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解读

《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解读《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解读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利厅、省质监局于5月17日联合发布了《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见附件表格)。
针对此次修订的相关细节问题,省水利厅有关人士详细解读——一、修订用水定额的必要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各行业用水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工业用水定额中的有些产品及定额值已经不符合行业用水的实际状况和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因此,及时修订十分必要。
二、用水定额修订的意义一是落实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的需要。
我省是经济大省,同时也是工业大省,不少行业在全国处于较先进地位,工业产品单位新水量总体较全国平均水平先进,仅少数行业的单位产品新水量落后于全国水平。
但是,目前国家颁布实施的火电、钢铁、纺织、医药、啤酒、棉印染产品等行业和产品的取水定额标准,都严于我省定额标准,且虽然我省单位一般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31立方米/万元,仍落后于上海、北京等先进地区,也仅相当于美国、日本九十年代的水平,定额已经不能客观反应我省用水水平,也不适应当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
根据水利部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须合理制定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定额管理,有效控制工业用水总量的增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二是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根据市场和生产的变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已做了适当调整,使得行业分类更趋于合理和实用。
对于一些产品已逐步淘汰,出现了新的产品的现象,需要我们及时扩大管理的范围,对原定额中涉及的有关行业和产品的分类进行重新归并和调整,开展重点用水调查,通过水平衡测试工作确定产品的用水定额,适应生产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同时,发挥定额标准的约束引导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节水工作。
盱眙县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情况综述

理和监督工作” 。
( ) 立 管 理机 构 。 9 4 5 , 1成 19 年 月
缺少的 自然资 源 , 也是生 物赖 以生 存
的环境 资源 和支撑 国民经 济健康 发
展 的经济资 源。为加 强水 资源 的开
发、 利用 、 节约 、 护 、 保 管理 , 江 苏省 《
也就是《 条例 》 施行后 不到半年 , 经县
水 利事业实 现从工 程水 利向资源 水 利转变 , 从传统水 利向现代水利和可
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 奠定 了重要法
律基础。
保护 、 管理 的法定 要求 , 以及 一切单 位 和个 人保 护水资 源 和节约 用水 的 义务。仅今 年上半年 , 出动宣传 车 就 1 次, 1 制作宣 传图片 6块 , 悬挂横 幅
用、 约、 节 保护和管理T作 , 努力为全
《 条例 》 宣传 面 10 0张 , 发《 0 散 条例》
节 录 1 0 50 0多张。通过不懈宣传 , 提 高 了全社会节 约 、 护和合理利用水 保
水 许可证 3 8套 ,批 准取水 33 0 .9亿
,
其 中发放 农 业取 水 许 可证 2 3 3
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 并 于 20 0 3年 l 0月 1日起 正 式 实 施 。 《 条例 》 的颁布施行 , 江苏水利法制 是
建设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大事 , 对
调整 了相关 部门职能 , 理顺 了水资源 管理 的主体 。盱眙县政府办公室 “ 关 于 印发 盱眙县水 务 局职能 配置 内设
理所 ” 核定 编制 1 , 5人 , 在全 省较 早 的成立 了县级水 资源管理机构 。 ( ) 顺管理关 系。一 是将 县建 2理 设 局下属 的 县节 约用水 办 公室成 建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9]10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9]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8d27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86.png)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9〕106号1999年12月1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省政府对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作了多次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管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主要是超采区取水量压缩控制目标与城镇用水需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地下水开采压缩难度较大,产生地质灾害的隐患没有消除;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没有得到根本控制,滞后效应逐渐显现,部分地区仍在发展;经济调控措施不到位,部分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不到位,使用不当;一些地方对地下水资源管理措施不力,取水计划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计量设施精度不高,对取水大户未能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
为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对全省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和目标管理首先将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内。
苏州、无锡、常州市要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6〕74号文件规定,到2001年把地下水开采总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内;南通、盐城、淮阴、徐州市从2000年开始由省政府下达开采控制目标和年度开采计划,用三至四年时间,把开采量压缩在可开采总量内;其他市由省下达指导性计划。
在超采区开采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的基础上,再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调整供水结构和井网布局,使全省地下水利用基本达到采补平衡。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至取水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试行范文

