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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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论文简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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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论文行政处罚论文一、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罚违法行为并起到警示作用。

本论文将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程序、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法则规定了政府机关的职责与权限,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界定。

行政处罚法则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决定执行等事项,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规范。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举报、检举、巡视等方式获得违法行为线索后,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接下来,调查环节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等,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人。

听证环节是在调查完毕后,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邀请当事人出席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综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行环节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或纠正。

四、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处罚的法律定性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方式和幅度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有些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存在违法私自,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亟待加强,有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的情况。

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五、对行政处罚的建议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应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律定性,将其纳入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框架下,明确处罚方式和幅度的依据。

行政处罚申论范文

行政处罚申论范文

行政处罚申论范文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处罚就像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

不过呢,这把剑要是挥舞得没个准头,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啦。

咱先说说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吧。

这就好比交通规则里的红绿灯,如果没有交警对那些闯红灯的人进行处罚,那马路上不得乱成一锅粥啊?企业要是乱排污水,要是没有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咱的绿水青山还不得变成臭水沟和秃山头?所以说,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守护者”。

但是呢,现在行政处罚有些地方可有点“走偏”了。

有的时候啊,处罚过于随意。

就像有的小商贩在街边摆摊,可能就是稍微超了一点点规定的范围,结果呢,城管过来二话不说就把东西都没收了,还开个大罚单。

这小商贩可能就指着这点小生意养家糊口呢,这一下就给他整懵了。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结果人家上来就给你一顿胖揍,是不是有点过分了?还有啊,有的处罚标准不明确。

同样是一个违规行为,在这个地方罚这么多,到了另一个地方可能就罚得更多或者更少,这让老百姓怎么能心服口服呢?就像玩游戏,规则一会儿一个样,那谁还愿意玩啊?那怎么让行政处罚变得更合理呢?处罚得有个明确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得让老百姓容易理解。

不能是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得像“1 + 1 = 2”这么简单直白。

比如说,对于闯红灯的处罚,就得清楚地告诉大家,是罚款多少,还是扣分多少,为啥这么罚。

其次呢,执法人员得有点人情味。

在处罚的时候,要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况。

就像前面说的小商贩,如果他是第一次违规,而且态度还特别好,那能不能先警告一下,让他改正,而不是上来就下狠手呢?这就好比对待犯了错的孩子,先给他个改正的机会嘛。

再说说处罚后的事情。

现在好多时候,一罚了之,这可不行。

得有个跟进的措施,看看被处罚的对象有没有改正错误。

要是企业因为污染环境被处罚了,环保部门得定期去检查,看看他们有没有整改到位。

这就像医生给病人开了药,还得看看病人吃了药病有没有好,不能把药一给就不管了。

行政处罚执行论文

行政处罚执行论文

行政处罚执行论文行政处罚执行论文行政处罚在刑法规范中的体现第一,行政处罚影响犯罪成立与否。

这种影响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肯定性的规定,由刑法规范直接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再次实施同性质行为时构成犯罪。

二是否定性的规定,即接受行政处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承担。

接下来小编搜集了行政处罚执行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篇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研究【摘要】行政处罚中的“乱罚”现象,严重地破坏了政府形象,极大地消解了政府公信力,是我国当前政务诚信建设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

诚信是政府的生命,行政处罚公正严明是政府诚信流淌的血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社会公开是行政处罚权专横滥用的克星。

为此,我国需要在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开相关法律的同时,采取重点领域先行实施的分步走方针,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严格行政执法。

【关键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对社会转型平稳过渡构成威胁。

社会诚信问题的治理,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普遍撒网遍地抓,而是要集中精力主抓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领域及其关键环节。

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两大重要领域,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的关键环节。

我国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公开,要采取分类与分层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

一、我国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开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综括《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依据、处罚前对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亮证执法、处罚后对当事人宣告决定或送达决定书、处罚听证。

虽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全面的,但公开的对象是限定的,只是针对行政处罚当事人。

质言之,目前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是面对公众的一种社会公开方式。

这种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信息公开,无法真正实现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行政处罚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情况。

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然后详细阐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接着,对该原则在实际情况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并对可能的例外情况进行了探讨。

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的应用。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目的2.1 行政处罚的定义2.2 行政处罚的目的第三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3.1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内涵3.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第四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4.1 初次违法行为的处理4.2 多次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4.3 同一违法行为的多种违法行为形式4.4 不同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4.5 异地或跨地域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五章:可能的例外情况5.1 严重违法行为5.2 恶意行为5.3 紧急情况5.4 其他特殊情况第六章: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6.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6.2 增加行政处罚的灵活性6.3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与合作结论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文本附件二: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的行为主体强制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一定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一事不再罚:指行政机关对已经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再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处罚的原则。

