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

2016.09

幻灯片2

本节纲要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独创性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节作品的分类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

●【教学目的和要求】

●使学生了解“作品”的法律概念,特别是“独创性”的法律标准;不受著作权

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划分。

●【教学重点和难点】

●“独创性”的法律标准,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标准;“思想与表达”之

间的法律界限;各类作品的构成条件。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运用多媒体讲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下称《实施条例2013》)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

对作品的理解

● 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 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胸有成竹——纸面之竹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 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

第二节独创性

●独创性(originality)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

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的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

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独创性=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

一、“独创性”中的“独”

●(一)“独”的含义

●“独“: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是指智力成果是劳动者本人独立完成的,而非

抄袭的结果。

●但是并非指“首创”或“独一无二”。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8

(二)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 1.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同时同地同景拍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15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

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9

●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的独立创作(“改编维纳斯雕塑”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0

二、“独创性”中的创

●(一)对“独创性”(originality)中是否包含“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

● 1.英美法系:“额头流汗”规则——趋势?

● 2.大陆法系: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1

“额头流汗”标准

●认为:一个“作品”之所以能够视为作品并获得版权,并不是因为其体现了劳

动者的智力创造,而是它具有价值并凝聚了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哪怕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或者是非常简单的脑力劳动。

●因此,早期英美法系版权法中判断独创性的标准被形象地称为“额头流汗”标

准。但该规则已经有所转向。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2

从Walter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844713.html,ne 案到 Feist 案

●【Walter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844713.html,ne 案】

●在20世纪初发生在英国的Walter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844713.html,ne案中,一名报社记者运用速记法忠实、

准确的记录了政治家演讲的内容。另一家报社未经该名记者所在的报社的许可而刊登了该名记者所记录的内容。两家报社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发生纠纷。

●英国事实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认为:记者花费劳动和运用准确速记所记录的

文字应受版权法的保护。这实际上是承认不包含智力创造成分,而体现了独立努力、具有实际价值的劳动成果也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3

美国Feist v. Rural案

● Feist一案涉及的是电话号码本的白页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原告Rural电服务公司编辑出版了包括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名称、地

址、电话号码)和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的电话号码本。

● Feist出版公司也是电话服务公司,它的服务范围很大,其收集的电话资料包括

11个电话公司的已有资料,在没有获得Rural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的白页部分。Rural公司遂告Feist侵犯著作权。

●地区法院按照以往的辛勤收集原则判定电话号码本白页具有版权性,被告的行为

构成侵权。

●第十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4

●最高法院否定了两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认为:在电话号码本白页上的商业单位的

名称、地址及其电话号码都属于不具有版权性的事实,对于它们的收集没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因此,白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官认为:“额头出汗理论”违背了版权法的原则,版权法不保护单纯的事实和思想,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尽管很低,甚至是微量的,但必需具有。

●作品需要有:“至少的创作”(at least a minimum degree of creativity)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5

(二)“创”的含义

●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 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汉文改盲文””复印”)● 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 3 .“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其创造性也不

能过于微不足道。(“胡乱涂鸦”案)

● 4.两大法系版权法对“创”的要求是不同的。

●(“额头流汗”规则 VS“一定的创造高度”)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6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7

《春江花月夜》著作权案

● 1993年8月,作曲家徐景新编创了声乐随想曲《春江花月夜》,由此制作的音乐

电视片《春江花月夜》在央视“九州神韵”中多次播出。1996年,江苏省丹徒县的中学老师张鼎盛称徐景新创作的声乐随想曲《春江花月夜》四句歌词中的两句“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抄袭了他为古曲《春江花月夜》的填词,起诉徐景新侵犯其著作权。

●张鼎盛于1992年参加由上海广播电台等单位举办的“每周一歌征歌大赛”,为

古曲《春江花月夜》填词并获奖。歌词中有两句就是“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徐景新认为两首曲子题材相同,而且两句词都取自唐朝诗人张若虚的名作《春江花月夜》,因此雷同仅仅是巧合而已。

●法院查明,徐景新在编创声乐随想曲《春江花月夜》时,曾从上海广播电台得

到录有原告作品的录音带,而且徐景新作品的手稿原词是“江上生明月,江花点美景”,因此判决他败诉。由徐景新向张鼎盛赔偿人民币800元,并停止侵权。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8

