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监管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商建字[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
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
典当行业的金融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典当行业的金融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典当行业是指以提供典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为借贷双方提供抵押贷款,以抵押物为担保,实现风险分散和资金流动的一种金融交易行为。
典当行业的运作需要严格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以确保行业的正常运转和金融安全。
一、金融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该法规规定了典当行业需要注册成立金融机构,以合法经营的形式提供典当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普通企业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保障客户权益,维护行业安全和稳定。
2. 《典当业管理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对典当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该法规要求典当行业的机构在进行典当业务时,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员工进行操作,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典当手续、资金监管、抵押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典当行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原则,保护典当行业与客户之间的权益。
合同应当是自愿签订、合法合规的,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合规管理1. 风险防控典当行业存在一定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
合规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保障企业和客户的利益。
2. 内部管理合规管理要求典当行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流程和操作规范。
包括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与规定,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合规。
3. 客户保护合规管理要求典当行业注重客户保护,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严格的客户身份认证、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4. 监管合作典当行业需要积极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
及时回应监管要求,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行业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总结: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管理规定,确保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客户的权益保护。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是一个古老的行业,早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典当行业逐渐规范化、现代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典当管理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业务范围典当业务是指当事人将其个人、家庭、生产、经营或其他非禁止出质物出质给典当机构,典当机构在相应标准下,依据公示的质物价值、利率、期限等特征及规定,从事抵押贷款和提供担保服务的活动。
二、设施规范1. 机构标识规范:典当机构应该设立可标识的标示牌或标志、开业张贴典当许可证,公示典当标准等信息,并营造温馨、安全、优质的服务环境。
2. 营业场所规范:典当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相关规定,且在窗口须摆放明示公示价格、利率及注册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营管理1. 客户管理:典当机构应加强对顾客的管理,实行门禁制度,录像监控设备应覆盖典当场所范围,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典当人的身份、出质物清洁程度及安全性进行检验,以保护典当人利益不受侵害。
2. 出质物管理:典当机构应明示出质物的真实属性、数量、价值,质物应做固定标识,不得混合储存。
对于不同质种的出质物应当分类储存,并做好保管工作。
3. 费用收费:典当机构应公示价格、利率及服务费等信息,确保费用透明。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不得低于典当法规定标准。
若出现员工以各种手段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典当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典当期限与续当:典当机构应明示典当期限,典当时也需签署书面透明约定。
典当期限到期或典当人申请续当时应当明示参照标准的“可能觅得的典当价格”,确保典当人的知情权。
5. 尽职调查:典当机构应对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认证,应当做好资金来源的尽职调查及对出质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且不得接受非法交易。
6. 信息公示管理: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规定,提供典当期限、出质物的总价值及典当单位价值等信息。
典当管理办法

2017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典当业务的安全与稳定,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对本行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防范措施(1)典当行应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营业场所、库房等重要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
(2)库房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对出入典当行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可疑人员和物品进入。
2. 财产安全管理(1)典当物品应分类存放,确保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分开存放。
(2)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典当物品安全。
(3)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对典当物品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 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建立健全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按时到岗、离岗。
4. 应急处置(1)典当行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各部门、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典当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典当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典当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准入管理。
从做好证照衔接、审慎稳妥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信息六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
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回归典当本源、改进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依法处置绝当、严守行为底线。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压实各方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
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入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当票领取、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相关条例施行后,银保监会将就典当行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与条例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监管等规则。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监管典当行业是确保市场秩序健康的关键措施之一。
典当行业涉及金融、经济,以及人们的财富和利益,因此需要严格监管和规章制度来保障公众的权益。
当前,在各国立法及监管机构的努力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典当物品的评估和存储、客户资格及隐私保护、利率规定、透明度要求等方面。
首先,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涉及经营条件。
新的监管规定通常要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接受相关培训或通过相关考试。
此外,监管规定还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注册,以确保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和机构的专业水平,从而提升行业整体的信誉和形象。
其次,典当物品的评估和存储是另一个重要的监管方面。
监管规定通常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对典当物品进行准确的评估,以确定物品的真实价值。
这包括对物品的种类、品质、成色、完整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典当行业还必须提供合适的存储条件,以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与保管。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财产在典当行业妥善保管。
另外,客户资格及隐私保护也是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重点内容。
监管规定通常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并记录客户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这有助于预防洗钱、恐怖活动融资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监管规定还要求典当行业必须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客户与典当行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此外,监管规定还涉及典当行业的利率规定。
典当行业通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费用作为服务费用。
监管规定通常会对此进行限制,以确保典当行业的利率合理、公平,并不会给客户带来过大的负担。
这有助于保护客户利益,避免不良的贷款行为和金融风险的发生。
最后,监管规定还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透明度。
典当行业应当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估值、存储条件、利率等方面的信息。
典当监管规定

典当监管规定典当是中国传统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一些短期资金需求较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然而,由于典当涉及到货币和财产交易,很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典当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对典当监管的一些建议。
首先,典当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业务。
典当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证书。
同时,典当公司应当对典当的财产进行认真核查,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可典品的价值。
如果发现有人提供的财产是假冒的或虚假的,典当公司应当立即报警,并与公安机关合作解决问题。
其次,典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典当涉及到财产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典当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并建立起科学的风险评估、审批和控制机制。
典当公司应当对典当合同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公示,以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典当公司还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参与风险管理。
再次,典当公司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许多人对于典当并不了解,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因此,典当公司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典当知识,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同时,典当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只有让公众和员工对典当有足够的了解,典当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发展。
最后,典当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典当行业是一个与社会直接联系的行业,对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生活和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典当公司应当积极帮助当地居民解决资金问题,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此外,典当公司还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回馈社会。
总之,典当监管是维护典当市场秩序和保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典当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业务,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良好的监管和管理,典当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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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监督管理规范
违法行为和监管事项 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 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1.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经营动产抵押业务; 3.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4.对外投资; 5.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者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
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限制流通物; 7.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或者交售给指定单位; 8.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
二款。
9.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 10.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后,既未补足净资产,也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
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11.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12.故意收当赃物。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调查核实、责令改正,并向公安机关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
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
十九条。
13.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14.未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
十条。
15.资金来源不合法,业务资金非来源于: (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2)企业经营盈余; (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
十一条。
16.抽逃资金、违规融资; 17.现金管理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8.向股东借款; 19.股东以企业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 20.股东利用企业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21.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22.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23.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与典当业务笔数不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不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与典当余额不相符; 24.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后,未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商务主管部门。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如属实,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25.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不齐全; 26.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与证件和合同不一致,当票保管联未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27.没有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每月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28.未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三十条。
29.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业监管
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
三十一条。
30.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典当企业法定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约谈企业法定代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3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2.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 33.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34.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35.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36.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37.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
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38.引发群体事件; 39.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40.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41.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42.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43.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在24小时内报告商务部。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八
条、第三十四条。
44.发生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 典当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在24小时之内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
条。
注:违法行为和事项或有部分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