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_____自考法律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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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 姻 家 庭 法
(自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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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3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6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7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7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民法典 笔记

婚姻法民法典 笔记

婚姻法民法典笔记
婚姻法是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而民法典则是我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的综合性民事法律,它取代了之前的《婚姻法》。

民法典中包含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也涉及了离婚、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婚姻法、民法典的笔记说明:
1. 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的结婚条件、离婚的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子女的抚养等内容。

婚姻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综合性民事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善,涵盖了更多方面的内容,如夫妻财产、离婚赡养等,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的模式和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和出现。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基础。

在实践中,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此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婚姻法、民法典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0)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0)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0)第十章扶养扶养关系的特点: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应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间的扶养义务及子女在必然条件下赡养父母的义务则应属于一般扶助义务。

所谓生活保持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则是必然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必然条件下按照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水平为前提的。

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我国现行扶养制度,集中反映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二是父母子女间扶养;3、祖孙间的扶养;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5、相关亲属之间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扶养义务的消灭:1、当事人死亡;2、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3、扶养要件消灭。

第十一章监护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庇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庇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庇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庇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庇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一:婚姻法读书笔记《婚姻法》网络学习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一、婚姻的定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2.须达法定婚龄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五、婚约问题(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结婚。

(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六、夫妻之间的义务: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七、夫妻之间的权利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为法律自考的学习者,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我将对婚姻家庭法一的简答试题进行总结,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题: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请简要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以下财产:1.劳动、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所得的报酬;2.因知识产权、股权收益等所取得的报酬;3.各种奖金、补贴、福利待遇等所得的财产;4.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行,确保了婚姻关系中双方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保障。

第二题:请简要介绍婚姻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婚姻登记的申请: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的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谈,核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

3.婚姻登记的签发: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书。

4.婚姻登记的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结婚登记备案报户籍管理机关备案。

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自登记之日起,即视夫妻双方形成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则视为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婚姻登记证书是夫妻关系存续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证明。

第三题:请简要说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被威胁、强迫等非自愿情况;2.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和20周岁;3.男女双方互相了解,并达到成年人所应当具备的法定婚姻能力;4.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如近亲结婚等。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旁系⾎亲亲等计算:⾸先找出同源直系⾎亲,即⼰⾝与对⽅共同长辈直系⾎亲,再按直系⾎亲亲等的计算⽅法从⼰⾝往上数⾄同源直系⾎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亲往下数⾄要计算的旁系⾎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系的亲等数。

如⼰⾝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亲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直系⾎亲亲等的计算⽅法完成相同。

旁系⾎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亲亲等的计算⽅法有所不同,计算⽅法是从⼰⾝往上数(不算⼰⾝)⾄同源直系⾎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亲往下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的⼀边世代数为旁系⾎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多数国家采⽤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辈为⼀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定依据。

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份关系,因⽽可简称为⾝份法律事实。

⾝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

⾝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份⾏为是⾃然⼈以亲属的⾝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的之⾏为,亦即个⼈将要进⼊或脱离某类亲属的⾝份共同⽣活关系秩序之⾏为。

亲属⾝份⾏为具有⾮契约的“合同⾏为”性质;亲属⾝份⾏为的意思表⽰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份⾏为对“⾏为能⼒”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份⾏为具有⾮代理性;亲属⾝份⾏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份⾏为的⽆效、撤销应有独⽴的规则;亲属⾝份⾏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和终⽌: (1)配偶关系的发⽣和终⽌:配偶关系因男⼥结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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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9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15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19第五章夫妻关系 28第六章亲子关系 35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44第八章收养 45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52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7第十一章附论 70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

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

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

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

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

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

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从历史上来看,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出现后,便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重要功能。

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的功能十分强大。

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仍然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

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

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家庭是人的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教育有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

在古代,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教育方式。

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变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它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

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

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稍作考察和剖析,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

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

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

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仅可称为原始社会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恩格斯曾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氏族实行族外婚制,婚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

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

可将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到了后来,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

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

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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