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事故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环保事故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环保事故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环保事故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一、重庆市某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组发现重庆某环保公司存档的部分原始监测数据档案记录涉嫌弄虚作假行为,为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指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进行了立案查处。

2019年3月,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处室、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对该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受某县水务局委托,于2018年5月22日和23日对当地26个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及其原始档案记录、相关采样、接样和分析人员陈述及调取的其租用车辆高速公路记录,该公司相关监测行为及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经集体审议,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对其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还将该公司的违法情况向负责其资质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进

行了通报。

二、四川省西昌市某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19年3月,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视频监控值守人员调取西昌市某公司纸板厂视频时发现,3月1日以来,该厂每天夜间排放含有大量泡沫的污水,但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值在45mg/L-50mg/L之间小幅波动、氨氮恒定为2.5mg/L。经分析,该企业涉嫌夜间偷排高浓度废水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3月13日20时许,执法人员对该厂开展针对性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厂总排口COD、氨氮、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软管插在人为放置的塑料瓶中,干扰仪器正常采样。同时,还存在将清水注入沉淀池,稀释外排废水的行为。经对总排口出水采样监测,该厂外排废水COD超标6.52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进一步调查,该案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是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其对替代样做了精心伪装,用试剂瓶盛装替代样并贴上试剂标签,从外观和数据上看均与正常设备一致,造假手法隐蔽,查处难度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8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拟对该公司环保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人员提起公诉。

三、江苏省某环保科技公司向常州锡溧漕河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

2018年10月起,江苏省常州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及锡溧漕河分庄桥、东尖桥和漕桥河漕桥、百渎港等断面总磷指标出现11次异常波动。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及沿线乡镇,成立多个排查组,在相关河道沿线500米范围内,采用无人机空中巡查、船艇水上排查和陆地沿线排查“水陆空”并行、昼夜结合的方式展开全方位、拉网式的立体排查,并多次与公安、水利、海事部门分析研判,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挂图作战”,运用无人机对锡溧漕河及两侧沿岸500米范围进行全程拍摄,获取相关排污口、支流支浜及河道水质成像数据,精准编制河道水系、污染物状况分布图。无人机共起飞80多架次,航拍图片5200张,制作图像面积达15平方千米。同时,执法人员分成9组,对武宜运河沿线、锡溧漕河沿线、京杭大运河沿线500米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支流、支浜、池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展开拉网式全面排查,共排查支流支浜96条,沿线排污单位268家。常州市环境监测机构加密布点手工监测,共采集样品1260多个,对主要支流、支浜、断面进行连续反复采样,并将检测设备、仪器等搬至现场,设立临时实验室,做到即采即测。在锡溧漕河天井桥、蒋庄大桥、华渡桥和西杨墅桥新建4座总磷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已建的安桥、东尖、戴溪、分庄和钟溪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构成严密的水质监测网络。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查情况和多轮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了总磷异常波动的疑点和规律,初步判断为船只倾倒污染物所致。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的排查情况及初步判定结论,将该环境污染案件以线索形式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常州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并运用多种技侦手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3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在南通市、无锡市惠山区、宜兴市对9名涉案人员实施了抓捕。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2017-2018年期间先后将1.5万余吨废酸交给朱某,并支付朱某500余万元,由朱某和房某驾驶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货船,将废酸(属危险废物)运至常州市武进区河道,采取循环泵边稀释边排放的方式进行非法偷排,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目前,该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以及朱某、房某等人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张某等人跨区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9年1月30日17时许,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公安“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报,在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附近发现疑似偷倒大量油漆桶。接报后,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启动“生态环境+公检法”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调查、同时取证、同时分析”。鉴于案情较为复杂,同时涉及跨区域执法取证等问题,临安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公安机关采取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锁定涉案企业和人员,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传唤相关涉案人员。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案情,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及时批捕、起诉,提高办案效率,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张某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装运至杭州市临安区进行倾倒,并从中获利。临安分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环评审批资料,认定涉案废油漆桶、废油漆渣为危险废物。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油漆渣污染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被污染土壤中特征因子超标,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涉案危险废物和被污染土壤共计34余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有7名当事人被依法批捕。

五、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某土炼油加工点污染环境案

2018年9月5日,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接到举报线索,内坑镇加塘村有人在山上开设土炼油加工点。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在树林隐蔽处发现一处建筑,围墙内有加热炉、储油罐等设施,执法人员当即联系晋江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由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派员联合开展调查。

