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分析(一)
2024版《金融学》PPT(完整版)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
•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来验证理论假设或评估政策效果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数据的客观性 和可验证性,是金融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 规范研究方法: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某些分析处理经济问题的标准,树立经济理论的前提,作为制 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这种方法主要关注应该如何优化和改进金融体系和金融活 动。
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 通常使用金融相关比率、金融深化程度、金融市场发展指 数等指标来衡量金融发展水平。
金融发展的意义 金融发展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 长和社会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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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发展 金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技术、制度、产品等,推 动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从而促进金融发展。
金融创新的类型
包括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 等。
金融创新的意义
金融创新能够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效率,增强金融稳定性,促进 经济增长。
金融发展概述
金融发展的定义 金融发展是指金融体系在规模、结构、功能等方面的全面 进步,包括金融机构的壮大、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制度 的健全等。
• 案例研究方法:通过对特定事件或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来探讨一般规律和原则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 更好地理解金融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
• 跨学科研究方法:金融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例如,经济学、 统计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金融学研究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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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外汇、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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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与混业

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一、关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一) 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济原因1.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
20 世纪50 年代以后, 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
某些新的创新工具既可以由商业银行来经营, 也可为投资银行所采纳, 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
当初制定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 因此, 金融自由化迫使从法律上对这一发展趋向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
分业经营下的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由此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 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和服务, 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分散风险, 降低成本。
2. 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 西方主要工业国从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
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 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 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与此同时, 企业更愿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 商业银行受到投资银行的强烈挑战。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混业经营自然而然的形成。
3. 国内跨业合作障碍。
近年来, 特别是2000 年以来, 全国性金融机构跨业合作蓬勃兴起, 纷纷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 有的结成战略联盟关系, 旨在进一步发挥各自的资源、客户和品牌优势, 在全国同业市场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及客户群体的拓展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 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
这中间比较典型的银证合作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为后者提供融资额度、股票质押贷款、资金清算、银行间市场融资以及在证券承销、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公司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开发服务共同客户, 加强银证互补性金融创新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电子教案-货币金融学基础(第二版_周建松)课件与习题答案-第九章_金融监管机构与体系(郑)

日本(证券业监管)
日本的证券监管工作主要由金融部和其顾问机构-金融 制度研究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主持。
❖ 对银行监管方面:1992年6月通过的金融制度改革法对证 券交易法、银行法和其他法规进行了修正。商业银行、 信托银行和证券公司可通过建立独立的附属机构开展对 方领域的业务。对于银行与其附属证券机构间的关系, 金融部通过同年12月实施的“防火墙”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节 证券业监管
❖ 监管目标:
1.保护投资者利益 2.保证市场公信力和维护投资者信心 3.降低系统性风险
❖ 监管措施
1.现场检查权; 2.询问权; 3.查询权; 4.查封、冻结权; 5.限制交易权。
第四节 保险业监管
❖ 目标: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防止保险欺诈; 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第五节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与国际协议
❖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
❖ (一)组织监管体系
我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 不同领域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金融监督组织系统。
❖ (二)国内协调
强化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实行独立于中央 银行的金融一体化监管。
❖ 金融监管国际协议:
最后挽救
❖ 存款保险制度 ❖ 最后援助手段:直接贷款;组织大银行救助小银
行或者安排大银行兼并小银行;由存款保险机构 出面提供资金,解决困难;购买银行资产;银行 收归政府经营,全部债务由政府清偿。 ❖ 最后制裁手段 :经济惩罚,如实行惩罚性利率、 罚款等;停止对其贷款和贴现;建议撤换高级管 理人员;撤销该行在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权,降 低其社会信誉;提出诉讼,迫使其倒闭。
英国(监管模式)
❖ 1997年以前,英国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财政部、英格 兰银行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英格兰银行主要负责 对各类从事存贷款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管;证券与投 资委员会监管英国的证券市场,主要是对自律性专 业组织进行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缺陷成因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