注:本文档仅为范本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行政处罚效力提高措施研究论文

行政处罚效力提高措施研究论文

行政处罚效力提高措施研究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许多不法商贩为了谋取利益,不惜违法,钻法律的漏洞。

而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使违法的成本远远小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得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因此,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打击违法犯罪迫在眉睫。

应通过提高处罚标准、丰富处罚手段和方式、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加强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等措施提高行政处罚效力。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必要性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建国后我国陆续出台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接受检验。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个人以及各类企业的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在增加,原来的各部门法在处罚力度上就显得不适应环境的变化。

因此提高行政处罚效力至关重要。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相应的法规制度就要随之调整并做到处罚有力,使“黑网吧”等新的社会问题不再屡禁不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浅析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论文

浅析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论文

浅析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论文浅析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论文1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背景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药品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的积极探索。

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实现了药品监管有法可依、药品行政监管系统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局面。

合肥市局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正是按照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进一步加大依法治药的力度,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的积极探索。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增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透明度的有效方式。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处罚透明度不高,行政处罚中往往会有标准不一、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但同时也是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权力最容易被滥用的地方。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将执法工作中自由裁量的权力交给了群众,让人民群众来评判执法案件的是非曲直。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增加行政处罚透明度的客观要求。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增加人民群众、行政相对人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工作理解支持的有力保证。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一个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罚,都是在内部从受理到立案、调查、合议,再到作出处罚决定,往往是“一条龙”式的封闭运行。

行政执法机关对每起案件下达的处罚结论是否适当及是否有有失公正的情形等都是群众关心的`问题。

群众甚至部分行政相对人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等缺乏必要的了解。

通过群众公议,可以有效破除行政执法权行使的封闭运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过程在群众参与和监督下透明运行,从而使行政处罚结果更具公信力。

群众公议还能有效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更好地保障各方面群体的合法权益。

2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主要措施2.1 坚持制度先行,切实保障群众公议工作运行规范化合肥市局在开展群众公议工作前,按照《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规定,制订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实施方案》,在前期准备阶段精心梳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开展学习培训,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

行政处罚体制改革思路论文

行政处罚体制改革思路论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行政处罚的制度建设也变得日益重要。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体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调查、处罚、裁决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法律程序,民众参与度低等。

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行政处罚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要的选项。

本文旨在思考如何通过制度改革来完善现有的行政处罚体制。

第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立法,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方面。

此外,需要加强各级行政处罚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应成立专业化的行政处置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权利义务,着重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决。

第二步,优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制。

行政处罚一般对公众而言是相对不透明的,对于处罚机构的内部运作和处罚决策缺乏了解,因此公众很难对处罚决策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应通过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制,制定并实施公众监督制度,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引导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行政处罚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步,加大对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因为行政处罚制度偏重于预防和教育措施,而非强制性的处罚制度。

因此,我们需要改变这种现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更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在此基础上,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罚机制,使它更加规范、标准化、公正和透明,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法制的空气。

第四步,完善行政处罚履行机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其职责的重要手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和纠正,因此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其整个体制中的重要环节。

必须完善行政处罚履行机制,并给予保证和提升其实效。

总之,随着社会产业的不断升级、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行政机关治理方式、行政处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将是我国有关部门未来区域治理、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要在推进行政处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切实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处罚的公开透明,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处罚的履行机制,让行政处罚成为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

行政处罚论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被处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基本情况1. 当事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2. 单位地址/个人住址:_____________3.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4. 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5. 依据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6. 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7. 行政复议期限:_____________二、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此处应当详细、准确地列举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况等。

)三、证据材料本案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此处应当详细列举证据材料,包括相关文件、证言录音、视频影像等。

)四、认定事实与证据分析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查证属实。

证据材料表明_____________(此处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结合违法事实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说明。

)五、依据法律法规的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_______条规定_____________;2. 《_________法》第_______条规定_____________;3. 《_________规定》第_______条规定_____________。

六、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认定和依据,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给予当事人_____________;(二)要求当事人_____________;(三)限制当事人_____________;(四)罚款_____________元;(五)没收现场查扣_____________;(六)其他_____________。

七、处罚缓判_____________(此处应当对是否适用处罚缓判进行说明。

行政处罚法论文

行政处罚法论文行政处罚法论文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是关于行政处罚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着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不加限制,未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的范围,简易程序的举证责任规定欠缺,以及行政处罚时效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要对行政处罚设定权加以限制,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认定以及完善行政处罚时效的条件,增加时效的种类,规定确定的追诉时效起算方法。

【关键词】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程序时效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理论矛盾与现实合理性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

这也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

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某项法律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公民进行数额巨大的罚款,尽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但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法治完备的国家绝对禁止行政机关自行规定行政处罚,并尽量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一旦滥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几乎处于无助状态。