经查,该处建筑系内坑镇加塘村陈某土炼油加工点,无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废机油残渣水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旁废弃水井。经检测,该加工点外排废水COD、氨氮、总铬、锌浓度均超标,其中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13.16倍。为防控环境风险,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加工点储存的19.02吨废机油妥善转移处置。鉴于该加工点废水直排废弃水井,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同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相关证据移送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清了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向晋江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0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10.66万元。

六、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某单位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案

2018年12月18日下午,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执法人员对民勤县某单位污水处理厂开展检查时,通过调阅该厂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018年12月7-18日期间,总排口氨氮、总氮浓度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Ⅰ中一级B排放标准(2项指标均连续超标12天),遂决定立案查处。当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将相关违法情况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通过系统计算确定罚款金额为39.71万元。2019年1月3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复查发现,该厂总排口仍存在超标排放氨氮、总氮等水污染物的行为,决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635.36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积极协助该厂认真查找超标原因,督促其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了解到该单位污水处

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正在实施中,立即缴纳罚款确实存在资金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该单位延期缴纳罚款,并向其送达了《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019年2月22日,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化工安全与环保案例

《化工安全与环保》课程期末考核 任课教师:林俊杰 院系: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班级:2011级化工1班学号:4107姓名:董浩月 案例1 2004年,某制药厂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某车间的液氨、甲苯等化工原料泄露遇高温而引发爆炸。 案例分析: 液氨:熔点—c,沸点—C,自燃点C,蒸气密度,蒸气压(C)。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16?25 %(最易引燃浓度17 %)。液氨会侵蚀某些塑料制品、橡胶和涂层。遇热、明火,难以点燃而危险性较低;但氨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上述浓度范围遇明火会燃烧和爆炸,如有油类或其它可燃性物质存在,则危险性更高。与硫酸或其它强无机酸反应放热,混合物可达到沸腾。 甲苯:熔点「C):;沸点(C):;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kPa): (30C);燃烧热(kJ/mol):;临界温度(C):;临界压力(MPa):。闪点(C ):4;爆炸上 限%(V/V):;弓I燃温度(C ):535;爆炸下限%(V/V):。 爆炸是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在此过程中,空间内的物质以极快的速度把其内部所含有的能量释放出来,转变成机械功、光和热等能 量形态。所以一旦失控,发生爆炸事故,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爆炸发生破坏作用的根本原因是构成爆炸的体系内存有高压气体或在爆炸瞬间生成的高温

高压气体。爆炸体系和它周围的介质之间发生急剧的压力突变是爆炸的最重要特征,这种压力差的急剧变化是产生爆炸破坏作用的直接原因。爆炸必须具备的 三个条件: 1)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氢气,乙炔,甲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助燃物:空气、氧气等 3)点火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爆炸事故,是指由于人为、环境或管理等原因,物质发生急剧的物理、化学变化,瞬间释放出大量能量,并伴有强烈的冲击波、高温高压和地震效应等,造成财产损失、物体破坏或人身伤亡等的事故。分为物理爆炸事故和化学爆炸事故。 防止爆炸伤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思想上对于爆炸事故的性质、危害应当随时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引起高度的警觉。 (二)加强对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储存的管理,做好实验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三)参加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步骤,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顺利完成实验。 (四)在与爆炸物品接触时,要做到七防”:防止可燃气体粉尘与空气混合,防止明火,防止磨擦和撞击,防止电火花,防止静电放电,防止雷击,防止化学反应。事故对策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

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

13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 1、某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空调设备案 2005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甲公司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照片。根据国家局2005年第84号公告,空调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05年5月23日结束,已经列入查处范围。而该公司无法提供空调设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管理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生产厂长张某和销售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上述三人都承认该公司自2004年3月份就开始从事空调设备的生产,期间与10多家单位及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执法人员提取了生产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根据调查笔录终当事人的陈述和生产纪录,该公司从2005年5月23日至今已生产销售风冷式涡旋型热泵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空调机组(风量<2500m3/小时)等各类空调设备300台,涉案货值为80万元,违法所得9万元,其中: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5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2005年9月1日至检查之日止,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30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 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将该案提交局案审会进行审理。案审会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并无分歧,但是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恰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施行。在此条例实施以前的无证生产行为,根据2003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14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国内外环境安全事故案例