“娃哈哈”著作权案

●原告郭石夫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刊物

上发表。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注册了“娃哈哈”图形和文字商标,并从1989年“娃哈哈”商标获准注册时起,即使用上述商标,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量发布以“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19

●原告认为,“娃哈哈”既是其歌曲作品的名称,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

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也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娃哈哈”一词既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原告对此不享有著

作权。

●问:“娃哈哈”一词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为什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0

法院裁判意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及含义作

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现行法律上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保护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定思想内容的作品。

为此,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应当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否是作者全部思想或者思想实质部分的独特表现。

●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看,“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紧缩句式。“娃哈哈”

作为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词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在于歌词中起上下句歌词的连接作用,所表现的内涵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思想的实质部分。

●因此,原告以紧缩句"娃哈哈"一词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1

授课内容著作权案

●王敏中发现《弹性理论》一书未经其同意,使用并发表了其授课口述作品以及其

与他人合著的《弹性力学引论》和《弹性力学引论习题》的有关内容。北京大学力学系组织六名教授对王敏中提供的三本学生听课笔记、《弹性力学引论》和《弹性力学引论习题》与王颖坚、刘凤丽所著《弹性理论》进行仔细核对分析,得出结论:《弹性理论》书中有许多处与王敏中的授课基本相同,而王敏中的这些授课部分在内容组织和细节安排上独具特色,和其他书籍不同。《弹性理论》中的个别错误也与王敏中在讲课过程中的板书错误相同。

●另外,《弹性理论》一书还大量使用了《弹性力学引论》和《弹性力学引论习题》

的有关内容,如《弹性理论》的习题共有135个,其中有127各抄袭自《弹性力学引论习题》。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弹性力学是一门主要以数学方法为研究手段的学科,

体现其基本原理的定理或者方程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授课中对定理的论证和内容的安排却因人而异。王敏中授课内容虽为弹性力学的基本原理,但其积多年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形成了独特的教学风格,对于基本原理的叙述和论证过程在材料组织、论证技巧以及等式排列方面体现出的个性特点,易于学生接受。这种材料的组织和等式的排列,体现了其智力创作。

●因此王敏中对弹性力学课程的讲授为著作权保护的口述作品。学生听课笔记是

王敏中授课口述作品的复制载体,较完整地反映了王敏中口述作品的内容和特色,王敏中以此主张著作权证据充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弹性理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3

课堂思考题:

●【作品案例】

● 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

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问题:被告的说法是否正确?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4

参考答案: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

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5

●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

思。

●问题:临摹的临摹画是否是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6

●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

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7

●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

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8

●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

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29

●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

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0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

●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

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1

●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

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2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

●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

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

●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3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四、官方正式文件

●五、竞技体育活动

●六、公有领域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4

一、思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9:2.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

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5

为什么不保护思想?

● 1.民主观念使然

● 2.鼓励创作需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6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要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

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7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

的影响,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统计数字、科学事实、历史事实、新闻事实等。

●如果著作权法对于历史事实也加以保护,无异于使得作为研究结果的历史事实本

身也得以保护,这与作者只能就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另外还将妨碍他人合理借鉴该历史事实进行文艺创作,也为著作权发的根本宗

旨相违背。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8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39

●(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Feist 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0

四、官方正式文件

●官方文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公有的信息资源,

国家要鼓励公众尽可能地加以复制和传播。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1

五、竞技体育活动

●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这种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

“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对竞技体育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仅是一种方法或思想,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2

六、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3

七、违禁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修订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订后: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4

第四节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计算机软件

●八、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5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但是注意文

字作品不等于文学作品。

●【实务探讨】计算机软件是“文学作品”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6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

品,诗歌或散文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虽然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口

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7

●【讨论】黄健翔的激情解说是口述作品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8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9

●(二)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指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0

●(三)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仅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

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迪斯科等。

●【思考】舞蹈作品是表演者在舞台上的表演还是舞蹈动作的设计?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1

●(四)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

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2

●(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杂技是表演艺术的一种。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

