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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调研思考-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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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调研思考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调研思考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调研思考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指出,要认真研究解决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

年龄结构作为领导班子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梯次配备能够促进班子内部经验、精力等方面互补,增强整体工作效能;年龄界限作为对干部任职的基本要求之一,合理划分能够促使干部在最佳年龄施展才能,充分发挥各个年龄段干部的优势和作用。

本文结合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实践,就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提几点粗浅的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党委不断探索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合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呈现出木桶型、疙瘩型的状况。

当前,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要么上下一般粗,基本上是“木桶”形状;要么“疙瘩”式分布不均匀,年龄扎堆、年龄老化、年龄断层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我市,市级党政班子14名成员平均年龄为44岁,全部是60年代出生的,最小的39岁;554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在45岁左右的干部占二分之一,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只有44名,仅占8。

二是部分结构型干部质量不高,公认度不够。

有些按年龄杠杠硬框进领导班子的年轻干部,实践证明并不全是最优秀的,没有干出群众满意的成绩,也没有达到组织上期望的效果,以至于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党的干部政策产生了怀疑,甚至提出了质疑。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他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年龄偏大的干部工作激情提前衰退。

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上的“一刀切”,使一些年富力强、工作敬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得不退出领导岗位;相反,一些工作不思进取、敬业精神衰退、能力比较平庸的干部,因为年龄未到,还占据着领导岗位。

实际上,干部的活力、积极性跟年龄没有必然联系,干部的激情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当规定干部60岁才退出领导岗位时,他55岁都还有激情,但当规定干部50岁就要退出领导岗位时,他可能48岁时就没有激情了。

干部职务任期的制度

干部职务任期的制度

⼲部职务任期的制度2019-09-11第⼀条为了规范领导⼲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作,保持领导⼲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部队伍的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中共中央、全国⼈⼤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作部门和⼯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民法院、⼈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常委会、政府、政协的⼯作部门和⼯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领导⼲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任满⼀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部在⼀个任期内因⼯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般不得超过⼀次。

第五条领导⼲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使⽤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领导⼲部在同⼀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职务。

第七条领导⼲部担任同⼀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条所列范围内的同⼀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部个⼈情况和⼯作需要对其⼯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条民族⾃治地⽅的少数民族领导⼲部执⾏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领导⼲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个任期;任职不⾜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条选任制领导⼲部在新⼀届领导班⼦选举产⽣时,原任领导职务⾃然解除。

⼯作部门和⼯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情况研究近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其中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优化基层公务员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

本文将从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制度运行机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对基层公务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长期以来职务与职级不相匹配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职责和权力的不统一,制约了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能和形象。

因此,为了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公务员队伍,实施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势在必行。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核心是将职务与职级相对独立地设定,职务主要反映职责和工作内容,而职级主要反映工作能力和职业水平。

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合理配置职务和职级,这样既能激励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又能提高工作效果,增强队伍执行力、协作力,推动基层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二、制度运行机制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运行机制分为职务与职级设置、评定机制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

1.职务与职级设置职务的设置要根据基层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任务,科学确定不同职务的分类等级,确保职务设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职级则主要根据公务员的能力和业绩来确定,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通过职务与职级的并行设置,既能满足不同职务的需要,又能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评定机制为了保证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一套公正的评定机制。

评定机制应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业绩和能力提升情况,采取多元化的评定方式,包括考试、考核、评优等,确保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3.激励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是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作者:胡德畅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和中坚,科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推动各项工作的主要杠杆之一。

本文将以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措施为研究主题,以各个领导时期选拔干部的主流思想为线索,分析目前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党内干部选拔科学1.引言: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严格界定我们党内领导干部任职期限的制度。

科学的、规范化的任期制度体系包含一系列相关的具体制度,如选举选拔制度、任用聘用制度、监督评价制度、调配交流制度、奖惩罢免制度等。

我们党内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度主要通过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章程》直接界定党的各级组织每届任期来间接限定党内有关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

2.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理论发展历史沿革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严格界定我们党内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对他们的任职过程作出制度规定,以监督、约束、评价其任职行为的制度。

实施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在我们党内并非是一个全新事物。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对此即有所认识并付诸实践,领导职务任期制在我们党内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今后推进实施及逐步完善这种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1民主革命时期2.1.1缺乏明确任期制要求,只对各级党组织任届有明确的规定民主革命时期,由于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的限制,我们党还不能对自己的干部提出明确的任期制要求。

