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
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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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合 同 解 除 后 可碍 刳 益 是 否应 当雉 佳
徐 琰
摘 要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鉴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试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可得利益是 否应 当赔 偿 , 并提 出在 司法 实践 中应视 案件 的具体 情 况分 别作 不同处 理 。
院提 起 诉 讼 。
二、 主要 观点与理 由 由于本案中樊某与房产公司明确约定了合 同解除的情形, 故对合 同应予解 除无异议 。 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于合 同解除后, 对于合 同非违 约 方 的 可 得 利益 应 否赔 偿 , 也是 讨 论 本 案 的 价值 所 在 , 这 因为 当前 理 论界与实务界对此 问题 尚未形成共识, 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也是 大相径庭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 “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 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这一条文明确 了对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 的支持 。但在合 同解除情形下是否必然要赔偿可得利 益, 审判实践中产生 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当合 同解 除时, 可得利益应属于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范 围, 其主要依据是 完全赔偿原则 。 所谓完全赔偿 原则 , 是指因违约 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 人所遭受 的全部损 失都应 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解 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 由有两点: 理 一是 根据 《 合同法》 第一百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条的规定, 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完全履行 的 情况下才能产生 , 只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时, 相对方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违约方履行 时应承担 的赔偿责 任; 二是 由于现行法律为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 , 在一方当事 人违 约 的情 况 下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可 以选 择 一 种 有 利 于 自 己的 方 式, 如果当事人选择 了解除合同, 就意味着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从而 放弃 了可 得 利 益 , 此 , 偿 损 失 范 围 不应 包 括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 因 赔 三 、 上 述 观 点 的评 述 对 应当承认, 虽然上述两种观 点互为矛盾 , 但皆有可取之处, 司法实 践中分别支持上述两种观 点的也大有人在 , 但笔者却认为 , 这两种观 点所依据 的理 由都有失偏颇 。 首先 , 支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值得推敲 : . 1本文 中讨论可 得利益损失是否要赔的前提是合 同解除, 如果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则 要 发生 恢 复 原 状 的法 律 后 果 。 谓 恢 复 原状 , 所 是指 当事 人 应 恢 复 到 订约 前 的状 态 。 合 同 法》 九 十七 条 规 定 “ 同 解 除 后 , 《 第 合 尚未 履 行 的 ,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文来看 , , 合 同解除不仅应对将来发生效力 , 而且可产 生溯及力 、 即发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 , 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 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 因此 就不应 当考虑可得利益 的的赔偿 问题。2 赔偿损 失是合 同解 除后 的 .
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作者:徐晓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目前我国有关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实务审判中就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了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理不尽相同。
文章主要通过讨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期间及举证责任的设定,以期在司法实务中完善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关键词】可得利益损失;违约;举证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相关司法解释概括的较为笼统,一般都统称为受害方相应的损失,故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难以确定和统一。
实务上迫切需要完善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确认、计算规则、计算方式、标准及期间确认等问题。
笔者在这里仅就可得利益损失的期间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论述。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含义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定义,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债权人“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就可以取得的利益”;《罗马尼亚经济合同法》第20条规定,其赔偿款不仅包括受到的实际损失,也包括没有完成的利润;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依通常情形,或者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势,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德国民法规定,可得利益是指依事物的通常进程,或者依特殊情形,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者准备,可预期取得的利益……可谓是众说纷纭。
通说认为,可得利益损失是守约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可以预见到的合同在按约履行之后可以实现或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具体从四个方面理解:(1)可得利益损失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利益损失,而不包括精神类的非财产利益损失;(2)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合同标的本身价值的损失,而是超过合同标的价值的财产增值利益;(3)可得利益损失不是既有财产损失,而是未来可取得的财产损失;(4)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签订时可预期的财产利益损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处理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房地产业逐渐发展为其衍生了很多不同的业务功能,一大波房屋代理公司专门为房地产公司进行楼盘策划以及销售代理,进行各种的包装设计。
伴随着房地产业的成熟,更多的房地产公司选择和房地产代理公司合作,实现双赢,但是合作的过程中业主或委托人与销售代理间难免会遭遇纠纷,那么什么是产生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一、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一)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
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
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
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
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
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
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二是合法原则。
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否则。
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邵长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948号程伟青民事判决书

邵长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948号程伟青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2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飞【审理法官】褚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长娟;程伟青【当事人】邵长娟程伟青【当事人-个人】邵长娟程伟青【代理律师/律所】韩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侯婷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侯婷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超李磊侯婷【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邵长娟;程伟青【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对于程伟青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否承担律师费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邵长娟于二审中明确违约金按可得利益的1.3倍,即75万元的1.3倍为97.5万元,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对于程伟青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否承担律师费损失。
关于违约责任,《存量房买卖合同》既约定了根本违约情况下违约金,又约定了迟延履行义务情况下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邵长娟基于程伟青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程伟青应当承担根本违约情况下的违约金而非迟延履行违约金,一审法院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以程伟青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程伟青关于违约金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7.建设工程_各省高院认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裁判规则10条

建设工程|各省高院关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裁判规则10条作者:原云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大有存在,此时,承包人/发包人如何向对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对该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以及判定依据又如何?究竟是以司法鉴定为准?还是以行业利润率或定额利润含量为准?甚至以投标报价载明利润或超出拦标价部分为准?始终是困惑双方的一道难题。
本文通过检索各地省高院关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文书,将发包人违约和承包人违约情形下各自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被法院支持/不支持的裁判观点一一整理,供建筑行业同仁查看,以期有所借鉴。
