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南宁市气象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2013)

南宁市气象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2013)各县(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总结档案法治实践经验,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加强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档案管理行政机关纪律,规范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维护档案管理秩序,有效预防和惩处档案工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档案资源完整与安全,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规定》的浓厚氛围市局要将“30号令”列入单位年度学习内容,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讨论。
各县局、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努力为贯彻落实《规定》创造良好环境。
一方面,要把对《规定》的学习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学习计划,层层召开会议逐条进行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传达到个人。
各单位领导干部和档案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做出表率。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单位电子屏滚动播发、出版宣传版报、发布手机短信、网站等多种形式,面向干部职工广泛宣传《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积极营造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三、认真对照检查,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对照《规定》,认真研究和查找我局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环保及交通运输部门能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对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环保及交通运输部门能否依据⼤⽓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对施⼯单位⾏政处罚《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施⼯单位有相关违法违规⾏为的,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特咨询,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是否能够依据第115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施⼯单位予以处罚?主要意见《⼤⽓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款对防治扬尘的有关职责部门作了规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交通运输、国⼟资源等有关部门,因此《⼤⽓污染防治法》第⼀百⼀⼗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可以理解为是⽂字上的简化,⽽⾮仅授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政执法权⼒。
同时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有执法的权⼒。
但是需要注意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款中明确,“应当根据本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作”。
即市容环境卫⽣、交通运输、国⼟资源等有关部门⾏使第⼀百⼀⼗五条中的⾏政处罚职能,需要以本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为前提。
结合《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六⼗⼆条规定,该条款系对《⼤⽓污染防治法》第⼀百⼀⼗五条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情形进⾏了细化,内容基本覆盖和重合。
同时《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三条第⼀款规定,⽣产预拌混凝⼟、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整治”。
即涉及到《⼤⽓污染防治法》第⼀百⼀⼗五条的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情形出现时,《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仅授权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政处罚权。
同时能够对⽐的是,《⼤⽓污染防治法》第⼀百⼀⼗六条和《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四条均是关于对装卸和运输易产⽣粉尘作业要求的规定,《⼤⽓污染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政处罚权,《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分别⾏使⾏政处罚权,也进⼀步说明了《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对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装卸和运输易产⽣粉尘作业的领域⾏使⾏政处罚权的部门进⾏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王文君诈骗案(遂公()行罚决字[2021]00397号)
![王文君诈骗案(遂公()行罚决字[2021]003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be3651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84.png)
王文君诈骗案(遂公()行罚决字[2021]0039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遂公()行罚决字[2021]00397号【处罚日期】2021.05.1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行动侦察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遂昌县【处罚对象】王文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1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王文君为从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中获取不法利益,同大柘镇柘溪上村村委会签订虚假的435亩茶山承包合同,后王文君用上述虚假合同投保400亩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
2019年6月,王文君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骗取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理赔款21200元。
2019年7月,王文君因害怕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主动退还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骗取的保险理赔款21200元。
王文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诈骗,属情节较重,应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文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遂昌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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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气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本

气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的气象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更新等。
第三条气象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气象业务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目标、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经单位内部审核后,报上级气象部门审批。
上级气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单位内部审核后,报上级气象部门审批。
上级气象部门应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批准后,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经单位内部审核后,报上级气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定期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应报上级气象部门审批。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投运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项目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自检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向上级气象部门申请验收。
上级气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办理项目投运手续,确保项目顺利投入运行。
气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气象信息安全和气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业务单位以及气象信息使用者,涉及气象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公开等环节。
第三条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科学规划,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气象信息安全;(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提高社会参与。
第二章气象信息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气象信息安全工作,制定气象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划,组织重大气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条省级气象局设立气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安全工作,落实国家气象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划,组织重大气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第六条市县级气象局设立气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上级气象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划。
第七条气象业务单位应当设立气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气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安全培训、宣传和教育工作;(三)监督、检查气象信息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四)发现、报告和处置气象信息安全事件;(五)参与气象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信息安全组织架构;(二)气象信息安全责任体系;(三)气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四)气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处置制度;(五)气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气象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气象信息安全责任体系应当明确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业务单位以及气象信息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包括:(一)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二)气象业务单位负责本单位气象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三)气象信息使用者应当遵守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所使用气象信息的安全。
重庆市气象条例

重庆市气象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以及气象科技成果的使用和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本市其它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支持气象科技教育的发展,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一)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辅助气象通信系统和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立的气象科技服务体系;(三)为城市规划、人民生活建立的城市环境气象服务系统;(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防雷避雷等气象防灾减灾系统;(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场地、仪器、设施、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
在国家规定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其它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应征得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重庆、青海等省(市)气象局:现将《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总体要求,本着先试先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
执法能力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重要手段。
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局监督、市局为主、县局配合,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
当前,气象事业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不断壮大公共气象服务和强化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需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气象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围绕《气象法》的贯彻实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明显加强,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逐步建立,气象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着许多不适应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些执法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气象部门的许多社会管理职能无法落到实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由于受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制约,目前行政执法的趋利性比较突出,与部门利益关系紧密的法律制度执行力度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等;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以及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自由裁量畸轻畸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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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气象是天气、气候的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研究,其对人类生产
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对于气象数据、预报等信息的保密、发
布和准确性管理,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维护国
家气象信息的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要,中
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多项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构成违法行为
1、泄露气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35条规定:“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
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撤职、辞退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
2、发布虚假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虚假事实,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事实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3条规定:“气象服务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服务中,不得虚假预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气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气象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限制从事气象服务相关业务的处分。
”
3、私自使用气象雷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41条规定:“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或者私自使用气象雷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
1、泄露气象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书面谈话告诫。
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给予撤职、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如果所泄露的气象数据已经涉及到犯罪活动,则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2、发布虚假预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发布虚假预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预报的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3条的规定,气象服务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服务中,不得虚假预报,如果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发布虚假预报,则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则可以吊销气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气象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限制从事气象服务相关业务。
3、私自使用气象雷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41条规定,未经批准,禁
止使用或者私自使用气象雷达,如果发现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气
象雷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何加强行政监管
为了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管理,需要对气象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指导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执法。
同时,对于广大公民和企业,也
要加强气象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于气象法规的认知度和依从性。
此外,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气象法规和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职
责和权力范围,提高执法的专业性和效率。
加强气象信息的保护,除了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外,还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在气象信息
共享的同时,保障机密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对于违反气象管理法规的行为,需要及时的行政处罚。
通过行
政处罚的手段,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提高公众对于法
律的敬畏和依从性。
同时,也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让公众认识到气象管理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气象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