二 、新制 度经 济学对 美 国金融 监管 缺 陷成因的解释
新制 度 经济学 的制度 变迁 动 因理 论 以制度 的
收稿 日期 :2 1 4—0 00—0 8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青 年项 目( 4 F 0 9 。 0 C X 0 ) 作者简介 :王 勇 (9 2 , , 1 8 一)男 辽宁黑 山人 , 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 。
施 进行 完善 。 以次 贷 危 机 为 例 , 在 2 0 早 0 0年 , 美
之间监管信息沟通不畅l 。 目前 , 1 j 对美 国金融监
管 缺陷成 因较为普 遍 的认识 是 现行 金融 监管 制度
落后 于金 融创 新 的 实 践 , 就 是 存 法理 学认 为 法 律 的 缺 陷之 一 是 它 的滞 后 性 。
理期 间 , 这个 期 间 的 长短 是 可 以被 粗 略 计 算 出来
已经认识到风险和缺陷。但面对金融监管落后于 次级抵押 贷 款证 券 化 这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状 况 , 金 融 监管 机构 却迟 迟 未采 取行 动 。法 律滞 后性 和制 度 变迁 时滞 难 以对这 种行 为作 出充 分解 释 。
包 括加强 监 管 的成 分 也 包 括 放 松 监 管 的成 分 ¨ 。 4 ]
蓝 图并非 法 律文 件 , 只是一 种 规划建 议 , 由于其 中 涉及众 多 监管 机 构 权 力 的 重新 分 配 , 的实 施 必 它 将是 一个 漫 长的过 程 。 上述 的 例证一 方 面说 明美 国金 融监 管存在 缺
美 国金 融 监 管 缺 陷成 因 的新 制度 经 济 学解 释
王 勇
( 宁大学 法学 院,辽 宁 沈阳 10 3 ) 辽 10 6
1金融经济学(第一章 金融经济学概论)

二、什么是金融经济学?
(一)国内外金融学发展差异 国外:主要包括公司财务和资本 市场两个部分,金融经济学则是 其微观经济学基础。
国内:以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学为核心。 金融经济学的着眼点在企业和市场的微观层 面;而货币经济学讨论货币、金融与经济的 关系;国际金融学则主要研究国际资本流动 和汇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
1984年 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6年
1992年 1994年
恢复组建交通银行
证监会成立 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务院调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职能,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在全 国设立若干排除机构,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撤消 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 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 全国人大决定将银行的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成立一个独立运作 的监管机构——银监会,来履行银行监管职能。4月28日该机构成立
金融租赁公司
典当行
融资租赁。目前共有15家。
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 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 市场中介组织。
投资银行
投资基金
1995年: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业现状
截止2009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 国家开发银行3家,大型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12家,城市商业银行143家,城市信用社11家,农村商 业银行43家,农村合作银行196家,农村信用社3,056家, 邮政储蓄银行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法人金 融机构37家,信托公司58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91家, 金融租赁公司12家,货币经纪公司3家,汽车金融公司 10家,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以及农村资金互助 社16家。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57家,营业网点 19.3万个,从业人员284.5万人。
金融监管PPT

三、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
经济学基本原理表明,在投资、消费和贸易三个决定实体经济增长的因 素中,消费是关键的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为只有充分消费才能推 动经济持续增长。金融市场情况则更加明显,如果没有消费者参与,没 有对各种金融产品的需求,金融市场必定走向衰败。目前,中国股市最 令人担忧的正是投资者因为信心丧失而离开市场( 见图3 中的黑色部分) 2010 年7 月,奥巴马政府推出了被称为是自上个世纪30 年代以来最全 面、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Dodd-Frank 华尔街改革和消 费者保护法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显示了美国政府对金融危机 进行全面反思后,把增加金融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 管目标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最高原则。美国政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做法 无疑值得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学习和借鉴,所谓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把 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 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实就是保护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意味对投 资者做出某种优惠性的制度安排,而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过程中体 现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只要股市体现了“三公原则”,任何投 资者都可以参与其中。
2. 建立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制度体系
由于中国股市自诞生之日起就被定位于服务国有企业,所以,长期以来 其融资功能被过度使用,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却被忽视。要改变这种状况, 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必须对现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 建立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股票市场民事诉讼制度。 特别是要建立集团民事诉讼制度,为众多中小投资者伸张权利、维护自 身利益提供制度上的可能; 同时,引进国外的举证倒置制度,降低投资者 维权成本。打击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提高股票市场的违法 成本; 其次,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用监管规定强制上市公司进行现金 分红或兑现分红承诺,以保证投资者最基本的投资收益,对不履行现金 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给予必要的警示和处罚; 其三,改变现行的发行制度。 实行真正的市场化发行,加大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执业责任,使发行的 风险、责任和利益相匹配,在新的发行制度设计完成之前,暂停所有公 司的新股发行; 其四,降低投资者承担的显性交易成本。降低印花税,并 对单一股票亏损的投资者免除该股票的股息所得税; 放开券商的佣金管制, 取消券商与通道服务有关的所有收费项目,鼓励券商在产品服务方面进 行创新,允许券商在经纪业务方面自由竞争。
金融经济学第一章(孙蕾)

