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1)

合集下载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5)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5)

⼀、选择题:l~30⼩题,每⼩题2分。

共60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

选出⼀项最符合题⽬要求的。

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的意思表⽰的是() A.悬赏⼴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为 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项⼯程后,将剩余的⽊地板、厨卫⽤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销售⽊地板、厨卫⽤具等业务。

甲⼄的买卖⾏为法律效⼒属于() A.有效法律⾏为 B.⽆效民事⾏为 C.可撤销民事⾏为 D.效⼒待定民事⾏为 3.甲为⼀乘客(⽼烟民,熟知烟的价),⼄为⼀⼩贩。

⼄在⽕车车厢叫卖:“红塔⼭⾹烟,10元钱⼀条”,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之间的⾏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效民事⾏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为,理由为欺诈 C.⽆效民事⾏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为,理⾃是双⽅达成合意 4.下列⾏为属于单⽅民事法律⾏为的是() A.甲邀请⼄⼀起旅游 B.甲请⼄吃饭 C.甲、⼄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5.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

王某见B公司有电⼦表可以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表的条款。

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表被海关以⾛私品没收。

A公司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效要求退货。

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表的条款⽆效 B.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表的条款可撤销 C.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表的条款效⼒未定 D.该购销合同⽆效 6.甲和⼄是丙的同学,丙委托他们两⼈帮他带茶叶。

甲因为急事提前回城,将钱给晚回两天的⼄,结果⼄拿着1000块钱去赌博,输得精光,就没有给丙买茶叶。

回到单位后,丙⾮常愤慨,诉诸法院。

法院对丙的哪项请求应予⽀持() A.请求甲赔偿损失l000元 B.请求⼄赔偿损失l000元 C.请求甲、⼄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甲、⼄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7.甲委托⼄、丙购买⼀批橙⼦,丁正好有⼀批劣质的橙⼦急于出售,丁给了⼄l000元好处,将这⼀批劣质橙于卖给了⼄的被代理⼈甲,甲发现后,应当怎么办() A.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要求⼄、丁承担连带责任 C.只能要求丁承担责任 D.只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8.《民法通则》第l35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民法案例(总、物、债)

民法案例(总、物、债)

某电子商务网站代理汽车公司销售汽车。公司业务人员在输入一台 帕萨特轿车报价之时,误将200000元,写成200元。甲浏览网站,发现 帕萨特轿车如此便宜,且无人应拍,感到十分奇怪。甲估计可能是写错 了,但认为也有可能是商家为了促销目的而赔本赚吆喝。遂发出承诺信 息。后交易成功。 问题:甲能否以200元买到该车?
某甲与某乙二人立于桥头。甲对乙说,你敢从桥上跳下去,我就给 你100元钱。乙二话不说,就跳了下去。乙上岸后,向甲索要100元钱。 甲说是开玩笑,不能当真。 问题:乙能否向甲要钱?
甲与乙谈恋爱。由于甲无住房,故乙对甲的求婚不予理睬。甲父丙 了解此事后十分着急,欲助儿子一臂之力。某日,丙当着甲和乙的面表 示,如果甲乙要结婚,他将赠与房屋一套。甲深知其父良苦用心,遂表 示接受父亲的馈赠。乙闻听此言大喜,当场答应甲的结婚请求。 问题:如果甲事后真的要求其父履行诺言,法律是否支持?
甲、乙同居一寝室,共用一台电脑。甲发信向某外国大学申请入学 奖学金。数日后,该大学复信,表示愿意提供奖学金。乙在使用电脑之 时,先于甲看到此信,心生嫉妒,遂冒甲之名义回信给美国大学,表示 放弃入学机会。事后,甲得知此事。 问题:乙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案情:甲被宣告死亡,其遗产由妻乙和子丁继承。乙与他人再婚, 丁被他人收养。甲在宣告死亡期间另与丙结婚,后一起回到原住所地。 甲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遂自然死亡。 问题1:丙能否以继承甲的遗产为由,要求乙和丁返还甲的遗产? 问题2:甲死后,其遗产如何处理?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 整的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 间低于法定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 合法为由予以抗辩。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返还原物请求权(★★★)1.构成要件❶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还须注意: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虽非物权人(天星司考),基于诉讼承担,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卖(天星司考)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

