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7)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7)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7)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4. 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 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

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5.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第三章人员与任务

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V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资产总值等情况,按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使用仪器设备的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中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他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十六条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购置验收

第十八条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

第十九条购置国内或国外仪器设备,包括植入人体的器具、人工器官、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购。

第二十条国外订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其他信贷引进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存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进口

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六章使用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一90(卫生部将进一步修订为卫生行业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片、合同、验收记录等;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障。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

第二十六条各类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计量维修

第二十八条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维修队伍建设,提倡协作维修。

第三十条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降档使用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5.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应保证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其提取比例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调剂报废

第三十二条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5. 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

1.凡单价在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的审批表,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记入档案;

2.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调剂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处理档案资料;

4.对可供家用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

第九章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统计报表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每年第一季度应向卫生部汇总上报上年仪器设备的下列情况: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累计台件总数人金额总数;

2.单价在百万元以上新增仪器设备明细表。

第十章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审批发布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规范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测,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应用质量、效益、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便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和及时作出正确导同。

第十一章奖励处罚

第四十条凡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人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出现的事故,应及时处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对特大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及其处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报卫生部备案。对事故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里的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申仪器设备。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为医疗卫生装备的常规管理办法,是对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1987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 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

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 1、书写要求: 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按“君、臣、佐、使”、作用性质依次排列,并注明煎药时注意事项。 药品名称书写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权力,医师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或药品说明书内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用通用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有含量的注明含量。 2、处方限量规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九月份卢伟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得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得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得总与,包括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得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与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得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得泄露患者得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得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得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得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与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与《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5.07.01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1995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所); (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 (八)急救中心(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十一)护理院(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领取工商执照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整形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申请设量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驻京的各军兵种及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工作。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礼貌、节俭周到、对口保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形象。 (二)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重复宴请,主方陪客人数不得多于宾客人数,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协调有序,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对口保密:各部门来客按对口原则由部门接待,重要或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组织接待,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接待工作由对口接待部门进行财务结算;接待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循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泄露接待内容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来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回答问题。 第四条(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接待工作的安排、协调或配合部门接待。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接待范围)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范围包括: (一)来访来客接待,参观接待。 (二)会议、培训和其他重要活动。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来公司检查、调研、指导、联系工作。 (四)下级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来汇报工作。 第六条(接待分类)接待工作一般分为会见、会谈、参观、宴请等四类,公司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和内容进行安排。 (一)会见按其内容可分为:礼节性会见和事务性会见,或兼而有之。礼节性会见时间较短而内容较广泛。事务性会见一般涉及工作相关等的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GZTZ/ZD/AD108 为规范来公司访问、考察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接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节省接待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定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车票、机票、船票的预定、酒店预订、当地交通的服务及相应的费用结算;接待工作流程及相关审批事宜。 1.公司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 1.1.公司股东会议期间,股东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2.公司董事会议期间,董事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3.受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股东及其随行人员。 1.4.受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董事及其随行人员。 1.5.监事会议期间或受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监事及其随行人员。 1.6.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7.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8.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的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及其随行人员。1.9.公司营销部门邀请来的重要客户。 1.10.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接待的其他人员。 2.接待工作的组织: 2.1.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

2.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办理接待事项,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 2.3.行政人事部应做好接待工作的统计工作,如接待日期、来客姓名、职务、批次、人数、公务事由、交通及住宿预定、接待费用等,每月向总经理报告。 2.4.属公司负责接待的各类来访人员的接待费用由公司负担。 2.5.各类人员来访的接待通知单应经相应签发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至公司行政人事部。 2.6.如必要,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接待的审批程序: 3.1.股东会议或应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有2/3的股东联名签发。 3.2.董事会议或应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联名签发。 3.3.监事会议或应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联合签发。 3.4.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签发。 3.5.有关党政机关、行业社团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6.主要客户来访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7.除上述以外其他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一、总则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 1、门急诊处方 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 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 16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定结果的,核准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与之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回标牌。 第八条医疗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明确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三)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doc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1 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扩大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热情周到、讲究礼仪、勤俭节约、统一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等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接待计划、协调有关接待事项及接待费用,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接待工作;每月统计接待情况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接待任务。 第三章类型与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接待对象,按来访事由不同,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务来访 1、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工作; 2、项目合作项目部来公司洽谈工作事宜; 3、有合作意向的投资项目部、金融机构来公司考察; (二)参观来访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司视察工作; 2、各地机关、企事业项目部来公司参观考察; 3、购房客户参观考察。 (三)会议活动来访 应邀前来参加公司会议、活动的各级领导、专家、新闻记者等。 (四)其他来访客人。 第八条按接待对象级别不同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不同,分为重要来宾和一般来宾。 第九条招待原则和标准: (一)参观接待根据需要安排招待用餐; (二)住宿标准: 1、一般来访客人安排公司签订协议的酒店普通标准间;

2、公司领导出面接待的外地重要来宾住宿,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条用车标准: (一)一般公务来访,根据情况需安排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列入计划的重要来宾来访用车,公司应优先予以保证,车型、驾驶员、用车天数等内容应事先在接待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接待规格: 重要来宾可安排对口业务的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出面接待会晤;其他来宾根据情况由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章计划与准备 第十二条办公室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项目部重要来访预约时,应做书面登记。对重要来宾接待,须在详细了解接待要求的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排出日程安排表,报总经理审定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一般来宾酌情安排业务对口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须填写《接待申请单》(见附件)报办公室,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需公司领导出面、办公室协调的重要接待一般应提前2天告知办公室;对时间紧迫的临时重要接待任务,可先在电话中请示,并经总经理同意,在完成接待后补办手续。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得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得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就是指由注册得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得、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得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得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得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与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与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目得: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得遴选工作. 遴选原则: 1、参照山东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山东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得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得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得特殊剂型与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得,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得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得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七条处方管理得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得标准与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得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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