国内外环境安全事故案例 1.温州某电化液氯钢瓶爆炸事故 1979年9月7日,浙江省某电化液氯工段液氯钢瓶爆炸。该工段414㎡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施、管线全部摧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以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的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距离较近,爆炸后扩散的10.2吨氯气波及7.53k㎡,事故导致779人氯气中毒,5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0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温州市某药物化工厂(简称药化厂,该厂液化石蜡工段 是以液化石蜡和液氯为原料生产氯化石蜡)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药化厂该工段生产设备简陋,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 2)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对欲充装的钢瓶检查和清理,就进 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粉碎性爆炸,并导致一连串钢瓶爆炸。 2.南京助剂厂超压爆炸事故 1988年10月22日,南京助剂厂防老剂DBH车间酒精蒸馏釜因超压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酒精蒸馏是防老剂DBH生产的附属岗位,其作用是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酒精(主要是水、酒精和少量氯化苄的混合物)回收,再用于生产。基本工艺过程为:将母液(废酒精)置于常压酒精蒸馏釜中,开启蒸汽升温,并将冷凝塔下冷却水打开。保持釜中母液处于沸腾状态。馏出的酒精蒸汽经冷凝塔凝结为液态经出料阀流出。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酒精蒸馏釜出料阀没有开启。由于出料阀未开启,酒精加热后,使常压蒸馏釜处于受压状态。当釜内蒸汽压力超过釜盖螺栓的密封力时,将釜盖冲开(可视为物理性爆炸)。大量酒精蒸汽冲出后与空气迅速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为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火花)瞬间发生化学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如下: 1)防老剂DBH扩建时,为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设计审查。存在许多事故隐患。 防老剂DBH属于甲类生产,部分电气设备(如离心机、排风扇等)不是防爆电机,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厂房系利用旧厂房,未考虑泄压等问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等。 2)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虽经过企业整顿,但仍没有健全和完善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无章可寻,有章不寻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3. 草河口某化工厂氯乙烯爆炸事故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芜湖海螺水泥补交排污费案 2007年7月3日,原国家环保局宣布32家“挂牌督办”的重污染企业中安徽海螺集团 芜湖海螺水泥“榜上有名”。其违法事实为“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未批先建;企业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两期工程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臵;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企业一直未缴排污费”。国家环保总局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缴该企业自开业以来的排污费1亿多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欠缴排污费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繁昌县环保局已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应缴的排污费也依法进行过核定、催缴,因芜湖市、繁昌县政府出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初衷,要求环保部门依帮扶为主,降低了对该厂的要求,最终导致被环保总局查处追缴,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排污费收入按比例纳入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如繁昌县环保局依法征收。本应增加县财政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收入,用于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可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将县级的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返还给该厂用于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二.山西吕梁区域限批案

2006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吕 焦化60万吨1年焦化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擅自非法生产和排污长达近3年,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均未落实,焦化废水直排三川河,后进黄河。同时,二期内过程6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基本建成,10月国家环保总局对比项目进行了通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一期工程停止试生产。2006年12月到目前完成环保设施建设;二期工程停止建设、补交环评手续。12月28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一期工程未按要求停止生产。10日鉴于中吕焦化严重违规生产和建设,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国家环保局通报决定在其完成整改前对吕梁市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对吕梁经济无异于釜底抽薪,近200个计划中的项目眼睁睁看着不能上马。此时的吕梁市相关部门不得不“壮士断腕”。重拳出击治理环境,在为期三个月的“摘帽”过程中关停取缔3190家企业。共炸毁烟囱208根,推倒焦炉2600多支,拆除炼铁高炉92座,此次限批给吕梁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财政收入减少20亿元,“千里长堤决于蚁穴”,因对所谓重点企业的“溺爱”而影响全局的发展肯定是得不偿失。 三.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它距昆明36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总蓄水量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汽车专业典型案例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建设项目典型案例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借德国模式强校企合作建现代学徒制”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典型案例 一、实施背景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得人才培养目标,推行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得高素质劳动者与中初级专门人才就是中等职业学校得办学方向与办学目标。基于这样得目标,中等职业教育承担着为社会输送技术人才得重要责任.但就是传统得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单纯以学校为主体开展中 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很多弊端,具体表现为:教学设施设备滞后企业发展需要;教师缺乏企业实践经验;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不对接;毕业生不能很好适应企业生产岗位得实际需要。上述这些弊端就是当前中等职业教育中普遍存在得问题。但就是,行业、企业中蕴藏着大量得师资与设备、设施等职业教育优势资源,如何将这些优势资源用于中职学校人才培养上呢?中职学校如何按照行业企业得用人标准培养人才呢? 根据《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计划得意见》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学校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原则,借助与中德诺浩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及与汽车修配企业得合作,并根据我校师资、设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汽修专业主要培养方向为立足菏泽面向全国市场需求得汽车维护、汽车修理等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得应用型技能人才。为此我校汽修专业借中德模式、用校企平台探索建立以项目教学为基本方法、以师傅带徒弟为主要途径得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 二、主要目标 通过背景分析与市场调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讨,确定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得专业理论知识、良好得职业道德与与技术应用能力,能在汽车维修企业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得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我们探索建立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力求在探索过程中实现以下目标。 (一)探索校企共同育人机制.完善学徒管理机制,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分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共同育人。探索建立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统筹利用好校内实训与企业学习、学校师资与企业师资,形成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得长效机制。 (二)实施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工作方案,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 (三)深化“理实一体、项目教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校企合作框架下,依据中德诺浩成熟教学模式,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与企业工岗位标准需要,共同研制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与教材、