竿、走索以各种民间杂耍等,通常也把戏法、魔术、马戏、驯兽包括在内。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3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

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

美术等。

● (1)绘画指用笔、刀等工具,墨、颜料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纺织物或墙壁

等平面上,通过构图、造型和色彩等表现手段,创造可视的形象。

● (2)雕塑是指用雕、刻、塑三种方法,以各种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制作出

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通常分为雕刻和塑造。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4

(二)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

● (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 (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规定,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和立体作品

应当作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给以著作权保护。立体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5

●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实的做法是把建筑物本身作为美术

作品给以保护,而工程设计图、模型与产品设计图作为单独著作权客体给以保护。

● 2001年修法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建筑物本身是受

本法保护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与建筑模型仍然作为单独客体给以保护。

●应当指出,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那么它们就不能成

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6

优秀的建筑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7

优秀的建筑模型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8

争讼的两个建筑作品【参见下例保时捷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59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北

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

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0

●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工

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征相同或近

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1

【案例点评】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

●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

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2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

品。

●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它是建立在机械、化学、

光学等一系列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应用技术。摄影技术作为一种表现手段,可以创作出科学和艺术作品。

●在摄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创作人对光线的强弱,画面中人与物或人与人的距

离远近与位置选择,画面构成事物的取舍,感光时间的长短,背景的利用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运用,完成作品的设计创作。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3

●需要指出的是,属于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自动摄像机摄制的照片等纯复制

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因为它不是一种创作。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放在一起,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

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一类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在修改本法时,将摄影作品单独作为一项,明确其为一类受本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4

六、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

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5

●电影是一种特殊作品,它是由众多作者创作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如由小说作者、

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共同创作合成的。

●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原来规定的“电视、录像作品”修改为“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是因为以拍摄电影方式制作的那部分电视片、录像片,即如同拍摄电影那样由

诸多作者共同创作,并以拍摄电影的步骤制成的电视片、录像片和电影一样属于作品。

●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如电视台制作先进

人物报告会的电视片、录像片,电视大学制作某教授讲课的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6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摄制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其中的阶段性成果,

也不是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

●电影文学剧本以文字表述为摄制电影提供设计蓝图,它既是电影作品的基础,又

是一部可供阅读的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电影作品中摄制的每一张胶片,又是一件摄影作品。上述各个要素,都可以各自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是这些电影的成分并不是电影。

●演员的表演可以独立出来成为邻接权的保护对象。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7

●典型案例分析:《时代》杂志诉Bernard Geis Associates

●理论研究:MV的背景画面是作品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8

典型案例分析: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

●【基本事实】

●原告香港华纳唱片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

营的卡拉OK厅内以营利为目的播放《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由华纳唱片拥有著作权的MTV。原告认为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播放这三首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69

一审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 2VCD》光

盘中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根据涉案MTV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唐人街公司对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 作品制作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0

●唐人街公司未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许可,放映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涉案三首MTV作

品,侵犯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库,但其放映行为并非为个人欣赏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唐人街公司提出其放映的涉案作品来源于自案外人处购买的曲库,其不应

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1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是否包含创作,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条件。作为邻接权对象的

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景象、形象、声音进行简单、机械的录制产生的,它只是忠实地录制现存的音像,并不具有创作的成分。

●而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

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正确的,上诉人唐人街公司关于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不享有许可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2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

有;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 2VCD》光盘彩封及涉案三首MTV在播放时均有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署名,上诉人唐人街公司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三首MTV制作人的身份亦予以承认,因此可以认定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唐人街公司主张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3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

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这类设计图是因为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而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

能。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4

●地图不仅要反映客观地理现象,还要追求艺术性与可读性,特别是画面的美观和

对标准对象与方式的选择与取舍。

●地图因其在整体上符合独创性而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绝不意味着其中每

一个要素都受到保护。任何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要素,以及无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和处理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地图中反映客观事实的成分也不能受到保护。

●示意图之所以能够成为作品,也是因为它包含了绘制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取舍和艺

术成分。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5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

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对于模型作品,著作权法有关不保护事实和实用功能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只有

具有艺术成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模型才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汽车流线型外观VS汽车模型流线型外观】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6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理论研究】计算机程序为什么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7

理论研究:计算机程序为什么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理性的、科学的选择?

