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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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客舱乘务员-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规范客舱乘务员-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下发日期:2008..编制部门:FS批准人:关于规范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的咨询通告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相关规定制定,为规范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称为航空公司)。

3.背景中国民航为了在全行业内对服务于公共航空运输飞机上的客舱乘务员实行统一资格管理,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4】82号文,规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从颁发执照或上岗证的方法统一为颁发训练合格证,该文还进一步强调,虽然客舱乘务员所持证件的称谓有所变化,但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要求与资格保持仍必须根据CCAR-121部要求,按照运行合格审定或补充审定局方批准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进行,只有满足了训练大纲规定的客舱乘务员训练课程并带飞检查合格后,才能有资格领取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虽然乘务员所持证件在全民航实现了统一,但由于现行121部规章中对客舱乘务教员和检查员缺少具体的训练、资格和资格保持程序的规定和描述,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之间对这些教员和检查员的管理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整体客舱乘务员训练和检查的质量。

2007年,国际民航组织对中国民航安全运行管理进行了审计,并对中国民航的客舱乘务员、教员和检查员的训练、资格管理和资格保持提出了整改意见。

客舱安全对飞行安全的重要性,在2006年和2007年的两起航空公司成功组织旅客紧急撤离的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民航的客舱安全管理和培训的水平,现在有必要制定本咨询通告,对客舱乘务员、教员和检查员的资格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3-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1月1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民航局飞标司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民航局飞标司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号:AC-61FS-09
下发日期:2005年1月4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饶绍武
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1、目的
自2003 年6 月1 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部)第一次修订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民航的航空器驾驶员、教员执照的管理工作已全部转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对保证飞行安全、促进航空事业
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管理文件MD-FS-2004-01 要求,各地区管理局的理论考试考试点及民航飞行学院考试中心于2004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而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新版题库同时投入使用,这些都将会促使我国的航空器驾驶员、教员执照的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为保证上述标准和要求的顺利实施,特下
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 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

3、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3.1、已制订了飞机和直升机执照理论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已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发布,各科目考试按照征求意见稿实施,并不断完善。

3.2、飞机和直升机理论考试大纲按照下列方式编号:
编号理论考试大纲名称
DOC NO. FS-ATS-001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DOC NO. FS-ATS-002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DOC NO. FS-ATS-003 仪表等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

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6-20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6年7月11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0<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Ⅺ116<W≤5700 150<W≤5700ⅫW>5700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中国民⽤航空总局飞⾏标准司编号:AP-67FS-002编制部门:民⽤航空卫⽣处下发⽇期:2004年8⽉⽇批准⼈: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1 总则1.1为规范民⽤航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作,根据《中国民⽤航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于航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对航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部门对民⽤航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作。

1.3制定本程序的相关⽂件有《民⽤航空飞⾏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1.4本程序使⽤的术语含义如下:1.4.1局⽅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职能部门。

1.4.2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体检机构和民航总局飞⾏标准司委任的航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1.4.3体检⽂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印制的《航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FS-CH-67-003(02/02))、《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FS-CH-67-004(02/02))、《航空⼈员健康记录本》(FS-CH-67-005(02/02));体检⽂书的样式见附录⼀。

1.4.4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门诊、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体状况证明书等。

1.4.5体检合格证是指局⽅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的⾝体状况符合《规则》中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件。

2 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机构与职责2.1民航总局航空卫⽣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作的管理⽂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2.2民⽤航空地区管理局航空卫⽣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员体检⽂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持体检合格证⾏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航材检查工作标准和方法

航材检查工作标准和方法
航材检查工作标准和方法
It is applicable to work report, lecture and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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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检查工作标准和方法
2008年4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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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检查的主要原则
对于维修单位自查和管理局普查期间没有发现 的、但被总局在抽查期间发现的影响到质量和安 全的严重问题,总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 使用可疑航材的问题,将一律吊销有关维修单位 的维修许可批准。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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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检查的主要原则
对于目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大量库存的只带有 C of C的器材(标准件和原材料除外),原则上 全部停用,能够补上适航放行挂签的器材可以继 续使用。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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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检查工作的记录要求
具体工作方法要求请参见已下发的航材管理专项 治理文件中的附件3和附件4:
附件3-维修单位维修记录清查工作单 附件4-航空公司送修管理清查工作单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抽查应当侧重于维修单位修理量比较大、比较集 中的型号或型别的产品; 维修单位自查期间的发现问题由维修单位自己负 责制定纠正措施并予以落实,自查期间维修单位

