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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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管理规定

煤场管理规定

煤场管理规定煤场管理规定热电厂煤场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煤炭入库质量、维护煤场现场安全和环境卫生、提高卸煤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炭入库的质量控制、煤场现场安全、环境卫生及卸煤的工作质量。

3、职责3.1物资保障部负责煤炭采购的报检、现场取样监督及煤场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3.2质量管理部检测中心负责现场取样监督、组织煤炭制样和化验工作并出具化验报告单;3.3工程技术部地秤室负责煤炭车辆秤重并出具秤重单;3.4热电厂负责取样人员的安排和煤场监督管理工作;3.5热电厂煤场负责现场管理,现场取样监督、煤炭入库统计核算和日常防护工作。

4、工作流程4.1热电厂负责取样人员的安排,并不定时检查取样人员是否按规定取样,监督现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现场实施相关监管工作。

4.2物资保障部煤炭采购员根据每天来煤量分供应商及时办理报检手续,以便煤场在卸煤时能准确核对。

在卸煤过程中,煤炭采购员须在现场监督取样和做好煤场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4.3煤场每天早晨7:30分前根据物资保障部的报检单分供应商进行登记,7:30分组织取样人员、铲车、行车、化验员和采购员到卸煤现场,根据车辆先后顺序安排卸煤。

4.4在卸煤前,煤场管理人员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排队、是否对煤炭做好了防护工作、是否存在水箱放水、是否乱扔垃圾等。

4.4.1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要注意安全、慢速行驶,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走非行车路线;不准抢道、占道或插队;确保道路畅通,及时将车辆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等候卸煤。

4.4.2对晴、雨天气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必须要盖好相应的防尘网和雨布。

4.4.3对发现有放水现象的车辆须重新过地秤,按超过合理误差的10倍从供应商入库煤中扣除,对其他行为的交保卫部处理或煤场自行处理。

4.5在卸煤过程中,煤场管理人员首先核对卸煤车辆与报检单车辆是否一致,其次是目测其颗粒度和水份,再次是检查是否有杂物、矸石和劣质煤等,对发现异常的进行记录。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24•【文号】•【施行日期】198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24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质量合格、适销对路的产品,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局、矿、厂长对企业产品质量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或经营的局、矿、厂长对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矿、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矿井的计划、设计、生产、调度部门对企业目标、计划平衡、开拓设计、生产组织指挥中的煤炭质量保证措施负责;采掘区队对毛煤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机包运输部门对毛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任;洗选加工部门对出厂(车间)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销售调运部门对产品的销售发运质量负责任;煤质部门对质量管理、检查、预测和商品煤出矿(厂)的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

生产岗位职工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对本工序和本岗位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生产工艺、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煤炭生产、销售必须坚持“五不准”各局、矿、厂不准销售未经拣选加工的毛煤;不准发运未经检验签证的产品;不准销售掺假产品和未经加工的脏杂煤;不准自行变更煤质牌号和产品品种;不准在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质级不符。

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停止销售,严重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李村煤矿煤质管理措施

李村煤矿煤质管理措施

李村煤矿煤质管理措施如下:
•以"诚"为纲做好"提质法"。

该矿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牢固树立以质取胜的思想,在加强全员市场经济意识教育
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煤炭生产及销售策略,乘势而上,为顺利
实现销售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从"细"出发算好"成本账"。

该矿对材料管理进行了重新梳理,研究制定出《李村煤矿材料配件使用管理办法》,形成了由材料配
件管理组主管、各专业管理组监管和企管部门考核的管理模式,严格材料、配件的使用、回收、复用以及费用指标管控。

•以"精"为本打好"增效牌"。

该矿紧紧围绕矿井生产"一优三减"目标,合理安排专业技术力量,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
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优化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
劳动组织,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最大程度
降低不安全因素。

加强煤质、改善提升煤炭产品质量方案

加强煤质、改善提升煤炭产品质量方案

Xx煤矿关于加强煤质管理的规定为了提升经济效益、降低煤炭库存、拉动生产增长、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煤质增强煤炭市场竞争力,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加强管理的规定。

一、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生产矿长、总工成员:生产科、技术科、运输工区、经营管理科负责人日常具体业务由经营管理科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煤质管理的业务建设与日常考核。

2、测算、化验、考核煤质技术指标,根据煤质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超灰、超矸、超水扣产制度。

3、参与系统的设计审查和作业规程的审批。

4、对生产环节中的煤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因煤质引起的纠纷。

6、每月召开一次煤质、产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例会。

三、分工和工作要求1、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开展煤质管理工作,对全矿的煤质管理负总责。

2、生产科①负责各种提高煤质的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协调好煤炭质量与产量、进尺的关系,组织制定并落实井下提高煤质及块煤产率的措施,协调好安全生产与煤质、块煤产率的关系,最大限度提高煤质和块煤产率。

②依据审批的施工措施组织生产,对采煤、掘进、运输和毛煤落地前生产过程中的煤质负责。

并负责全矿井煤车查验工作。

把煤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做好相应记录。

③制定采掘作业计划时,要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和煤质控制指标,保证矸石混入量降低到最小限度;半煤岩掘进要煤矸分放、分装、分运;工作面要加强顶板管理,控制外混矸石数量,坚持“三不打”(不打顶、不打底、不打腰矸)。

加强井下水的管理;煤水必须分流;保证产品控制在计划要求以内,对井下劣质煤要单独提升,单独验收存放。

建立生产检查煤样台帐。

3、技术科①根据地质构造、煤质赋存及生产环节的变化等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配采方案和煤矸分运系统,对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技术和工艺进行审查,监督设计方案和施工措施的落实,建立井下煤层灰份分布状态图及煤层采掘接续计划平面图。

