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3.5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3.5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48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2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第十四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条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

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第三十条各级工会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第三十一条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裁决机关申请复议,原裁决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经复议维持原裁决的,如企业不执行裁决,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体罚、殴打、拘禁或者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劳动者的投诉、报告不依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精)

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优化公司的薪酬结构, 规范员工工资管理, 强化工资分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控制运营中的人工成本, 稳定劳动关系,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 3、严格执行地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劳动法》有关薪酬及职工福利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原则 1、按照“适才适岗、适岗适薪、有效激励、效益取酬、分配机制” ,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挂钩。 2、以岗位的责任、技能、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岗位价值等劳动要素为依据,确定相关岗位工资原则。 3、坚持岗位工作与岗位绩效考核目标相结合原则, 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4、实行人员工资月薪制、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三、工资结构 1、月薪资工资模式: 月工资总额 =基础工资 +岗位津贴 +技术津贴 +加班费 +全勤奖 +绩效奖金 +奖惩 +扣款项 +扣税项 2、基础工资

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3、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的核定: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津贴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岗位津贴数额,经一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2岗位津贴变更: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津贴变更从岗位变动后的下个月起调整。 4、技术与组织津贴: (1根据岗位的技术含量、管理人员本身的经验、岗位专业技能熟练程度与组织活动能力确定。 (2公司的管理技术岗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员等可享受技术津贴。 5、加班费: (1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2因工程需求经项目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加班加点, 可按加班当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为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 休息日为 200%; 国定节假日为 300%。 6、全勤奖 (1以每月出勤记录计算, 出勤满当月实际工作时间的享受 200元的全勤奖。 (2月内请假、迟到、早退一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全勤奖。 (3月内旷工一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季度全勤奖。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9635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次数: 发行版本:页码:1/8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山东德信建设集团中海国际社区项目部 编制人: 编制日期:

一、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的签订 所有入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劳务公司、劳务工人本人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文本统一,留存工程项目部备查。 二、实名登记制度和用工档案 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实行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形成“项目部劳务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留有个人亲笔签名,以备发放工资时核对签字。建立“劳务作业人员用工档案”,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劳务用工合同书、用工档案三者须对应一致。 三、工程量确认验收及上报 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队伍对每个作业人员的工程量进行及时的验收确认,对当时做出的奖罚必须经个人核实确认,对出现中途退场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由工人个人签字确认退场前发生的工程量。以上两项均须报项目部备案,避免因工程量多少形成误解和纠纷,并以此为基础汇总成本月由发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当月上报分包结算资料。每月27日前,项目部根据劳务队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形成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上报公司财务处,该资料须加盖分包方公章并有项目经理、劳务队伍负责人、工人个人签字认可。 四、工资发放

农民工的工资要发放到个人手中,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放项目部备查。并且在工资发放时必须提供以下依据到公司财务处方可发放,缺一不可,分别是: ①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②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 ③农民工花名册(须有个人签字) ④审批后的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 ⑤用农民工身份证办理的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该卡的办理由财务部门根据花名册和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办理,用于工资发放)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薪资管理规定新编完整版

