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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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保最低标准

重庆社保最低标准

重庆社保最低标准重庆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的缴费基数,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重庆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首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呢?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423元。

这意味着,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4423元,这是参保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最低标准。

其次,重庆市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423元,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相同。

这意味着,参加重庆市失业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也不得低于4423元,这是参保人员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的最低标准。

再次,重庆市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423元,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参加重庆市工伤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也不得低于4423元,这是参保人员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最低标准。

最后,重庆市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423元,与其他三项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一致。

这意味着,参加重庆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也不得低于4423元,这是参保人员在缴纳生育保险费时的最低标准。

综上所述,重庆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的具体规定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4423元。

这些最低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本标准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制,2011年批准发布,2012正式实施,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顶层的基础标准,立足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方法和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险领域首批发布实施的标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社保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正在建立,综合柜员制、自助服务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鲜活经验不断涌现。

社会保险服务在服务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经验和思路,原有的标准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现今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各类公共服务类相关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人社部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号2009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0次党组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关系国运民生,社会高度关注,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考虑到机构改革等因素,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定于2月份适时召开,为及时指导各地做好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部党组决定先予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全力稳定就业局势,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

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 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 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 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 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 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 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 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 遇与企业脱钩。 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 (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二)出台了7个规章 (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
项目类型
文号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部令13 13号 部令13号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2 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2.1 公司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员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报批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负责管理。

2.2 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和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额的申报、核定。

2.3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2.3.1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依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于每月3日前携工资表到人力资源部核定。

2.3.2 由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企业、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将所有保险费交至公司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上述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

2.3.3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2.4 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2.4.1 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4.2 新进入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公司不予接收。

2.4.3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参保、续保手续。

2.4.4 员工死亡,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

2.5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2.5.1 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

2.5.2 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

2.6 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解决。

社会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方案(最新)

社会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方案(最新)

社会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的征缴清欠力度,在全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重点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情况进行扩面宣传、稽核清欠,规范企业依法缴费行为,保障基金平稳运行,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确保市下达的社会保险征缴和清欠任务全面完成、退休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企业参保责任,规范企业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工作,努力实现社保基金的良性循环,努力完成全区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切实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工作目标任务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宣传稽核力度,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营造强势推进的浓厚氛围;检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数、工资及缴费等情况;清理并追缴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完成扩面清欠任务指标;落实联动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清欠与扩面征缴对象(一)清欠征缴对象已参保但欠费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它欠费企业。

(二)扩面征缴对象未参保缴费的我区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重点是:1.餐饮业、商业超市和其他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2.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3.工业园区民营、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4.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5.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6.有聘用临时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四、具体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社会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总工会、区中小企业局、区广电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安监局、区服务业办公室、区商业总公司、区供销社、区粮食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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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六条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地税顺序号;(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七条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八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九条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

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第一节参保人员增加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参保人员减少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参保人员退休第十七条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第三章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第一节工资总额申报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8)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9)。

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

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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