一、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情形下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一)不支持理由NO.1 裁判规则:合同无效的,不得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最高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
三星公司诉请木林森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02号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木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NO.2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影响预期利润实现的因素,预期利润的产生不具有必然性,因此不予支持大连市中院一审认为:工程预期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即便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方面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况且合同已经解除,故建工集团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高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影响预期利润实现的因素,且现实中大信技公司也曾提出删减施工范围并最终解除了案涉合同,故建工集团所主张的预期利润的产生不具有必然性,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
然而,在设备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进度受阻,给甲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约定了交付设备的期限,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2. 请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请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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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
篇一:违约责任案例 违约责任案例 违约赔偿时间原告张柏芝诉称:2000年5月9日,我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该协议书约定,我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止。20XX年7月,我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东洋之花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二、判令诉讼费由东洋之花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芝与被告东洋之花公司签订的合约
2 25 书系张柏芝完成“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之演出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东洋之花公司在其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的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东洋之花公司有权在合约约定的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物使用期限已届满,张柏芝起诉称东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其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已构成违约,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 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柏芝要求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6035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6260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案例 20XX年,李某与许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工程作业,租赁期限不定,租金结算时间为挖机从
3 25 事的工程作业完工或许某不继续租赁时,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许某于20XX年7月至20XX年4月期间,共租赁该挖机从事了四次工程作业,前三次工程作业完工时,许某并未实时结付租金给李某,李某于是要求许某分别写下金额为12000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笔欠款欠条,此三笔欠款均记载在同一张欠条上,还款期限均为20XX年3月底之前。许某在写下三笔欠款的欠条之后继续租赁李 某的挖机进行第四次作业,但完工之后仍没有及时结付租金,应李某的要求,又于20XX年4月28日写下第二张欠条,注明欠李某挖机租金47740余元,但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至租赁关系终止,许某一直未结付上述租金共计240740元给李某。 20XX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欠款(挖机租金)240740元。被告许某辩称拖欠李某的挖机租金是事实,但没有欠24万余元之多,并说二人曾在20XX年的某天因欠款数额问题发生过争吵,此后李某就未向许某讨要过欠款。另外,被告辩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等予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予以认定,被告反驳未欠原告欠款数额达到24万余元,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4 25 法院认为:1、李某持有的二张欠条当中,第一张明确注明了还款期限,被告许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起诉时间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的时间,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二张欠条“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原告因举证不能,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直接证据,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7740元给原告,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约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童金年拥有太湖牌Th-1450联合收割机一辆。20XX年9月,童金年与万建民口头约定,万建民用自己的卡车为童金年运送收割机到外地跨区作业,随机前行,童金年支付运费。20XX年9月8日,万建民承运童金年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径江苏省仪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时,万建民所驾车辆侧翻,导致童金年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事发后,万建民向童金年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金年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主要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童金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万建民赔偿修理费和收割收入损失。
5 25 本案审理过程中,童金年向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收割机的修理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鉴定后,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童金年收割机的损坏修理费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间的纯收入损失为35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童金年与万建民间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万建民应按约将童金年的收割机在合理期限内承运到目的地。由于万建民运输过程中的过 错,造成自已的卡车侧翻,并导致童金年的收割机同时受损,错过收割季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收割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到达目的地可能对童金年造成的收入损失,万建民在订立合同是能够预见到的,故万建民不仅应赔偿童金年全部收割机修理费,而且应赔偿收割机修理期间童金年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收割收入损失。据此,海安县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判决被告万建民赔偿原告童金年收割机修理费19552元、可得利益损失35000元,合计5455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判决宣
6 25 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歌手含笑贷款买车案 20XX年3月9日,远景公司(甲方)与含笑(乙方)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莲花跑车elzse一辆,金额69.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首付款14万元,其余款项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划到甲方帐户后, 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 41.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 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定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七十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的财产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
7 25 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3)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4)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42.20XX年4月,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大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 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张某
8 25 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3)乘客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他是在客车中途停车过程时,乘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陈某没有购买车票。陈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3120元。陈某也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41、A向b租借一店铺,用于做水果零售,A以一元一公斤的价格向c定购西瓜5吨,由A自行提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20%。合同签定之日,A还支付了定金500元。未料在西瓜合同履行期的前10天,因店铺相邻方D的家用电器起火,祸及A的店铺,使其不得不停止营业,A当即将火灾原因通知c,告知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c回电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此时市场西瓜的最低价为八角一公斤),c未见A来提货,便以A拒绝履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全部货款、20%违约金和没收定金。 问:(1)A能否以火灾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为什么? (2)本案是A单独违约,还是A与D的共同违约? 42.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早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i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