●抑或者强权政治的结果?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8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观点选登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79

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在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申字第47-1号】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

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置等,由

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80

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申请再审人陈建与被申请人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普公司)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1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81

●【基本案情】:

●陈建长期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完成了具有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并

于2008年4月9日在四川省版权局对设计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万普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成立,自成立起即生产销售三个主观分答题卡。

●陈建认为,万普公司生产销售的主观分答题卡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万普公司复制、销售三个主观答题卡的行

为构成对陈建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万普公司停止侵权,支付陈建律师费3000元。万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通用数表,不受著作

权法保护,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建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6-12-22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21世纪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是互联网发展的社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的复制、使用往往比纸质的“盗版”更加容易,而且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花费过高成本,这也就导致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更难处理。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二、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三、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可控性差,同时,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保护著作权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新型著作权,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我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还停留在上世纪。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列举的八类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D)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 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 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

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844713.html, 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版权是英美国家的说法,而在我国版权一般称之为著作权,这是一种作品存在即自动取得的权利。我国法律也会对著作权进行诸多的保护,那么大家知道保护版权的意义是什么吗?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意义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在实际中帮助到您。 一、保护版权的意义是什么 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

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 3、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15年的世贸谈判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中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或者说经济发展的火车头。1997年美

电子产品的著作权保护

电子作品及其著作权的保护 摘要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严重的形势。在信息技术缔造的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日益尖锐。社会公众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与资源的所有者和传播者发生了利益冲突,电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与日俱增。什么是电子作品,以及如何保护电子作品的著作权,本文对此作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电子作品著作权网络 正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人们利用网络资源愈益频繁,同时也存在着大量地侵犯电子作品著作权的现象。2001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即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著作权的行政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使得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接近了国际领先水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电子作品著作权保护还存在着许多漏洞。 要完善对电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就要了解什么电子作品及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电子作品,它仍是属于作品的范畴,它与传统作品一样应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满足的要件:第一,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即具有独创性;第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第三,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第四,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电子作品与我们所说的传统的作品又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电子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形式或者载体以及传播途径不同,电子作品主要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因此,我认为,电子作品可以这样定义:电子作品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数字化作品。 保护电子作品的著作权,毫无疑问地会涉及到电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数字化作品的性质的认识及作品的数字化是否是一项专有权利。学术界中,对于数字化作品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部分学者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其本质是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也就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在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仍然凝聚了人的创造性。另一部分学者则将作品的数字化看作是一种复制行为,近年来,国际上也开始倾向于这个观点。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作品的数字化要看其在实质上是否具有创造性,若融入了人的创造性,则可视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若没有融入任何的创造性,仅仅是简单地扫描或者文字录入,则应该视为复制行为。关于作品的数字化是否为专有权,学术界的认识比较统一,认为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但不必然独占该作品的数字化权,他人出于盈利目的将作品数字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同意。综合关于电子作品著作权的论述,我认为,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分为一下几中情形:原作者自行将作品数字化的,毫无疑问,著作权属于原作者;获得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下面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任何一项许可的缺失都会导致录音制作者侵权。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实体专辑的出版发行、广播播放、网络播放也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别,任何超出范围的使用也会导致侵权争议。 所以,在音乐著作权中,存在着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权利。而像上文中提到的《我不是药神》海报案例中,制片方主要是侵犯了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作品的著作权,相对来说涉及到的侵权对象比较简单。 著作权的类型多种多样,音乐著作权是最为复杂的权利,希望通过上面的解析能帮助你更加形象地理解什么是著作权,权利对象包括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及权利归属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简称软件著作权,又叫版权,企业或个人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源程序、游戏或者APP免被别人抄袭盗版,即便被人盗版抄袭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来看看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及其权利归属。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防范抄袭,有效抗辩,技术融资、入股,想要申报重点项目获利等等就需要做好版权登记,汇桔网是个好帮手,把控商家资质,严格筛选优质商家,提供品质服务,24小时客服在线咨询,不漏下您的每一次提问。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这个范围有几个分类,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一些文章等等,都是属于著作权,而且在网络上面流通的很多文章都是已经被授了权的,但是有个别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分类 1、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