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二〇一四年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目录1说明 (3)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 (12)Ⅰ.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 (12)A科目:设备知识 (12)B科目:性能和极限 (12)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机动飞行和飞行后程序 (14)Ⅱ.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 (14)A科目:飞行前检查 (14)B科目:发动机起动 (15)C科目:滑行 (15)D科目:起飞前检查 (15)Ⅲ.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 (16)A科目:正常和侧风起飞 (16)B科目:仪表起飞 (17)C科目:起飞中发动机失效 (17)D科目:中断起飞 (17)E科目:仪表离场 (18)Ⅳ.操作范围:机动飞行 (18)A科目:大坡度盘旋 (18)B科目:发动机失效—多发直升机 (19)C科目:发动机失效—单发直升机 (19)D科目:不正常状态改出 (20)E科目:涡环 (20)Ⅴ.操作范围:仪表程序 (21)A科目:仪表进场 (21)B科目:等待 (21)C科目:精密仪表进近 (22)D科目:非精密仪表进近 (23)E科目:复飞 (23)Ⅵ.操作范围: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24)A科目:正常、侧风进近着陆 (24)B科目:发动机失效(模拟)的进近和着陆—多发直升机 (25)C科目:中断着陆 (25)Ⅶ.操作范围: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25)Ⅷ.操作范围:紧急程序 (26)Ⅸ.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 (26)A科目:着陆后程序 (26)B科目:停机和关车后 (27)附件1:在模拟设备上认可进行的考试科目 (28)2。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005R1下发日期:2007年1月31日 咨询通告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蒋怀宇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1.目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中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确提出了飞行人员英语能力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总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增加了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1至6级)的要求,并于2006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

为明确航空器驾驶员和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执照和训练要求,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的要求2.1考试要求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的,应当每三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5级的,应当每六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6级的,不要求复试。

2.2考试方式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局方具备完全的考试能力之前,采用指定考试提供商的方式进行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网站“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批准的信息,申请人可在考试提供商的网站上进行考试报名、成绩查询,或者采用考试提供商提供的其它方式。

2.3局方对考试提供商的监督考试提供商在提供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前,应当向考试地所在地区管理局报告和商定具体考试计划安排,局方对考试提供商提供的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实施不定期监察和复查。

考试结束后,考试提供商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结果,并且每月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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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21R1下发日期:2015年月日批准人:高原机场运行1、目的1.1本通告是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特殊机场运行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为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进入高原机场运行及对在高原机场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1.2本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的运行的批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3、定义一般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1532米(5000英尺)及以上,但低于2438米(8000英尺)的机场。

高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2438米(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

高原机场:一般高原机场和高高原机场统称高原机场。

高高原机场运行:航空运营人实施的目的地或起飞地机场为高高原机场的运行。

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根据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特点,失效会导致危及安全或运行困难的系统。

高高原运行敏感部件:指在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空器上,易受到高高原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效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危及飞行安全的部件。

4、基本要求4.1合格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a.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非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连续运行一年后方可在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b.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一般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在运行基地外的其它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以高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合格证持有人,或偏离本条a、b款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入高原机场运行的时限应符合下列条件:(1)合格证持有人CCAR-121部中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运行副总经理或总飞行师、机务副总或总工程师)近10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2)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技术管理负责人、运行控制负责人、机务工程负责人近5年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4.2飞机4.2.1实施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a.所运行机场的标高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降包线。

b.飞机的供氧能力应当符合所运行高原机场及航路的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并且满足机组人员在着陆后至下一次起飞前的必要供氧要求。

c.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座舱增压系统应当为经过型号审定或者其它方式批准为适应高高度起飞、着陆运行的飞机。

d.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排气温度(EGT)裕度平均值高于8℃或者等效限制。

对于双发飞机,其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应当达到120分钟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

e.高高原机场所使用飞机的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APU)最好应具备在所运行机场的自主启动能力。

4.2.2 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除满足4.2.1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a. 通讯设备需具备覆盖整个航线的实时通讯能力,航空运营人可考虑采用利用卫星电话等新技术来提高通讯保障。

b. 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航空运营人应根据飞机实际状况及所飞机场综合条件等因素,对实施飞机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关键系统相关敏感部件的安装作出相关要求。

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的关键系统相关的敏感部件不得安装FAA PMA件(此处FAA PMA件不包括已在IPC 中列出的件号)。

相关机型关键系统的敏感部件请参见参考本咨询通告的附录四中各机型关键系统清单,此处FAA PMA 件不含已在IPC中的件号。

c. 航空运营人应当可考虑采用飞机制造厂家推荐的高高原机场运行构型包确保高高原飞机的安全运行,如发动机短时增推力、RNP AR能力、翼梢小翼功能等。

d. 对于机场有特殊运行要求的,如:RNP,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还需满足相关的特殊运行要求。

4.3手册与管理4.3.1合格证持有人在进入相应高原机场运行前,必须针对本通告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手册或在现有手册中增加专门的内容,并依此实施相应的管理。