②根据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自然条件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下达切实可行的毛煤灰份、发热量和含矸率计划。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炭产品质量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是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规范从生产源头到地面装车等各环节的煤质管理,以便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合格商品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岳城煤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调度室牵头毛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毛煤煤质标准的制定,负责毛煤生产、运输各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向矿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煤质信息。

第四条调度室负责商品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煤煤质标准的制定和考核,随时向矿领导提供煤质信息,负责煤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提高煤质的相关办法、措施,完成矿规定对煤质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调度室负责毛煤生产和商品煤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月进行考核。

第六条煤质检查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对查出的煤质问题,要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迁就、不照顾、不讲客观、不搞下不为例,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给予从严处罚。

第三章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七条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毛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提高毛煤块率,通过各种途径及措施,使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

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要制定合理的抽掘采衔接计划,确保我矿原煤产量、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各项指标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所确定的巷道布置方式、采煤工艺和设备选型都要符合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的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调度室每月组织不少于三次的煤质专项检查,遍布井下各生产头面,对各头面的煤质指标进行抽检,并对井下各头面的生产环节进行督查,检查结束后,及时下发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科的小班安监工对现场的毛煤质量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生产队组及辅助队组要制定毛煤生产、运输各环节防水和减少块率损失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国家煤炭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矿井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切实做好资源开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结合丰阳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丰阳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一、成立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为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副矿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

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产技术科地测副科长兼任,主要成员为生产技术科采掘设计、储量及地测管理人员等。

生产技术科、采煤区队指定专人负责煤炭资源回收管理,科、队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职责范围(一)煤炭资源管理小组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矿资源领导小组必须把储量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有利地进行。

(二)生产技术科对所提供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三)设计人员从工程设计入手提高回收率,采煤工作面顺槽沿底布置,采煤工作面选用回收率高的回采及支护方式,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由设计人员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人员及审查批准者负责。

(四)工程施工加强回收率管理,在满足运输及支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沿二1煤层底板施工采面顺槽,生产技术科对开拓、掘进以及回采的正确性负责,因措施不当,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单位及技术部门负责。

(五)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开拓、掘进队技术人员要将变化情况及时报生产技术科,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队技术人员负责;在回采过程中,未按设计施工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采煤队长、区队技术负责人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

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8.27

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8.27

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小纪汗煤矿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纪汗煤矿的煤炭质量,加强原煤生产、运输等各环节煤质管理,确保原煤质量符合公司及市场需求,结合我矿煤炭赋存条件及实际煤质状况,特编制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质量为本”的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的煤质管理。

第三条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形成煤质管理网络,成立矿、科室、区队三级煤质管理机构,各生产单位成立以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的煤质管理小组。

第四条煤质管理机构实行以客户要求的煤质指标为主的考核办法,实施严格奖罚。

第五条加大煤质管理力度,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等方面研究提高和稳定煤质的措施。

积极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监测手段。

作好预测预报,以确保产、运、销顺畅运行。

第六条本制度适应于小纪汗煤矿矿井煤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管理职责第七条成立煤质管理小组为了进一步稳定我矿原煤生产质量,提高商品煤煤质,建立煤质管理制度,健全煤质管理体系,对煤炭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狠抓煤质管理不放松,加强对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使我矿的煤炭产品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特成立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汪青仓副组长:石建祥李虎民惠学齐范永刚李敏恒张文忠贾可成成员:煤矿各职能科室和区队各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日常检查人员:由现场安监员日常检查,每日上报煤质检查情况,并做出罚款通报第八条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与权限1、在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落实各项煤质管理制度。

2、领导煤质管理机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煤质管理,负责煤质管理人、财、物的协调配备。

3、指导煤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提出和落实提高煤质的工艺、措施和手段。

5、负责制定和修订煤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6、对违反煤质管理有关规定和出现煤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 Ad)褐煤≤ 30%,其它煤种≤ 40%。

(二)硫分( St,d )褐煤≤ 1.5%,其它煤种≤ 3%。

(三)其它指标汞( Hg d)≤0.6 μ g/g ,砷( As d)≤80μ g/g ,磷( P d)≤0.15%,氯( Cl d)≤ 0.3%,氟( F d)≤ 200μg/g 。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

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

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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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煤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质,是指煤矿生产中所产出的煤炭的质量特征,包括煤种、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等指标。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质管理体系,统一组织、监督和管理煤质事务。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煤矿煤质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生产出的煤炭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价。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做好煤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煤质管理能力。

第二章煤矿煤质检测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质检测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生产出的煤炭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煤质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质检测标准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煤质检测实验室进行内部质量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煤矿煤质检测实验室应当参加国家组织的煤质检测能力评估活动,提高实验室的检测水平。

第十四条煤矿煤质检测实验室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煤矿煤质评价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生产出的煤炭进行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质评价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煤质评价工作,对煤炭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质评价结果,对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煤炭质量。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煤质评价结果及时向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煤矿煤质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煤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质档案,记录煤炭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质监管,对煤炭的采样、贮存、运输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矿煤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与煤炭质量有关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四条煤矿煤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煤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煤矿煤质监督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煤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煤质检测与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炭质量不合格的煤矿进行处罚,包括停产整顿、罚款等措施。

第六章煤矿煤质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煤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煤矿煤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制定煤矿煤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报告上级。

第三十条煤矿煤质检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组织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检测工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一条煤矿煤质评价负责人应当组织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煤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煤矿煤质检测实验室应当持续改进检测方法和技术,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推动煤矿煤质管理的科技创新。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煤炭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低碳经济发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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