任期制更多地表现为对各级党组织任届的规定。

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延续了二大党章对任届时间的规定。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上,对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出了新规定,即“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应该说,这次的修正案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党的干部任期要求的党章。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
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党内干部 选拔 科学 制度建设逐步走上正轨。1 9 5 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第三十一条规定: “ 党 1 . 引言: 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严格界定我们党内 领导干部任职期限的制度。 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 。 第四十条规定: “ 党 科学的、规范化的任期制度体系包含一系列相关的具体制度,如选举选拔 次。 制度、任用聘用制度、监督评价制度、调配交流制度、奖惩罢免制度等。 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 ” 第四十三条规定: “ 省、 地、 县、 ”第四十九条规定: “ 基层党委员会、 我们党内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度主要通过各个历史时期 《 中国共产党章程》 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直接界定党的各级组织每届任期来间接限定党内有关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一年 。 ” 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保证 2 . 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理论发展历史沿革 党 内的民主化进程和干部 队 伍 的稳定发挥 了重要作用 。 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严格界定我们党内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 对 2 . 2 . 2文革时期,党内民主制度破坏 然而,1 9 6 6年开始的 “ 文化大革命” ,把已经比较健全的党内民主制 他们的任职过程作出制度规定,以监督、约束、评价其任职行为的制度。 其中包括正常的任期制度。 两个党章只是笼统地规定: “ 党的 实施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在我们党内并非是一个全新事物。早在民主革命 度破坏殆尽, 时期,我们党对此即有所认识并付诸实践,领导职务任期制在我们党内 经 全国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 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今后推进实施及逐步完善这种制 “ 党的地方县以上、 人民解放军团以 上的代表大会, 每三年举行一次” 。 “ 党 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的基层组织, 每年改选一次。 ” 这种简化,无疑是 “ 文革” 期间党内民主制 2 . 1 民主革命时期 度惨遭破坏的真实写照。 2 . 1 . 1 缺乏明确任期制要求,只对各级党组织任届有明确的规定 在“ 文革” 结束后到改革开放政策确定的过渡时期, 中共十一大于 1 9 7 7 民主革命时期,由于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的限制,我们党还不能对自 年8 月1 8日召开。 会议通过的 《 中国共产党章程》由于受到 “ 两个凡是” 己的干部提出明确的任期制要求。任期制更多地表现为对各级党组织任届 的影响,该党章和 “ 文革” 期间两次修订的党章在组织和干部任届任期的 的规定。 1 9 2 3 年 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规定上毫无区别,同样也是阶级斗争思维指导下的产物。 延续了二大党章对任届时间的规定。1 9 2 5 年1 月,中共四大通过的 《 中国 总的来说,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党对完善干部制度进行一定探索, 但是 “ 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不仅中断了这种有 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上,对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出 使党内民主制度初步健全, 而且破坏了党的制度建设, 使民 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遭到抛弃, 了新规定,即 “ 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 益的探索, 辞职时, 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 应该说, 这次的修正案是第一个明确提出 给党的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党的干部任期要求 的党章。 2 . 3 改革开放 以 来 2 . 1 . 2 仍缺乏对任期的规定 2 . 3 . 1 提出取消党内领导职务终身制 随着国民党背叛革命和镇压共产党人的白色恐怖的到来,中国革命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领导干部任期制的正确认识逐步深化而得以 邓小平同志最先认识到领导职务终身制给党的事业造成的危害, 入低潮。1 9 2 8 年7 月,中共六大通过的 《 中国 共产党章程》是一个各方面 最终确立。 都比 较 完备的 党章, 其中 明确 规定了 我们 党的名 称为 “ 中 国 共产党” 。 在这 提出了取消领导职务终身制的任务。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在讨论党章草案 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 之后 ,邓小平同志在 《 党和国 个章程中,仍然缺乏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任期的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一条 时,也提出了 规定: “ 城乡区委员会之常会, 应该在秘密条件所许的范围内经常召集, 每 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一文中, 明 确提出“ 从组织上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半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规定: “ 全体会议的时间,可由县委员会自己 自觉地更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 逐步实现领导人员年轻化、 专业化。 ” 他认 为: “ 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 对 决定,但至少每月开会一次。 ” 各级各类领导干部( 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 职务的任期, 以及离休、 2 . 1 . 3 七大新党章对党员干部任期有初步规定 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其后,在 1 9 8 2 年 7 随着党员队伍的壮大和斗争条件的改变,在抗日战争即将胜利之际召 O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更是明确地指出: 开的党的七大通过了新的党章。该党章特别强调党内选举制度。同时,该 月 3 党章对党的代表大会等机构通过会议履行职权作出规定。但是,第五十三 “ 这次的党章有些问 题没有完全解决,比如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已经 题也没有完全解决,设顾问委 条出人意料地规定: “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 以进行经常工 接触到了,但没有完全解决,退休制度的问 作。任期半年至一年” 。这是该党章对党员干部任期作出的一处明确规定。 员会,是一种过渡性质的。 ” 总的来说,在 民主革命期间,我们党的非执政地位及面临的险恶斗争 2 . 3 . 2 过渡阶段党内 干部任期趋向于 “ 年轻化” 环境,制约了 有关制度建设的理性思考和建设实践。我们党基于对任期制 “ 顾问委员会,应该说是我们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走向退休制的一种 ‘ 在这个过渡阶段,必须认真使干部队伍年轻化,为退休制度的建 的朴素认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也作出了一些任届任期的规定,但这还 过渡。 不能称之为制度。它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落实,甚至连党的全国代表大 立和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创造条件。 ” 显然, 邓小平同志只是提出用任期 会也不能正常召开。因此,民主革命的历史条件并没有提供实施干部任期 制取代终身制,认为干部领导务的任期不应该是终身的、无限期的。 制的土壤,任期制的名存实亡是不可避免的。 这种情况反映到当时党内的 有关正式文件中, 则关于党内领导职务的 2 . 2 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到改革开放时期 任职期限也没有给出 一个准确的界定和具体的表述。比如,党的十五大通 过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在“ 党的干部” 一章中只是作出一般性规定: “ 党 2 . 2 . 1 党内干部任期制制度建设列入日 程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 党的生存环境由战争状态转入和 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 平状态。党开始有条件充分考虑自身建设问题,包括干部制度在内的各项 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调研思考-最新范文

