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地位
个体营业执照异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体营业执照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取得的法定证件。
个体营业执照的取得和持有,对于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体营业执照异常现象时有发生,如未按规定年报、地址失联、经营活动异常等。
为规范个体营业执照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对个体营业执照异常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体营业执照异常的定义及类型(一)定义个体营业执照异常,是指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因未按规定年报、地址失联、经营活动异常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状态出现异常。
(二)类型1. 未按规定年报: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2. 地址失联: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 经营活动异常: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或者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其他异常情况:如营业执照遗失、被盗、损毁等。
三、个体营业执照异常的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地址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地址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活动异常1. 经营范围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异常情况1. 营业执照遗失、被盗、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遗失、被盗、损毁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补领。
整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应单列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上海注册公司对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应单列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问题整理如下:
字号名称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而言,是与企业名称相区别的一种抽象概念,具体指个体工商户为其生产经营的厂、店等确定和使用的名称。
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才拥有专用权。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立是明确责任主体的关键,而《行政处罚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调整范畴,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个体工商业主与其字号名称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能取代个体工商业主姓名,个体工商户只能以自然人(公民)的身份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使用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并在诉讼文书注明其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综合所上,上海注册公司认为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个体工商户实际业主为当事人,以明确责任主体,而字号名称不应单独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别的国家没有。
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个体工商户”是做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存在的,它并不属于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不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也不要求它自身具有自己的财产,“它的财产”就是个体工商户户主的财产。
这点它不象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另外,它不是一个组织体,而是一个个体,要不怎么叫做“个体”工商户呢。
因此,民法通说认为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特殊形态。
所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了。
所以对它处罚1000以下50元以上时,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对它处罚50元以下时才可以适用自然人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的关键问题,是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还是视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的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而对法人则单列第三章予以专门规定: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以上规定可以作为把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个人的一个佐证。
《法理学》一书中法律关系主体一节中述:“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即指本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个人合伙等,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个体工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然而,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个体工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3月,李某从某服装厂购进一批服装,约定货到付款。
服装到货后,李某发现部分服装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服装厂协商退货。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与服装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服装厂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某作为原告,需要证明服装厂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并证明其遭受了损失。
服装厂作为被告,需要证明服装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服装厂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因服装质量问题遭受了损失,有权要求服装厂赔偿。
5. 案例启示本案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以下启示:(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风险意识。
地摊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摊经济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商业模式,逐渐成为城市街头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地摊经济不仅丰富了市民的生活,也为部分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
然而,地摊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地摊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地摊人的法律地位1. 地摊人的定义地摊人,是指从事地摊经营活动的人员。
他们通常在街头、市场、商业街区等地摆摊设点,出售商品或提供各类服务。
2. 地摊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地摊人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经营权和财产权。
同时,地摊人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地摊经营的法律规定1. 经营场所地摊经营场所应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要求如下:(1)地摊经营场所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等公共区域;(2)地摊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3)地摊经营场所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行人通行。
2. 经营范围地摊经营范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以下商品或服务:(1)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2)假冒伪劣商品;(3)有毒有害、过期变质、不合格的商品;(4)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或服务。
3. 经营行为地摊经营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2)不得强迫交易、强制搭售;(3)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4)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经营证照地摊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地摊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地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1. 劳动权益地摊人作为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1)取得劳动报酬;(2)休息休假;(3)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经营权益地摊人作为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1)依法自主经营;(2)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依法获得国家扶持和保护;(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私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从所有权上看,私人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私营企业的资产,是由私人进行投资形成的,从所有权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有经济,因而,私营企业的资产,不论是其初始投资还是以后的增值部分,都属于私人所有。
这可以看做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根本区别。
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既可以是一个“私人”,也可以是若干个“私人”。
2、在劳资关系上,私人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在私营企业中,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主人,而工人只是被投资者所雇佣的劳动者,劳资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雇佣劳动关系。
根据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私营企业中的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人即私人所占有。
这也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
3、在雇佣工人的人数上,私营企业必须是雇佣8人以上。
这里所说的雇工,指的是投资者以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
私营企业的这一特性为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划清了界限。
