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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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5〕10号颁布⽇期:2015-05-05执⾏⽇期:2015-05-05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4年12⽉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28•【文号】法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法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24日第124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释义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立案审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制的进步,初步区分了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两个不同的概念。

然而,制度上确立了执行异议制度,但针对法条中的“法定程序”规定依然不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找不到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具体审查程序,相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概括,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无章可循、各行其是的局面。

一方面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处于失范状态,不利于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统一和规范;另一方面在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上,缺失了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和细化,偏于简陋和粗疏。

为此,本条对执行异议决定立案的条件、期限、立案后的通知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程序处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的处理逐一进行了规定,弥补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空白。

(一)执行异议的立案条件从《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执行异议应当由异议人主动申请提出。

法院执行时效法律规定(3篇)

法院执行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时效是指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债权得到实现的法律制度。

执行时效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院执行时效法律规定,包括执行时效的期限、适用范围、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方面。

二、执行时效的期限1. 一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一般案件的执行时效为二年。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特殊期限(1)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三、执行时效的适用范围1.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4)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2. 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1)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裁决、决定;(2)涉及财产权益的仲裁裁决;(3)涉及财产权益的调解书;(4)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 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执行时效中止:(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3)执行机关依法决定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时效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执行时效中断:(1)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2)当事人提起诉讼的;(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4)执行机关依法决定恢复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汇编整理)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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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的若干期限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下面是对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执行案件受理期限:执行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应当进行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十日内完成案件分配,由执行法院成立执行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二、执行案件执行期限:执行案件一般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

根据《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普通的执行案件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执行案件异议期限:被执行人对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的期限一般为五日内,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执行法院受到异议后,应当暂停执行并依法进行审查。

四、执行案件申请回避期限:执行法官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如有回避情况,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合理的,可以准许回避。

如果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同意回避,由执行法院作出回避决定。

五、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期限:当事人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减免期限:当事人申请减免执行费的期限为执行期满后三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经法院核准后可以减免相应的执行费。

七、执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当事人在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在执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八、执行案件申请终结期限:当事人获得全部执行款项后,应当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执行。

根据《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总之,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按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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