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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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第一篇: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特别委托,由本人担任何四明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关于违法终中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因与经过说明何四明为农业户口,1996年6月起在被申请人下属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单位清河奶牛场招聘进场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注册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河分局,工作办公地点在天津宁河县茶淀清河农场西区奶牛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分别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的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会保险及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条款进行约定。

最后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截止到合同终止日期申请人已经在信达奶牛场工作12年,在被申请人工作的12年中申请人任劳任怨,一直在岗位中默默进行自己工作,经常受到厂里领导表扬,工作得到肯定。

自1996年6月起被申请人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期间双休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安排倒休,有别于在场内同工同酬北京户籍职工。

2008年5月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转到北京沧达福奶牛繁育中心工作,被申请人根据2008年第16次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并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承诺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不变更。

但申请人在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工作中被告知,两个公司没有关系,申请人为招聘入场新员工,随之申请人转入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开始两个月适用期,相应工作内容、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用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主管人员沟通,并要求给予说法而得不到最终答复时,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产生劳动争议,向北京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依据现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即属违法解除。

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解除不得违反以下几点:(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的;(2)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3)除名通知工会;(4)进行批评教育;(5)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系违法解除,且还存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发放2013年5月工作时未足额支付,常年安排申请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带薪年休假,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费等违反用工的行为。

因此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请求应得到贵委支持: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因不满申请人工作失误,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因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申请人入职时间为10年9月1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2年零8个月(2010年9月16日-201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数额为48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现工作失误后,当即做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提前30日通知,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8000元(申请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发的2013年5月份部分工资3231元。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代理词)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代理词)

尊敬的林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我)担任本案上诉人朱**的诉讼代理人。

本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相关事实上诉人朱**于2009年6月18日进入被上诉人清英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工作,与被上诉人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2年上诉人因右侧大腿疼痛多方就医,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髋关节脱位”,告知上诉人需住院手术治疗,并告知上诉人住院时间加术后休养共需要三个月。

上诉人在病假申请征得被上诉人同意后,于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9日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术后休养至2012年10月5日病假期满。

病假期满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10月18日贴出公告,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

上诉人术后右侧大腿疼痛没有缓解,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 11月26日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做第二次手术。

上诉人于2012年11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上诉人 2012年度旷工20余天为由,认定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分歧焦点是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旷工20余天与事实不符。

1、旷工的定义:本代理人未能找到“旷工”的法律定义,查询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旷工是指(职工)不请假而缺勤。

2、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的请假卡,除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6日的请假没有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签字外,其余时间的请假均有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

请假事实存在,并且得到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其中部分请假为旷工,既不符合旷工的定义,也不符合被上诉人的认知。

最新整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xxx华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就其与被告xxx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指派廖正春律师代理原告卢立波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代理人谨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无视原告提交的证据,答辩纯属诡辩,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1、关于原告的请假条改动的问题4月份,原告因xxx工作未交接完,工资未结算,同时家中八十多岁的老母有病,向被告出示请假条(请假一个多月),相关部门领导已签字,但当时湘化机的人事处长张英林说,如果一次请假一个多月不好,不仅需要自缴养老统筹,而且其他职工会比较,于是要求原告将此请假条变(改)为两张,每张请假十几天。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向被告重新办理了两张连续的请假条,因而也就出现了林德晃4月8日被刑拘,但请假条上签字日期是4月23日的问题(张英林签字日期也是4月23日)。

另外,林德晃考虑到两张请假条的时间衔接及事假需减掉节假日和星期天,当时的他(原告和张英林均在旁边)在审批时改动了第二张请假条的开始日期及请假天数,最后的日期5月16日未改。

在本案中,被告既承认所有的领导签字都是真实的,又辩称请假条的时间是5月11日至5月16日,时间只有6天,是原告改动的时间。

要知道,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时间是5月9日,5月11日各级领导还在给原告批假?完全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显然不能自圆其说,纯属是违背事实之说辞。

2、关于林德晃、谭素芳出具的证明问题(1)、请假条从 7月后就一直在原告手中,林德晃证明在“主管审批”一栏中的审批意见确系他所签但具体批签的时间记不清了,同时还证明他批签时“假期”一栏未涂改,这里存在三个问题:①林德晃在时隔一年多后,未见到请假条的情况下,既然记不清批假时间,怎又会记得假期一栏改未改动呢?②林德晃在 3月份批的原告的另一张请假条“假期”一栏确实未改动,他的证明到底是指原告的哪一张假条呢?不清楚。

③林德晃的妻子李晓霞,现仍在被告处工作,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做出公正的证明,因此应认定此证明无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要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要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要点说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觉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不难理解,就是用人单位把员工赶走的时候不按规矩来,违法了!这可不是小事儿,随便哪条触犯了都可能导致单位背上一大堆麻烦。

