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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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物上代位权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的?怎如何⾏使物上代位权?相信这⼀连串的问题⼤家都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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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换来赔偿⾦(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1、保险⾦请求权之物上代位对于保险⾦之物上代位,“赔偿⾦”也应当包括保险⾦在内。

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使抵押⼈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

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优先受偿。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为抵押权效⼒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的利益⽽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等⾦融机构的利益、防范⾦融风险⽽设置的。

因为,保险⾦并⾮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是由于保险合同⽽产⽣、为被保险⼈(受益⼈)的应得利益,并⾮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的利益,
2、抵押权⼈基于抵押权本⾝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论侵害⼈为抵押物所有权⼈或是第三⼈,抵押权⼈均可以对其⾏使侵权⾏为赔偿请求权。

⼀般的侵权⾏为成⽴要件为:⼀是加害⼈的过错;⼆是有损害事实的发⽣;三是⾏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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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种类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基础知识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考点精析:1.物权法上“物”的特征: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有体物(例外:(1)权利:权利质押、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2)自然力;(3)虚拟财产:物权、合同与侵权关系)2.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①种类法定。

②内容法定。

③效力法定。

④物权变动规则法定。

违反种类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权利不属于物权。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违反内容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

增添法律未规定的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法律未限制的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

如“流质条款”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①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

违反效力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

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物权的效力命题方式提示本考点考查方式是:第一,直接考查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行使方式等;第二,结合无权占有、留置等,判断某人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

【法律出版社大纲深读解读及命题预测独家授权内容】基础知识概述: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李建伟 民法二

李建伟 民法二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主干梁慧星教授的专著,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或者看看台湾的谢在全的物权法。

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成文法,学习中国的基本法,要随时查阅法典。

首先先要介绍一下民法的体系。

恩格斯说,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他认为民法有三个制度,民事主体、物权与债权。

足以让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

由物权为起点,经由债权达成新的物权关系。

人民群众中,物权容易被当作财产权看待。

但是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和债权。

斧头和羊的例子。

英美法把物权和债权都成为财产权。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三种。

他物权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包括三个,抵押质押和留置。

入法的用益物权就是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法律上的处分有卖掉,事实上的处分包括摧毁等等。

用益物权是指另外一个人可以在本人的房屋或者土地上使用或者收益。

城市土地国家唯一所有,而农村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他人由于国家设定用益物权而使用土地,前提是支付一定的对价。

北京市国土局代表北京政府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土地无非是盖房子和种庄稼两种用处,比如联想桥土地例子。

担保物权是指如果某一个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可以要求企业还本付息。

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而由于这个事实占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类似物权,就纳入物权体系调整。

债权法:在侵权之后还会有债总合同,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单方允诺之债。

缔约是有成本的,(恶意出售)总括起来,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也就是这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银行存折也是债权。

物权立法是第一次,86年曾经想用物权来概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未果,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以物为标的物产生的权利。

债权:特定人对特定人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的特征和效力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支配权:支配并排他。

请求权:请求为一定行为。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三论物权请求权

三论物权请求权

项 权能 是一项 效力 , 是基 于支配 效力而 产生 的请 求效 力 。“ 正


重要 效力 , 一 项重要 权能 , 如 果说支 配权 是物 权人 的行使 权 , 那么 权的社 会秩 序 , 这 就是 物权 的权利 属性 。 因为物权 公示公 信原则 物 上请 求权 就是 物权 人 的救济权 , 是物权 保护 的重 要手段 , 离 开 形成了这样一种状态——使不确定的社会大众都了解 “ 物有所 特 定 的物权 讨论 物上 请求 权是毫 无意 义 的岣 。 另外 , 有观 点 认为 主, 占物即侵权” 的样态, 即是所谓的支配权, 是人支配物的权利,
出物权请 求权 的性 质 。 关 键词 物权 请 求权 自 然 属性 权 利属性 。 。 物权 机 能、 、 一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 r 1 4 ) 0 3 : . 0 1 3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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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峰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申图分类号: l D9 2 3 ’ 文献标谀码: A
的发生以物权的的受侵害为前提的, 再就是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 下, 物权 权 利人可 以直接 取回 该物 , 以对世 人宣示 这 “ 东西” 是我
权0 。谢在 全 先 生也 认 为物 权 请求 权 是依 存 于物 权 的独 立请 求 的, 而不必 因为没有 经过 临时 占有 人同 意而遭 受任何 不利 。 权0 。王利明 教授 认为 , 物 上请求 权虽 然是 发生在 特定 当事 人之 ( 二) 物权 请求权 是 一项转化 权
收益 和处 分 。我 国著 名教授 张玉 敏也 认为 物权 请求 权是物 权 的 的支配关系; 等进入奴隶社会, 人类社会开始掠夺瓜分物质 通过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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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
定义: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的请求权”,“物上诉权”。

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

就狭义而言,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就广义而言,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学者一般都是从狭义上理解物权请求权的,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在我国,物上请求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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