家零售药店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五)零售药店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费用的。
第四章纳入流程第十一条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充分考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能力、参保人群密度及就医意向等因素,合理计划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和数量。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计划及申请条件,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受理工作,将符合条件、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
各统筹区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受理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定点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可成立由医疗、财务、信息、医疗保障管理等方面专家构成的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察评估小组,对纳入考察评估范围的零售药店进行考察评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考察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一)发布公告。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时限、新增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受理申请。
经办机构及时受理零售药店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
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规定时限内不能补正的,不予受理。
经办机构可通过资料审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考察。
主要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零售药店软硬件设施、规章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集中评估。
评估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6)所列评估标准,根据考察情况为每个零售药店打分。
(五)评估公示。
评估结果根据零售药店得分情况确定,评估分值高于80分的,按照新增数量择优纳入。
经办机构应当将拟纳入定点范围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协商谈判。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经办机构负责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支付标准、结算办法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
每期谈判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谈判不成功的,不予签订协议。
(七)签订协议。
经办机构与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零售药店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发放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悬挂标牌,不得私自制作、违规悬挂标牌。
零售药店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签约时间,但因零售药店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签订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八)结果公布。
经办机构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在签订协议前被投诉举报或发现有造假、瞒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情形的,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协议。
第五章协议履行第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
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违规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考核管理制度及信用等级评审制度,加强费用审核及违规违约行为的稽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可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逐步建立核查药品进销存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控方法,并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零售药店加大突击检查频次和范围。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按规定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清算时根据考核结果返还。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进行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的合并重组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2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报(附件7),经办机构对变更资料审核确认后,变更相关信息。
变更地址时,应先暂停医疗保障服务并组织现场考察,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信息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在定点零售药店接受与医疗保障管理和基金使用有关的调查、处理期间,经办机构不接受其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履行协议,执行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规定。
按规定接受经办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全面建立网络管理机制,做好医疗保障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的配备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履行期间应持续符合定点条件。
经办机构应对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监管,不定期地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方违反协议约定条款的,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除外。
协议期满后,在定点零售药店满足续签条件情况下,因经办机构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协议继续生效。
第六章违规违约处理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实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违约处理机制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模式。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拒付或追回违规违约费用、暂停医疗保障服务、扣除保证金、解除协议等措施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查实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违约行为,需要暂停医疗保障服务或解除协议的,应通知对方,下达书面通知单,并自通知之日起暂停医疗保障服务或解除协议。
暂停期满,经零售药店申请,经办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考察,考察通过后可恢复医疗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