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却显得“过粗”,对设定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因此,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这是不妥当的。

行政处罚论文

行政处罚论文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的一种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行政行为中占有重要位置。

相对于行政措施、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行政处罚的特点是综合性。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也具有警示、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能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又能对违法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以达到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第三,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与奖励措施相比,行政处罚是强制性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对于拒不服从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进行执行。

行政处罚的程序与要求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时,需要立案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实调查和责任认定。

第二,听证程序。

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

第三,处罚决定。

在完成调查和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应当合理、具体,并予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求。

行政处罚的意义与挑战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行政处罚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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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进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行政主体的违法处罚行为同样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一旦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就会侵害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则会侵犯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2条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凡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许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致行政处罚中管辖冲突、重复处罚、以法争权、以法扩权的现象屡屡发生。

甚至一些无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也以规定行政措施的形式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项目。

尤其是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罚款留成作为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之一,导致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1](2)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2]2、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尽明确,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机地协调配合。

国家机关职能之划分,系国家法律规定。

行政权的范畴,由宪法或组织法予以界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明,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常常出现有些方面的事情几个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去管理,而另一些涉及权、利方面的事务几个相关部门争着处罚的现象。

另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例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部门应协助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罚罚款的决定,但在具体工作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协助的事情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不严,处罚中“乱”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违法者的行为甚至已触犯刑律,但行政处罚机关却只给予行政处罚了事,不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按处罚权限办事,越权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

此外某些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一些临时性组织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仅仅凭某次会议决定就可以行使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3](4)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

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威信降低,极大地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

这个问题在实施现场处罚(即简易程序)时最为突出。

实施中,一些执法人员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

当场处罚同样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表明身份,要出示有关证件。

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图省事,把必备程序都忽略了,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单靠一身制服,这会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2)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

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之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3)人身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列入听证范围的问题。

听证从本质说,它是法律为受处罚人提供了一个对自己不利指控的抗辩场所;对行政处罚主体来说,它是一种权力制约的程序机制。

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越应当给予受处罚人有抗辩的权利和机会。

然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其立法理由是不足的,与行政处罚立法目的也是相悖的。

从保护受处罚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方面看,听证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法律意义就大为逊色。

[5]4、行政处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罚款、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仍然存在。

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罚缴分离制度。

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然而时至今日,自罚款、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是罚款,自己罚款、自己收缴,弊病很大,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并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

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在执法的指导思想、执法观念上,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

一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人权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大局观念缺乏,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生硬,甚至态度蛮横,欺压百姓,乱罚滥罚,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6] (二)立法工作中的不足现行的法律、法规欠完善:1、一些执法机关至今还没有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特别在城市管理、新型违法现象的纠正方面,由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行政机关又不能放任不管,所以一些地方和部门就通过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成了乱罚滥罚的源头。

2、一些法律、法规界定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不清,相互交叉,造成了执法机关互相推诱或互相“打架”的现象发生。

如海关、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纠纷。

3、有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机关的职责,但没有规定违反应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有权无责和处罚的随意性。

(三)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甚至执法人员执法违法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不守法,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过程中,轻过重罚,轻过重惩,处罚标准不一,同一情形对甲重罚,对乙却轻罚甚至不罚。

结果是,导致群众对个别行政职能机构的不信任,破坏党群关系。

(四)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不到位,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

在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处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事物。

本来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应当由社会成员自律管理,不能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去管,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

此外,执罚主体多元化。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除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外,某些组织也行使处罚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又委托某些组织或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对授权处罚和委托处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进行,导致了乱罚滥罚现象的发生。

[7](五)执法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的缺乏为解决困扰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技术装备落后等。

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的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

一些人认为“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处罚有油水,有好处”,以便通过处罚“捞油水”。

虽然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但由于实践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收人与其罚没收人直接或间接有关,“收支两条线”在实践中都打了一定折扣,每年财政部门还是给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上缴的罚款总额与财政拨款挂钩。

因此,执法机关罚款的积极性并没有降低,乱罚滥罚也就在所难免。

三、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一)对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杜绝其中的漏洞。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很多弹性条款,造成了法律本身的“可塑性”和“伸缩性”,使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

因此要从立法上“细化”有关处罚形式、手段、幅度、程序,把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到确定的范围,避免“空白授权”现象的出现,解决执法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以适应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首先 ,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因此 ,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 ,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 ,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 ,这是不妥当的。

因此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 ,起码应当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有所规定 ,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再次 ,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它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 ,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 ,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我国当前的国情 ,完全不允许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不太现实。

因此 ,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要从严掌握 ,不宜过大 ,必要时规章可以设定较轻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同时适当地集中行政处罚权,针对目前行政处罚当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执法调研,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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