4.3.2 航空运营人在维修管理类手册体系编写要求进入相应高高原机场实施运行前,针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维修管理,按照4.3.1段要求编制的相关手册中可以直接纳入到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手册》、《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也可单独成册,但必须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a.航空运营人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航空运营人根据本通告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特点,编制相应的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管理职责;(2)机务维修人员资格获取、管理、培训等方面的要求;(3)飞机设备加/改装要求;(4)飞机和发动机及附件的运行限制条件;(5)维修方案;(6)MEL放行要求;(7)航线维护特殊要求;(8)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航空器维护的维修单位的管理要求;(9)可靠性管理;(10)发动机监控方案;。

(11)器材的使用。

b.维修单位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规定(1)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位应根据营运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或编制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规定(2)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规定应该是根据本条a款航空运营人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的要求载明具体的工作或操作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维护的维修人员的资格、授权和培训/复训要求;高高原机场运行维护的通用管理规定和保障措施;对执行高高原航线各机型的具体维护要求、放行标准、使用限制条件等;使用的工作表格样件;(3)以上规定可加入《维修单位手册》、《工作程序手册》中,也可单独成册。

c.如出现相应变化,航空运营人和维修单位应对上述手册或程序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4.4在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应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以直接的或者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

在4 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

5、高原机场的运行要求5.1飞行机组资格的附加要求飞机机组除须符合规章中相关训练和资格要求外,在高原运行还应符合下列限制条件的要求:a.参与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机长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b.具备总计1000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本机型200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方可进入高高原机场运行担任副驾驶。

c.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入高原机场运行担任机长:(1)具备在一般高原机场200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或者总计300小时或以上的机长经历时间,方可进入一般高原机场运行担任机长。

(2)具备在本机型500小时或以上的机长经历时间,并在以高高原机场为起飞或目的地机场带飞8个航段或以上,其中不少于3个落地(不含模拟机),方可进入高高原机场担任机长。

d.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行关键阶段,在座驾驶员应具备121部第121.451条规定的资深副驾驶或以上资格。

5.2飞机性能分析a.在计算飞机的起飞重量时要重点考虑爬升越障、轮胎速度以及最大刹车能量的限制。

b.在高高原机场运行时,应使用飞机性能软件计算或飞行手册查得的V1/V R/V2值,不得直接使用FMS显示或快速检查单(QRH)查出的相应数值。

c.在高原机场运行,需进行着陆分析。

如存在着陆限制,则应提供着陆重量分析表。

但对于高高原机场运行,无论是否存在着陆限制,都应提供着陆重量分析表。

d.在高原机场运行,需重点考虑快速过站时间限制以及刹车冷却问题,并在安排航班时刻时予以关注。

e.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局方的要求为所飞的每一机型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除非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才可以不为该机型专门制作相应机场跑道的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但必须向局方提供相应的书面分析证明材料:(1)经计算分析能够证明通过控制起飞重量,该种机型一发失效后的爬升梯度能够满足离场程序对爬升梯度的要求;(2)经检查该型飞机一发失效后按照离场程序飞行可以安全超障,并满足相应的高度(指超障高度)要求;(3)某型飞机如果仅使用满足离场要求的一个跑道方向起飞,即不使用另外的跑道方向离场(即单向起飞)。

f.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运行,应对客舱释压的供氧和航路上一发失效的飘降进行检查。

如需要,则应制定出现以上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5.3飞行验证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种型别在进入某个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前,局方可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经验和已在该机场运行机型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验证试飞。

但每一种型别在进入每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前,都应进行不载客的验证试飞。

5.4签派放行a.合格证持有人在签派放行前应首先对飞机的高原适应性、飞行员的高原运行资格进行核实。

应严格按照针对高原机场运行制定的最低设备清单(MEL)签派放行飞机。

对于使用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机场,在签派放行时应重点考虑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所需的机场导航设施和相应的机载设备工作的正常性。

b.应了解高原机场和航路的天气实况和预报,严格放行标准。

为提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正常性,合格证持有人应参照咨询通告《航空承运人增强型气象情报系统运行批准指南》(AC-121-FS-2010-37)建立增强型气象情报系统并使用自己的气象人员,全面收集并分析气象信息。

c.应严格控制起飞重量,重点检查所带燃油,特别是飞机需携带来回程油或在备降机场较少地区的飞行。

应做好因外界环境变差而减少业载或在中途加降的预案。

d.在高原机场运行,应加强对航班的实时跟踪监控,还应对飞机是否通过航路上的关键点(飘降返航点、客舱释压返航点、航路改航点)进行核实和检查。

5.5飞机维护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双发飞机,应当参照120分钟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实施维护。

5.5.1 关键系统控制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参照按照本通告附录四中各机型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清单,航空运营人应来编制关键系统制定适合自身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机型的关键系统清单,该清单,该清单不得应不低于本通告附录四中任意一种各机型的关键系统清单的要求,并。

同时对修订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MEL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修订等适航性文件。

5.5.2 维修方案要求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参照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在现行经局方批准的维修方案的基础之上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方案。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应按照制定出的关键系统清单,对相应的关键系统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条目中涉及到双重维修限制的维修工作项目条目;器材的使用;维修工作项目条目的保留控制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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