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天星司考)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考点】征收【解析】选项A、B正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而非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BC【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

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之初探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之初探
件的规定 , 对此两大法 系已经有 了比较成熟的规 定, 值得 我们在构建不 当得利制度时借鉴 和运 用。
关键词: 当 利 ; 不 得 抗辩事 由; 返还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 9 5 D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5 5 1 (0 01 — 1 2 O 1 0 — 3 22 1 )5 0 4 一 1
权” 。但何谓道德上的义务并不确定 , 因各国各地风俗而异 。 第三 , 原告给付基于不法原 因。原告是否存在违法 、 过错
和其他 的债权请求权并列。 以 所 影 响返还请求权的行 使 ,对此 主要 有惩 罚说 和拒绝保 护说两 求权作为债权请 求权 的一种 , 种观点 。②惩罚说认 为是 基于不法 原因的给付不能要 求返还 笔者认为 目前我 国不当得利制度采用的是竞合说 。同时不 当
2 1 年 8月 00
AUO.01 2 0
文 艺 理 论
Ll E RA R Y T H Eo R Y T
不 当得利返还请 求权的抗辩事 由之 初探
何 玉群
( 东政 法大学 , 海 2 04 ) 华 上 00 2
摘 要: 当得利制度 已发展 了两千 多年 , 不 但我 国不 当得 利制度的地位 没有体现 , 乏否 定性 构成要 缺
是对不法行为当事人 的惩 罚 ,拒绝 保护说则认 为当事人已经 将 自己置于法律规范之外 , 无保 护的必要 。 若原告违法可通过 不 当得利返还请 求权 完全挽回 自己的损失 ,则有 违基本法理 和公平原则 , 但这并非意味着受益人可 以因此而获益 , 此时公 权力可 以介入。 第 四, 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益不存在 。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悔的 , 不予支持 ” 日本法还规定即使行 。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二、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力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2)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论文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

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我们都知道,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并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既然有特定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出现,这时民事权益受损,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

《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该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不同的民事权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私法上的绝对权。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第三人侵害的债权。

这里虽然涉及到相对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事项应适用《合同法》,但当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时,则可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其中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以前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已在《知识产权法》里做了相应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典的物权编而言;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都属之。

∙ 2.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更新物权的法定内容。

∙ 4.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也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 6.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7.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公示为其生效要件,仅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8.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实现债权,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0.国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2.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3.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之关系(1)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
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当
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时,占有人可
以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但是,
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该抗辩也宣告消灭。此时,物的所
有人无疑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
还。但是,我国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
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
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此外,合同法在租赁、保管等具
体合同中还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
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保管物。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
债权人以一种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新的返还请求权,
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之间是否存在差别、有什么差别、两者并存时应
当如何行使等都值得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下面对
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差