如前所述,私营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而个体工商户则以自己的劳动为主,因此,私营企业的雇工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即8人以上,而个体工商户则主要靠自己的劳动,虽然有时他也可请一两个帮手。
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雇佣工人在8人以上(含本数),则应登记为私营企业。
4、从性质上说,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是由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营利性,是其与其他由私人出资的慈善组织或社会福利组织等之间的本质区别。
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论个体工商户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
罚 。”
律责任部分 ,针对 无证 生产 行为只将 企业列为处罚对象 ,不 包括个人 ,这就为个人从事无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埋下了争
议 的焦 点 。
从 以 上 禁 止 性 规 定 中 不 难 发 现 , 《 照 经 营 查 处取 缔 办 无
法》 没有对 违法 主体 作特 别规定 ,该 《 法》第 二条 又规 办 定 :“ 何单 位和 个 人不 得违 反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从 事 任
笔者 认 为 ,按照 文意 解释 ,《 条例 》 中 的企业 显 然不
包括 个人 ,故适 用该 《 例》对 个人 的无 证生产 行 为进行 条 处 罚是不 妥 当 的。 那么 是否 可 以认 为个 人从 事无 证 生产 行 为无 处 罚依据 呢 ? 笔者认为 该问题要从两 方面来分析 :
行 政 处 罚 。 ”
《 照 经 营 查 处 取 缔 办 法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可 审 批 无 许
部 门 查 处本 办法 第 四 条第 一 款 第 ( )项 、第 ( )项 一 五
规 定 的违 法 行 为 ,应 当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处 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没 有 规 定 的 ,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经营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营者也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经营者的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1. 经营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 经营者的法律地位(1)平等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依法独立承担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享有合法权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自主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益等。
三、经营者的权利1. 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
2. 知识产权经营者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 合同权益经营者依法享有合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4. 其他权利经营者还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如:劳动权益、环境保护权益等。
四、经营者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2. 诚信经营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4. 维护市场秩序经营者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5. 依法纳税经营者应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6. 其他义务经营者还承担其他法定义务,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五、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经营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经营主体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经营主体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营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经营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经营主体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经营主体的定义与法律地位(一)经营主体的定义经营主体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
(二)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经营主体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 独立法人地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经营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同主体地位:经营主体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与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3. 税收主体地位:经营主体在税收方面具有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 诉讼主体地位:经营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一)企业设立条件1.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等。
2.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4.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
5.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1.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经营场所等。
2.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1.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章程等。
2.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5.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合伙人、经营范围等。
2.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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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处
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这个问题发
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个体工商户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最早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民;二是
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商经营行为。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第四条第
二款又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
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按照此规定,个体工商户中存在雇佣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长久以来,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自然人范畴,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二章的范畴,及公民(自然人);二
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中第40条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
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主要是个人
财产和家庭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个体
工商户具有准组织的特征。因为其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此外,个体工商户可以
起字号,可以刻公章,可以设立银行账户,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
权等;二是有其明确的目的。在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登记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所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个体工商户有相对
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主要用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以此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以上观点主要是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但在行政法学范围内,也存在上述二类
观点,且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占居上风。
三、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行政处罚中对
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主要理由有以下几
点: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明确
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我省境内属于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依据国发[1989]75号文由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颁
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是组织机构的“身份
证”,简称代码证。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本办法中已被定义为组织机构,必定公民是不需要申领组
织机构代码证。
(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体系内,公民与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处罚中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
机构,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处罚,其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提到的其他组织不能套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
定义。
(三)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第八
条关于登记内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进行登记时,必须登记资金数目。因
此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主要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经营活
动。当然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是严格区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应归属于其他组织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