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2、按照创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单位作品。 3、按照创作人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创作行为的顺序不同,作品可分为原作作品和再创作品。 5、按照作品创作与职务的不同关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6、按照作品创作的根据不同,作品可分为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著作

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及歌曲著作权问题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作者: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内容简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内容简介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

[资格考试]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本章考试重点、难点提示 本章的考试重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了解民间文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考试的难点在于作品的概念及受保护的条件。 历年考点分析总结 1、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单选、多选题)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称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指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要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 (2)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选择题、案例分析题,重点)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 (2)破坏民族团结;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 (4)泄露国家机密; (5)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 (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学习目标】 1、掌握作品概念和它具备的条件。 2、了解著作权法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 【自主预习】 一、填空 1、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成果。 3、作品所涉及的领域包括()领域。 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有( )、()、() 二、案例分析 1、甲乙均是摄影师。甲于某风景区拍摄风景照片一张。乙从未看到过甲的照片,但乙在同一风景地游览时,碰巧在同一拍摄地点,以同样型号的照相机、同类型的胶卷,以同样的取景等拍摄了一张照片,几乎与甲的一样,一般人难以用肉眼辨别出其中存在的微小的差异。 请问乙的照片具有独创性吗? 2、一名政治家进行了演讲,在场的近百名记者中只有一名记者用他独有的速记方法准确地记录下了演讲者所说的每一个字。 请问该记者的记录稿是否是他的作品? 【课堂探究】 1、张继刚和高金荣谁拥有《千手观音》版权? 2、作品的特点和它所具备的条件? 3、著名电影《五朵金花》的作品标题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质疑解惑】 1、张继刚和高金荣谁拥有《千手观音》版权? 2、达芬奇与西班牙画家萨尔瓦多达利的蒙娜丽莎中,后者的作品是否具有创新性?

【整理升华】 一、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巩固提高】 1.名词解释 (1)作品 (2)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4)音乐作品 (5)戏剧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时事新闻 2.单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思想 B.思想的表达 C.创作行为 D.作者的人格 (2)下列关于戏剧作品的表述错误的是()。 A.著作权法意义上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 B.著作权法意义上戏剧作品指的是我们看到的一整台戏 C.戏剧作品是一门综合艺术,融合了文学、音乐、绘画、雕塑、建筑以及舞蹈等多种艺术表现手段 D.戏剧作品包括话剧、歌剧、以及我国的地方戏曲如川剧、京剧、越剧、豫剧、黄梅戏等。 (3)建筑作品是指()。 A.建筑物本身 B.建筑设计图 C.建筑模型 D.建筑物本身和建筑设计图 (4)()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A.新闻综述 B.通过电视台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C.新闻评论D.新闻电影 3.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作品的表述错误的是()。 A.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前提条件

2014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

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2014版) 单选 1.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反映的 (5分) A A. 思想和观点 B. 内容与情节 C. 故事与叙述 D. 杜撰与虚构 2.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 (5分) A A. 制片人 B. 编剧 C. 导演 D. 摄影 3. 戏剧作品指 (5分) A A. 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B. 指话剧、歌剧、大鼓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C. 指话剧、歌剧、快书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D. 指话剧、歌剧、弹词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4. 著作权法中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 (5分) A A. 分到不同的作品种类中保护 B. 只有建筑物受保护 C. 不是都受保护

D. 只有设计图和建筑物受保护 5. 甲乙丙合作创作一首歌曲。甲欲将该作品交某音乐期刊发表,乙以该期刊发表过批评其作品的文章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5分) A A. 如果乙坚持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B. 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该作品交期刊发表 C. 在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可以不顾乙的反对将该作品交期刊发表 D. 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期刊发表 6.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是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做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做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便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 (5分) D A. 甲乙均不享有 B. 甲乙共同享有 C. 甲一人享有 D. 乙一人享有 7. 某出版社1997年4月9日收到某作家挂号邮件寄来的一部小说书稿,至同年10月9日,出版社未给任何答复。对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5分) D A. 出版社沉默应视为同意采用,该作家有权要求出版社正式签订合同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844713.html,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

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二、主体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三、客体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