1.性质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还
请求权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
2.主体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
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但是合同上的返还
请求权人可以并非上述主体。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
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
丙。如果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还
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
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不过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以当
事人之间曾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
范要求返还标的物。例如,在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
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还租赁
物。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针对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针
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但是,合同上
的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例如,甲将房屋
出租给乙,合同中禁止乙进行转租,结果乙将该房屋转租给
丙。当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只能针对乙行
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赋予的返还请求权,他不能针对丙
行使该权利。虽然甲有权要求乙将其针对丙享有的返还占有
请求权让渡给他,但甲必须等到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
才能行使该请求权。但是甲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直接针对
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
止,乙并非合法的占有人,而丙的占有的合法性仅仅是相对
于乙而言的。
4.能否适用公示原则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人可以利用公示原则中的登记的推
定力与占有的推定力进行所有权的推定。占有的推定效力也
称“占有推定力”,它是指动产物权经过交付的,推定占有
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的效力。占有人无须对其权利的存在
加以证明,应由对此有异议的人通过反证推翻。而登记的推
定效力也称“登记推定力”,它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的,
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一致的效力。登记的推定
力体现为以下两点:推定登记物权应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
其具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在物权变动中,一经登记即
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在。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不存在
此种推定。
5.举证责任不同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原告提出租赁权返还请求权
则必须证明以下几点:首先,其为出租人;其次,租赁合同
已经解除或者履行期限届满。而原告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时必须证明:首先,其为所有权人;其次,被告的占有为无
权占有,被告应负有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的举证责
任。
6.诉讼时效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俄罗斯民
法典》第208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财产的所有人或
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害的请求,即使这些
侵害并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要么适用30年较长的
诉讼时效。如依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
代化法》而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97条第1款第1
项规定,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源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的返还请求权经过30年时效期间后消灭。但是,合同上的
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7.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同
由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对物之诉,因此,任何受让
该标的物的人均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拘束力所及;而合同上
的返还请求权仅对那些承受合同权利或义务的第三人发生
既判力的拘束。例如,当出租人甲提出返还租赁物的诉讼后,
如果承租人乙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丙,则出租人甲在获得
胜诉判决后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即便第
三人为恶意的。但是,如果当甲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时,其提
出所有物返还之诉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除非受让租赁物
的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都应当受到该胜诉判决的拘束。
二、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存时应
当如何适用
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并存时,
权利人是仅能行使其中之一还是有权自由选择,我国理论界
与实务未见深入探讨。该问题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却存在极
大的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仅享有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
而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
租人享有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将排除其作为所有人而享有
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此说的倡导者为德国著名物权法学者
L. Raiser,他认为,所有人就其所有物本于有效
的债权契约而交付给相对人,就表明了他以自己的行为自愿
地限制了所有权,因此,在该有效的债的关系因期限届满或
解除等原因而消灭时,就该物的返还关系也应当受到债的关
系的拘束,所以,物的所有人只能主张债的返还请求权,不
能另行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在债权契约无效的情
形,所有人仍然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此外,并非与
所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的直接相对人,但仍然属于有权占有
系争标的物的第三人时,此种对所有权的限制依然存在。例
如,甲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卖其汽车给乙,并将汽车交付
给乙使用,不久该车被撞坏,乙依据与甲之间达成的协议而
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在乙尚未支付修理费而取回该车之
前,甲以乙支付价金迟延为由解除了契约。依据Raise
r教授的观点,虽然丙并非甲的买卖契约相对人,但是其取
得对该车的占有是基于与乙之间的承揽合同所致,而乙将汽
车送往丙处修理也是依据其与甲之间的协议,所以丙的占有
属于有权占有,甲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即便丙
的继续占有因甲乙买卖合同被解除而成为无权占有时,情形
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何种请求
权,但是一种请求权行使而重新获得了所有物的占有后,另
外一种请求权因目的达到归于消灭。目前此种观点为德国民
法学界的通说,许多著名学者均持此种观点。例如,梅迪库
斯教授认为,对Raiser的理论首先值得质疑的一点就
是,该理论使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在所有人非基于自己
的意思而丧失物的占有的情形中适用,如此必然极大地缩小
了该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这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大可怀
疑。沃尔夫教授则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
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所有权人能够重新获
得占有,因此它可以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一起适用。在我
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说与司法界判例也认为,当事人在所
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之间具有自由的选
择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因为即
便按照Raiser教授的观点,出租人在将所有物交付给
承租人时确实具有限制自己所有权的意思,而且他也负有容
忍承租人占有其物的义务,但是在租赁契约已经终止的情形
下,应当认为此种意思已经消灭,而出租人的真实意思是希
望尽快地收回自己的所有物。所以,不能因曾经存在的限制
所有权的意思而禁止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行使所有物返还
请求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