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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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行为分析

作者:李妍李永凤

来源:《会计之友》2012年第31期

【摘要】新资产减值准则中“(长期)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能转回”的规定,是否会影响企业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文章以沪市制造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发现,企业长期资产减值并没有因为新规定而减少计提额,长期资产减值的计提与宏观经济状况呈正相关变化,但是长期资产减值计提比例总体不高。另外,企业长期资产减值计提中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比重最大,其次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关键词】长期资产减值;不能转回;计提行为

一、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新规与IASB和FASB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明显不同。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

新准则颁布后,关于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的讨论和实证分析一直进行。王建新(2007)研究发现,在旧准则下,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转回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上,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出于盈余管理的动机所致,新规定有助于压缩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张然、陆正飞、叶康涛(2007)研究发现,在新准则颁布以后实施以前,上市公司并没有由于会计准则变迁而集中转回大量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但对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更加谨慎,数据有所减少。李姝、黄雯(2011)研究发现,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较新准则之前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更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的减损情况。熊若岚(2011)认为,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并不能有效规避利润操纵,并且与决策有用观、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允许资产减值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转回。

对“长期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不能转回”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而大部分检验新准则实施后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文章,更多只是分析总体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并未讨论各项具体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变化,这正是本文研究的动机。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

在新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下,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会发生如何的变化?各项具体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变化又是如何?计提行为的动因是什么?笔者希望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分析新准则对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影响,检验这一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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