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f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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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与防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防备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适用于医院内部全部医务人员的工作。

第二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院供应医疗服务中,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者及时解决的事项。

2.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直接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依法运作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必需遵从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

2.公正公平原则:处理医疗纠纷需公正、公平,并尽量减少对医疗服务的干扰。

3.提前介入原则:医疗纠纷应尽早介入处理,避开扩大化。

4.安全优先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和资产安全。

5.优质服务原则:通过防备管理和改进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备管理第四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医院应不绝完善医疗服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和时间,在不影响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避开纠纷因流程不畅引发。

第五条加强医务人员培训1.医院应订立定期培训计划,加强医务人员的医疗专业和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养。

2.强化医学伦理教育,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高医学伦理意识。

第六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1.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医疗质量档案,监督医疗服务的规范实施。

2.重视医疗风险防备和掌控,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推行规范化诊疗标准,减少医疗风险。

第七条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1.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和协商本领。

2.鼓舞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解答疑问,促进良好医患关系的形成。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的报告和处理程序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涉及的医务人员应立刻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并供应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2.医院管理部门应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充分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原因,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医疗纠纷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医疗纠纷

哪些情形属于重⼤医疗纠纷因为医患⽭盾由来已久,国家也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规,来解决医患纠纷。

实际上⼤部分不太严重的医疗纠纷,只要达成⼀致,按相关规定处理就可以了,但现实中许多医疗纠纷需要经由诉讼的⽅式解决,尤其是⼀些重⼤的医疗纠纷。

哪些情形属于重⼤医疗纠纷呢?店铺⼩编为⼤家整理归纳了以下内容。

哪些情形属于重⼤医疗纠纷⼀、重⼤医疗纠纷的情形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数多于规定⼈数的,情绪较激动。

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次来访⼈数多于规定⼈数的,情绪较激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字报、围堵⼤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效;或将⼫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

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恐吓医院⼯作⼈员或限制医务⼈员⼈⾝⾃由。

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恶势⼒参与。

7、以⾃杀、跳楼、⾃焚等⽅式威胁索赔。

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为。

⼆、重⼤医疗纠纷如何防范重⼤医疗过失⾏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规定⼈数的以上⼈⾝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医疗过失,不适⽤当事⼈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它不属于当事⼈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协商⽆效。

当事⼈协商解决中,医⽅是解决后规定期限内履⾏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共同委托鉴定。

鉴定费由双⽅协商预交和承担。

争议解决前,卫⽣⾏政部门并⽆职责主动处理。

对重⼤医疗过失事件,医⽅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卫⽣⾏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负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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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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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纠纷事故等问题。

第三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知情同意,提高医患沟通和协商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培训和事中监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条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提供病史、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指导等,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切实保障其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事前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做好医患合作关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医生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生。

第十一条出现医疗纠纷疑点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向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进行协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最新版)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释义】该条为本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因医疗服务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事故损害、医疗责任、医疗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注重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控制规定,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医疗服务规范,依法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障患者隐私权及医疗信息安全。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可能的治疗风险及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患者对医疗纠纷有权向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患者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纠纷若干问题探讨


同关系还是权利救济关 系, 都有其法理基础。第一, 主张医患双方这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违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
间关系是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是: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过专 门 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 从该定义中, ” 我们
的资格 审查之后获得相关 的从业资格 , 患者从挂号时起 , 方就通过 不难看 出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 素: 一, 双 第 医疗事 故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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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纠 纷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韦 非 韦 菲
摘 要
与手 马 艳 娇 色
近年来,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以及健康意识的提高, 医疗纠纷 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
文章编 号 :0909(090 .9—2 10 .522 0)7060
而 导致 的分歧或争议 。。 这种观点将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界定为“ 诊 疗 护理过程” 笔者认为是欠妥 的, , 如果将其时 间界定为诊疗护理过 程, 那么说明与诊疗护理没有直接关系的卫生行政人员 、 后勤人员因 其过失而导致 的病人 的损害 , 病人不能依 医疗纠纷提起诉讼, 这显然 是不利于保护患者 的权益 的。 因此 , 将医疗纠纷发生 的时间确定在医
疗活动中, 这样 不仅包括诊疗护理活动也包括 了医疗管理、 后勤服务 活动等, 从而有利于保护到 医院就诊 的患者 的利益 。
( )医疗事故 的定义界定 二

个概念看似不具体, 却能涵盖医疗纠纷中的方方面面 。
首先 ,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之 间的关系。在 这里, 我们暂所不 问 医患双方这 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 只明确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之 间的关

最高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些⼈们被报道出殴打医⽣等⼀些事件的发⽣,对此很多⼈都觉得是医院的责任,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那么对于最⾼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相信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最⾼医患纠纷司法解释第⼀条因赔偿权利⼈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为致患者⽣命、健康、⾝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条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室、所。

第⼆条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从事计划⽣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育服务中造成他⼈⼈⾝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三)因医疗机构使⽤的药品、医⽤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四)因输⾎感染病毒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五)其他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为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

第三条赔偿权利⼈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的为内部⼈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室(所),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资格的,以设⽴单位为被告;(三)依法设⽴的不具有法⼈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个⼈为被告;(四)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的村卫⽣室(所)发⽣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室(所)发包给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为共同被告。

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从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规定概述1. 医疗纠纷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

2. 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规定(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③ 医务人员发现医疗纠纷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

(2)医疗机构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条例》对医疗机构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①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

②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职业素养。

③ 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④ 建立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具体包括:①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医疗纠纷。

②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

③ 医疗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规定分析1. 法律规定的特点(1)综合性:医疗纠纷预防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等多方主体,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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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范畴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患之间纠纷的一种,它是医患关系的双方针对
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
的认识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任何
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医疗纠纷的
特点也应符合这三个方面:
1.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
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
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
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
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医疗纠纷,若院
方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患者的名
义请求赔偿。
2.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医疗纠纷一般都
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在实践中通常表
现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
者感到留下了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患者认为这种不良后果的产
生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
疗纠纷。所谓不良后果,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轻者可出现功能
障碍、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严重的可致病人死亡或残疾。
对医疗纠纷的后果,由于是显而易见的,医患双方一般多无异议。
而对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则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由于人体结
构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使疾病的发展也变化莫测。纠纷。
就目前的医学科学水平,有些疾病的不良后果是其产生发展的自
然转归,是医护人员所不能避免的;当然,由于医护人员的责任
心问题、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缺陷,也可以使病人出现不良后果。
3、纠纷必须与诊疗护理工作有关。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
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的,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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