这些基本概念和模型应用于所有的决策层次, 从你租赁轿车或者开办企业的决策,甚者包括 世界银行为哪项发展项目提供融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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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金融学
• 金融学的一个基本信条是:金融体系(诸 如企业和政府)的终极功能在于满足人们 的消费偏好,包括食物、衣服和住所等全 部基本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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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融学的界定
• 金融学是一项针对人们怎样跨期配置稀缺资 源的研究。
• 金融决策区别于其他资源配置决策的两项特 征:
--金融决策的成本和收益是跨期分摊的。 --无论是决策者还是其他人,通常都无法预先确知金融
决策的成本和收益。
• 理解财务帮助你评价这些不确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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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金融学
• 人们在实施金融决策的过程中运用金融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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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居民户的金融决策
不论是几代人一起生活的大家庭还是独自生活的 独身者,在金融学里都被归为居民户。 居民户面临四类基本金融决策: • 消费和储蓄决策 • 投资决策 • 融资决策:采用何种方式使用他人的资金 • 风险管理决策:降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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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术语
• 资产:拥有经济价值的任何东西
形式:银行账户、房地产、企业股份等
• 金融体系被定义为金融市场以及其他金融 机构的集合,这些集合被用于金融合同的 订立以及资产和风险的交换。
金融体系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 市场,金融中介(如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对所有 这些机构进行监管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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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金融学
• 金融理论的构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一组概念,这组概念集合帮助你理清该怎么跨 期配置资源。
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不参与管理, 不做合伙制企业的日常决策。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监管复习重点

