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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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九条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锡财行13号附件1

锡财行13号附件1

附件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无锡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不含江阴市、宜兴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无锡市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无锡市财政局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无锡市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国内出差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做好出差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可选择购买。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行〔2007〕56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坐卧铺、乘坐软座或硬座的,均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乘坐硬座而另一段乘坐卧铺的,如乘坐硬座的路段达到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条件的,可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三)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通票,其间必须中转而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卧铺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的路段,则不予补助。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通讯费和城内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市直机关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要点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火车硬席、动车(高铁)二等座、汽车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卧铺票。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章住宿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标准的2倍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出差人员回学校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理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没有出差地合法票据的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15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缴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第三十二条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三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7〕932号同时废止;其他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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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篇1: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驻地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六)转嫁差旅费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到市外或市内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泰安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发布的《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2.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篇2: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波宁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根据波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波宁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2008]10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波宁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波宁大市范围内)、市外(波宁大市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培训进修、教研会议、学校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讲学(不包括对方单位邀请的讲学)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3.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为:火车,按实报销(除软卧。

乘坐高铁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轮船,三等舱位;飞机,经济舱位(乘坐飞机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除出租车)。

4.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为150元/天,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

单人因公务活动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其他项目出差不享受2倍报销)。

出差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付50%。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实行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大市外50元,大市内20元,城区内出差无伙食补助。

6.教职工出差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和讲学,事先要询问是否有会务费,经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参加。

报销了会务费、培训费和享受讲学补贴等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7.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在职在编的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出波宁大市范围出车补贴为50元/天,波宁大市范围内出车补贴为20元/天,城区内出车无补贴。

8.教职工双休日带学生外出活动,另行享受校内加班补贴。

(见《波宁第四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关细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0.本规定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波宁四中校长室篇3:小学差旅费报销程序设建小学差旅费报销程序一、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上级财务部门规定报销,凡不符合上级要求的经费自负。

二、差旅费标准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汽车、火车,若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飞机,先填好审批表,经校长特别批准,方可乘飞机出差。

2、出租车费标准:每次出差最高报60元。

3、住宿费标准:(1)每人每天180元内,不分省内外,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2)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独住宿的超过部分自负。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3)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4、餐费补贴标准:(1)出差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区内没有补贴,市内各县每人每天30元,市外每人每天50元;当天在车上过的,每人每天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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