苏水资〔2021〕17号XXXX《XX省建设项目水XX论证报告表(XX)》XXXX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简化行XX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根据XX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XX省建设项目水XX论证报告表(XX)》(简称《报告表》),现XX给你们,请认真XX执行。
具体事项XX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直接XX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XX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含船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XX、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直接取用其它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前,必须进行水XX论证。
二、取水量较小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XX建设项目水XX论证报告表,具体限额规定如下:1。
地表水取水:直接取用江、河、湖、库地表水年总量10万立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下的;2。
浅层地下水取水:取用浅层地下水年总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3.取用自来水或水厂及其他非传统水源2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为XX深层地下水管理,凡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必须XX水XX论证报告书。
除满足以上取用水限额外,建设项目XX《报告表》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非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高耗水行业;2.用水工艺比较简单,取水水域附近无敏感目标,取水口不设置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3.不设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报告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XX论证导则》(322-2021)等技术要求的规定,其审查审批权限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须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XX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四、《报告表》原则上采取函审或网络审查的方式,也可采用多个项目集中会议审查,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指定1名专家担任组长,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
五、《报告表》经审查需要修改的,XX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行补充完善,XX,并由专家组长复核签署意见后,正式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XX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5•【字号】扬府规〔20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5日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水利(务)管理处(站)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国土、建设、供水、环保、规划、农业(渔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物价、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制定统一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宁水资[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宁水资〔2009〕6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切实改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新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2234”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省政府批复的《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要建设水环境良好的节水防污社会体系,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在《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了“加强长江南京段、固城湖、中山水库等30个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100%”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市和区县两级水利部门针对部分水源地上游和周边地区水土流失、水库淤积、面源污染等导致饮用水水质下降的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水库等大多数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生态破坏、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
根据《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要求,水利系统要全面履行好作为水库、湖泊、河道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加大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合理配置并保障水量供给;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涉水工程的审批管理;强化对水资源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应急反应制度。
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第39卷第23期2008年12月 人 民 长 江Yangtze R i ve rVol .39,No .23Dec.,2008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吴国平,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保护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文章编号:1001-4179(2008)23-0014-03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问题探讨吴国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湖北武汉430051)摘要: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制定了入口排污口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在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入河排污口管理中的内外协调、统计制度、事后监督、市政排污口管理。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可为入河排污口有关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入河排污口;管理;探讨;解决方案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此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置排污口要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5年正式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它与水功能区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治水新思路,水质水量管理并重的重要实践突破,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
这一制度的核心含义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对污染、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加以控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取得了9000多个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制定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截至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共单独审批排污口10个,与水资源论证结合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200多个;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干流沿岸重要城市等重点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核查,并积极探索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同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苏水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取水审批权限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六章取水许可的验收和发证第七章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江苏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申请、审批、发证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开发区按照政府赋予的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二章水资源论证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量较小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取水项目,可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只填写告知承诺表。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相关导则和节水评价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当突出水源方案比选、用水合理性分析、节水评价、取水可靠性分析以及与有关管控指标相符性论证。
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运行期生活和消防、绿化等辅助用水等,应当一并纳入水资源论证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代表参加,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
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遇特殊情况不能采用会议审查的,可采取函审方式。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涵盖水文水资源、节水、水环境、水生态以及电力、化工、纺织、造纸等行业和相关专业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时应当结合地区情况和项目行业特点,选聘熟悉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报告书编制成员以及与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应当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建设项目的退水方案应当纳入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内容。
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中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完善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组长复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报批。
必要时可以组织复审。
经复核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
第三章取水审批权限第十一条长江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批权限按水利部授权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取用Ⅱ承压及以深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二)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等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立项或者核准备案项目的取水;(三)涉及跨设区市或者影响区域跨设区市的取水。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事项及上一级下放或者授权的取水许可审批事项。
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下放至设区市审批的取水许可权限,由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得再下放。
省人民政府另有赋权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者告知承诺表;(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四)和取水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六)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水权转让协议或者水权转让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七)联合兴建取水工程取水的,应当附具由联合兴建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五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技术审查、听证和征求意见时间)。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需要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二)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三)计量设施选型与安装的要求;(四)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五)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六)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七)监管单位及监管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一)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水的;(二)不符合地下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三)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四)在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且项目用水对水质无特殊要求的,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可以解决供水需求取用地下水的;(五)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开采难以更新地下水的;(六)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七)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的;(八)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九)取水布局、取水用途明显不合理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第六章取水许可的验收和发证第二十二条取用水项目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进行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许可验收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三)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与校验或者校准、在线监控情况和取水台账建立情况;(四)节水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六)对第三者有影响的,附影响补偿协议及落实情况。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资料、抽水试验成果、水质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取水审批机关自收到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申请人不得取水。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验收,受委托机关应当在验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上报委托机关。
委托验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取水工程建设依据、取水设施概况、取水审批及落实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运行情况、取水许可证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
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期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在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延续取水申请材料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