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排污权交易规则、储备和调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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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不再无偿划拨

排污权不再无偿划拨

及交易资金使用办法等 ,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
解 决 。同 时 ,交易 制 度 实施 所 涉及 的包括 核 查体 系 、交 易 体 系 及 管 理 体 系 的 关 联 性 建 置仍 需 进 一 步 规 划 。 因 此 ,实施排 污权 交 易市 场化 的条 件 尚不完 全具 备 。
辽宁省制定 了排污权交易办法
排 污 权 交易 制度 时机 成 熟
排污权交易 的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 品进行买
卖 。政 府 在对 排 污 总量 进 行控 制 的前 提 下 ,鼓 励 企业 通 过 技术 进 步 和污染治理 ,最大 限度 地减少污染排 放总量 。
目 前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诸多实际问题 ,如现有企 业排污权属性界定与新建企业排放指标取得的经济平衡 点选择 、排污权地 区间调剂产生的区域统筹管理 、量化
也 是环 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的经 济根 源 。
为解决 “ 瓶颈 ”问题 ,本着政策推进 污染减排 、交 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辽宁省制定 了 《 辽宁省二氧化 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 试行 )》, 《 办法 》的宗
旨是 在 政府 指 导下 ,通 过排 污 权 交易 ,促 进 环 境 资源 的
二次分配 ,筹集减排专项资金 ,实现环境改善和经济发
展 的双赢 。
( )经 济 手段 的本 质 特 征 是 将 环 境 问 题 的外 部 性 3
内部化 ,它能通过市场机制让环境责任者承担保护和改 善环境 的责任 ;着重宏观调控 ,透明公平 ,易于执行 ;
通 过 改变 市 场信 号 来 影 响污 染者 的经济 利 益 以此 引 导其 改 变行 为 ,降低 了执 行成 本 ,使环 境管 理更 加灵 活 。
心 揭 牌 成 立 。此 平 台 的建 立 意 昧 着我 国 的排 污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易 开 始走 向

排污权交易程序

排污权交易程序

出让程序:1 .企业通过减排措施,有剩余的 COD 和 SO2交易量;2 .企业提出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表 ,並提交:(一)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技术报告;(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3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理;4 .环保局对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5 .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联系单;6 .到交易中心签订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支付交易款项;7 .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许可证。

申购程序:1、一、环保局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向排污单位出具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排污单位向排污权交易中心递交:1、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 (申请表见附件 1 )2、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 ;6、其它有关文件。

三、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通知单见附件2 )四、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五、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终结联系单。

(终结联系单见附件3 )六、凭终结联系单审领新排污许可证(期现从交款日开始计算)2一、企业向环保局污控中心申领《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申请表》 (申请表见附件1 ),污控中心出具《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 (意见单格式见附件2 )二、向行政中心环保窗口提交《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作为环评评审依据。

三、在企业环评报告评审后,向衢州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提交:1、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申请表 (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见附件 3 )2、《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3、环评报告审批文件4、该项目环评报告(电子版)。

四、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
权交易平 台交易取得 相应 的主要污染物排 污权 。
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核定总量后 , 通过排污 关闭 , 其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新 、 、 建项 目竣工 环境保 护验 收时排 污单 改 扩
位实 际排 污 量 大 于环 境 影 响评 价 审 批 确 认 的排 后 ,在满 足 主要 污染 物排放 总量控 制要求 的前 提 污量 的 ,报 自治 区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批 准 下 , 自治 区排 污权储 备管理 机构 可 以根 据市场需 后 , 过排 污权 交 易平 台以 两倍 成交 价 格增 购 排 求 、 买方 所在地 环境 质量 、 通 购 经济发 展状况 等 因素 污 权指 标 。 第九条 现有 排污 单位 因改 、扩建需 增减 主 出售储 备 的主要 污染物 排污权 指标 。
第十 四条 排 污权购 买方是 指 因实施新 、 、 改
要 污染物排 污权 的 ,须 经 自治 区环境 保 护行政 主 扩建项 目 , 增加 主要污 染物排 放量 , 将 并需要 取得 管部 门确认并 取得 相应 主要污 染物 排污权后 方 可 相 应主 要污染 物排 污权 的排污单 位 。 进行 改扩建 。 第十条 第 十五条 排 污单位 因关 闭 、破产 或迁 出 内 国家产 业政 策鼓 励类项 目 、自治 区 蒙古 自治区的,由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 以 第 十六条 排污权 出售 方和 购买方在 交 易前
域 内主要污染 物排 污权有偿 使用 和交易 管理 。
管理 , 以环境 容量和 污染物 排放 总量控制 为前提 , 以建立 反映环 境资 源稀缺性 和经济 价值 的排污 权
第二章
第七条
排污权 的取得
污染 物排 污 权凭 证 为排 污许 可 证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甬政办发[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发〔2010〕132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属地管理和新老划断、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在其中一自治区范围内,针对用能权的使用和交易进行管理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将用能权视为可交易的产权,并对其使用、交易、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用能权的合理利用和有效运行。