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调研思考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指出,要认真研究解决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

年龄结构作为领导班子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梯次配备能够促进班子内部经验、精力等方面互补,增强整体工作效能;年龄界限作为对干部任职的基本要求之一,合理划分能够促使干部在最佳年龄施展才能, 充分发挥各个年龄段干部的优势和作用。

本文结合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实践,就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限合理化问题提几点粗浅的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党委不断探索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合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呈现出木桶型、疙瘩型的状况。

当前,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要么上下一般粗,基本上是“木桶”形状;要么“疙瘩”式分布不均匀,年龄扎堆、年龄老化、年龄断层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我市,市级党政班子14名成员平均年龄为44岁,全部是60年代出生的,最小的39岁;554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在45岁左右的干部占二分之一,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只有44名,仅占8。

二是部分结构型干部质量不高,公认度不够。

有些按年龄杠杠硬框进领导班子的年轻干部,实践证明并不全是最优秀的,没有干出群众满意的成绩,也没有达到组织上期望的效果,以至于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党的干部政策产生了怀疑,甚至提出了质疑。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他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年龄偏大的干部工作激情提前衰退。

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上的“一刀切”,使一些年富力强、工作敬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得不退出领导岗位;相反,一些工作不思进取、敬业精神衰退、能力比较平庸的干部,因为年龄未到,还占据着领导岗位。

实际上,干部的活力、积极性跟年龄没有必然联系,干部的激情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当规定干部60岁才退出领导岗位时,他55岁都还有激情,但当规定干部50岁就要退出领导岗位时,他可能48岁时就没有激情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国以人兴,政以才治,千秋大业在用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导向,是一面旗帜,历来事关人心向背、国家兴亡。

选拔任用好各级领导干部,既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组织必须抓好的重要问题,更是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否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新世纪三大历史任务的重大问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有章不循、执纪不严而导致的用人失察失误依然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需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根源,探索解决办法.第一部分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我们党历来重视干部队伍建设。

总体上看,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够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质量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步入了新的阶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综观当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以下进展:一、建立健全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显著加强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中央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规章制度,诸如《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

党政干部职务任期的制度

党政干部职务任期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党政干部职务任期的制度

党政干部职务任期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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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问题研究
1文章标题:关于基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问题研究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关键
所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
事制度改革。
任期制作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我市在1999年开始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起步较早,但与目前干部
制度改革的要求相比,尚须作进一步地完善和补充。
因此,今年我们把完善基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作为组织工作的重点课题,
在总结我市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学习了外地一些
好的做法和经验,重点对基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期限设置、任期管理、期满
调整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经过综合分析,初步形成了一些思考。
一、我市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的基本情况⒈执行现状。
市委在1999年就制订出台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试行办法》(余市
委发[1999]61号)。
办法规定,凡市委管理的科(局)级领导干部,其任职都有期限,其中乡镇
任期一届为3年,市直部门(含群团部门)与市级领导班子届期相同,一个任期
为5年;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乡镇一般不超过3届,其他一般不超过2届。
同时,办法还对任职开始的时间、任期内的管理、任期届满干部的安排等工
作程序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出台后,在市级机关和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日常干部调整交流工作中,
我们严格按照任期制的规定操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推行领导职务任期制,强化任期考核,严格任期管理,使干部的进退去
留取决于岗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了在职领导干部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自
律意识,促进了各级干部争先创优、积极进取局面的形成。
同时,推行任期制后,“大稳定、小调整”的思路在干部日常调整工作中得
到进一步明确,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为健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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