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其他情形_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 生改变的。 必须 以商
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 , 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
会 随着 市场 的 变化而 产 生变 化 。 一个 驰名 商标 完全
可 以因为 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 不
收稿 日期:20 — 4 1 060— 2 作者简介:秦萌 ( 9 5 ,女 ,呼伦 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助教 ,乇要研究方向 :合同法 、知识产权 、经济 法。 17 ~)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的利与弊 驰名 商标的实质 是一 国的主管机 关 ( 包括行
、
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 的法律 确认 。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模 式有 两种基 本模
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 定。 被动认定模式, 又称事后认定 , 是在商标所有 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 的情况 下, 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有关部 门对其商标是否驰 名, 能否给 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秦 萌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内蒙古 摘 海拉 尔区 010 2 08)
要:20 年 4月 1 03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 ,
对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确 立 了被 动认 定模 式 。本 文结 合我 国现 行 规 定及 相 关 国际条 约 。从认 定模
所采 用 。
亿美元, 02 20 年则上升为 60亿美元 , 以证明驰 9 足
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 另外 , 驰名商标可成 为联系生产者、销售者 与购 买者之 间的稳定纽带, 使其拥有者在与同行业 的竞争 中处 于绝对的优势 地位 , 企业的销售业绩及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都会 得到大幅度提升, 此为其具有的商业价值 。以上所 述两项重要的特性使得驰名 商标更易受到来 自各 方面的侵害。目前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已成为全球 性的问题 , 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 我国应全面承担 起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 , 在这样的背景 下研究驰名商标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商标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中文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01-22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1、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为要件。
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2、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行政裁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原则上不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主张的;(2)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该商标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产生混淆的;(3)当事人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4、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5、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案件中可 以对驰名商标做 出认定, 以上公约和规定可 以看出, 从
驰名商标制度 的产生是基于保护的需要 , 制止侵权行为, 只要商标达
到驰名的标准和程度 , 应该获得相应的保护。 就
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相关地方和企业为了追求名牌效应 , 了获 为 得“ 驰名商标” 这一金子招牌, 也纷纷通过司法认 定程序来获得驰名商 标的称号, 从而增强地方和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显然有违设立驰名商标 靠, 往往“ 中生有” 恶意制造证据 , 无 , 虚构商标侵权案件 , 借司法权力 之手, 将本不出名的商标 , 打成“ 驰名商标” 2o 年 。  ̄ o 2 福建泉州市政府 下发 了《 泉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争创驰名 、 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工作的 通知》 该通知第 五项规定:凡 获得全 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 , “ 有市政府给 予表彰 , 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奖金 10万元” 在短短的几年 内, 并 0 。 泉
商家不 能离开具体案件说 自己的商标是驰 名商 标企业 吧“ 驰名商标” 作为至高无上的荣誉进行广泛宣传 的行为 , 违背了“ 一案一认 定, 认定
一
有 但是 , 这个司法认 定具 有个 案性, 离开 州市拥有 了 10多件驰名商标 。在全 国各城市驰名商标排名榜 中仅 高的知名度 , 比较好 的声誉 , 5
12 9 5年《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 公约》 就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 的驰 名商标 予以保护, 9 4年 由关 贸总协 定各成 员签署 的 T IS协议进 19 RP
一
步加 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巴黎公约》 《 适用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
的“ 混淆理论” 而 T I S , R P 协议在混淆理论 的基础上 , 将驰名商标的保 护扩及 到“ 淡化理论”制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 使用与注 册驰名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 淡化驰名商标 指示商品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京高法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京高法发〔2014〕37号)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1、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为要件。
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2、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行政裁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原则上不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主张的;(2)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该商标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产生混淆的;(3)当事人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4、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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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其他情形_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 一、驰名商标的其他情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判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
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维权手段,而非最终目的。 一段时期内,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曾采用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然而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长期、大量主动认定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强化了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程度、信赖程度,同时,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在商标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人为地形成了一种权利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对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这对其他企业有失公平。尤其是像文字组合这样的商标,并不是任意几个汉字组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好的商标,它需要精心策划、设计才行,然而真正寓意深刻的汉字组合又显得那么有限,因此这种文字组合被个别厂家垄断使用也并不合理。
因此,合理与否,关键要在侵权纠纷的个案中评判,而不是用预先认定的驰名商标来威慑未来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一些商家正是看中了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因而才千方百计地认定驰名商标,把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维权手段。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司法认定方式也就有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许多企业纷纷将该企业的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这种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地方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为企业提供了方便,然而某些企业对驰名商标真正意义的认识并没有随着认定方式的转变而提高,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转向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实质内涵,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上,有的个别企业甚至有设置骗局的嫌疑,靠自己与自己打官司来获取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转变,不仅是某些企业的认识没有跟上,就是某些执法机关的认识也没能及时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对地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认可;不仅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公众也还存在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更具权威的认识。其关键就在于原来的思维定式没有改变,还把驰名商标看成是一种荣誉,把驰名商标看成是能获取额外利益的工具。
获得驰名商标不是目的,驰名商标本身也不是企业的摇钱树。国家之所以要立法认定驰名商标,关键在于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也不会长久,这样的所谓的摇钱树也早晚会枯萎。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以上就是驰名商标的其他情形,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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