薪资管理规定新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日常薪资管理和新进员工的定岗定薪,使员工收入反映出技能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及员工的个人价值,使员工的调薪晋升有据可依,本着公平、合理、激励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岗位员工。 第二章薪资结构 薪酬架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绩效奖金+工龄工资+全勤奖金+各项津贴 -缺勤-社医保-个税。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有员工统一标准,参照福州市官方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二、职务津贴: 根据学历、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三、绩效奖金: 3、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 确立; 3、2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 系 四、工龄工资: 4、1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4、2工龄工资100元/月,上不封顶,于工作每满一年后的下一个考勤月开始计发; 4、3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十个月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五、全勤奖金: 根据公司考勤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未出现忘卡、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可享受满勤奖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六、各项津贴: (1)包括有交通补贴、高温补贴、通讯补贴、开标津贴等; (2)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三章入职定薪 本着“因事定岗”、“因岗定薪”的原则,公司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员工工资进行定级。岗位工资等级分为5级(A/B/C/D/E)。详见《岗位工资等级明细表》。 一、普通招聘定级 试用期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工作经验对应不同的等级标准; 试用期满经考评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根据所担任岗位的等级薪资标准执行。 二、特聘定级 聘用有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特定岗位人员,特殊定级; 以年薪计酬的,每月按年薪分摊月份的80﹪支付。 特殊条件以补充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并需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第四章薪资调整 薪资调整分为普调、技术晋升、管理晋升。 一、普调 指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或社会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等外部因素有较大变化时进行的薪资水平的调整; 指公司发展战略变化及公司整体效益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进行的薪资水平或薪资结构的调整,调整幅度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决定。 二、技术晋升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晋级一次,至入职算起,需满1年后方能参与晋级,经考核合格后进行薪资调整。详见《岗位工资等级明细表》; 、入职满一年,按该员工综合素质,经考核、评估后由部门推荐呈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晋升指标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由总经理批示。 三、管理晋升 、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当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公司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后择优推荐,报董事长批示;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下属的广州分公司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一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拟对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市场发货淡季时期安排员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安排集中休假1—30天,并安排员工轮流进行轮休。 二、市场发货旺季时期安排员工每星期3—31小时加班,以满足我公司正常取派送任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为配合公司业务特点与经营需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特订本办法,本办法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为实施对象。 二、员工的休息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情况下交由各部门主管经理依据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并于每月10日前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勤。 三、休息日计算方式: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计算方式: 加班小时数/8小时=轮休天数(注:统一按8小时=1天计算) 2、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双休假日。 3、在安排休息计划时,务必保证每位员工每周不得少于1天。 4、员工每月应休未休的调休天数,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安排休假。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四、休息时间计算方式

1、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8:30-17:30,其中中午休息时间为 1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 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3、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加班工作时间实行每天累计计算,加班1小时,则可于当月任一工作日享受调休1小时或在提前告知部门主管情况下于次日推 迟1小时上班,依此类推。若存在有现场活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员工需 要视工作安排,配合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 4、员工选择此方式休息的,应休未休的时间,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 按8小时=1天的标准安排休假。 五、员工可按以上第三条与第四条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休息方式,休息方式一 旦选定不可随时更改,如需更改则要得到总经理签字确认,并至人事行政部登记 备案。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遇到出差等无法正常考勤的特殊情况,均按8小时计算工作时间。 考勤管理制度及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公司根据不同性质岗位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包括标准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 小时。其他工作制以排班表等公司规定为准。 二、考勤管理 (一)干部、员工上下班实行开会点名制(早会点名记录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出勤及核发工资的依据。凡出差、请假、休假需填写请休假条提前按公司流程审批报备,如确有急事无法提前报备必须事后一日内由单位经理以上领导签字认可并注明原因。完成全月考勤登记后,月底由单位干部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本月考勤,并按公司流程报备公司人资部核发工资。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薪酬发放程序和操作流程,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作用,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 2、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 四、工资结构 1、员工工资由岗位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销售提成四部分组成。 2、岗位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职业资历、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这部分工资是员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时才予以发放。 3、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技能、态度综合表现及公司对员工的各项指标考核后予以发放。

4、福利津贴包括:伙食、通讯、交通、差旅等其它补贴,是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 5、销售提成是公司根据每月的经营效益给予员工的激励金; 五、扣除项目 1、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保险类费用。 2、扣除公司内部考勤制度中违规项和扣款(含借款、罚款等)。 六、工资内容 1、每月10号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 2、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周期。月平均工作日为26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即: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6; 3、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应发工资=岗位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销售提成 3、行政人事部于每月5号前将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资料,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4、财务部会计负责公司人员工资的造册,于每月8号前交予总经理审批。 5、总经理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9号将工资表送交出

