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沪人社力发(2011)54号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4号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时间:2011-11-05 点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4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更好地发挥居住证对人才引进的作用,现就境内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下同)申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
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
(二)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三)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三)款所称高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必须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附件。
二、关于特殊专门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殊性,建立行业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二)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等,建立区县特殊人才的评估认定机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此通知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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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2]2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201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比上年增长11.1%。
按此计算,2011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凡按201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结束——。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制的补充规定.doc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补充规定《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沪教委终〔2011〕24号)2012年5月1日实施,现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对原《规定》的内容作以下补充和调整。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之规定,《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定义补充为: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以下总称教育培训机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办学或开展培训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学杂费收缴、存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教育培训机构专用账户有关监管规定;会同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指导监督教育培训机构和开户银行制定《管理协议》,对《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
机构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审批管理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其注册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
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应当在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前,按要求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依法使用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学杂费资金的缴存和收支管理。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机构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沪卫疾妇〔2011〕04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043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学校卫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行“医教结合”是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关键性举措。
“医教结合”能充分发挥教育与卫生资源两方面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依责履职的合作工作机制,从而切实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切实落实学生健康状况监测和学生健康促进工作,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使学生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人、接班人。
现根据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强盛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医教结合”是落实这一大事的具体行动,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医教结合”是在巩固现有学校卫生工作基础上,以“属地管理与条抓块管相结合、预防为主与注重内涵相结合、依法履职与依责履职相结合、健康先行与服务创新相结合”为工作原则,为广大在校儿童和青少年学生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开展“医教结合”的关键是教育与卫生的紧密合作,并形成“学生健康第一、健康教育先行”的工作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制度方面实现无缝衔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医教结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负责人、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把“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评估”作为指导、考核和监督的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1]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17【实施日期】2011.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2011年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通知》(宝基字〔2011〕1号)和《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委即日启动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评选工作。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校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宝钢教育基金会分配我委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名额为10个,其中含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1个。
三、各高校在评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申报及评选条件”、第四章“评选原则及评审程序”的要求,择优向我委推荐1位候选人。
四、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产生10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经我委领导审定后报宝钢教育基金会备案。
五、宝钢教育基金会于每年年底通过基金会网站和《中国教育报》等报刊公布当年获奖者名单,并举行各种形式的表彰活动,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六、2011年宝钢优秀教师奖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各有关高校须按照《实施细则》第五章“评审材料”的要求,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申报系统上完成候选人的申报、推荐工作。
(申报网址:)七、推荐高校请于7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上海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学校推荐函1份(学校推荐、评审程序、审核意见、公示情况等)。
2.《宝钢优秀教师评审表》1式3份(申报系统自动生成,A4纸正反两面下载打印,切勿擅改格式)。
3.彩色免冠2寸证件照1张(评审表中须贴照片)。
4.相关佐证材料一册(复印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5]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07【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21号)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7日附件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了促进学历教育学分和职业培训证书的双向融通,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推进上海市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4〕35号),现就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试点内容(一)“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对本市中高等院校开设的学历教育课程,经认定达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部分考试项目要求的,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后,凭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成绩证明可替代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部分考试项目,予以认可为相应职业资格的理论知识合格。
(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定达到相应学历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的,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可通过学分银行服务平台,至继续学习的本市中高等院校,将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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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1]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22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17.5万人。
在当前就业总体形势仍较严峻、结构性矛盾突出的背景下,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依然较大。
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教育和人才规划纲要,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1年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
全国和上海教育工
作会议以及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健全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的战略任务。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各高校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制定本地区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和“十二五”规划工作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做到组织领导重点统筹、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就业资金优先保障。
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抓手,努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推动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就业教育、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实现新突破,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二、拓展内容,创新手段,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形成一批适应高校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要求,对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示范学校。
逐步形成以全程化、系统化的就业指导课程为基础,以职业能力测评、网上指导和个体咨询为辅助,以就业创业实践环节为补充的全方位指导服务体系。
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调动和整合校内外资源,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
大力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优质课程建设。
各高校要统筹学校相关学科优势,大力推动就业指导学科建设和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课程。
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
要以建设精品课为抓手,着力提高课程质量。
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指导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实训制度,落实把就业指导教师纳入
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相关政策,着力提高高校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
市教委将积极探索利用就业网办理报到证及改派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就业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就业协议或证明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挂钩。
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分析系统建设。
加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行业、企业及校友等资源,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
各高校要持续通过网络招聘、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就业信息,确保场次及岗位数增长,确保各类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序。
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一体化系统建设,推进完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就业网络。
大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正确进行自我认知和职业认知,提高人职匹配度。
要结合学生个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求职心理、择业技巧、就业政策等方面的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重点做好对就业困难学生的“一对一”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