说实话,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员工就像突然掉进了陷阱一样,完全不知所措,甚至觉得自己的未来一片迷茫。

你以为不管不问就能安然无恙?可别想得太简单了,这时候了解一点代理要点,才能为自己争取一个更好的结果。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随便给员工“开除”。

大家都知道,解雇员工不是随便就能做的事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法律程序走,比如没提前通知员工、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干脆就凭空找个理由来炒你鱿鱼,那就绝对违法。

你想啊,劳动者这么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半载的,结果被人一脚踢出去,换谁都心里不舒服。

再说了,凭什么呀?所以啦,员工碰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千万别急着跟老板“开撕”。

很多时候,一时情绪化说的话,反而给自己惹来麻烦。

要做的第一件事儿,就是找个靠谱的代理或者律师。

你知道吗,这些法律专业人士,不仅知道怎么规避陷阱,还能帮你理清楚头绪,把你的案子处理得妥妥当当。

你找个懂行的律师,相当于给自己买了一层“保护罩”,那些试图侮辱你智商的套路,基本上都能被挡在外面。

然后说到代理,大家一定要选靠谱的。

有些人就喜欢找“便宜货”,觉得随便找个代理就好,结果出了问题,自己不仅没拿到赔偿,还得为不专业的代理买单。

代理不专业的后果可严重了,弄不好反倒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所以在选择代理时,一定要多做功课,看看他们的经验和专业性,别觉得什么都能便宜搞定。

便宜没好货,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吧?说到赔偿,很多员工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一时间想的就是“赔偿”,没错,这个事儿确实得重视。

根据劳动法,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甚至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这就是为什么你找代理的时候,一定得清楚自己能要到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合同解除仲裁代理词范文尊敬的仲裁庭:我代表劳动合同解除一方,向贵庭提出劳动合同解除仲裁申请,并委托我作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其参与劳动合同解除仲裁程序。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在职员工,详细信息如下:姓名: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二、劳动关系及合同解除原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始于XXX年XX月XX日,具体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XXX年XX月XX日。

该劳动合同为期X年(或以合同形式约定)。

由于以下原因,申请人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申请:(详细陈述合同解除事实和原因)三、合同解除事宜的联系及协商情况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与被申请人尽力进行联系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如下:(列举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四、劳动合同解除仲裁申请的理由和证据1.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3. 提供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作记录、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4. 提供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证据,例如违约行为的书面证明、录音、视频等。

五、仲裁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1. 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有效性;2. 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绩效奖金等;3.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4. 其他合法请求。

六、仲裁费用承担情况依法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七、申请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次劳动合同解除仲裁申请,申请人与代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特此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相关证据)。

解除合同代理词

解除合同代理词

解除合同代理词篇一:合同纠纷代理词(解除合同)---律所起草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xx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xxxxx诉天津xxxxx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了解了本案相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规,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在参加庭审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如下,望法院予以采纳: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20XX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场地内开展“奶茶、果汁等销售”活动事宜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就“合作期限、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出相应规定,并于20XX年8月6日开始执行。

故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

二、本案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20XX年11月8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了原告进场费3000元,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搬出。

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搬离被告处。

依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三、被告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1、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购买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处于闲置状态,并且奶茶、果汁原材料都有一定的保质期,原告也无法将其销售,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此项损失。

篇二:解除买卖合同代理词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201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文模板 (6页)

201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篇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

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1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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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篇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
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
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
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
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
动关系于20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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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
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
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
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
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
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
等多个岗位。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
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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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
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
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
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
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
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
方案供申请人选择: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工
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
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
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
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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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
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
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
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
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
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篇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xxx发
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依据现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即属违法解除。
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
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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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得违反以下几点: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
过的;
(2)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
(3)除名通知工会;
(4)进行批评教育;
(5)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系违法
解除,且还存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发放
20XX年5月工作时未足额支付,常年安排申请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不提供带薪年休假,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费等违反用工的行
为。因此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请求应得到贵委支持:
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被申
请人因不满申请人工作失误,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
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
金的两倍。申请人入职时间为10年9月1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
2年零8个月(20XX年9月16日-20XX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应
当向其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数额为48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
支付代通知金。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现工作失误后,当即做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的决定,未提前30日通知,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8000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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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发的20XX年5月份部分工资3231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单位不能随意扣发劳动报酬。申请
人20XX年5月的应得工资数额为8000元,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4769
元,违法扣发3231元,应当向向申请人及时支付。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5月的加
班费32000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并且每个休息日
都被安排加班且未支付过加班费。申请人仅酌情主张32000元的加班
费,被申请人应得支付。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20XX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申
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年休假,根据《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5517.24元(8000/21.75*5*3)。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防暑降温费424元及冬季采暖费
520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
暖费,依据天津市《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及《批
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
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
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的防暑降温费424元以及20XX年的冬季
采暖费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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