广州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广州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为建立科学的企业劳动工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工资管理的激励效果,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资管理制度》。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工资是劳动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物质利益回报,理想的工资制度不仅有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而且能在合理控制人力成本的基础上激励员工取得良好的绩效,同时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条???????? 工资设置的原则是: ??????????? 公平原则:工资水平要反映岗位之间的差别,体现员工个人努力的成果,与公司的整体发展保持一致,并对核算、调整等程序进行公开; ??????????? 安定原则:工资水平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到保障生活、对应职务、反映能力、兼顾资历的作用; ??????????? 激励原则:工资体系应通过区分劳动差别、绩效差别确定报酬差别,体现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以及多劳多得的宗旨。??????????? 合理原则:工资制度应该使每个人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发挥都达到极限,要确保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 第三条???????? 公司的企管部是工资核算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执行年薪制的除外)。 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资总额的制定 第五条???????? 公司在每年年底的财务预算中须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工资总额列出,作为专款专用。公司的年度工资计划可以在年中进行一次调整。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月度完成计划情况,核算可供分配的工资总额;月度考核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季度考核。 第七条???????? 计划工资标准的确定: (1)???????? 计划工资的标准按照定为___元/吨;工资附加费为____元/吨; (2)???????? 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调整,其调整周期不短于一年。 (3)???????? 计划工资总额按照预计的销售量确定。

某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唐集团公司系统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包括企业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起薪时间的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七条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月内周数、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计薪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为每月10日支付基本工资,20日支付绩效工资,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提前或推后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工资收入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等,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时间备查。 第十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工资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和现行社会市场等因素确定的,绩效工资含福利补贴、奖金、社保补贴、加班工资。 1、福利补贴:根据公司的效益来执行,福利补贴含员工平时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嘉奖,长途出差餐费补助等。 2、奖金:根据公司奖金制度执行。 3、社保补贴:对进单位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自己要求不购买的,公司按实进行补贴。 4、加班工资:根据公司批准的员工实际加班计算,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节假日加班正常加班每人每班次按50元计算(含星期六、日),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照3倍计算,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办公室拟定交至财务部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发放。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废品扣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等。 三.处罚条例 第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对员工有意多报加班或多领工资的,公司将要求退回多做工资并视情节处以多发工资的3倍罚款。 四.工资系列 第八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五. 薪级调整 第九条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市场环境,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确立、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或根据调动、晋升批复内容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六. 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 1、综合管理部主任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上月1日至30日的考勤纪录和其它与工资相关的纪录,如加班、无薪假期、扣除额等,为工资发放做准备。所有部门必须使用正确的符号来记录每月考勤纪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基数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发文日期】2016-06-27 【实施时间】201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薪酬管理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长沙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汽车线束生产基地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 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 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 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

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内或者现金支付给民工。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由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效。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波特尼项目部

工资支付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致:(招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在以往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单位、建筑师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特些证明。 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本公司有关的职务工资的制定、计算、发放均依照本章各节的规定加以办理。第二条本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进行工作评价的单位,或以部门 主管人员为主体对所属员工工作加以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公平合理的工资给付的有力依据。第三条有关的工资政策或工资计划应使每位员工都知道,工资差别应能 反映各级工作的难为程度和责任轻重差别,借以鼓励员工承提较重大的工作。 二、工资等级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的工资津贴体系如下: 1、工资 2、津贴 (1)职务补贴 (2)技术津贴、交通津贴 (3)伙食津贴、勤务津贴 (4)加班津贴、全勤津贴 (5)其他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津贴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各级职工的基本工资按附表的标准进行核定,工资等级表中的工资标准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二、职务补贴:对担任主管职务或职责繁重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所担任职务发给职务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三、技术津贴:对于担任技术职务或对技术上有贡献人员,可酌情发给技术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四、交通津贴:住宿地点距公司办公所在地两公里以上有证明者(部门一般职员以上级)以每日发给一元以内的交通津贴为原则,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五、茶水津贴:担任外销工作的人员,每年逢六到目间,每月发给茶水津贴100元。 六、伙食津贴:主管以上级每月300元,普通职员每月200元,普工150元。 七、勤务津贴:平时认真且工作繁多者,可酌情发给勤务津贴,其发给标准由各级主管人员核报,但其数额不超过其本人50%的基准工作为限。 八、全勤津贴:对每月除公司规定休假日外,没有请过假的职工,可发给全勤奖金90元。第三节工资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