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省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经省政府审定后,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宗教事务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文明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宗教事务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2018年7月13日河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宗教事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决定,从2018年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对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豫政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豫政法〔2015〕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2015年4月10日上午,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在长葛市举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海云出席论坛并做了重要讲话。
现将王海云副主任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2015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安排,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同志们,新闻媒体朋友们:两天半紧张有序的观摩活动即将圆满顺利结束,大家辛苦了!本来陈红瑜主任要参加这次观摩活动,由于临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无法分身。
我受陈主任委托,也是代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感谢培育推荐此次观摩点的相关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感谢相关市县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支持和配合;感谢在座各位不辞劳苦、毫无怨言的积极参与;更感谢各观摩点的精心准备。
按照日程安排,我们借这次观摩活动之机,举办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包括这次观摩活动进行交流总结,谈观感、谈体会、谈下一步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路。
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好,思路清晰、方向明确、信心十足,相信大家听后都深受启发和鼓舞。
这次观摩活动的效果,大家都有切身体会。
我自己也感受很深,这是我办组织的第二次观摩活动,但和上一次相比,主题更突出、特点更鲜明、成效更显著、可借鉴性更强,可以说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和想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法[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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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法〔2012〕9号)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直管试点县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现将《2012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2012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政府法制舆论氛围。
二、主要任务紧密结合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三、宣传要点(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培训活动;(二)为配合全省行政机关开展“服务型执法”活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确定某一月份,广覆盖、多层次、集中性地开展“服务型执法宣传月”活动;(三)下半年举办一次全省一线执法人员参加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现场知识竞赛(竞赛通知另发);(四)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宣传队伍素质,今年将对全省政府法制宣传通讯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五)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府法制信息化2010-2015年规划》,加强政府法制网站建设,加快应用系统的研发工作,不断提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信息化水平;(六)结合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实际,做好有关其他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字号】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部门驻豫机构:为了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豫政〔2012〕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现就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的具体内容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按照《考核通知》和《意见》的规定,考核的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备案情况(20分)。
本项包括:1、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合法性审查情况。
3、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制定情况。
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方面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和范围参考附件1)。
(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情况(30分)。
本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率达100%。
2、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3、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按时办结率达100%;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和行政执法投诉,按时受理率、办结率达100%。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豫林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林发〔2015〕30号省直管县(市)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
2012年以来,我省在巩固扩大基础改革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目前,省直管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有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依然较低,有的无林权管理机构,有的林权流转不规范,有的林权抵押贷款尚未开展,有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进展缓慢,有的林下经济发展滞后等等。
为深化省直管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在集体林地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2〕89号)、《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2-2017年)》、《河南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13-2017年)》确定的目标,结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到2017年,省直管县(市)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要年均提高0.3%,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数量要年均增长12%,入社(场)农户要占林农总数的40%,林下经济产值要年均增长15%;到2020年,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较目前要提高1.5%,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数量较目前要增长60%,入社(场)农户占林农总数的60%,林下经济产值较目前要翻一番。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豫政法〔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的通知豫政法〔2015〕2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2015年5月5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委托软件技术公司对原有“规范性文件报备检索系统”进行了升级更新,编制了新版的“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并将于2015年6月1日投入试运行,2015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该数据库系统具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审查、统计、查询等功能,力争打造我省权威便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信息化平台。
为做好“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的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数据库系统,切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工作。
二、数据库系统试运行期为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原报备检索系统6月1日起停止使用。
请各单位数据库管理员及时申请加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qq 群(群号451209317),申请时注明申请单位及管理员姓名,数据库客服人员将一对一发放登录账号及密码,以便登陆使用。
试用期间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建议的,可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译审备案处或者数据库客服人员联系。
三、请到下列地址登陆数据库、下载用户使用手册和数据库使用培训课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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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意见
篇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及河南省人
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及河南
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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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郑行初字第348号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李砚,男。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纬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庚茂,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可,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悦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原告李砚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于20XX年
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XX年9月13日受理后,于20XX
年9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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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于20XX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砚,被
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李大可、郑悦琛,同时作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
、省政府法制办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省法制
办只是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承办部门,其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
应当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公章。该告知书所述的“视为你已放弃行
政复议申请”是对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一种处分,必须由省政府
盖章。二、两被告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应当依据《行
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而不是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原告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两被告的不作为和
滥作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
邮费、打印复印费、差旅费等等。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人民币1元。
被告辩称:答辩人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20XX
年3月2日,被答辩人以传真方式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撤销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答辩人的复议机构认为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要求其补正,但被答辩人在补正期限内,仍没
有对补正通知书要求的第三项内容进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被答辩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故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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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院(20XX)郑行初字第344号行政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原
告李砚20XX年3月2日以传真方式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
复议申请。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该复议申请后,认为
其申请材料不齐,故于20XX年3月3日向原告李砚发出补正行政复
议申请通知书一份,要求其补正以下材料: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
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三份。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
理决定书》复印件。三、能证明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申请
期限的证据。四、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告李砚接到补正材料通
知后,就该通知书列明的前一、二、四项内容补正了材料。就第三项
内容,原告李砚认为其表面上确实超期了,所以无法再补正所谓的不
超期的证据,但其提交的土地确权决定上显示了因为济源市人民政府
告知原告既可以对土地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又可以对土地处理决定提
起行政复议,原告选择了起诉,所以导致超过复议期限,故应属于有
正当理由的超期。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则认为原告没有按
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其中的第四项材料,故于20XX年3月19
日作出豫政复告(20XX)1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当日向原告李砚邮
寄送达。原告李砚20XX年3月23日收到该告知书,认为该告知书
侵犯了其合法权
益,于20XX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本
案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
省人民政府赔偿其人民币1元,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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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复印费、差旅费等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被
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虽然已被
(20XX)郑行初字第344号判决确认违法,但原告所主张的电话费、
邮费、打印复印费、差旅费等损失不属于该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故原告请求赔偿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
三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砚要求赔偿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启
审判员孙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耿立
篇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告知书并要求河南省人民
政府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告知书并要求河南省
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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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郑行初字第344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砚,男。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纬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庚茂,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可,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悦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原告李砚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XX年3月16日作出的
豫政复告(20XX)1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
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XX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20XX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XX年9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
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
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砚,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的工作人员李大可、郑悦琛,同时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
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XX年3月16日向原告李砚作
出豫政复告(20XX)1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该告知书称:20XX年3
月15日,我们收到了你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逾期没有按照《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第三项内容
进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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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视为你已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20XX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1、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和邮局工作人员证明,证明被答辩人李
砚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2、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被答辩人于
20XX年3月2日以传真方式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证明答辩人依法要求被答辩人补正行政复议申
请材料。4、被答辩人提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证明被答辩人
李砚没有按照补正通知书的第三项内容进行补正。5、豫政办[2000]41
文件、豫政办[20XX]83文件,证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是省政府的直
属机构,依法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原告诉称:一、省政府法制办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告知
书》。省法制办只是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承办部门,其作出《行政
复议告知书》应当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公章。该告知书所述的“视
为你已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是对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一种处分,
必须由省政府盖章。二、两被告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
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而不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原告放
弃行政复议申请。3、原告针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济源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提起的复议、
诉讼均未超出法定期限。原告在20XX年3月15日打电话和发传真
联系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沟通行政复议之事,对此提醒“济
源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原告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