①简述金融监管演变经历了哪几个过程?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包括:金融监管的逐步形成时期;金融监管的严格管制时期;金融监管注重效率的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时期。
16-19世纪是金融监管的逐步形成时期。
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是金融监管从自由到严格管制的分水岭。
20世纪70年代末,困扰西方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涨”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金融自由化理论随之发展,形成了金融监管注重实效的时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现代金融市场的脆弱性都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导致各国逐步放松金融监管制的原因是什么?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原有的金融管制制约了金融成长,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以创新来规避管制,原有的金融管制对新的金融工具无能为力,形成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从强调稳定向注重效率转变。
②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一)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监管必须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为国家经济稳健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护全体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是维护国家信用制度,也是保护金融机构的长期利益,更是保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利益。
(三)实现金融有序竞争和提高效率金融监管是在统一法律之下实现金融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出现因为金融过度竞争导致的金融混乱。
同时,对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进行及时的鉴别判断,肯定金融创新和约束金融违规,提高服务效率。
金融监管原则包括哪些方面?一、依法监管原则:必须依据金融法规,保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不能随心所欲。
二、公平公正原则:不论金融机构的性质、规模和背景如何,监管机构都必须在统一标准下按照统一、公正和公平的监管标准对其实施监管,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三、适度竞争原则:要通过金融监管形成金融业适度竞争的环境,检验监管效果的根本标准是看其能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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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分析(一)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一)“市场失灵理论”、“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立法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一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市场机制的这种自发调节性也具有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内在的、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依赖于这种自发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种市场失灵。经济学界普遍认为,通常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外在效应、垄断和公共产品。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强加的是成本,则是负外部性;相反,则是正外部性。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才能予以校正和弥补。因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管,而政府的这种金融监管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立法的形式实现的。 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在一般市场中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交易和金融活动逆向选择遇到风险的重要根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完全信息,且信息的传播和接收都是需要花费代价的;行为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技术条件的局限性和组织结构的不完善性,对于任何决策者来说,都意味着非常高的成本,而且通常信息不仅是有成本的,并且是呈报酬递增趋势的,人们常常要为信息进行巨额的支付,而不论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响一种还是千种交易。因此一种能够降低信息成本的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二)博弈论与金融监管立法 博弈论是二战后经济学领域里的新兴理论,研究当人们知道其行动相互影响且每个人都考虑这种影响时,理性个体如何进行决策。一个正式的博弈通常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博弈的参与者、博弈的次序、博弈使对弈者可以利用的信息和行动等。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法律规则和制度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有利于我们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从博弈论的著名案例———囚徒困境出发,我们知道单独一次博弈的结果是达到了“纳什均衡”即结果是嫌疑犯都会选择坦白,任何一个参与人都没有理由改变他人的战略决策,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但我们知道在金融领域中,资金的融通更多的是强调连续性、反复性和效率性,因而在金融市场中面临更多的是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其中包括有限博弈与无限博弈,在博弈次数固定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与在一次博弈中的结果是一样的,即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做出同样的决策选择,而有时个体做出的相同理性选择却是和集体理性相冲突和矛盾的,在金融领域里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理性选择与金融业的整体健康与稳定发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金融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而且相对于其它行业,由于其经营货币资金的特点所以往往趋利性更加严重,而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某些“获利”机会而达到其监管目标的,这就使金融监管的意向必然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个人理性行为相冲突,这种冲突将促使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及其他方法来逃避监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不断地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来达到预防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金融监管立法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马克思历史唯物论认为:“在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中,经济决定法律,经济对法律是起决定作用的,每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是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但是这种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决定论却已日渐被近代的制度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所否定。法经济学的发展越来越证明法律并不是消极和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而是对经济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的设计对经济体系和经济效率产生的是直接的重大作用。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经济问题其实就是个法律问题,任何经济问题的最终解决路径都是通过一种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安排。众所周知,现实中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而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即非生产性支出)并以此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法律制度的普遍建立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在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的前提下,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高效并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金融监管做出具体的规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金融监管法价值目标设计的经济学分析 (一)效率与法律正义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正义是法律价值目标的核心,法就是正义的化身,但却往往认为正义与效率是相矛盾和冲突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精辟地阐述:“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利益就不是正义的”。但法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充分表明:法律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不仅仅是正义,效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或者说在对正义进行内涵和外延界定时,其概念本身就涵盖了效率。例如当我们说分配正义时,就是指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平等,而要达到这种平等就要对利益进行有效率的分配。因而,对正义的要求决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如果为了纠正这种非正义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了这正义行为带来的损失,那么这种正义的请求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普遍保护的。因而,从某种角度上说,没有效率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效率与正义两个概念的外延是相交叉而又不完全重合的。法律经济学将效率的观念导入法律对当代法律的价值目标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从经济学的视野分析法律价值目标的演进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进程的加快,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法律原则与自由竞争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转变为财产权的严格限制”、“契约自由转变为有限制的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转变为无过失责任”。这说明法律越来越强调社会本位和社会总体利益,从原来重于从微观层面维护社会个体的正义转到从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的正义,衡量效率与否标准的“帕累托最优”(社会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在无损于任何人的条件下使任何人的处境更好,这时的资源配置就达到了最优)也逐渐转变为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即使某种政策的变动,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只要得利者的好处大于受损者受到的损失,这样的决策就是最优的),这直接导致了法律价值目标的确立从微观走向了宏观,从保护微观个体的权力与自由过渡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作为对权力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从来就是和利益紧密相连的,从某种角度上说,能够实现社会总体利益高效配置(即能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法价值目标设计的经济学评析 一般而言,在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上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的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提高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而我国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例如《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却在此方面与西方国家的规定相比存在明显不足。2003年银监会成立,替代人民银行承担主要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除了行使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职能外,仍然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第1条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与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只涉及到了前述三项目标中最基础的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同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也只规定为“监管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利,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这说明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采取的是单一目标模式,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至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则没有任何的反映,也没有关于防止金融业垄断的规定。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这种单一的金融监管目标模式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健的作用,而且由于其具有保护垄断的倾向,为国有银行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作用下选择高风险经营创设了条件,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和累积,影响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金融监管法没有规定效率目标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运行的低效和金融创新的滞后,因而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标设计上建议采取多目标的监管模式,增加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提高金融效率的规定。 三、金融监管法实施的经济学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遵守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遵守是指公民和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按照守法动机的不同,可分为自律和他律两种。从经济学上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的前提出发,即每个个体的任何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导致了机会成本问题的出现,即每个个体在作出一个选择或决策安排的时候都面临着机会成本,即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因而假定人们对现有金融监管法的规定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这时每个个体在作出守法还是违法的行为选择之前,就会通盘考虑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并把此代价与因违法而获得的收益相比较,作出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因此,我们通常说人们为权力而斗争,从其本质上说并不是出于人类追求真善美的韧性,而都是为了实现个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收益越大,其就越有动力进行此违法行为的选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得出了重要的经济学结论:一个人仅在他从犯罪中得到的预期快乐超过预期痛苦的时候,或换句话说,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的时候,才会犯罪。因此,由于金融业其经营货币资金所带来的暴利性的特点,在对其进行监管立法的时候,为了制止高额利润诱惑所导致的恶性金融犯罪,特别要注意使违法行为所受法律惩罚的预期损失和付出的成本大于违法行为的预期收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必须对金融恶性犯罪的违法者施加充分的痛苦,保证使这一痛苦与罪犯预期的其他痛苦加起来能超过罪犯从犯罪中预期得到的快乐。否则,可以预见的后果就是一部分金融市场主体由于守法的成本过高超过了其自身的收益而退出市场,而另一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降低成本而加入到了违法行为群体之中,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