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法大物权法名词解释

1.☆占有: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体素:占有的要素之一,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3.☆心素:占有的要素之一,即占有的意思。
4.☆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5.☆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6.☆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指占有人不知道爱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相反,无权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
7.☆而已占有:无权占有之一,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力,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8.☆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9.☆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和控制该物。
10.☆自主占有:指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11.☆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12.☆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13.☆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
14.☆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15.☆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
分为重复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
16.☆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况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某物。
17.☆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
18.☆占有状态的变更: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使得占有的状态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
19.☆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20.☆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房屋装修费。
21.☆奢侈费用,指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所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割双眼皮的费用。
22.☆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为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动产于不动产的划分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电视、冰箱这样子的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
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
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
例如,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物权法简答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 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 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动产交付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答:区别可从下几点进行论述:(1)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 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 登记的效力不同。
(4) 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6、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打印:1、试述物权法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③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④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
1、试述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上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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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6、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8、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
论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对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整。 主要内容:1、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A.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于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B.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C.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D.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的占领、控制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整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A.支配关系的产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B.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C.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了。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性质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表现在: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 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 1、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2、物权公示的效力。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C.折衷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 概念: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基本内容:1、我国《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具体来说:A.所谓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16条其实包含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106条。
简答: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属于行为请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