国内外环境安全事故案例

1.某电化液氯钢瓶爆炸事故 1979年9月7日,省某电化液氯工段液氯钢瓶爆炸。该工段414㎡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设施、管线全部摧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以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的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距离较近,爆炸后扩散的10.2吨氯气波及7.53k㎡,事故导致779人氯气中毒,5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0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市某药物化工厂(简称药化厂,该厂液化石蜡工段是以 液化石蜡和液氯为原料生产氯化石蜡)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药化厂该工段生产设备简陋,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 2)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对欲充装的钢瓶检查和清理,就进 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粉碎性爆炸,并导致一连串钢瓶爆炸。 2.助剂厂超压爆炸事故 1988年10月22日,助剂厂防老剂DBH车间酒精蒸馏釜因超压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酒精蒸馏是防老剂DBH生产的附属岗位,其作用是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酒精(主要是水、酒精和少量氯化苄的混合物)回收,再用于生产。基本工艺过程为:将母液(废酒精)置于常压酒精蒸馏釜中,开启蒸汽升温,并将冷凝塔下冷却水打开。保持釜中母液处于沸腾状态。馏出的酒精蒸汽经冷凝塔凝结为液态经出料阀流出。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酒精蒸馏釜出料阀没有开启。由于出料阀未开启,酒精加热后,使常压蒸馏釜处于受压状态。当釜蒸汽压力超过釜盖螺栓的密封力时,将釜盖冲开(可视为物理性爆炸)。大量酒精蒸汽冲出后与空气迅速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为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火花)瞬间发生化学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如下: 1)防老剂DBH扩建时,为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设计审查。存在许多事故隐患。 防老剂DBH属于甲类生产,部分电气设备(如离心机、排风扇等)不是防爆电机,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厂房系利用旧厂房,未考虑泄压等问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等。 2)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虽经过企业整顿,但仍没有健全和完善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无章可寻,有章不寻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3. 草河口某化工厂氯乙烯爆炸事故

市场营销专业典型销售案例

2018级市场专业典型销售案例 销售案例(一)专业:市场营销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经济管理学院 2020年03月12 抓住xx需求 一、背景介绍 某数码产品专卖店。一家三口,男的看起来是个知识分子型的干部,啤酒肚较为明显。妻子属于贤惠的那种。小女儿。非常和谐的一家。比较理性。当时店里的客人较多,他们好像也没有特别要购买的意思,每一款机型面前,我们的同事也都给他们介绍了一番。当时店里的客人多,大家都没有特别去跟随他们。他们好像在那儿随便看看似的,也不问,事后判断可能在考虑的一些东西。-会之后他们在门口一直在看一套正在演示的日历制作系统。 二、推销过程 在考虑的一些东西。一会之后他们在门口一直在看-正在演示的日历制作系统,于是我上去充当顾问,给他们介绍该机型的特点。然后,他说,价钱太高了,买电脑在加上打印机和数码相机,钱就太多了,超出了预算。天哪,他们还真的要买电脑啊,还特别需要打印、摄影功能。还等什么,开始推销吧!于是,我告诉他,现在您购买锐翔6105A电脑,加99元获赠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加598获赠200万像索的TCL 2188数码相机。您只需付出不到5000元的价钱,您的所有需要都能满足。 客人茅塞顿开,然后就十分关心锐翔6105A到底如何。于是,我耐心地给他介绍,此处删去500字。并拿出友立的家庭相册制作光盘给他演示,他的小女儿