首先,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用能权的基本概念和范围。

用能权指的是能源的使用权,包括发电、输配电、燃气供应等能源相关活动的使用权。

这一定义使得用能权可以作为一种具有交易属性的产权,可以自由买卖。

接着,该办法规定了用能权的使用和交易的基本原则。

首先,用能权的使用应当符合能源利用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其次,用能权的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

此外,用能权的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和自主约定。

然后,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用能权交易的流程和要求。

首先,用能权的交易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和交易撮合功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用能权交易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透明度。

此外,该办法还对用能权交易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自治区应当设立用能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用能权交易的各个环节。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公正、公平、合规运行。

同时,应当加强对交易主体的监管,防止操纵市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最后,该办法还对违反用能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惩处措施的规定。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为用能权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旨在确保用能权的合理利用和有效运行。

通过对用能权的定义、使用、交易、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该办法为自治区内的用能权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指南,有利于推动用能权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运行,促进能源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闽政〔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拓展实施范围在《试行意见》确定开展8个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扩大为全省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

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对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合理核定权属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环保厅牵头对《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修订明确。

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

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内出让,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完成的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2019年5月23日前出让,逾期作废。

排污权抵押登记制度

排污权抵押登记制度

Company and industry 公司与产业2008年浙江省嘉兴市在国内率先推出了排污权抵押贷款,首批5家企业共获22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此举得到了银行机构和环保部门的双重支持,被誉为金融与环保双赢的重大创举。

但目前国内对于这一新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只有个别地区以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调整,尚缺乏正式法律支撑。

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不免陷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如何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实现以最简洁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规制排污权及其流转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如何界定排污权(一)排污权的概念排污权本身并非标准的民法学概念,我国学者对“排污权”的认识存在分歧,也有学者称之为“污染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等。

本文承排污权一说理由有二:一则污染权一词颇有贬义,环境容量使用权又显抽象,相较之下,排污权稍显中立且更为直观。

二则,排污权一词来自于美国学者戴尔斯(Dales) 始创的“Pollution rights”,并且这一称谓也为各国的经济学家、环保人士广泛接受,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也援用了此作为专有名词,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

我国学者对于排污权的释义也众说纷纭。

有学者将其直译为合法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也有学者从排污权的取得方式界定排污权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授予排污主体排放污染物的配额2;还有学者将排污权定位为环境容量上的用益权,指出排污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3,这一概念直接指明了排污权的客体为环境容量,权利的内容为使用、收益,排除了权利人对环境容量的处分权能,清晰揭示了排污权的属性与特征。

(二)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的性质是目前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一种在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用益物权形态的准物权或者特许物权,因为其取得仍需要经国家允许取得排污许可证。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__ (2021年8月日)根据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环发〔2021〕2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综〔2021〕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21〕98号)等文件要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全面展开。

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__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情况 __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4月份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目前全市只有我县与__县已开始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其他县市均未办理好收费许可和缴款帐户等手续需要到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将造成有偿使用费的流失。

二、排污权实施范围和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价格(一)实施主体为县域内所有合法工业企业。

我县主要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造纸、煤矿等企业为主。

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行业企业暂不实施。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针对排污权初始量)化学需氧量:230元·吨/年;氨氮:260元·吨/年;二氧化硫:200元·吨/年;氮氧化物:200元·吨/年;铅:10元/千克·年;镉:30元/千克·年;砷:13元/千克·年。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针对多于排污权初始量)化学需氧量:2万元/吨·10年;氨氮:4万元/吨·10年;二氧化硫:1.5万元/吨·10年;氮氧化物:2.5万元/吨·10年;铅:500元/千克·10年;镉:600元/千克·10年;砷:500元/千克·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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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闻2.《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3.《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4.《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即5.修订说明.docx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市场、公平交易,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先行对氮氧化物(NOχ)、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自治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七条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

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

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

具体核算技术规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区域排污权核定总量不得突破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额和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第八条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第九条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单位排污权重新核定或者完成排污权交易后,需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本中载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第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市场交易的底价,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改革期间初始排污权暂免缴纳使用费。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

笫十二条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许可排污量后,通过市场购得相应的排污权,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排污权交易指标倍量替代。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十五条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确权后方可开展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受让方和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小排放量项目简易交易等)等方式,在自治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价格在不低于排污权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由市场交易形成。

第十七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不收取手续费。

未经批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

第十八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要求,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平台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发布公告、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确认、排污许可变更等,具体规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可作为可交易排污权:(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二)排污单位因停止建设、破产、退出市场及迁出宁夏行政区域,其经核定或购买的排污权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在核定后5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者进行市场交易出售,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由政府回购收储。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先立后改的火电项目,优先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

排污单位应优先在本地级市行政区域(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排污权抵押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排污权租赁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山林权与碳汇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组织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章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并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

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储备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回购、出让储备排污权。

第二十七条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二)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有偿收储;(三)建设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已购买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储;(四)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已购买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总量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储;(五)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

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的监管,扩大在线监测覆盖面,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夏监管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职责。

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违规交易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

其中,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是指在本办法生效之日,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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