特别喜欢,我告诉她,我们还有一个可爱的公仔送给她。客户还表示对数码摄像机感兴趣,到货通知。我就开始推销TCL电脑了,告诉他,锐翔3210更适合您和您的家人。 您根本不需要付出那么多!选锐翔3210,更明智。然后,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各方面的对比,加上我的耐心推销,然后他被我的专业和态度所折服。后来,他说,要和我交个朋友。大概是第三天,他带他的妻子和女儿,一起过来看锐翔A电脑,我又给他介绍了一遍,多么时尚比他原先要付出的人民币要少一半,当场决定购买。然后,他的妻子说我是一个很诚实的很热情的小伙子,值得信赖。于是在她的要求下,我又多送了他一套软件。 三、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该案例成功的原因是 1、我通过观察,找到了目标客户。 2、我说服了目标客户,并成功的成交了一笔生意。 3、我不仅成交了这笔生意,而且还和客户为以后的订单埋下伏笔。 销售人员的成功是经验的不断积累,自信是成功的不断积累,抓住顾客的需求,你就可以死马当活马医。我觉得最让我高兴的也最有成就感的就是把那些已经表示不在我这儿买的客户或其条件我们根本无法满足的客户给抓住了,最后选择了我们。

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6年1-4月份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

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十大经典案例

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十大经典案件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极为迅速。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实践,不断采用新的理论和各国立法经验,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推动中国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 在制定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中,回顾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回想起了那些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仍然会感到激动和振奋,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些司法实践活生生的案例中被应用,因而成功地解决了难以解决的侵权疑难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在这些案例中,闪烁着法官的勇气和法学家的智慧的光辉。下面记录的,就是这十几年来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最为典型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真实的,只是在记叙案情时作了一些处理,使之更适合读者阅读。 一、“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 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 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张某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除此,原告为张某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张某某和张某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告以死者生前与其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合同条款而拒绝承担责任。 [点评] 这个案件是极为有影响的案例,它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的典型意义主要的是两点:第一,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在任何场合,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都要受到保护,这是宪法原则。对于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这样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免除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这个案例确立的规则后来被写进了《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一律无效。第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侵权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学理论中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持否定态度,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对立。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依据,就无法确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本案就是这样,被告的施工行为仅仅是造成了受害人的伤害结果,并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那么在致伤的行为与死亡的后果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行为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依照这个理论来确定。这个理论认为,依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一个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在实际中这种行为又确实造成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件之后,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侵权案件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就成了无可争议的了。 二、“周西城演义”历史小说侵权案?1990 入选理由:以影射方法利用创作历史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对发表侵权作品的刊物如何认定过错的案件 [案情] 原告胡某、周某、石某与被告刘某原同在某县文化馆工作。1988年11月,在该县文化系统评定中级职称过程中,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列数了刘某若干不好的表现进行人格攻击,并指责其作品格调低

环保处罚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两个月,近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 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 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 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其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日益繁荣,国力日益强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现对近些年来发生在国内的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梳理,挑选五则,总结如下: 一、案例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

重点专业护理专业典型案例

重点专业护理专业典型 案例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理实一体化,分段式教学”成就健康守护 ——亳州中药科技学校重点建设护理专业典型案例 一、实施背景 亳州中药科技学校护理专业是我校国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本专业现已向社会输送不少毕业生,由于毕业生的素质好、能力强,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但是我们在教学的过程中感觉到现有的课程体系与工作岗位能力对接不够、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有所差距、毕业生适应岗位的能力较慢、实践能力较差等。这给我们思考,要我们去改变,如何更好地实现校医对接,课程与岗位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培养技能型的专业人才。 二、主要目标 创新“理实一体化,分段式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双证的获取率与职业岗位的素养的认知、深化。改革课程体系,实施符合我校护理专业学生特点的“案例教学”、“模拟临床教学”等教学方法,拟定校医共同参与的护理专业人才“两方三段四要素”的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图1:人才培养模式 图 2: 课程 体系

三、实施过程 1、调查分析,改革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 (1)查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在校学生、老师、用人单位、毕业生以及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进行问卷调查、访谈。分析理论、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问题,社会对医护人员的要求,学生的社会适应时间,执业资格考试率等问题。 图3:行业调研 (2)改革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 经过调研,学校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对紧缺型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向、护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教学计划、实训计划等进行研讨,制定出教、学、做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为培养具有优良品行、高尚的职业道德、熟练的实用型护理技能人才,校医共同参与,拟定从学生的文化理论素养、德育素养、护理职业意识与护理专业操作技能4个方面的“两方三段四要素”综合评价标准。 (3)督促改革模式的实施 通过组织教学大赛,促使教师经常使用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将课堂生动化、形象化;同时结合省、国家级技能大赛要求,鼓励教师使用案例教学法、项目驱动法、模拟临床教学法等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并定期考核教师的教学成效,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鼓励老师们积极研究教学。 图4:教学方法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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